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評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客會產字第1030009756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客會產字第10300107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客會產字第1050010103號函修正
壹、 目的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青年投入客家新創事業,結合地方政府推辦「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擴大吸引非客庄地區青年投入,以創業實績之競賽獎勵,擴大加乘效果,並協助新創事業青年行銷推廣,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帶動客家特色產業永續發展。
貳、 辦理期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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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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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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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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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報名及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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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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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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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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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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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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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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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至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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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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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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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至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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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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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期間及聯合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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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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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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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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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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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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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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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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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參與資格
一、創業期間:民國102年12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為準)。
二、新創事業負責人年齡:為20歲以上未滿45歲(民國60年12月1日至民國85年11月30日間出生,以國民身分證登載日期為準),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三、事業經營內容:
(一)係指販售或提供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之特色農產品、食品、餐飲、工藝品、生活用品等之商品或服務。
(二)運用創意,提供以凸顯客家文化相關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商品或服務。
四、創業地點:(其認定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所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地址為準):
(一)「客庄組」:於69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附表1)。
(二)「非客庄組」:於全臺非上述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其他地區。
五、參與對象不含已獲本會「客庄青年新創事業競賽」獎勵之優勝
業者。
肆、參賽方式
一、參賽者應檢具完整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以電腦繕打並以A4規格統一裝訂,包含正本1份(請標記為正本),副本9份及電子檔案1份(申請資料繳交後一律不退還):
(一)封面(如附件1)。
(二)申請表(如附件2)。
(三)摘要說明:針對營運計畫書節錄重點摘要,限500字以內。
(四)計畫內容(如附件3):
1.創業緣由及發展願景。
2.客家產業相關性。(請就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參考「客家產業」意涵加以敘明)
3.營運模式。
4.對帶動客家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之貢獻。(請就營業所在地點僱用當地人力、運用在地原物料或帶動周邊業者營收等具體量化數據加以說明)
(五)參賽證明文件:
1.公司或行號基本資料明細(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
do?method=list&pkGcisClassN=4)。
2.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
3.自營業日起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104年度),及105年度1月至9月之401或403或405報表影本;成立於105年度之參賽新創事業,請檢附自營業日起之報表影本(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參賽者切結書(如附件4)。
5.客家委員會執行「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蒐集及利用民眾個人資料同意書(如附件5)。
6.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1份。
(六)其他參考資料
1.所有產品或服務、商業化或量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合約書、訂單、合作備忘錄及型錄等證明文件影本,至少1份)。
2.其他有助了解事業發展潛能或競爭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專利、獲獎紀錄、標準、認證、著作權、進駐育成中心文件等)。
二、報名程序:
(一)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hakka.gov.tw)下載申請文件資 料,申請之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相關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所創事業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註明參加「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請註明申請組別,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二)送件時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者,應自通知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但逾期仍在報名截止前者,不在此限。
(三)相關資訊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窗口(如下表),或本會產業經濟處02-8995-6988分機663陳小姐、分機568王先生。
1. 「客庄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窗口:
所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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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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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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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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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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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03-409668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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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姜怜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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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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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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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18101#2113
|
詹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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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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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
03-531975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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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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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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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府前路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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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559170
|
陳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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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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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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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289111#5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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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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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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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建國路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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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22311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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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玫芳
|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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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
05-5522097
|
游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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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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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
07-3165666#26
|
張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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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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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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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20415#3911
|
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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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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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
|
03-8527843#205
|
施瓊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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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民政處
|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089-32614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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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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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客庄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窗口:
所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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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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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承辦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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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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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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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22417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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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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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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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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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026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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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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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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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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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603456#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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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匡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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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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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03-4096682#1008
|
范姜怜穎
|
新竹縣政府民政處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03-5518101#2113
|
詹前慶
|
新竹市 文化局
|
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
03-5319756#323
