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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7 15:59:57| 人氣4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路事件-成大MP3下載事件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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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記者:林錦昌

對在校的許多大學生而言,下載MP3的音樂來聽已經是家常便飯,最主要的原因當然是因為省錢,只是這樣的行為一旦觸法,恐怕得不償失。 日前臺南地檢署接獲密報並帶隊搜索臺南國立成功大學宿舍,並查扣14台電腦主機。檢方認為學生下載MP3的行為,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罪(該罪之刑罰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IFPI獲各大唱片公司之授權似乎也有意對該十四名學生提出告訴。 也許當初純粹只是為了方便好玩,為了省下到市面上買一張原版的CD所花上三百多塊錢,但省了三百多元的結果卻是換來可能的刑事責任之追究,是否值得,似乎已是自明之理。
檢警進入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下載MP3音樂檔案的學生電腦,連日以來,引發正反不同之意見討論。MP3做為一種可以大量儲存音樂錄音的數位格式,透過「抓取」(ripping)軟體的運作,使得個人電腦的擁有者可以將碟片音樂大量壓縮在電腦硬碟之中;透過燒錄機的運作,則還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大量壓縮燒錄在空白光碟片上出售,近年來業已引起音樂著作權法上高度的爭議,且已在美國進行了訴訟。在台灣,則竟是從檢警搜索學生意圖追究刑事責任展開相關的法律爭論序幕,不僅令人側目,也有始料未及的感覺。對於IFPI對成大大學生提出告訴,成功大學主任秘書楊明宗昨天表示,該校電機系學生下載MP3音樂,並無販售圖利行為,至於學生架設網站,也是科系規定的實習課程之一,因此對於IFPI控告,校方深感遺憾。
無論是教育部、法務部或者各方當事人,在應對與處理方面均有失焦之處,與其各說各話,或者尋求和解之道,倒不如開誠布公地向社會大眾說明完整的事實經過,做為檢驗程序疑點的基礎,以便能夠在澄清著作權爭議的實質疑點之外,針對程序面能夠有更充分的討論,並且徹底檢討政府管制網際網路所採取的政策與手段,和國際趨勢到底有多大的落差,到底真正缺失何在。同時,無論是教育單位或者執法機關,都應該針對類似問題,秉持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正當程序的精神,訂定標準處理程序,方屬長久之計。
長期以來,檢警機關偵辦所謂「網路犯罪」案件時,經常鎖定校園,在程序上往往以含糊不清的「急迫」為名,不願履行正當程序的要求進行傳喚、訊問與搜索(例如法務部函及台灣高檢署函均曾以電腦犯罪具有證據極少和毀證容易的特性,而電腦犯罪偵查需要掌握時效,取得可疑對象之相關資料,以利案件偵辦此種似是而非的理由,以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與二三0條的規定為依據,絲毫不提及刑事訴訟程序中極具關鍵地位的搜索程序,企圖以含糊的緊急狀態為藉口便宜行事)。只是過去事例零星發生在各校園裡,加上當事人勢單力薄,從未如此次成大事件般地釀成眾所矚目的社會事件,因而只能在程序上吃虧,至於批評此種粗糙程序者,則多被視為異端或麻煩製造者。作者不是主張大學校園為搜索禁地,但是主事者徹底檢討多年來的老大心態與程序積弊,而非一方面苛責人民不懂法律,他方面卻大佔不懂法律的人民的便宜,卻屬必要。
偵查權的發動與搜索都應該符合法定程序,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程序需求;電腦犯罪固有性質特殊之處,但究諸實際,並非無其他技術管道蒐集犯罪證據可言,同時,以此次事件的技術本質來判斷,也很難說有任何急迫之處。偵辦電腦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似應自其偵查技巧著手,改進蒐集電腦犯罪證據之方式,否則即使取得犯罪證據,亦屬非法取得之證據,應為事後之訴訟程序排除。這些在民主法治國家應屬法律常識之事,在此次成大事件中,我們卻猛然發現無論校園主事者或學生,似乎均毫無所悉,更可惜的是從過去網路犯罪案件來判斷,法官也常常忽略了這個環節。自偵辦電腦犯罪之效率觀點而言,這種開法律程序倒車的作法,反而造成檢警機關非法示範與浪費偵查資源之雙重負面效果。
