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10-12 00:03:10|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二、 電信法對業者之分類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據我國電信法的規定,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業務的分類標準在於「設置電信機線設備」與否,尤其是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因此,一類與二類的分別,只在於機線設備是否為自有或向他人租賃。

我國電信自由化的歷程中,首先開放的是「加值服務」,在當時的定義中,這項業務並未包括語音服務。而在一九九六年電信法全面修法後,將電信事業依機線設備設置與否分為一類與二類時,當時的加值服務業者,自然地歸屬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以致於各方普遍存在所謂「第一類業務」與「第二類業務」這樣的迷思。

然而在業務上,一類與二類兩者是幾乎重疊的。「無電信機線設備」者,也可以租用他人網路或其他設備,以達到提供服務之目的。只要技術可行,任何網路設備都可提供電信服務,無關乎自有或租賃。

如果細看電信法,可以發現,除了第一類電信開放的業務項目與各項特許執照種類由行政院與交通部訂定外,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並未在文字上做出明確的業務種類規範。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的電信法中,對於第二類電信從事的業務範圍並沒有限定。

再以技術中立的原則來看,同一條線路可以承載的信號可以是語音、影像或是數據,尤其在數位匯流的時代,同一技術可以支援多種服務,才能夠達到效率與整合之目的。對於服務項目採取開放的態度,正是促成新興服務的觸媒。

因此,除非法令上有特別限制,否則一類與二類業者在業務上的競爭,是一個毋庸置疑的自然存在狀態。

我國的電信主管機管也曾經對於這樣的問題提出澄清。今年七月開放國際語音單純轉售(ISR)執照時,中華電信的數據分公司曾經表達希望申請一張「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執照,後來因為電信總局提出解釋,認為中華電信持有的是「綜合網路執照」,已經包括了目前第二類電信業者所經營的項目,因此不需再申請額外的二類執照。這樣的解釋已充份說明,固網執照本具有經營所有電信服務的意涵,而二類電信也因為最後的語音業務管制撤除,和固網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已經沒有任何差異。

台長: Gordon
人氣(5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電信一類、二類業者競合關係系列 |
此分類下一篇:三、 一類與二類之競合(1)
此分類上一篇:一、 前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