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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08:07:55| 人氣95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廢除死刑議題的焦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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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顏董事長具有雙重身分,他剛剛已經報告過了,所以不需要再做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下午330分截止登記。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李委員明星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明星代):請吳委員清池發言。

吳委員清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更生保護協會大都是以民間為主體,請問你們的專屬人員只有19位是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更生保護會專屬人員有59

吳委員清池:這些專屬人員是分散在全國嗎?

顏董事長大和:分散在總會和19個分會,總共有20個單位

吳委員清池:也就是說,平均每個分會只有3位專屬人員。我們知道,假釋出獄的人數非常多,如果要靠這3位專屬人員來做更生保護的工作,其實是有困難的,所以還必須倚賴民間社團的協助,請問是不是如此?

顏董事長大和:是的。

吳委員清池:這些更生保護協會並不具任何法律位階,請問他們如何達到更生保護的效果?

顏董事長大和:針對假釋更生人的部分,目前我們是採取雙軌制。在他們假釋期間,各個地檢署都設有觀護人,觀護人必須對假釋更生人進行保護管束。觀護人的保護管束有法律上的強制拘束力,如果假釋人在假釋期間犯法違規的話,就可以藉由公權力撤銷其假釋。另外一軌就是更生保護會,如果更生人要求由更生保護會保護的話,那麼更生保護會就會介入,基本上,更生保護會的保護是採取自由的方式。

吳委員清池:雖然這樣的制度設計不錯,但卻有缺少人力的問題。以更生保護協會和觀護協會而言,他們都是屬於社團的性質,相信顏董事長應該也知道,像觀護協會常常都是流於形式,要真正達到觀護、保護管束的效果,其實是有困難的。

本席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名稱,應該稍微修正一下,或許可以改為「犯罪被害人保護管束協會」,如果能夠加上「管束」兩個字的話,就代表有法律位階可以去約束假釋更生人。其實觀護協會只是民間社團,他們只能提供某些協助,而且常常會流於形式,有時甚至只是召開大會,邀請一些貴賓、法官或主管機關代表來說說話而已。因為本席和觀護協會接觸非常頻繁,所以我對這個協會非常清楚,現在地方上都會推派一位更生保護協會的主任,通常都是以鄉鎮市長為主。本席認為,如果要真正藉由協會對假釋更生人達到觀護、保護管束的效果,其實是有困難的,而且這方面根本沒有辦法加以監督。

針對那些假釋出獄的更生人,目前都還沒有一套完整的監督機制。雖然我們有這方面的機制,但卻無法落實,以致於更生人出獄後,根本沒有人可以約束他們,到底他們在做些什麼,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根本都不知道,除了他們再犯罪之外,其他就一概不知了。在這種情況下,針對更生人在外面的行為,根本無法達到保護的效果。

舉個例子來講,16年前有一位吳姓少年犯了重大的刑事案件,結果在82年被判刑八年多,但經過特赦之後,他只被關了兩年多的時間。到了90年,他等於是已經服刑期滿,結果他卻又犯罪了,拿著槍去揈人家的腦袋, 這就表示當時更生的效果並不是很好. 所謂「更生」,應該是設法讓他們在出獄之後,不要再去做非法的事情,這樣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老實說,在90年之前,他到底有沒有犯其他的罪,我們並不清楚,因為他在90年所觸犯的是比較重大的罪行,所以才會再次受到社會的觀注。本席相信類似這樣的情況應該很多,而在出獄假釋期間再犯罪的案件也是非常的多,問題就出在更生保護協會並沒有落實應有的功能

本席也曾擔任過更生保護協會的主任,老實說,我也沒有辦法去執行更生保護的工作,因為我們真的很難知道更生人到底在做什麼事情,所以我只能委派民政單位去拜訪、瞭解一下而已,也因此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約束的效果。根據本席的經驗,地方鄉鎮市首長並沒有這樣的能力,他們也不會去做這些事情,往往都是委派下屬的職員去關心一下而已,所以效果並不大。本席在此建議,如果真的要落實這方面的工作,就必須要有公權力介入。現在大家都在做好人,反正只要更生保護協會開具證明,說是更生人在假釋期間表現優良就可以了,所以很難真正對那些出獄假釋的更生人達到保護約束的效果。

本席建議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名稱加上「管束」兩個字,如此一來,那些假釋出來的更生人,將來就必須接受管束,而不是在他們假釋之後就放任不管,本席認為,這方面還是要有一些約束力。法律不是一天形成的,當大家發現有問題時,就必須設法解決問題才對,法律永遠都必須隨著社會潮流更改,既然現在發現了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參考一下本席的意見?

