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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2 15:04:32| 人氣4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戰爭之後:電影《紐倫堡大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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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是德國一個古老的城鎮,自十世紀起即奉德皇亨利三世在此建立城堡,之後發展成為獨立自由的城市。在十四世紀時發展成歐洲的學術重鎮;十九世紀中葉,接通鐵路之後,逐漸成為現代工業中心之一的城市。

就紐倫堡與納粹黨的關係,希特勒曾於在此地演講多次,其中最重要的一次則是在一九三五年九月十五日,希特勒提出的兩項法令:帝國公民法和日耳曼種榮譽保障法,這兩項法令剝奪了猶太人的德國公民權使之為「屬民」,並禁止了猶太人與德國公民或日耳曼血統公民結婚或發生性關係。

對於德國納粹黨的罪犯來說,在這個象徵精神堡壘的地方接受審判無疑是一大諷刺;然而從電影中,這些被選為犯罪代表人,在此地仍深深以身為德國納粹黨為榮耀,甚至是以希特勒為驕傲。

希特勒在一九二二年因為發動政變失敗後被捕,在獄中寫了一本《我的奮鬥》,他在這本書中描述了納粹黨將有別於傳統黨派,他並以為未來德意志民族的昇起作準備。希特勒將生存視為一種表現優越性的長期鬥爭。這是一種粗略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與浪漫主義的結合,形成他對民族優越的祟拜。(郭少棠1992:197-198)希特勒天生就具有政治天才,許多行為都不可言喻,是一種政治的敏感,很難用言語形容。他使用了許多手段來推對他的政治理念,例如:他與下屬保持著一定的距離,並在納粹黨中營造一種嚴肅詭譎的氛圍,讓下屬對他產生類似神秘主義的祟拜,藉此塑造出領袖原則。希特勒的另一項長才,即是演講。在影片中,戈林曾對其他罪犯說,他曾經聽過希特勒演講七個小時,但是一點都不會覺得疲倦,反而讓人民更信服希特勒。當然,奪取政權的方法並非是恐怖手段,不過納粹黨的方法比起恐怖攻擊更加令人寒顫。希特勒以合法手段來奪取政權,他向人民承諾會撕毀凡爾賽條約,並妥善處理德國日益衰敗的民生經濟,宛如救世主般地降臨德國,令信服他的人感到無比興奮;反對他的人則噤若寒蟬,有的紛紛表態支持希特勒,而有的人則轉入地下組織,或找遠走高飛,逃離德國。(王琪1995:25-28)

希特勒除了利用中下階層的理解力低,善忘的弱點,來執行他的政治目的—尤其當他決定將一項計劃付之執行時,任何忠誠觀念和道德上的顧慮都不能阻止他。(王琪:29)就這一點而言,我認為希特勒一部分特質帶有馬基維利主義的成分。因為,馬基維利主義認為:「政治領域與政治行動具有其本身獨特之性質與邏輯,不應該臣屬於道德、倫理、法律或宗教的規範之下,因為政治的根本性質在於透過權力之運作,以追求政治社群之繼續生存與最大利益。因此宗教、道德或法律,可以作為達成政治目的的手段,但是不應拿來指導或拘束政治行動。馬基維利主義因此帶有強烈之政治現實主義的色彩。所謂的國家理性,即為一種馬基維利主義的表現。」

由於德國經濟在威瑪共和國之際已趨於崩潰,不過希特勒取得政權之後,對於社會經濟並不擅長,他依賴一群精英,實行他的三項經濟政策。第一項除了完全掃除猶太人在德國的經濟力量之外,並以公共工程建設的工作機會來穩定龐大的失業人口,不得已才以機器來代替人工;第二項是讓婦女退出職場生涯,並規定一家不能領雙薪,以符合重新分配社會負擔的政策;第三項則是規定讓青年男女義務服務半年,目的是對這些青年灌輸納粹的政治意識型態,另一方面也間接舒緩了失業問題。而隨後的大量徵兵建軍,也吸收了德國的失業人口,失業問題得以暫時解決,不過這仍是假象,對於德國經濟沒有實質上的幫助。這一來,也更強化了希特勒的良好形象。在外交事務上,希特勒的許多作為就是要換取德國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與地位,他並利用國際間對納粹的矛盾情結,一步步完成他的建國計劃。他公開徵兵,公然違反了條約內容,引起了鄰近國家的不安;在一九三五年底,他不顧德國軍政府領導人的反對,決定進軍萊茵非軍區,但此一行動沒有引起國際間太大的抗議,因此他更加確信,只要堅持就沒有達不成的目標;只要堅持英法就會讓步,所以他的行為更加獨裁,不太採信軍事專家的建言,結果使得許多文武官對希特勒開始反感,並認為希特勒將帶領德國走向絕滅一途。

