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04-19 01:12:53| 人氣6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意志決定論下的刑罰理論?(中)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二、自然科學的發展

(一)測不準原理與混沌理論

1.測不準原理(Heisenberg’s Uncertainty Principle)

  所謂的量子力學,是指適用於原子尺度(10-10或更小)的力學體系。而測不準原理是量子力學中的一個定律,它指出量子理論中,與測量者所使用測量設備品質無關的瞬時測量精確性的基本極限。
  依照古典的物理定律,若一個物理系統內每個質點的瞬間位置和動量皆可精確得知時,則可以決定該物理系統未來的整個行為表現。因此,古典力學就屬於決定論的一例,在這觀點下,人只是一部比較精密的機械。
  但德國物理學家Heisenberg於1927年提出了測不準原理,認為測量客體的位置和速度甚至在理論上也不能同時精準測定。任何一試圖精準測定次原子速度的努力,都會使該粒子受到無法預測的撞擊,從而使同時測定其位置成為不可能,這樣的結果和測量儀器和測量技術的不完備無關。因為這測不準性是由次原子尺度範圍內波和粒子二種性質的內在連繫造成的。
  測不準原理標示了理論上預見可能性的界限。它證明了外在觀測可能性是有限制的。這也意味著量子力學必然要以機率的方式來描述自然,此與古典力學恰成對照 。

2.混沌理論(Chaos Theory)

  長久以來,世界各地的物理學家都在探求自然的秩序,但對無秩序如大氣、騷動的海洋、野生動物數目的突兀增減及心臟跳動和腦部的變化,卻都顯得相當的無知。但是在七○年代,美國與歐洲有少數科學家開始穿越混亂去打開一條出路。包括物學家、物理學家及化學家等等,所有的人都在找尋各種俯拾皆是的混沌現象-裊繞上昇的香菸煙束爆裂成狂亂的煙渦、風中來回擺動的旗幟、水龍頭由穩定的滴漏變成零亂、複雜不定的天氣變化與大崩盤的全球股市-的規則與一些簡單模式中所隱藏令人驚訝的複雜行為。
  混沌理論,是近四十年(1963年起)才興起的科學革命,它與相對論與量子力學同被列為二十世紀的最偉大發現和科學傳世之作。量子力學質疑微觀世界的物理因果律,而混沌理論則緊接著否定了包括巨觀世界拉普拉斯(Laplace)式的決定型因果律。
混沌理論的近代研究,逐漸領悟到自己正抗拒科學走向化約主義的趨勢。相當簡單的數學方程式可以形容像天氣或瀑布一樣粗暴難料的系統,只要在開頭輸入小差異,很快就會造成南轅北轍的結果,這個現象被稱為「對初始條件的敏感依賴」。例如蝴蝶效應─今天北京一隻蝴蝶展翅翩翩對空氣造成擾動,可能導致下個月紐約的大風暴-使得科學家始終無法模擬天氣這個複雜系統,更不用說去精確地預測天氣。
  由於科學家必須模擬混沌現象,於是帶動電腦實驗的趨勢與極精密儀器的設計,這導致「複雜性科學」的興起,此打破了各學科的界線門檻,結合有物理、化學、數學、社會學、生物與太空技術、電腦工業。目前科學雖然在表面上是分工的,但事實上它們是相連的。可以這麼說,「複雜性科學」本身正醞釀一股反對舊時化約主義的聲浪,這才使我們真正認識世界的本貌。
  零亂往往是假相,混沌之中隱藏著更深層次的規則(吸引子、自我組織、自我重複與尺度無關性……) 。

(二)生理犯罪學與認知科學

1.生理犯罪學的發展

  隨著內分泌學、生化醫學、神經醫學、基因學以及其他許多相關學門的發展與得出的研究成果,我們已經可以藉由這些知識來從事對犯罪現象的解釋,以補過去僅在社會學層面上,以文化或經濟等因素解釋複雜的犯罪現象的不足 。
  論者中有主張,依上述學門當中的知識與研究可以建構出有別於以往傳統犯罪學理論的生理犯罪學理論。他們認為犯罪人的心智結構有明顯的失序現象,犯罪者的心智結構與非犯罪者有極大的不同,侵犯的行為可能與連續性地腦部化學分泌異常或是結構失調有關 。
又環境與遺傳對人的影響已有了新的證據,所謂的「環境」,實際上是指各種影響我們的文化因素,而「遺傳」則包含了各種組成個體的基因組合型態。基因理論發展如此繁複,因此論者亦僅指出可能是某種特定基因與環境因素相結合,才會形成犯罪的傾向與類型。所以,我們可能遺傳了某種犯罪傾向的基因組合,但不一定就會成為犯罪者。可是,若沒有這種基因組合,無論環境因素如何影響,或許也不會有任何的犯罪行為,因為並沒有所謂的單一「犯罪基因」,而是複雜的交錯作用影響著犯罪傾向 。
  據上之言,論者指出,我們與犯罪者一樣面對著各式各樣的誘惑而產生犯罪的衝動,但那些犯罪者可能缺少我們所擁有的某種生理機制來克制這些衝動,若是明白這些犯罪者需要付出比正常人更大的努力才能克制犯罪的衝動,則我們將難再毫無良心壓力地以現行方式制裁這些犯罪 。