顏董事長大和:在此向委員報告,目前對於更生人保護的狀況,就像剛才委員所說的一樣,對於更生保護人而言,我們必須花更多的精神加以保護。但是對於假釋期間的更生人,因為目前按照法律規定,觀護人對其有拘束力,而觀護志工協進會也會予以協助,如果更生人違反規定的話,就可以撤銷他們的假釋。我們所保護的更生人……

吳委員清池:你講的本席都瞭解,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們雖然有這樣的組織,但卻很難達到應有的效果,因為大家都想當好人,不願意再讓更生人重新入監服刑。從你擔任高檢署檢察長到現在為止,請問有幾個更生人再重新入獄的?除非他們犯罪,如果是輕微的違反規定,應該都不會再被送進監牢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這樣的機制存在,但更生人再回監獄服刑的有幾位?請問有沒有再回監獄服刑的例子?

顏董事長大和:還是有的。

吳委員清池:除非是重大犯罪,才會再重新回監獄服刑對不對?

顏董事長大和:是的。

吳委員清池:經過更生保護協會主動陳報上來的有幾位?

顏董事長大和:這方面主要是透過觀護人,觀護人……

吳委員清池:請問觀護人呈報上來的有幾位?一年有沒有一位?

顏董事長大和:不止,其實撤銷假釋的案子還滿多的。

吳委員清池:除非是有再犯罪的行為,他們才有可能再呈報。據本席所知,經過更生保護協會主動呈報上來的案子其實並沒有,所以本席才會作以上的建議。

顏董事長大和: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清池):請李委員明星發言。

李委員明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國際人權日,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的三大人權公約,也從今天開始生效。雖然我們沒有辦法直接去參與公約簽署,但是我們很高興以立法院通過審議的方式,來表達我們與國際社會共同維護人權的意願和決心。昨天王部長也表示,她要推動廢除死刑的修法,而且也已經組成研究小組,請問次長你知不知道王部長對於廢除死刑的問題,有任何時程與進度的規劃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茂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兩公約的施行,兩公約是人權的法典,這已經是世界各國的普世價值。今天兩公約已經正式生效,由於目前國家處境的問題,所以我們無法直接到聯合國去簽署。不過我們已經針對兩公約擬定施行法,就法制層面而言,以施行法來實施兩公約應該是完備的,現在我們就要開始落實人權保護的工作。

有關兩公約的人權規定,和現行法律不相符的地方,也就是法律和兩公約牴觸的部分,法務部在今年年初已經要求各部會針對其主管法規進行檢討。到目前為止,有幾個部會已經完成檢討,昨天部長也向總統呈報成果,其中有不少項目與條文都必須加以修正,針對這些條文的修正,明年我們會提出相關的法案,所以我們在這方面是有步驟、有階段性的。等到實施一段時間之後,國家的法制和兩公約的規定就會相符合,關於兩公約保障人權方面,也會加以落實。

李委員明星:廢除死刑並不是人權是否進步的絕對象徵,本席認為保障絕大多數善良人的權利才是真正的人權。如果要強調犯罪人的人權,那麼我們更應該強調被害人的人權和社會全體民眾的人權。廢除死刑是社會的重大議題,過去4年來都沒有執行死刑,到目前為止,已經累積了43名的死刑犯,請問這些人何去何從?法務部有沒有充分參考民意呢?

蔡次長茂盛:有關犯罪加害人和犯罪被害人的人權,我想這兩方面的人權必須平衡加以看待。有關被告人權的保障必須符合公約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遵守法律的規定及程序正義;就被害人的人權保障而言,現在我們也一直在努力,這方面主要是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執行,同時我們也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尤其今年曾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修正,並已在810日實施,其中已經將性犯罪被害人的部分納入規範,同時也針對死亡、重傷的精神慰撫金補償加以規定。由此可見,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和補償工作,我們一直都在加強。除此之外,包括人口販運、兒童保護、外籍新娘等項目,也都已經納入我們的保護範圍,現在等於是大大放寬犯罪被害人的保護範圍,未來我們一定會更加落實這方面的工作。

