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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5 12:50:08| 人氣47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影音部落格之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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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員:張瑋礽

部落格是近幾年來在網路上興起的熱門現象之一,相關的研究與討論更是多如繁星。自從2003年,由交大學生所創造的無名小站部落格開站以來,部落格提供的各種服務,更是滿足不同使用者想藉由網路展現自我的需求。

部落格的使用,並不需要懂得專業的電腦術語和技術,只要會基礎的上網及打字能力,人人都能建立屬於自己的部落格。無名小站正式開站後,似乎也宣告了部落格戰國時代的來臨,許多的部落格在這幾年陸續開張。至2006年,無名小站成為台灣部落格瀏覽率的第一名。2006年底,雅虎奇摩以七億五千萬台幣將無名小站併購。無疑的,這個舉動是為鞏固雅虎奇摩的第一位所採取的行動。

至2006年底,全球已有6300萬個部落格,部落格時代已顯然來臨,每位網路使用者都會參與分享別人的部落格,也會創造自己的部落格,小小的落格到底能發揮什麼樣的力量,目前並無從得知。有些人認為不起眼的部落格,在未來能成為影響主流媒體的勢力。另外,一些人則認為這樣草根性的媒體,要說未來能成為撼動世界的力量,都還言之過早。

我們姑且不去證實這些言論的對與錯,只探討部落格對時下的網路使用者到底有什麼樣的吸引力?以及隨後影音部落格,所帶來的版權問題。

從政治人物、影視明星、電視主播、青年企業家到學生,許多人使用部落格記錄自己生活中的點滴,成為發洩情緒的管道。綜觀這些具有獨特風格的部落格裡,充滿著個人生活的實錄,從網頁背景、色調、格式、文字敘述,甚至是照片,都能看出使用者的喜好與個性。這樣的網站平台架設,無論文字心情記載或是照片欣賞,網友都積極得在部落格中展現自我。

網路技術百出其變,在最近吹起的影音部落格更是逐漸佔領以往的部落格,包括xuite、天空、msn space、無名等BSP平台都陸續提供影音功能,有的平台更是直接訴求專業的voice blog。以往的Blog(部落格)著重的是個人文字敘述的描寫功力,而隨著科技產品的推陳出新,影像拍攝的錄製工具也越見廣泛,只要透過Webcam、 DV或照相手機所錄製下來的影音檔,就能使網路日誌由文字轉換成聲音影像播放的Vlog。

簡而言之,Volg就是使用影音紀錄生活的點滴,英文是Video + Blog = Volg。人們藉此,能進一步的使用動態影片記錄自己的生活,真實的貼近現實中的自己,建立自己的存在感,也把網路推向虛擬中求真實的境地。

因此Volg在2005年引進台灣後,就如同成熟的媒體,在網路的接受度上反應極好。影像帶給人們的是最真實、直接的感受,而Volg可以透過使用者的眼睛,展現個人對生活的觀點,經由不同的表現方法傳遞訊息,也許是搞笑創意,也許是政治議題,或者是具個人觀點的想法。

然而,影音部落格可能觸及哪些法律問題?或許多數的網友們都未曾想過。在影音部落格中,許多使用者會在裡頭分享音樂MV、戲劇、卡通、電視節目等,分次上傳完整的內容供網友們線上欣賞或連結。這一切,在沒有商業營利行為的前提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問題,可參考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作。」
而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所言(2006),影音部落格因為牽扯了影片上傳或下載的功能,因此考慮到的是視聽著作權法的問題。在此部份,如果分享的影音是個人的生活的影片,當然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但是,如果分享的影音並未徵求著作人的同意,就仍會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使用者必須注意的是,在台灣加入WTO之後,世界各地無論是日本、韓國、美國等地,所有的會員國都是受到著作法的保護。因此,不能以為上傳的是國外影片就不會受著作權法的限制,加上如果分享的影片在台灣有專屬受權的代理商,那麼就能對侵犯者直接提出訴訟。但是,如果台灣並沒有此部影片的代理商,那麼國外的著作人可能就會跨海對侵權者提出訴訟。雖然過程中,國外的著作人必須考慮時間、人力與所需花費的金錢與自身商業利益等問題的考量後,決定是否對侵權者提出告訴,但原則上使用者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了。

著作人此時也可能對侵權者寄出存證信函,告知違法的問題,或是通知侵權者所屬的平台業者。然而,平台業者是否也會面臨侵犯著作權法的問題呢?依據簡律師所提到的,平台業在面對此一問題時,處理方式有兩項。第一,在使用者申請之前告知,絕不能做出違反著作權的行為。第二,這當中或許平台業者並無法得知幾萬個的部落格是否做出違法行為,但若經由著作人提醒後,立即告知使用者自行刪除,若勸告不理,則強制進行刪除或關版。若能做到以上兩者,那麼平台業者面對此一法律問題時,所擔負的則任則會減輕。而若權利人請平台業者提出使用者的詳細資料時,則平台業者就必須提出詳細資料給予著作人。因此,對於使用者而言,仍會面臨所應負責的法律問題。

另外,許多使用者在分享影片的同時,會註明此為研究分享用,若網友喜歡則請支持正版,或是在欣賞後二十四小時內刪除檔案。但這些都是無謂的提醒,因為既然已經觸犯了著作權的問題,這些說明也變得毫無意義了。

上述這些都是使用者在分享影音資料時必須注意的。不過,這也並不全然表示,使用者無法繼續分享有趣、新鮮好玩的影片。雖然不能夠上傳完整的影片,但是仍可以以片段的方式分享有趣的部分,至於分享的片段不能超過完整影片的幾分之幾,這部分目前並無相關的規定與限制。

但是,在面對種種著作權法的問題時,分享影片的同時有更多的部分是使用者必須當心和瞭解的,以避免誤觸了法律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
部落格陪審團-影音部落格法律問題。http://blog.xuite.net/bcc_ccl/bccccl/7846052

台長: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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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著作權問題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你說不能夠上傳完整的影片,但是仍可以以片段的方式分享有趣的部分,至於分享的片段不能超過完整影片的幾分之幾,這部分目前並無相關的規定與限制。
這個部份好模糊喔
我的網誌就是上傳片段的影片
可是還是有人留言說
http://blog.xuite.net/aa39215066/cuteboy
您好:
您放置於部落格中的影片已違反著作權規定,請您盡速移除,謝謝您!
最誇張的事留言名字是SETTV
2007-05-31 12:50:5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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