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詹翔霖老師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詹翔霖老師
104年6月8日修定
一、 辦理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訂定之。
二、 辦理目的
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並擴大國內投資,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
三、 辦理方式
本計畫執行期間五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十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專業法人或團體(以下稱執行機構)辦理。
四、 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五、 申請資格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六、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3. 實施方法。
4. 執行進度。
5. 人力配置。
6. 資金運用。
7. 風險評估。
8. 預期效益。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1.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2.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3.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4.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5. 本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是否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七、 審議機制
(一) 執行機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辦理本計畫案件申請、變更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二) 執行機構先就申請人之申請資格及相關申請文件進行審視,並將審視合格之案件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執行機構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八、 資金管控
(一) 執行機構應於國內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辦理本計畫輔導資金收付事宜。
(二) 執行機構應參酌申請案件情形,預估輔導資金運用進度,按季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撥付至專戶。執行機構應將輔導資金撥付至審議通過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若申請人為自然人,則應將輔導資金撥付至該申請人依審議通過計畫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 本計畫輔導資金運用應符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計畫內容,並限於下列項目:
1. 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5. 購置機器設備。
6. 無形資產之引進。
7. 研究發展費用。
8. 差旅費。
(四)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執行機構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執行機構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執行機構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五) 受輔導企業向執行機構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執行機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六)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遇有額度不足時,得提出申請,經執行機構審核符合受輔導企業業務需要後,辦理流用。
(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執行機構得派員查核受輔導企業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使用狀況。
九、 回饋機制
受輔導企業應自收到本計畫最後一筆款項起算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本計畫回饋金,將資金匯回執行機構所設專戶;惟回饋金以受輔導企業接受本計畫輔導資金總額之二倍為上限。
受輔導企業除應依前項規定提供回饋金外,另得於計畫書中提出其他回饋方案。
受輔導企業在完成前項所訂之回饋義務前,如有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獲利及淨值事項,應以第一項回饋機制為基本原則另訂合理之回饋方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十、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執行機構應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 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十一、 前述內容由執行機構規劃適當輔導機制,受輔導企業得視需求狀況參與或接受相關輔導內容。
十二、 本計畫受輔導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得依約暫停撥款,並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提供輔導資金協助:
(一) 業務推動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執行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未依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輔導資金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十三、 受輔導企業應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相關資料,以作為本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參考。
十四、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輔導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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