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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崙背鄉男子張群典在家喝完酒開車他的車子未熄火且停放於快車道上,被警舉法酒駕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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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01.11  新神臺灣電子報

【記者陳耀祥/台南報導】男子張群典在家喝完酒開車出來,又把車子停在超商前買酒喝,巡邏警方發現他的車子未熄火且停放於快車道上,查獲他酒駕送辦。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在超商店外涼亭見張喝酒而施酒測,卻未能舉證張在駕車當時酒精濃度已超過標準值,改判無罪確定。

   張群典一審原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七月,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表示,他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凌晨二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住處喝完酒開車上路,車子行經虎尾鎮一家便利超商前,又停下來買酒並於商店外涼亭繼續喝酒,並非在行進間被攔下酒測。

虎尾警分局埒內派出所巡邏車經過超商前,發現張群典的車輛未熄火且停放於快車道上,警員而進入超商內詢問並發現張身上有酒味始查張酒駕一事,並於同日凌晨三時廿二分對張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八八毫克。

台南二審合議庭認為,張某在家中飲酒後駕車至超商購物,惟被告並非係處於駕駛車輛途中經警攔檢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而係於張將車輛停放在路旁,並進入超商內購得啤酒在店前飲用後,始為警查獲,但警所製作測試觀察紀錄表未能證明被告從家中駕車前往超商途中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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