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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9 23:29:34|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入輕為重,見殺加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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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者,天下之平。如人所犯本輕,乃比擬重罪。臨刑不加憐憫,反加嗔怒,此輩殘忍好殺,死者含冤,能不結怨乎。

實證:

  鏡湖有武姓者,患癲症,娶妻藍氏。”女卓”約多情,憎嫌其夫,常有桑間濮上之事。一日,癲子遠出傭工,氏約所歡,閉門行淫,有少年五人,長者十七八歲,幼者十五六歲,知氏屋中有人,取草一束,燃著,大喊有火,其意不過嚇走姦夫,以博一笑,並非捉姦,亦無渾水拏魚之意。鄰婦惠氏,聽門外笑聲振天,埋怨藍氏曰為,爾一人不謹,累眾鄰減色,俟爾夫回,另遷別處。此地萬不能容,藍氏懷慚,即於是夜投繯殞命,地方報官,其邑令鄭某,綽號剝皮,赴屍場相驗,即拘五少年到案,嚴刑拷訊,伊等自幼父母嬌養,不能受刑,俱誣服,遂以放火攢姦,逼死烈婦,斷五人律斬。藍氏請旌,五人赴法場時,俱癱軟無魂魄,見者酸心,其父兄持牲酒香楮抱持痛哭。鄭監斬見之,愈加震怒云:生此不肖子弟,奚以哭為,各責三十大板。後藍氏濫受旌表,天遣雷火碎其坊,焚其屍。鄭貪酷革職,生五子,俱長成,前五少年,一日各附一身,指鄭而罵曰:我輩被汝枉殺,今來相報五子俱口鼻流血,舌出數寸而死。

台長: 龜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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