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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3 21:23:59| 人氣4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衛生局指民俗療法機構素質良莠不齊引發爭議多 民眾宜慎選若不具醫師資格再次呼籲業者要注意向本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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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03   新神臺灣電子報     

【記者陳耀祥、陳宗翰/台南報導】台南市衛生局長胡淑貞指出,許多民眾在面對身體不適時,不會選擇就醫,反倒是尋求民間偏方處置,事實上整脊、接骨、拔血罐、針灸、給藥、燻臍,必須擁有中醫師執照才可執行,若不具醫師資格,而為人治病,依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除涉及刑責(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依醫師法處30150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胡淑貞表示,若不是醫療機構,卻刊登症狀、病名或治療字眼時,例如淋巴排毒、改善水腫、治療酸痛扭傷、骨折整復脊椎損傷脫臼、脊椎病變、退化性關節炎、中風..,即使是在個人部落格分享民俗療法的心得,皆會直接觸犯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被處以525萬元罰鍰。

衛生局胡淑貞局長強調,南市不少國術館、民俗療法協會、美容機構等非醫療機構因刊登疑似醫療廣告遭檢舉告發,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21119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相關事項:ㄧ、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1.未涉及接骨及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藥物、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二、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59條(現為84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即俗稱民俗調理),係就運動跌打損傷及人體疾病於執行常規醫療方式之外,採用傳統習用之方式,協助其恢復健康所為之調理,惟不可宣稱療效,惟其如有逾越公告範圍,將依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  市府衛生局長胡淑貞再次呼籲業者要注意,民俗療法的特性為「不得有侵入性的醫療行為、不得給病患內服藥以及不得有醫療廣告」,以免觸法。

衛生局長胡淑貞呼籲民眾尋求治療或保健前宜謹慎分辨,勿聽信誇大之醫療廣告,以減少醫療傷害與消費爭議之事件,如有任何問題可逕向台南市衛生局醫事科洽詢,電話:267975133073304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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