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文教服務業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ˍˍˍˍˍ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理人:ˍˍˍˍˍˍ
第 一 條 加盟店名稱、營業地址。
(一) 店名:ˍˍˍˍˍˍ店(以下簡稱該店)
負責人:ˍˍˍˍˍˍ
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ˍˍˍˍˍˍˍˍˍ
統一編號:ˍˍˍˍˍˍˍˍˍ
電話:ˍˍˍˍˍˍ
營業坪數:ˍˍˍˍˍˍ
(二) 乙方應於取得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通知甲方補登統一編號以及店名資料。如乙方因故無法於該地點繼續營運,乙方應通知甲方更改契約或變更契約約定之營業地址。
第 二 條 契約存續期間。
(一)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民國ˍˍ年ˍˍ月ˍˍ日止,計ˍˍ年。
(二) 本契約屆滿前,甲乙雙方如欲繼續加盟經營關係,經雙方同意後,應於契約期滿三個月前,另行訂定委任經營契約。
(三) 加盟期限內,若因租約到期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該店無法於該地繼續營運,乙方應於租賃契約終止前二個月或停止營業後一個月內,另申請甲方認可之地點讓該店繼續營運。
第 三 條 商標與授權。
(一) 本合約存續期間,由甲方授權乙方於其本加盟契約範圍內非獨家使用甲方之服務標章、經營技術及相關文宣製作物。
(二) 乙方若欲自行製作、轉賣或利用內含甲方智慧財產權之產品,應先取得甲方之授權同意。
(三) 乙方須遵守甲方企業識別系統(如附件一)之各項規定。
(四) 乙方不應無故惡意對外發表有害於甲方及連鎖加盟體系之不利評論。乙方未經甲方授權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義發表任何評論。
(五) 乙方不具備將甲方所授權使用之經營技術機密、生財設備、營業設備、器具、用品、商標、服務標章、著作權之著作物等再授權他人使用,或使用於非委任經營之其他事項的權利。
第 四 條 加盟金與履約保證金。
(一) 加盟金:
1.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書時,應付予甲方新台幣ˍˍˍˍ元為加盟簽約金,以取得甲方所提供協助籌備開業之設計、教育訓練、商圈評估調查、相關圖表以及文件等規劃服務,並取得甲方之專利商標之非獨家使用授權。
2. 此加盟金既經繳納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
3. 本契約屆滿後,乙方如擬繼續加盟,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加盟與服務標章授權合約。乙方若無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於重新簽訂加盟與服務標章授權合約時,不須再繳納加盟金或投資費用。
(二) 履約保證金:
1. 乙方簽約之同時,應交付甲方履約保證金新台幣ˍˍˍˍ元整(現金新台幣ˍˍˍˍ元,商業本票新台幣ˍˍˍˍ元整)。
2. 乙方交付甲方之保證金,做為乙方遵守本契約各項約定履行保證,如乙方違反本契約、CIS標準化手冊、物件流通辦法(流通仲裁)、顧客申訴處理等之約定,而產生之損失或費用,甲方得逕由保證金扣抵償還或執行清償之。
3. 契約到期而乙方不再續約,且無任何違反加盟契約之各項條款,甲方須歸還乙方依第一款規定所交付之履約保證金。
第 五 條 加盟之經營運作與管理。
(一) 為維護加盟店之共同形象,乙方須遵守以下幾點(註:本項可於簽約前視業別需求自行增刪):
1. 加盟店整體整潔及經營服務品質須合乎甲方要求,以共同保持雙方在社會上之良好印象。
2. 不得販賣法令不許可之商品。
3. 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或不當之軟體。
4. 不得擺設賭博性之電動玩具。
5. 店內服務人員須著指定之服裝。
6. 輪值當班人員不得於營業範圍內及服務的同時吸菸、嚼食檳榔、飲用含酒精飲料。
(二) 甲方得隨時派員至該店取得或查核機器設備、器具、表報、營業規定監督該站之業務,以落實加盟政策之執行。
(三)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甲方負責經營技術輔導、教育訓練、全國性促銷、商圈調查評估、產品責任險等費用。
(四) 廣告與促銷:
1. 甲方統籌辦理有關廣告規劃、促銷及企業形象相關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甲方之各項企劃與參與,經決定後,並貫徹執行,按甲方所設定之比例,並分攤費用,如應配合而未能配合致有損整體形象者,視同違約。
2. 乙方自行進行促銷活動時,所有廣告宣傳之進行,應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接受甲方之指導與建議。
3. 乙方不應於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時自行發售有價劵與自製貴賓卡。
(五) 規劃設計及其費用:
1. 為維持良好之企業形象與規格統一,乙方營業地點之招牌及內部裝潢、設施配置,應委託甲方按甲方之企業識別系統之精神與樣態,規劃設計之。
2. 甲方為前開設計規劃,應尊重乙方之意見。但乙方之意見明顯違反甲方企業識別系統與樣態時,甲方得拒絕之,乙方不得異議。
3. 第一款之規劃設計費用,應依乙方營業地點之實際營業設施面積,以每坪新台幣ˍˍˍˍ元計算。
4. 乙方應於營業地點確定後七日內,繳交前款規劃設計費用予甲方。
5. 規劃設計費不含乙方施工及裝潢費用。
6. 乙方未按甲方之規劃設計施工,甲方有權不予驗收,乙方應予改善並符合甲方要求後,始得開始營業。
(六) 商圈選擇與區域保障:
1. 乙方所選擇為營業場所之地點,不應坐落於非開放其產業經營之場所,並須經甲方評估通過後,始得開店營業。同時為保障乙方之權益,在未經乙方同意前,甲方不得於下列區域再行設店(附街道圖)。
