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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9 23:28:25| 人氣43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人類形象與民法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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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工業化之後的問題

3.1.3.1. 社會主義的反省

  工業化之後,自由主義對人類形象設想的問題逐漸浮現,畢竟,不是全部的人都是「商人」。資本家與勞工在締約上實力的不平衡只是諸多問題的其中之一,其他如童工、遊民的問題也均是工業化之後發生的問題。我們可以簡單地解釋一下自由主義的人類形象之問題所在:在工業化帶動著都市之後,人們所能支配的「自由」愈來愈少,靠自己的能力就能搞定一切變得非常困難;反之,國家卻被要求承擔愈來愈多責任,不單單僅是從前的國內、外維安而已,而增加的這些責任則是人們生活仰賴之所在。
面對上述的現象,共產主義的實驗可說是失敗了,但是對於社會主義的提醒:對於人類形象的理解,應該要回到人實際上經濟情況的基礎,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3.1.3.2. 當代的難題與暫時的處理方案

環顧當代社會的情勢,只讓我們更覺處境艱難。世界各國面對時代挑戰的做法不盡相同,但是總是在:因為相信人們的自由、理性而鼓勵他們,與因為人們的諸多困難而幫助他們,這兩者之間游移。
  所謂當局者迷,而我們正好身處這樣的一個時局之中,但此不代表我們無所是從,合理的方法應是審慎地了解各種狀況,並且在冷靜地評估後果後加以回應。在這樣的步驟下我們宜先了解兩件事情:第一、儘管個別的法條已有所修正,但當代的法秩序價值仍是建立在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思想之上;第二、法規範是用以期成良善的社會情境,在此手段與目的之間,我們不能不去考量週遭的諸多條件,包括政治、經濟與自然的環境。過去的一些回應方式,其實可作為我們很好的參考例,譬如立法上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控制(出現於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司法上為落實男女平等而認定單身條款或孕婦條款違憲。參照過往的例子,我們可這樣進一步地闡述前述的方法:與其說要一舉翻動既存的基礎價值,我們毋寧選擇以一次走一步的方法來回應各種挑戰,而且在回應上必須體認人們事實上究竟是如何生存的。
我們可將前段的思考用一句話來表述:在維持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上,考量現實社會情況,以逐步調整的方式整理既有的法規範。儘管現階段我們能做的不多,是因為我們對人類形象的描繪有所猶豫,但也許透過這種摸索式的調整,某一天適當的人類形象形成可以水到渠成。 

4. 除標準答案外本題其他可能的解釋

4.1. 勞資關係與人類形象

回顧了人類形象的歷史演變之後,回到我們在一開始所要探討的民法實例。故然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以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即發生效力,而所謂到達如前所述,只要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至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是,因此,本題乙對甲的解雇當在解雇通知書置於甲之桌上已生效。但是現代社會的勞資關係多為不平衡的狀態,對於勞方而言,他們對對資方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已由定型化契約決定,契約自由原則對他們來說根本是奢談,個人自由主義的人類形象只是美麗的空中樓閣。
  在這種現實條件之下,值得我們於此自問是否應當考量勞資兩方在生產條件上的巨大差距,而此將嚴重地影響到勞方在雇傭關係中的地位,所以我們應該課予資方在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上較重的義務,即將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的標準提高,也就是說,資方不能只將意思表示置於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便算意思表示到達,而必須使勞方明知始算到達。

4.2. 方法上的反思

對於前面的思考,值得我們進一步的反省的是:我們是否只是因為基於對甲的同情而改變了民法第九十五條對於達到的解釋,還是我們確實可以證立這種改變的正當性。往下我們將試圖找尋民事法上相當或可資比較的規範,看看有否可供抽象化之原則得以支持前述資方對勞方傳達意思表示時,達到標準應予提升的解釋。因為,民法與民事特別法中,均無對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所規範之意思表示傳達再為特別規定,我們無從加以參照。
我們觀察當代民事規範的演變,許多本屬民法規範的對象,紛紛脫離傳統民法,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如勞工法體系與消費者保護法體系的建立均屬顯例,而契約自由則是這些民事特別法的反省對象。以消費者保護法就定型化契約之規範為例,就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否訂入契約、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之內容規制均設有相關規定,以在某種程度內節制契約自由。若我們可以建立起改變達到的意義與契約(結束)自由限制的關聯,或許尚可藉消費者保護法上對企業經營者較為不利之規範及解釋方法,來正當化前述達到意義的改變。
  不過在意思表示的傳達方式是一般性地適用於所有的契約當事人,與為了保護消費者而規制企業經營者所原有的契約自由範圍的規範有別。也就是說,消費者保護法中對定型化契約所設的相關規定之規範基礎在於限制契約自由,其背後的道理正在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實力的差距會嚴重影響到契約的締結與內容;但對於意思表示的傳達方式,並沒有這種建立於限制契約自由的基礎,因為僅就傳達意思表示這一件事情而言,它並不涉及契約自由的問題。除此之外,我們尚難去說明,基於勞資雙方有經濟條件的差距會顯著地影響到意思表示地傳達。
因此,在沒有方法支援的情況下,只因感情用事而改變資方在非對話意思表示中達到的標準,恐怕不是指出正義所在的良策。所以在本題中,似是維持判例學說對達到的理解反較合乎事理。不過縱然我們對本題的解答與1.2.的標準答案並無不同,但是人類形象的問題卻總在我們心中低迴不已。

5. 打破法教義學下的意識形態-代結論

  我們以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民法第一題為例,藉由對於實證法正當性的檢討、歷史的反省與方法的操作,經過一番討論,可以發現:對於人類形象進行過歷史脈絡的考察,迫使我們去反省民法規範於當代的正當性基礎已否動搖,又這類的省思要求我們修正已經不合時宜的民法規範及對它的解釋。不過為了不使我們的法律推理成為可服務於任何主人的激情奴隸,適當地運用方法仍有必要。
  觀照我們所運用的論述方式,其實無一不屬基礎法學的範疇,在面對當代的困境時,基礎法學確實提供我們不同的視野;相對於法教義學的自成系統,若法學教育還僅注重此系統內的學習,那麼我們法律人所擁有的只是僵化的意識形態:一種單單透過這個系統以管窺天的狹隘觀點。為克服當代法規範面對的窘況,是到了我們對基礎法學投注更多關懷,並藉其幫助來打破法教義學下的意識形態的時候。

台長: pock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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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西君
兄台好文章!小弟佩服。
2007-06-10 22:24:0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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