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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6 15:04:12| 人氣2,474| 回應0 | 上一篇

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與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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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以純粹法學為基礎的民主觀?

Hans Kelsen是二十世紀至為重要的法學家 ,其研究領域廣泛,在法理學、國家法學及國際公法均曾提出重大貢獻,其中當然以Kelsen畢生學術志業所欲建立的純粹法學(Reine Rechtslehre)最為著名。除此之外,Kelsen對民主理論亦有精闢的見解 ,其在政治理念上則為議會民主制度的支持者。於此引起本文好奇的是,在Kelsen對於法學純粹性的理念及其支持民主制度之間,是否能找到一定的關連性,以茲證明Kelsen純粹法學的理念(或其哲學基礎)與民主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

對此,Kelsen的支持者始終認為,Kelsen作為一位民主的倡議者,其相對主義的基本信念能夠導出了Kelsen同時主張基進的法實證主義與支持民主價值的見解;並且同樣地,相對主義亦為民主的基礎,蓋當未能清楚分辨什麼是正確或錯誤的決定時,讓多數來做決定毋寧是比較合理的方法 。

惟這樣的看法是否正確無誤,仍有待進一步的檢討。因此,本文將說明純粹法學在規範理論上的基礎(貳),並由前所說明之規範理論為基礎,分析Kelsen的哲學思想的基礎(參),最後以前述的分析來檢討前開Kelsen支持者之論點是否正確,以為結論(肆)。

貳、Hans Kelsen純粹法學在規範理論上的基礎

一、純粹法學的理念及其所導向的規範理論之研究

從探究Kelsen純粹法學以為的規範理論為始,本文認為首要澄清的是純粹法學的根本理念,而Kelsen純粹法學的理念所追求的即是法學的純粹性 。至於何謂純粹性?Kelsen在其代表作《純粹法學》中有開宗明義地說明 :

純粹法學是一種實證法的理論,其完全是實證法的而非特定法秩序的理論。純粹法學是一種一般法學,而非對特定國家法或國際法的解釋。
作為理論,純粹法學旨在於認識其客體。而純粹法學試圖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是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產生?其不是要回答:法律應該如何或法律應如何產生的問題。畢竟,純粹法學是法學而非法政策學。
由於其為法的「純粹」理論,因為其旨在於確立對法的認識,並排除一切不能精確地作為法認識的對象。也就是其要使法學從所有無關的要素中解放出來。此乃純粹法學方法上的基本原則。

Kelsen所要排除與法學無關的要素一方面為各種類型的自然法論 ,此包括了作為自然法基礎的倫理學及政治理論;另外一方面則是社會學與心理學等現實主或唯實論基礎。排除了這些要素以後,Kelsen只能認為:法是法規範的集合 ,而作為一般法學的純粹法學所能提供的就是對法規範的形式結構分析 。而如果認為法是法規範的集合,如此一來思考的進路即為,法規範如何與其他的規範(如社會規範、宗教規範、道德規範)區別?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研究規範的意義與種類,此即規範理論的研究主題。Kelsen的純粹法學奠基於其規範理論,而其規範理論則在於對兩種理論的反駁 :

二、規範作為意志行為的客觀內涵

首先,Kelsen反對實證主義哲學將規範化約為事實因素 。Kelsen認為,規範是人類某種意志行為的客觀意義,這種行為意向性地指向他人的行為,其客觀內涵在要求、禁止、允許或授權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意志行為本身是一種實然,惟其客觀內涵卻是應然,換言之,其為一個規範;此兩者乃分屬不同層面。規範可以說是一種對人類特定行為的詮釋架構 ;而實然與應然是純粹形式的概念,可以擁有任何的內容 。Kelsen的這種意志行為之客觀內涵一方面保持了規範(應然)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指出,應然或規範式的解釋只是對特定人類行為的一種解釋可能而已,對於同一行為並非一定要做如此的解釋,亦可在實然層面針對其做出如此行為的動機或社會條件加以研究說明,惟此時作為該意志行為客觀內涵的規範,其應然意義仍保持不變 。

三、規範的拘束力來源及其作為一種非個人無姓名的「命令」

其次,Kelsen批評Austin命令論的規範理論。Austin主張:「每個法律或規則……是一個命令。或者,精準地說:法律或規則,毋寧都是命令的一種」。惟Kelsen卻認為命令是某人的意志表示(或願望),其對象是另一個人之行為。但是並非每一個命令都是有效的規範,只有在命令對於接受命令者具有拘束力時,只有當接受命令者應當遵照辦理時,命令才會成為規範。而命令之所以有拘束力,並非因為下命者具有某種實際上的優勢力量,而是因為下命者被「賦予權威」或「授權」發布有拘束力的命令 。

Kelsen又批評道:將法律秩序描述為國家命令或意志其實僅是一種比喻的說法。當我們說,法律規則規定著某種個人行為時,我們是在使用一種抽象的概念,省略了命令所表示的意志作用。如果法律規則是命令,其僅得謂為一種排除心理因素的命令,一個沒有心理意義的意志。某種行為是法律規則所要求,而不必有任何人表示心理意義的行為。任何規則之指明「某人應當如何做」,而並無任何人真正要他如此作的涵義者,便是規範 。

總而言之,Kelsen反對命令論的第一個要點就在於,指出規範之所以應當被遵守,不是因為某種實際上具有優勢力量者下達命令,而是因為規範本身是由獲有授權或具有權威地位者所創設;第二個要點則為,雖然Kelsen將規範解為「意志」行為的客觀意涵,但是Kelsen卻又在客觀層面將意志的因素拿掉,而強調一個非個人無姓名的「命令」(the impersonal anonymous “command”),那就是規範 。