2. 甲方保障乙方之商圈經營利益界示範圍如附件二。
3. 未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於前款乙方所屬商圈範圍內,再行開立任何屬於甲方連鎖加盟事業之直營店或加盟店。
4. 乙方必須遵守約定不得採行複合式經營或私自外購商品參雜販賣,否則本條款不予保障。
5. 於甲方實際評估乙方之ˍˍˍˍ店門巿營運已達飽和,且消費商機明顯增加,顯有於該商圈另設門巿之可能時,於乙方拒絕再行開立或擴大門巿後,甲方得另行開放商圈,授權其他加盟者經營甲方門巿。但該新設門巿須與乙方之ˍˍˍˍ店門巿,維持相當距離。
(七) 營業時間:乙方門市應於甲方同意之前提下,始可調整營業時間。
(八) 品質與服務之控制:乙方門市作業須依照甲方所訂之門市管理辦法(如附件三)處理,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之服務、技術、管理水準等做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
(九) 人員任用及管理:為維護人員素質,服務品質及甲方信譽,乙方雇用之從業員工,應依甲方訂定之辦法訓練考核,合格者發給及格證書始可任用。
第 六 條 於合約存續期間,甲方提供乙方協助如下:
(一) 商圈之選擇標準與評估;
(二) 經營管理制度及經營輔導;
(三) 廣告與促銷開幕之企劃;
(四) 產品之統一採購及配送;
(五) 享用商譽商標及提供企業識別系統之使用標準;
(六) 店面裝潢之設計標準模式與圖案;
(七) 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協助:甲方有義務提供乙方開幕前對店長幹部及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乙方有遵守及配合各項定期訓練計劃之義務;
(八) 定期會議:提供最新相關資訊、經營心得分享、專案研討等。乙方於開業後,須依照甲方之規定準時參加各項會議。
第 七 條 獨立法人主體。
(一) 甲乙雙方均為獨立之營業主體,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外,不因他方之行為而負擔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
(二) 乙方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稽徵機構辦妥營業登記。若乙方未辦妥營業登記或因經營該店對外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或稅捐一律均由乙方負責。
(三) 乙方或乙方之受僱人對外之一切法律行為,除係依本契約規定之經營業務,或經甲方另以書面同意或授權外,乙方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 八 條 貨品採購與物流配送。
(一) 因涉及本加盟系統之經營方式及商業機密,且確保乙方之服務與貨品品質,乙方有義務採購甲方所提供各加盟店必須之產品(唯甲方不得限制乙方採購之最低金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對外採購。
(二) 乙方向甲方訂購之商品,由甲方負責配送,運送地區限於台灣本島內。
(三) 商品送達時,乙方應當場檢查驗收,如有瑕疵或損壞應立即退回。
第 九 條 權利轉讓之限制。
(一) 乙方如於契約有效期間欲轉讓其所經營之加盟店及本契約權利義務,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履行下列事項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1. 結清以往所有應收應付款項。
2. 受讓人應經甲方審核同意,如受讓人不適當時,甲方有權否決。
3. 受讓人應於甲方審核通過同意後十日內與甲方另訂新加盟契約。
4. 受讓人應概括承受讓與人(即乙方)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就讓與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二) 乙方尋找受讓人之期間或甲方未依前項同意乙方轉讓本約權利義務前,乙方仍應繼續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第 十 條 保密義務。
(一) 乙方因本契約持有或知悉關於甲方事業及連鎖加盟體系之營運、加盟計劃、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表冊、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事項,不得對外洩漏。
(二) 前項規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一年內仍為適用。
(三) 乙方違反前二項約定者,應賠償甲方新台幣ˍˍˍˍ元正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 十一 條 競業禁止。
(一)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及本合約終止後一年內,不得於原商圈經營與甲方或甲方之連鎖加盟事業相同或相類似之行業(包括加入其他類似之連鎖加盟行業),或對該相同或類似之行業提供諮詢、顧問服務。
(二)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因乙方違約行為所受之損害或所失利益,或乙方因競業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
第 十二 條 合約之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定三十日之期限以書面通知乙方改正,若屆期乙方仍未改正,甲方得終止本約。
1. 乙方未依甲方之規定使用指定企業識別系統(含CIS)製作物等。
2. 乙方妨礙甲方監查或稽核、怠於依約給付債務。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免為催告,逕行終止本約。
