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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16:22:30| 人氣6,875|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為何租約公證及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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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請攜帶下列資料至事務所辦理!
1、出租人為個人
 
身份證、印章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租賃契約書三份
出租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出租人印鑑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聲請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租賃契約書三份
2、出租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大小章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租賃契約書三份
出租人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公司大小章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正本核閱後發還、影本需重蓋大小章)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大小章須相符)
  租賃契約三份
承租人請攜帶下列資料至本事務所辦理!
1、承租人為個人
 身份證、印章
承租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承租人印鑑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聲請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2、承租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
 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大小章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承租人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公司大小章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正本核閱後發還、影本需重蓋大小章)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印鑑須相符)
3、公證費用: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

加保證金後,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1>20萬元以下者,1500元。
  <2>20萬元至50萬元者,3000元。
  <3>50萬元至100萬元,4500元。
  <4>100萬元至200萬元者,6000元。
  <5>200萬元至500萬元者,7500元。
  <6>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9000元。
  <7>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

1000萬元加收 3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以下省略)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

,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

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1.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

2.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a.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

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b.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

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c.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

           ,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

          「返還押租金」等。

d.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4.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複印本亦可)      負責人身份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

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a.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u      經公證或認證。

u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

  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u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

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

,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

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u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

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u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

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b.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

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

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

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

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

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u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

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u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

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

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6.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

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7.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8.        應繳公證費為:就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比較,取較高者

,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

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一千五百元整

(因為每件租約均附有強制執行效力)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公證費用為三千元整;

逾五十萬元至壹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四千五百元整;

逾壹佰萬元至貳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六千元整。

其餘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告公證費用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JYC/TTPD/tpd-a6.txt

 另就大台中地區辦理租約公證的法院,其地址、電話及轄區詳如以下:

《台中地方法院》電話:(04)2223-2311;地址: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臺中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聯絡電話:(04)2223-2311
     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
  • 沙鹿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聯絡電話:(04)623-6621
     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
            外浦鄉、后里鄉、烏日鄉、大肚鄉、龍井鄉

經過公證後,除了出租人可享有對承租人主張租金給付、

房屋返還的執行名義外,承租人也同等享有民法「買賣不

破租賃」的保障,遇有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時,承租

人可主張出租人之地位應由買受人繼受,承租人便可安心

的繼續居住。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

違約不交付租金、違約金或返還房屋時,只能向法院提起

訴訟,訴諸法律。另就承租人來說,對於未定期間或五年

以上的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只要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

,第三人就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可能無法享有民

法「買賣不破租賃」的優勢,因為未經公證的舊租約無法

對抗新的買受人或法院拍賣的得標人,承租人可能將被迫

搬離或遷址

台長: 服務員

台北地方法院所屬 林佳陵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您好。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佳陵事務所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197號3樓之4
電話:(02)27165686
傳真 :(02)27168687
手機 :0939386189
http://www.notarytw.com
E-mail:notarylin@gmail.com
2011-11-17 00:33:01
日本藤素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6 06:46:3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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