成大事件在程序上值得質疑之處不少,檢警以學生為搜索對象,究竟緣故何在?檢警並非教育機關,使用刑事搜索程序做為教育工具,並不恰當。如果此項行動是在揭示保護音樂著作財產的政策決心,則只以學生為對象,卻對販賣盜版光碟、提供網站網路服務以供大量下載交換軟體、販售燒錄機器的共同行為結構,沒有一套整體的對應政策,此種刑事政策的裁量理性何在,即令人費解。如果在搜索學生之後,繼續針對相關行為結構的各個環節,均有配套的追訴舉動,保護音樂著作的政策決心與行動策略效果,自可彰顯。否則只圖以學生做為儆猴之雞,恐怕嚇阻未見成功,已經引起輿論反彈;原先所想達到的保護音樂著作產權的目的,勢將嚴重受挫。政府和檢警機關果真以維護網路社會基本秩序為己任,根本之道,在於為自己劃定合理的電腦犯罪偵查遊戲規則,而非以侵害網路公民基本人權的荒謬方式,達到維護網路社會秩序的目標,甚或以鼓勵檢舉,或者以牽強的邏輯解釋刑事訴訟法,符合自己的執法需求,否則,在檢警目前的解釋邏輯下,「理論上」都很有可能是電腦犯罪「嫌犯」的「你我」,在重重線民佈建下,將毫無人權保障可言,這對自詡為民主法治體制的我們來說,不啻最大諷刺。
面臨國際經濟、科技、產業、文化諸方面的競爭,我們必須清楚地認知,人類今日及未來電腦、網路、資訊產業蓬勃發展的趨勢,資訊自由及無障礙的流通空間,沛然莫之能禦,而智慧財產權利的保護立法,則係在本質上樹立了某種資訊流通的限制,智慧財產主的控制程度愈高愈強,資訊流通所受到的限制即愈是直接、明顯,然則愈是強調科技發展的國家,也愈有強調智慧財產保護的傾向,資訊的流通與智慧財產的保護,乃不可避免地愈益突顯其間的矛盾,MP3音樂檔案格式問世後,引發與音樂產業間緊張的對立關係,正是上述矛盾最具體的一項例證。面對如此難以得兼卻又必須平衡的兩難抉擇,政府的政策可能不該只在檢警查緝行動的一時之計之中顯現,而必須要在更上位的資訊、產業政策上找到符合台灣需要的解決問題方向。真的要在法律制度中尋得適當的問題定位,也該在憲法保護資訊流通自由與法律保護智慧財產兩者之間的兩全之道何在,這樣一種觀照點較高的層次上謀求答案。
  千錯萬錯,學生有錯。但唱片業者處理校園盜拷事件時,不妨以另外一個角度思考。既然學生看電影、搭公車可以有半票優待,買音樂CD是否也可以有所優待?校園下載風起,根源在於動輒三、四百塊的正版CD實在太貴了,學生買不起;而且,一張CD上,又不是支支動聽,買正版真的有點划不來。但如果唱片業者願對學生採取價格優待措施,應該可以達到薄利多銷的雙贏局面,何苦讓十幾歲的大學生上法院、當被告?唱片業者也不會予人財大氣粗、柿子挑軟的吃的不良印象。 十多年前,國內校園也面臨嚴重的教育軟體盜拷歪風,在法律、市場利潤及教育需要三方幾經衝突後,電腦軟體業者終於願意以教育專案的方式,給校園折扣優待。娛樂用音樂CD不比教育用電腦軟體重要,然而,校園問題的處理動輒與學生、甚至家長息息相關,牽連之廣,不是一個「法」字能妥善盡盡,相關單位應更周延待之。
平心而論,此一事件的重點不在於科技的驚人之處,或者科技法律教學研究的重要性,而是多數人在捍衛自己法律正當權利方面,所表現出來的茫然無知。如果我們肯認在網路世界裡,我們至少應該享有和在現實世界裡面相同程度的法律保障,那麼,將現實世界早已確立的法律正當程序原則,正確無誤地翻譯與援用到網路世界裡,恐怕是不能讓步的底線。如果檢警機關堅持虛擬世界有其特殊性,所以應該適用不同的法律正當程序標準,或者應該讓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變得非常具有性,那麼,請先構思好無比堅強的理由,或者乾脆粗率地改變法律原則,否則難以服人。我們認為:成大事件在程序上所凸顯者,不是科技素養的問題,法務部若真如新聞報導般因此立即求救於科技法律研究單位,簽訂合作計畫,而不是力求在程序上自省和自律,毋寧是緣木求魚或失之作秀,甚或浪費資源。此次學校和學生在網路行為方面自衛與自律均不足,在正當程序權利上則棄守的表現,正是長久以來實行民主法治教育年的莫大諷刺與危機所在。更重要的是,教育部、執法機關與司法者倘若未能在此次事件衝擊下,徹查過去至今所有類似事件的程序瑕疵,並且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精神為依歸,和教育單位合力訂定標準處理程序,眼前一切宣示動作均屬枉然。

台長: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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