2.認知科學的發展

  認知科學從大腦是演化而來之觀點認為,大腦最終的目的是達到內在認知與外在刺激之間的平衡,因此大腦有個「解釋者」(interpreter)座落在左腦半球,將感覺器官送上來的訊息作一個最合理的解釋,必要時,作一些補償性的調整,所以我們會產生錯覺。而且大腦大部分的決策是再我們還沒有意識到時就已經完成了,當我們的意識經驗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麼事時,大腦早在半秒之前就知道了,為了不讓我們察覺它什麼都比我們早一步,所以它製造出一個錯覺,讓我們以為自己有主控權,大腦的解釋者在解釋始我們以為自己是心智的主宰 。

三、分析與立場的選擇──「贖罪」的觀點

  我們到這裡已經大致掌握了法學對自由意志的諸種看法,也對自然科學的發展稍有理解。以下本文嘗試分析上文所簡述的各種說法,並說明本文採取的立場。

(一)對法學者說明的分析

依上文的簡述,不難發現的是法學者對於「自由意志存否」這種迄今並無定論的問題,多是「迴避證明」或以「擬制」的方式解決 ,但這種兩種方式並無益回答最根本的問題─作為刑罰的前提的自由意志存在嗎?而Schuenemann的以語言哲學來證明自由意志的存在雖屬創新,但這仍然不是屬於經驗科學上的證明方式,更何況,語言原來是以溝通作為目的,而不適用以自我分析,它是否能夠為非決定論提供一個足夠的基礎,誠有疑問 。
  至於要分析Kelsen的見解,必須先理解Kelsen所採取的是規範論 的立場,也就是要認識到,Kelsen區分了應然(當為)與實然(存有)兩個不同的層次,並認為它們沒有相互推導的關係 。而歸責的問題不是實然的問題而是應然的問題,因此需透過規範而非自然世界才能夠決定人得否歸責。又人在Kelsen的概念下可以被分解為自然意義的人(Mensch)與規範意義的人(Person),自由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歸責上他被當作有歸責能力,並不是因為「實然」的層次底下他是自由的。所以,作為自然意義下的人是不自由的;作為規範意義下的人,並成為歸責的終點,在此意義下則是自由的。
  在Kelsen的論述中,其論述本身的邏輯並無錯誤,但可惜的是Kelsen規範論的說明方式並無益於處理此處自由意志存否的問題。原因是即便我們先撇開規範論與存在論的爭議不談,我們仍不能清楚地了解在歸責的過程中,規範意義的人與自然意義的人這兩個系統間有否相互影響或如何相互影響 。
  而不可知論的論者,除了承認自由意志存否之猶未可知之外,其仍以平均人能力替代個人他行為能力作為標準,這種作法其實與意志非決定論非常的接近 ,似乎是對意志非決定論的一種默示承認。

(二)對自然科學發展的分析

  從上文所簡述的自然科學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出,至今為止,在物理學的研究方面,對於自由意志的存否尚無法給出答案。但誰能斷言量子力學不會隨著時間更形完備而找出新的準確測出粒子速度與位置的實驗方法呢 ?又隨著混沌理論的提出,在混沌之中所隱藏的更深層次的規則(吸引子、自我組織、自我重複與尺度無關性……)漸漸在-排斥過分化約的線性因果的-研究中被發覺。
  而在醫學、基因學與認知科學的研究中,人類受到生理的影響似乎遠超乎我們的想像。雖然,其研究成果目前也無法得出決定論的結論,但卻足以要求我們再探究是否宜以自由意志作為刑罰的基礎。

(三)立場的選擇──「贖罪」的觀點

  基於前述的分析,刑罰理論的基礎是到了值得在好好思考的時候了。法規範上對自由意志的擬制並不是一種當然具有正當性的作法。至於自啟蒙以後,以理性人類形象作為基礎的罪責刑法 ,也不是不可因刑罰基礎的改變而有所更張。
  在刑事程序上,我們既然不能證明自由意志的存否,而且在日益值得懷疑的情況下,依罪疑唯輕原則,我們只能假設行為人是在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做了該當刑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我們理當不能處罰任何的行為人。但在這種情況下,並不代表可以不用對行為人做任何處置,因為基於多數人心理安全上的需要,對於少數會去危害多數人生存的人仍有加以「刑罰」之必要 。
至於,對這種「刑罰」的基本立場的選擇,在了解那些「不自由」的少數人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被犧牲的背景下,我們有必要徹底更張刑法罪責理論中的個人罪責原則為集團罪責原則,並且將刑罰理論中,加害人向被害人贖罪的傳統形式,變為社會向行為人「贖罪」的形式 ,畢竟少數人是為了多數人而犧牲了。

台長: pocketsun
人氣(62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
此分類下一篇:意志決定論下的刑罰理論?(下)
此分類上一篇:意志決定論下的刑罰理論?(上)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