至於委員所提有關執行死刑的部分,其實法務部是非常為難的,法務部希望以漸進的方式來達到廢除死刑的目的,不過目前還沒有達到這樣的目標。由於死刑的執行面臨非常大的壓力,法務部為了這件事很困擾,我們一定會很慎重的執行死刑部分,因為,死刑涉及最基本的人權,如果沒辦法保障生命權,就沒有人權了;所以,如何執行死刑與保障人權,我們會有仔細的考量。

李委員明星:次長方才說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目前這個協會的知名度似乎不是很高,如果犯罪被害人符合被保護的資格時,有時候犯罪被害人不知道去申請,應該在第一時間能夠主動的告知刑案的被害人。

另外,收入減少是由於事業投資的減少,到底投資哪些事業?再者,保護的支出也沒有詳細列出來,因為,次長方才說保護的範圍很廣,不知道是哪一方面的保護支出?次長方才說性侵害已經納入保護法的範圍內,這是社會所樂見,本席建議在下次的預算書中,對於保護支出與事業投資部分能夠再詳細一點。

蔡次長茂盛: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在下一次的預算書中會作改進;關於被告與被害人之間怎麼樣做保護工作,讓加害人有機會向被害人道歉與悔過,現在法務部正在推動修護式正義,也就是讓加害人跟被害人之間有溝通的管道,讓他們化解過去犯罪產生心理的陰影,以促進社會的詳和,目前檢察官在偵查時希望讓被害人能夠表示意見,將來到法制的階段,就是訴訟法要不要提供被害人在法庭上陳述意見的機會等,我們會逐步的規劃,由於修護式正義的推動很重要,我們會尊照聯合國決議的方向來推動修護式正義。

收入減少的部分,我不太瞭解……

李委員明星:關於更生保護協會,福建只有3個專職人員,臺灣有59個專職人員,的確是人力比較少;但是,能夠做這麼多事情,本席予以肯定。另外,每個月新入監的這些人,屬於再履犯是滿高的,是65%70%之間,最近發生在安親班殺人的事情,也是屬於再履犯,本來在16年前他就發生了相同的殺人事件,同樣的都是殺死女友,要怎麼樣對於更生人的輔導才能夠讓將來的比率減少,要不然,社會大眾還是沒辦法安心。

蔡次長茂盛:關於再犯率最近還是滿高的,法務部已經注意到這件事,我們也一直在改進,會看看關鍵在什麼地方後再分析與研究,到目前為止,我們發現吸毒犯的再犯特別高,大概將近有67成;但是,吸毒犯中再犯竊盜、恐嚇或搶奪等犯罪的比率也有五成多,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法務部會加強防範吸毒犯的再犯案。

另外,關於在安親班殺人的事情,這是假釋的問題,我們會更加落實於假釋的觀護工作,一定要求他們能夠按時報到,否則,我們要去瞭解與觀察,如果確實違規不能到,我們會馬上撤銷假釋,如果等他再犯罪,這樣就來不及了;所以,我們對這個部分會加強。

至於更生保護會收入與人力的問題,是否請董事長來報告?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顏董事長說明。

顏董事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臺灣更生保護會事業收入減少主要是指我們的會產租金在這一段期間經濟狀況不太好,另外,有一些本來已經出租的房子,人家不租了;所以,事業收入就會減少,主要是在這裡。因為,臺灣更生保護會最主要的財源,就是靠我們的土地與房屋出租。

李委員明星:你們有很多的土地與房屋是嗎?要不然,怎麼會租不出去?

顏董事長大和:因為,臺灣更生保護會是從日據時期就有民間人士的捐贈一直保留到現在為止;所以,臺灣更生保護會真正的歷史是已經超過100年,臺灣光復以後,從民國35年第1屆更生保護節算到今年是剛好64屆。

李委員明星:土地與房屋都在什麼地段?是一級或二級地段?

顏董事長大和:我們有一些精華地區與偏遠地區,以台北市來說,在台北市基隆路大概有七百坪的土地,再者,在北投有將近二千五百坪左右的土地,這一塊本來是出租,後來卻屆期不償還,我們現在正在打官司,如果那個部分可以收回就是比較大筆的空地;台中大坑有兩片好幾甲的山地,但是,土地卻相當的貧瘠,每逢下大雨就會發生土石流;另外,台中市華美西街比較精華地區已經出租給他人經營幼稚園、洗車店、羽毛球館,這是比較大的土地;在屏東有一塊將近二十甲土地也出租給4戶人家種植花卉、樹木、水果;此外,宜蘭快靠近三星地區有一塊土地,該處土地也相當的貧瘠。