1. 擅自私用甲方之組織名稱或服務標章,從事任何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之營業活動者。
2.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之身份和第三者簽訂契約者。
3. 乙方有嚴重損及甲方形象商譽之行為,或惡意中傷甲方及甲方其他加盟店之行為者。
4. 其他違反法令營業,經查確有實據者。
5. 乙方之負責人死亡或喪失或被限制行為能力或滯留國外三個月以上。
(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定三十日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甲方改正,若屆期甲方仍未改正,乙方得終止本約:
1. 未提供制式委託契約書、廣告文宣用品者。但乙方未給付物品費者不在此限。
2. 未提供「職前教育訓練」、「在職教育訓練」者。但乙方未給付費用者,不在此限。
(四)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包括本條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致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約者,甲乙雙方得合意終止本契約。
(五) 乙方非依前二項規定,欲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通知事由無誤後,且沒收保證金及乙方清償完畢所有積欠費用後,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之一條 契約終止附隨義務。
(一) 清點:物件流通、CIS標準化手冊、營業手冊、及其他使用操作手冊等應歸還甲方。乙方營業場所內、外佈置與招牌上一切圖案,標章及商號必須拆除。制式空白名片、卷宗夾等物品,若屬全新而未曾使用者,甲方應以全價收回。
(二) 自乙方移交日之當月最後一日起九十日內,甲方須交付乙方有關委任經營之結算報表,乙方若未請求或表示意見者,視為乙方承認該結算之結果。
(三) 合約終止時,乙方須立即停止使用加盟系統所規定之企業識別系統,包括:招牌、商標、名稱、印刷宣傳物品、事務系統用品及制服等。
(四) 乙方應將甲方所提之各種手冊、表格及相關資料檔案等返還甲方。並不得擅自重製存底,亦不得洩漏第三人。
(五) 保證金退還:經甲方檢查乙方已履行之清點及返還義務,且於乙方無扣取保證金情事由時或已扣取尚有餘額者,甲方應以檢查完畢當日算起一個月後到期之期票,無息退還於乙方。
第 十三 條 通知條款。
(一) 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有向他方為通知之必要時,須以下列地址及負責人為之,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甲方通知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甲方負責人:ˍˍˍˍˍˍ
乙方通知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負責人:ˍˍˍˍˍˍ
(二) 前項文書之送達,因一方通知地址變更而未通知他方,或為他方拒收無法送達時,以付郵日期視為已送達。
第 十五 條 合意管轄。
若發生訴訟行為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十六 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本契約簽訂前,雙方之口頭或書面協議,未經載明於本約中者,自動失效,雙方權利義務均以本契約所載為準。
(二) 本約簽訂時或簽訂後,若甲方有給予乙方各項優惠條件,則契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三)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因法令、戰爭、內亂、地震、火災、洪水或其他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或遲延於本契約之履行時,對他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但在發生上開事態時,各當事人應採取減輕因其不履行或遲延所發生損害至最低限度之手段。
(四) 乙方應配合政府規定,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
第 十八 條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定無誤,並經乙方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始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ˍˍˍ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ˍˍˍˍˍ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ˍˍˍˍˍˍˍˍ
住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ˍˍˍˍˍˍˍˍˍˍ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法定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ˍˍˍˍˍ
身分證字號:ˍˍˍˍˍˍ
住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話:ˍˍˍˍˍˍ
中華民國ˍˍ年ˍˍ月ˍˍ日
或参考中企業連鎖加盟產業營運指南網站-範本
http://sme.moeasmea.gov.tw/SME/modules.php?name=FAQ&file=print&si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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