|
陳欣慧
|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3樓
|
04-22289111#52207
|
羅郁瑛
|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
南投市建國路135號
|
049-2231191#702
|
余玫芳
|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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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中山路三段2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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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7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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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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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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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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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52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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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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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
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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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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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201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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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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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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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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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2-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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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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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民族事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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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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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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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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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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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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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65666#26
|
張瑞芳
|
屏東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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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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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20415#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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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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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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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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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2510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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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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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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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
|
03-8527843#205
|
施瓊湄
|
臺東縣政府民政處
|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089-326141#267
|
王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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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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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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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2744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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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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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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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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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2863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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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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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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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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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6-2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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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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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選作業
一、初審:
(一)辦理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評選標準:
1.產品或服務之客家文化相關性(占40%)。
2.營運模式之競爭力(占30%)。
3.對帶動客家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之貢獻(占30%)。
(三)評定方式:經初審平均分數在70分以上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本會複審。
二、複審
(一)辦理機關:由本會組成評選小組辦理。
(二)評選標準:同初審。
(三)評定方式:複審分數平均70分以上,取「客庄組」前25名及「非客庄組」前15名者為通過複審,得參加決審。
三、提報決審送審資料(應於106年10月5日前提送本會):
(一)競賽期間(106年4月1日至9月30日)報告書:
1.生產銷售之客家相關產品或提供之服務說明。
2.每月銷售營業額。
3.產品發展潛能或競爭力分析說明。
4.新增僱用人數說明。
5.品牌行銷及拓展通路說明。
(二)相關證明文件:
1.自競賽日起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以及106年4 月至9月之401或403或405報表影本。
2.所有產品或服務、商業化或量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合約書、訂單、合作備忘錄及型錄等證明文件影本,至少1份)。
3.接受創新育成中心或輔導機構之合作意向書及輔導相關紀錄(輔導期間至少3個月6次)。
4.其他有助了解事業發展潛能或競爭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專利、獲獎紀錄、標準、認證、著作權、進駐育成中心文件等)。
5.新增僱用人員相關證明資料(如勞保、健保投保單、僱用契約等)。
6.聯合徵信相關資料之企業信用報告1份(報告內容須加列「企業信用評分-含負責人資訊」)。
四、決審
(一)辦理機關:由本會組成評選小組辦理。
(二)評選標準:
1.競賽期間產品或服務之客家文化相關性(占30%)。
2.營業實績(占30%)。
3.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含增加僱用就業人數,占40%)。
(三)評定方式:
1.本會之評選小組針對通過複審參賽者之創業地點進行至少1次現地評核,並由參賽者(新創事業負責人)現場簡報(10頁以內)與導覽。
2.決審平均分數70分以上者,「客庄組」選取前10名及「非客庄組」選取前5名,由本會頒發獎勵金及獎座(或獎牌)。
陸、創業資源協助
一、諮詢服務:提供通過複審者諮詢專線服務(含專利、會計、產業資訊與技術)或媒合服務(創投資金、認證)等諮詢。
二、媒合輔導:針對通過複審者辦理「媒合工作坊」,藉以媒合創新育成中心或專業輔導機構積極協助通過複審者之事業營運,提升創業績效。
三、創業HAKKA GO講堂:邀請專家學者或業界精英擔任講座,辦理「創業HAKKA GO講堂」,如文創轉型、社群經營、電商操作、財務管理、創業歷程…等,增加參賽青年經營軟實力。
四、行銷推廣:針對通過複審者,本會規劃於競賽期間辦理「新創客家事業聯合展售會」,提升創業初期品牌能見度及市場銷售商機。
五、創業資訊整合:整合客家文化、客家產業及創業輔導等相關面向之學者或專家,於創業資訊平臺分享客家特色產業創業知能及經驗,提供參賽者事業經營運用。
六、商品展示櫥窗:提供通過複審者之商品網路展示櫥窗,內容包含主力商品(每家以不超過3項為原則)、商品故事、創業甘苦、聯繫資訊等,協助布設行銷通路及拓展創業商機。
柒、獎勵方式
舉辦頒獎典禮公開表揚,獎勵對象及獎項說明如下:
一、競賽獎勵金:經本會決審公告獲獎者,每名可獲得新臺幣40萬元獎勵金及獎座(或獎牌)。
二、媒合輔導款:通過複審者,每名得依與輔導單位簽訂之合作意向書及輔導相關紀錄(輔導期間至少3個月6次)向本會請領「媒合輔導款」新臺幣3萬元。
捌、獲獎勵者相關義務
一、獲獎勵者提送有關新創事業營運計畫相關之圖表、語文著作等資料,本會基於行銷、宣傳、推廣之需要,得為任何利用。
二、獲獎勵者須配合本會「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之現地評核、相關追蹤作業及參與相關活動,如媒合工作坊、創業講堂、成果發表會、頒獎典禮、展售活動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參賽者應切結保證所提出之「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未侵害其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四、獲獎勵者若經查證有違反本作業要點、不實陳述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或其他爭議事件致影響社會大眾及本計畫屬實者,本會得撤銷獲獎勵資格,其獎勵金、獎座(或獎狀)應全數繳回,並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玖、其他
本會保留計畫內容與活動時程變更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最新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1: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一覽表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客會企字第1000002677號公告發布
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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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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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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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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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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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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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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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市、竹東鎮、新埔鎮、關西鎮、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橫山鄉、北埔鄉、寶山鄉、峨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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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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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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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香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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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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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竹南鎮、頭份市、卓蘭鎮、大湖鄉、公館鄉、銅鑼鄉、南庄鄉、頭屋鄉、三義鄉、西湖鄉、造橋鄉、三灣鄉、獅潭鄉、泰安鄉、通霄鎮、苑裡鎮、後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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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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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和平區、豐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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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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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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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鄉、水里鄉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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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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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背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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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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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區、六龜區、杉林區、甲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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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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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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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鄉、麟洛鄉、高樹鄉、萬巒鄉、內埔鄉、竹田鄉、新埤鄉、佳冬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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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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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瑞穗鄉、富里鄉、壽豐鄉、花蓮市、光復鄉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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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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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鎮、鹿野鄉、池上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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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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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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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直轄市、縣(市)、69個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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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9年至100年全國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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