就臺灣更生保護會來說,土地面積加起來大概有一百多甲,但是,由於價值不一樣,房屋大部分集中在台中市,將近有三百戶,以前土地跟人家合蓋,臺灣更生保護會分了大概有三百戶,我們大部分的費用支出就是靠房屋、土地出租之收入來維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義雄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本席要第二次發言,請李委員明星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明星代):請吳委員清池發言。

吳委員清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次長,今天早上看到媒體報導王部長清峰說102年要廢除死刑,請問你是否贊同他的看法?他這樣宣布會不會太突然了?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茂盛: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新聞報導的,我沒有親自聽到部長有這樣的指示。

吳委員清池:但媒體有報導102年要廢除死刑。

蔡次長茂盛:我沒有親自聽到部長指示102年要廢除死刑。

吳委員清池:我在這裏非常肯定、非常嚴肅地表達我的看法、立場,我堅決反對廢除死刑。何謂人權?人權是雙向的,為了人權去保護加害人,認為他有生命權,但有沒有想到,那些被害人生命被剝奪時家屬承受的痛苦要用什麼來補償他們?加害人不能用經濟來補償,難道就眼睜睜地看被害死亡者家屬承受痛苦?而且若讓加害人免於死刑,最後社會可能會亂掉,有人會認為反正不會被判死刑,做了再打算,大不了被關到死為止,類似這種觀念會出來,因為臺灣這種文化、法制觀念還沒有達到那個程度。很多國家基於人權的理由廢除死刑,雖然臺灣現在還有死刑,但並沒有執行,這對被害人家屬非常不公平,讓那些加害人逍遙於死刑之外,這是非常不公平、不道德的,所以我在此留下紀錄,表明我絕對反對廢除死刑。死刑規定若在,多少還有嚇阻作用。以臺灣現在的犯罪情況來講,吸毒者動不動就犯罪,造成他人生命受到傷害,受害者也有人權啊,但他們卻被殺了,誰去保護他們?所以死刑法條應該繼續保有,不應貿然全面廢除死刑,對那些被判死刑的不執行死刑已經算是寬厚了,如果全面廢除,說真的,整個臺灣未來刑事案件、犯罪率會增高,絕對不會降低,因為有人會認為乾脆就做案,反正又不會被判死刑,關到死就好了,而且既然外面沒有「頭路」可做,不如做案被關到死為止,會有這種觀念,所以廢除死刑千萬不要冒然實施。我今天看到相關報導覺得非常訝異,還沒有修法之前,千萬不要提出這種事情。

蔡次長茂盛:對於是否廢除死刑我們確實非常慎重在研究,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確定要廢除。

吳委員清池:我知道,但今天媒體有報導。

蔡次長茂盛:我再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所提死刑案件都是涉及人命的案件,現在大概有三十個死刑犯,我們調他們的案件來看,每個確定判死刑的案件都有發生命案,就是他們已經殺了人。

吳委員清池:對啊。

蔡次長茂盛:所以這確實是問題所在,死刑的存在確實會對社會起威嚇作用,讓一些人不敢去犯罪,所以我們每年都有做民意調查,根據民意調查結果,社會上大多數的人還是不贊成現在廢除死刑,大概有70%……

吳委員清池:現在應該是70%以上。

蔡次長茂盛:若現在馬上廢除死刑,我想社會會很難接受,而我們非常重視社會反應,所以我們又作一項民意調查,詢問若有一些配套措施來進行,是否贊成廢除死刑,調查結果不贊成的會降到50%以下,就是贊成的人會多一點。

吳委員清池:你所謂的配套措施,在做民意調查時並沒有說明配套到何種程度,只說明假如有配套措施,這樣其實是誤導了那些接受民意調查的人,那些填問卷的人被誤導了,他們因為不知道,就隨便勾選。有關廢除死刑問題,我再次重申一句,我絕對反對廢除死刑,如果我將來還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再看到這個案子,我還是會堅決反對,我在此作以上表示。謝謝。

蔡次長茂盛:謝謝委員,委員的意見我們非常尊重。

主席(吳委員清池):登記發言委員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謝委員國樑、高委員志鵬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一、縣市合併升格之後,農會亦需要加以整併,而鄉鎮市農會屬人民團體,受農會法規範,如依其規定縣市合併升格後,鄉鎮市農會將改為區農會,且需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可能有數個鄉鎮市農會要合併成一個區農會,但目前各鄉鎮市農會的財務狀況不同,會員數不一,淨值也不同,甚至有負債的情形,貿然整併可能會產生相當多後遺症,是否應維持現狀,或該如何整併,名稱如何參採?請農委會提出說明。

