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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16:20:16| 人氣2,1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給付營利事業單位應扣稅款雖不超過,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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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營利事業單位應扣繳扣繳稅款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惟該規定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而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

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的身分,適用正確的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980810

 

外國人不適用----扣繳稅款未達2000元,得不予扣繳,

但仍須填發扣繳憑單.....      2006/11/1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台未住滿183天者,只需就源扣繳,

免辦結算申報。所以業者在給付外國人費用時,

無論其應扣繳稅款是否已達2000元,均應辦理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

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稱十日以給付日為第一日)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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