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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22:28:33| 人氣25,288|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直銷商會有哪幾種所得?這些所得是否都有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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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Q&A
「為什麼扣繳憑單這麼多?」
「有了個人的扣繳憑單,為什麼還有營利所得?」
98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
但你卻還一頭霧水霧煞煞嗎?
綜合所得稅申報Q&A,幫你解惑!
Q 個人直銷商會有哪幾種所得?這些所得是否都有扣繳憑單?
A:一、個人直銷商會有下列三種所得:
1.營利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2.執行業務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因下線向雙鶴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由雙鶴公司發給的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包括:業績獎金之差額獎金、領導獎金、主任級獎金、鑽石海旅、鑽石紅利、名車款等。
3.其他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直接向雙鶴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由雙鶴公司發給的業績獎金。
二、上述三種所得,個ㄋ人會從公司收到的資料列示如下:
1.營利所得:沒有扣繳憑單,個人直銷商會收到【年度進貨明細表】,如果年度進貨明細表上面列示的未稅進貨價格超過七萬元,公司會在報表下方幫直銷商計算營利所得金額,直銷商在申報綜所稅時要自行將營利所得填入。
2.執行業務所得:直銷商會收到扣繳憑單。但是如果直銷商是利用網路或至各地稽徵所下載之所得資料,並不含【執行業務所得】,所以在申報時務必自行輸入執行業務所得,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3.其他所得:直銷商會收到扣繳憑單,利用網路或至各地稽徵所下載之所得資料會含【其他所得】。

Q 如何申報營利所得?
A:依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函規定,個人直銷商全年進貨累計金額(直銷商價未稅)在七萬元以下者,免核課(申報)營利所得,超過七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一)帳冊齊全經查明屬實者,可檢附證明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註:記帳格式可參考雙鶴網站的會員中心/下載區/表格/採用記帳方式申報營利所得之參考表格
(二)帳冊不齊全者(即沒有記帳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售價總額*6%
註:直銷商若有銷售商品予公司行號而開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如實際售價與建議售價不同時,請自進貨明細表中扣除並於下方另行加註該產品的進貨金額及建議售價,以合併計算營利所得。(扣除時請先核對您所開立的一時貿易憑證上面所列的產品,是否包含在您當年度的進貨明細表中,如不符合則不能扣除)。

Q 若直銷商向雙鶴公司購買之商品多為自用,申報營利所得時應如何舉證?
A:截至目前為止,財政部並沒有任何表格或方式處理(依規定,直銷商可自行舉證供查核),但您可試試將每日所食用的數量*人數*月數做列舉,如有特殊用量者可檢附醫生證明等資料一併申報。
註:舉證格式可參考雙鶴網站的會員中心/下載區/表格/購入產品自用申報營利所得之參考表格

Q e會員會有扣繳憑單及需申報營利所得嗎?
A:因e會員為單純的產品愛用者,其不得享有雙鶴事業之任何獎金及獎勵制度,所以不會獲取任何傳銷獎金,既無獎金就無扣繳憑單之問題,又產品均為自用就不會產生【營利所得】申報之問題。

Q 如果本身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標準,公司可否不代扣執行業務所得10%的稅額?
A:只要符合扣繳標準,公司得按所得稅法第88條的規定辦理扣繳,若直銷商達免辦結算申報標準而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時,仍應申報才能退稅。

Q 如果本身是外僑,在領取直銷商獎金時公司可否不代扣20%稅款?
A: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就源扣繳,故依法公司於給付時需代扣20%的稅款,除非直銷商能證明其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已住滿183天,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寄至財務部統計課,財務部於收件後次月份生效,改以中華民國居住者之規定扣繳。
註:如果是採用護照影本當證明者,因公司無法確認隔年是否會住滿183天,故隔年初即需再恢復為外僑身分扣繳,直到再次證明住滿183天。

Q 公司寄給個人直銷商之折讓單有何作用?
A:依財政部92.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函之規定,【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購貨達一定標準之獎金按銷貨折讓處理】,為符合此稅法之規定,雙鶴公司依法必須開立折讓單予直銷商,並請直銷商蓋章後寄回雙鶴公司。

Q 個人收到的進貨折讓單其金額是如何計算來的?
A:個人直銷商於每單月份所收到的折讓單,其上面所列示的折讓金額加上營業稅額的總和,等於前兩個月【獎金明細/支付通知單】上的【其他所得】金額合計。

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列報所得?

《賦稅》2008/1/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多層次傳銷市場日益擴大,參與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就可能發生之所得特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一)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二) 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三)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一)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二)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從事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所支領之各項所得類別,分別填報,以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02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 稱:股長
姓 名:陳 玉 屏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00

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1.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98 年度為 20 %)。

3.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 98 年度在 7 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 7 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 %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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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你好,
想請問一下,針對您說得,個人直銷商向公司進貨達一定金額所獲取的獎金或補助視為"其他所得",直銷商會收到扣繳憑單~~
請問這塊其他所得的扣繳稅率是多少阿??
因為不曉得該如何幫個人直銷商做扣繳~~
2014-03-09 19:56:19
春藥
2020-01-15 1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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