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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13:18:04| 人氣6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年觀護法草案(立委版):法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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睽諸世界各國刑事司法系統在犯罪者社區處遇的領域,幾乎皆有專門之社區處遇專法美國早在1925便公布施行了《聯邦觀護法》(The Federal Probation Act);日本在19491954年相繼公布施行《犯罪者更生預防法》及《緩刑者保護觀察法》;韓國在1950年公布《保護觀察法》;新加坡在1951年公布施行《犯罪者保護觀察法》(Probation of Offenders Act);澳洲巴布亞新幾內亞(INDEPENDENT STATE OF PAPUA NEW GUINEA1979公布施行《保護管束法》(Probation Act加拿大在1988公布施行《保護管束法》(Probation Act、南非共和國在1991年公布《保護管束服務法》(The Probation Services Act;民主法治腳步較慢的對岸,也在2003年第10屆全國人大會議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立法議案,截至200610月已經有85個市、375個縣、3142個鄉(鎮)開辦社區矯正,司法部也在20094月正式草《社區矯正執行辦法》,期許形成深具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式刑罰的執行專法。

反觀國內犯罪者處遇制度,在機構處遇方面既有《監獄組織通則》作為成立硬體矯正機關之依據,更有《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羈押法》等做為執行依據,惟社區處遇行為專法數十年來始終付之闕如。尤其觀護制度問世迄今一百多年,依舊借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做為依據,除了賦予保護管束的執行法源及一連串拘束性規定之外,隻字未提「保護」與「輔導」。事實上許多現行的觀護處遇機制,例如社會勞動的執行、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中附帶的義務勞務處分、戒癮令、治療令、法治教育令、輔導教育令、遠離令的執行,皆非「保安處分」的概念所能涵蓋。又因為犯罪者處遇系統的研發與實踐,遠遠不及偵查與審判系統,十年來的司法改革促使偵審人力激增3倍以上,卻始終旁落犯罪者處遇人力的問題配置在地檢署的觀護基層更因檢察行政的排擠效應,衰減原本應有的執行力道,全國區區2百名觀護人職司數萬觀護案件及司法保護業務,較之偵、審系統配置近萬名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比例可謂懸殊。此外,因為檢察行政與觀護業務在行為準則、基礎思維及學識背景的殊異,迭生非專業領導的困擾,「保護司」寥寥數人掌理十餘個地檢署觀護人室,也與檢察司間接形成督導權的扞格。

特別是機構處遇及社區處遇長期以來各行其道,難以貫徹犯罪者處遇的一致性與專業性,觀護體系常需重構基礎資訊,徒使矯正機構在收容階段做過的努力白費功夫,形成疊床架屋及公帑的虛耗。以假釋制度的篩選機制為例,不論其請求、審核、決定,本應平衡考察犯罪者在監內的教化成效與其復歸社會的更生能力,始足以具體落實假釋的意義,這在撤銷假釋上也是同樣的道理。現行模式礙於人力單薄與事務分工的不均,以聊勝於無的極少數人從事形式審查,洵難落實受刑人悛悔情狀的考評,甚至造成教化人員在呈報業務上疲於奔命,無法著力於教誨工作,再加上觀護法制的缺漏,國內的犯罪者處遇,可謂鮮有專業元素,難躋現代法治國家之列故應迅即制訂觀護法》做為社區處遇及社區刑罰的專法,賦予觀護執行者實質的權責,得以就其刑事法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學、心理學、輔導學、社會工作學、管理學……等知識背景,對個案作成實證經驗之客觀評價及相對處遇,同時改善假釋審核機制,俾盡觀護效益,於國家治安之計,始謂良善。

台長: 觀護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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