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請攜帶下列資料至事務所辦理! 1、出租人為個人 : ◎ 身份證、印章 ◎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租賃契約書三份 ※出租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出租人印鑑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聲請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 租賃契約書三份 2、出租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 ◎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大小章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 租賃契約書三份 ※出租人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公司大小章 ◎ 建物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正本核閱後發還、影本需重蓋大小章) ◎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大小章須相符) ◎ 租賃契約三份 ※承租人請攜帶下列資料至本事務所辦理! 1、承租人為個人 : ◎身份證、印章 ※承租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承租人印鑑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聲請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2、承租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 ◎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大小章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承租人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他人代辦時: ◎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公司大小章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正本核閱後發還、影本需重蓋大小章) ◎授權書(授權書上之印文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印鑑須相符) 3、公證費用: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 加保證金後,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1>20萬元以下者,1500元。 <2>20萬元至50萬元者,3000元。 <3>逾50萬元至100萬元,4500元。 <4>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6000元。 <5>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7500元。 <6>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9000元。 <7>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 每1000萬元加收 3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以下省略)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 ,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 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1.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 2.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a.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 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b.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 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c.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 ,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 「返還押租金」等。 d.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4.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複印本亦可) 負責人身份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 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a.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u 經公證或認證。 u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 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u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 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 ,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 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u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 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u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 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b.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 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 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 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 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 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u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 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u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 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 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6.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 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7.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8. 應繳公證費為:就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比較,取較高者 ,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 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一千五百元整 (因為每件租約均附有強制執行效力);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公證費用為三千元整; 逾五十萬元至壹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四千五百元整; 逾壹佰萬元至貳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六千元整。 其餘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告公證費用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JYC/TTPD/tpd-a6.txt 另就大台中地區辦理租約公證的法院,其地址、電話及轄區詳如以下: 《台中地方法院》電話:(04)2223-2311;地址: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 臺中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聯絡電話:(04)2223-2311 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 - 沙鹿簡易庭
聯絡地址: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聯絡電話:(04)623-6621 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 外浦鄉、后里鄉、烏日鄉、大肚鄉、龍井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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