參、Hans Kelsen規範理論的哲學基礎

一、Hans Kelsen二元論的立場

在瞭解了Kelsen在規範理論上的立場後,進一步可以探討其規範理論的哲學思想背景。如前述說明,Kelsen純粹法學在排除了與法學不相關的因素後,其只能認為法是法規範的集合,因此對於規範的認識就成為關鍵所在。此一問題的首要爭議點在於:應然與實然是否截然二分?Kelsen對此的立場是明確的,即其採取二元論的觀點 。Kelsen認為法學是上下規範階層的關係 ;自然科學是因果關係的系列 。因此,法學與自然科學在此點上有根本的不同,Kelsen思想上的這種二分的特點,正是屬於新康德主義的想法 。

二、二元論與價值相對主義

Kelsen此種二元論的立場從不承認應然與實然得相互推導,因此對於超越經驗的存在認為是不可知,對於經驗世界的認識僅由經驗才可能;二元論亦否定以事實來證明價值判斷的可能性。雖然在特定價值體系內,以事實來證明價值判斷是可能的,例如:提出契約書來主張債權。然而這種是所以可能是因為在其價值體系內的上級規範將下級規範的決定授權給事實判斷所造成。這種情形在選擇複數的價值體系時,二元論的立場是不可能判定特定價值體系優越於其他價值體系 。

而價值與事實既分屬兩個王國,價值命題的正當性,只能由其他價值命題賦予,因此,立於二元論無限地推論下去,最後的終極價值只能相信不能證明。複數的價值體系經常存在,但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特定價值體系是屬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不能以科學方法證明特定價值體系的優越性,這就是價值相對主義,同時也是二元論當然的推論結果 。

肆、純粹法學與民主制度的關連性:代結論

於認識Kelsen規範理論的立場及其哲學基礎後,則可開始對本文所關心的議題進行深入的檢討。如本文一開始述Kelsen支持者所認為,二元論,尤其是價值相對主義的立場可以演繹出支持民主這樣的看法,的確適切地指出了Kelsen支持民主的核心要點;惟其亦將觀點導向了錯誤的方向。

首先,Kelsen對於民主憲法的支持傾向,與其說是建立在對於民主的信念之上,毋寧說是基於一種冷靜的思考而來。那種廣泛流傳的人民自治(Selbstherrschaft des Volkes) 的想法是Kelsen所不採取的,Kelsen僅將其視為一種價值體系而已。Kelsen更不會去主張,在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間有一種絕然對立,其毋寧是採取一種混合政體的傾向,換言之,在一個擁有一定程度大小及一定程度之文明水平的現代國家之實際結構上,應當是接近一種保有不同價值體系相互對立的情形 。若姑且不論上述這些相對立的價值體系,對於Kelsen而言,這些國家實際結構之間的真正差異就只在於對於領導人的選舉程序上了。這樣指向於事實上差異的單純思想方式,突顯了Kelsen與一般人在表達其對民主信念上有不同的方式。然而,Kelsen亦未將民主理解成是政治的萬靈丹,而是—在選舉領導人這個方面—傾向於給予一種技術性的評價 。

其次,Kelsen為了維護其理論之「純粹性」從未懷疑過,純粹法學得存在於民主或是專制政體之下,換言之,得存於任何一種政府形式下的理論。亦為一無論在何種統治組織型態或是統治目的下,皆得藉由強制規範來遂行的政治統治理論。若謂純粹法學對於民主具有某種親近性,反倒會使純粹法學的科學性真正喪失信譽,而Kelsen本人亦當是不曾有過這樣的想法:純粹法學理論對民主具有親近性 。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用以支持正當化民主制度(Rechtfertigung der Demokratie)的論證與—作為純粹法學基礎的—價值相對主義,是有所矛盾的。此可分兩部分言之:

首先,對於以民主的一種正當化方式為:因為以得到利害關係人多數的同意之強制規範,最能符合那些受到規制者的期待 ,因此民主應受到支持。而這種至少諮詢一下規範所規制對象的想法,即隱含有把每個人當成「人」一般地尊重的思想。惟這種正好作為自然法前提的尊重個人之思想,卻與相對主義的思想方式難以協調。因此,論者即正確地指出,Kelsen一方面堅信價值相對主義,另一方面,卻又在其民主理論的著作中隱微地透露出,對於保障人性尊嚴的信服 。

次之,對於民主的另一種正當化方式則是:肯定民主制度是最有可能在政治問題的領域中找尋真理的一種體制。事實上,透過最重要的民主機關—國會的建置、有組織的反對團體、公開的辯論、言論自由的保障,即是在向共同追求真理的理念看齊。惟這樣的想法仍舊難以與相對主義的基本觀點契合,蓋相對主義早將真理實踐的可能性留作疑問 ,質言之,是持一種價值不可知論的想法。

就此,本文所能得出的結論應為,在純粹法學與Kelsen個人的民主信念之間並無內在的關連性。前者(純粹法學)是一要求能普遍有效地說明的科學理論;後者(Kelsen對民主的支持)則是一種個人的信念 。因此,本文一開始所述Kelsen的支持者認為,純粹法學與民主制度密切相關的評論,毋寧是一種誤解。惟Kelsen將支持民主制度作為個人信念,仍舊不背離其對價值相對主義的信仰,蓋相對主義究未禁止個人選擇其自身所相信的價值理念,否則相對主義將淪為純粹的懷疑論。日後對於民主的思考,得有Kelsen對民主理論有深遠貢獻的著作為基礎,而在規範理論的發展上,Kelsen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為,儘管純粹法學及民主制度間並無內在關連性,但Kelsen作為一在法律理念(the idea of law)與法律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上皆有重大貢獻的法學家,不禁讓人折服與敬佩。

台長: pock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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