一九四五年,對人類而言是永恆記憶的,尤其是對那些身歷其境有幸存活的人們。在亞洲,日本終於退出中國戰場;在歐洲,同盟國贏了以德國為首惡的軸心國。正義,在此時儼然成為戰勝國的化身。在電影中,德國罪犯提出為自己辯護的理由有:一、他們是執行者;二、在戰爭中的免責權;三、同盟國與他們所做的都是同一件事情。他們期望自己能夠獲得大赦。但這些理由都不能假裝沒有發生過大屠殺這件事情。

有鑑於此,德國在戰後對於受難者的補償,不能說是有求必應,但起碼他們給予人道的幫助。歷史不容抹滅,也不容許人們遺忘,對於猶太人而言,再多的補償也不能彌補他們無國可歸,在世界上流竄的事實。就西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基本法」是戰後由三個戰勝國與西方佔領區內各黨派代表妥協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根除納粹思想與暴行並奠定了民主自由的基石。「基本法」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則,分別為:民主、聯邦制、法制國家的原則。這三大基本原則皆強調德國(西德)將是一個以自由民主為主的國家,其政治體制將採行其他西方國家;強調人民是具有尊嚴,是被尊重的,並且極力保護基本人權,「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別、家世、種族、語言、故鄉、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主張的不同而被排斥或優遇」;為防止納粹主義的東山再起,實行聯邦憲法法院,賦予法院強而有力的權力,目的是要記取納粹法西斯統治德國的慘痛教訓。並且於一九五七年又在制定了「平等權法」和一九六一年通過的「家庭權力變更法」(余文堂1995:94)。並且讓德國人有反抗權,以防止民主和法制遭受破壞。

對於受難者的補償方式。德國人自戰後到統一一直不斷賠予猶太人賠償金、撫恤金、退休金等。由於在戰時德國屠殺猶太人有六百萬人,甚至還給予波蘭長期與資金的援助。在一九九二年三月成立五億馬克的救濟金,以補償在二次世界大戰的受害者。(余文堂1995:95)德國人對於歷史教育更是令我們值得省思。他們為了要如何為這段歷史下註腳,德國人找來曾遭受納粹荼毒的國家,有法國、波蘭和以色列等國,進行歷史教科書的內容編篡協商,對於希特勒所強調「種族優越論」加以排除,以避免遺留任何一丁點對基礎教育的不良影響。而德國各級學校在政府的補助之下,經常交換學生,或者相互參觀與訪問,讓文化多元的教育從小紮根。

「逝者已以,來者可追」德國在戰後沒有消沉,或退出歷史的舞台,相反的他們願意對歷史負責,對自己的尊嚴負責,所以他們選擇誠實面對歷史。他們害怕同樣的事情再度發生,但是知往鑑來,過去與未來兩者不一定相等,我們只能夠藉由過去,盡量不讓相同的事情一再出現,這不是特定人士的責任,是生存在這個地球上的每一個人的責任。誠如,余文堂先生在〈戰後德人對納粹暴政與戰爭責任的省思〉的引言:「我們無根,又無希望,對過去不堪回首,對未來茫然無知,對現今除要求生活自由安適外,別無企望」(吳文堂1995:90)

參考書目
1.郭少棠(1992)《德國現代化新論—權力與自由》。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股)公司。
2.王 琪〈希特勒主導下的納粹運動與第三帝國〉《西洋史集刊》卷期/年月 6 民84.12 頁22-77。
3.洪純純〈紐倫堡大審四十五週年紀念〉《歷史月刊》卷期/年月 42 民80.07 頁102-105。
4.余文堂 〈戰後德人對納粹暴政與戰爭責任的省思〉《西洋史集刊》卷期/年月 6 民84.12 頁89-111。
5.顏厥安〈失去國家理性 法律變成手段〉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576/576-088.html


台長: Isab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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