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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16:25:21| 人氣2,0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申報災害損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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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http://www.dot.gov.tw/display/show.asp?id=3063&lang=1&expand=8&thisitem=25&modify=1

2009/8/10

  財政部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

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

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

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

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

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

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

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

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

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

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

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

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

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

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

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

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922)前向土地所在

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

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

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

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

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

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

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711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

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

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

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

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

(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

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

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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