二、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依上述人民工作權是受憲法保障,雇主不得予以年齡歧視,然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新進工作人員之年齡,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不得超過六十歲,本會組長及分會總幹事、副總幹事不得超過五十二歲,幹事以下人員不得超過四十歲。」該會進用人員設有年齡限制,其年齡限制已牴觸憲法,是否應儘速修正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出說明。

三、依預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故不論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凡依預算法編製預算送本院審議者,其預算收支之估計,應有明確之計算標準,並於預算書附具計算方式及單位成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九十九年度預算,預算書表中缺乏各項收支之編列標準,實難以得知各項收支金額編列之合理性,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其編列標準提出說明。

四、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同條第二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然福建更生保護會相關行政法規,相關法規於搜尋引擎無法搜尋得知,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網站設有福建更生保護會平台,惟公開之資訊仍過於貧乏,該財團法人之運作資訊透明度不足,是否應自行架設網站,請福建更生保護會提出說明。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質詢重點

一、法務部所屬機構違反資訊公開,應予改善

◆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各機關單位應主動公開行政資訊,且立法院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通案決議,要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自96年度起上網公開法定資訊,但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皆未遵照辦理法定項目資訊之公開,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

1.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院審議96年度預算所作通案決議中均明白規定政府資訊公開,預算法中也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預算,應送立法院審議。然而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三個財團法人,應受國會監督卻未做到立院決議之要求,未主動於網站上設置資訊公開專區,法務部做為主管督導機關,是否應該要求所屬機關依法辦理?或是法務部認為無所謂,可以放任此三個財團法人公然違法,藐視立法院決議?

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終結我國辯護制度?

1.最近法務部舉辦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聽會,增訂了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亦即只要有唆使行為,就構成犯罪。請問,我國的司法制度難道已經退步到毫無人權的地步?法務部連被告有權緘默、不自證已罪的刑事訴訟基本原理都可以加以推翻、甚至進而懲罰?難道不知此一修法,可能造成一旦被告被認為虛偽陳述或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也有被懷疑進而偵辦此罪的危險?法務部此舉,莫非是要讓台灣回到警察國家?消滅我國的辯護制度?在世界人權日時法務部推動此一修法,難道不是一種人權倒退?

2.根據法務部此一修法內容,很明顯具有針對單一個案的意圖,甚至更明白的說,此一條款就是「吳淑珍條款」。難道法務部已經墮落到公然為政治服務?可以因為個案而修法?先前法務部修了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了「陳敏薰條款」,現在又弄一個「吳淑珍條款」,如果司法可以如此的操弄,因人設事,我國的司法獨立豈非是天大的笑話?

3.在今天世界人權日之時,我們看到法務部不但沒有任何維護人權的進步思維,反而要修法限制人權保障,現在法務部要推動速審法、速偵法、刑法修正案,都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場,只是想讓辦案人員更方便,如此落後思維,難道王清峰部長不會覺得愧對過去「人權律師」的美名?

4.根據監察院的統計顯示,監察院收到的人民陳情案,逾四分之一與司法相關,難道司法人員與檢調人員都毫無感覺?且我國的檢察官為了衝業績,經常草率起訴;地檢署打考績更是只重數字,不重結果。依數字打考績,卻不重偵查內容的結果,就是導致濫行起訴或胡亂不起訴情況一再發生,法務部難道都不能檢討改進?法務部這種濫訴、不尊重人權的作法,難道不會影響到司法威信?

5.上過剛結束的三合一選舉,法務部積極偵辦賄選案件,原應該予以鼓勵。然而在法務部的新聞稿中,明白指出查察賄選,不分黨派。既然不分黨派,為何又於新聞稿中統計被羈押、起訴者的黨籍?這難道不是在區分黨派?這難道不是利用行政資源提供執政黨攻擊在野黨的資料?是否有高層壓力要求法務部作此一統計?否則法務部辦理查察賄選,何須特別詢問、註明賄選者的黨籍?

主席:現在處理預算。請議事人員宣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98年度預算、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99年度預算、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99年度預算。

台長: 觀護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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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wgalz
台灣硬起來! 抵制菲律賓!!
2013-05-20 12:26:3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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