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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3 02:02:27|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好漫長的偵查不公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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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偵查庭

時間: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肇事者竟然就沒到庭!
(後來,我們才知道那時他竟然已拿回駕照,繼續在開車營業中 ...)

其實我心理很不平...我辛苦在南部,熬夜北上出庭,接受檢察官例行偵查,而犯罪人卻完全逍遙法外...,當然檢察官是不會瞭解我們的心情的,也不會發拘票,馬上拘提還在馬路上執業的洪賜正,叫他要來和我們對質,把事情弄清楚!唉...

可是壞人怎麼會有心情在路上好好開車?而害死了一條人命的心情難道不會感到壓力與沉重?三重客運難道沒有其他司機可以開車了嗎?這個時候,其實肇事司機洪肇正是不宜開車的...犯錯不知錯將很容易再犯錯,不是嗎?

我認為:洪賜正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1條所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

只是他們太神通廣大了...也難怪三重客運要洪肇正趕快開車為他們再賺錢!


而我們只能希望眼前的檢察官能明察秋毫,知道肇事者害死我們親愛的爸爸,還爸爸與我們一個清白與公道...當然要對肇事者提起公訴!所以我又呈了一份書狀,把我們去現場瞭解的清形交代一番!

內容如下:

爸爸很高興的要去參加歌唱比賽、爸爸將要南下-看我教小朋友讀書、爸爸說:我們全家要一起參加弟弟台大的畢業典禮....一場無情的車禍,爸爸沒有去參加歌唱比賽,爸爸竟然無法履行了他與我們的約定,爸爸從來是說到做到的...

我們很難想像父親離我們而去,我們捨不得父親,我想:父親也捨不得我們~失去至親的椎心之痛,除了親生經歷過,否則是難能體會的。

是誰狠心奪取了父親寶貴的生命?是誰將幸福快樂的我們打入悲傷痛苦的淵藪?

如果專業駕駛了六年的司機能夠謹慎小心,不疾馳於道路上,並且遵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明文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悲劇應不致發生。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約十三時三十餘分,據案發當地民眾(註一) 告知,聞一巨響,始知萬壽路一段與中正路口有交通意外發生,隨即鄰近消防隊救援出動。民眾並表示被害人被撞擊彈離原撞擊處,受嚴重重力撞擊,嚴重受傷且昏迷,現場並流有許多血,情況不太樂觀。

  肇事者洪賜正係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駕駛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三重客運636路線(圓環-迴龍)公車,車牌號碼AG-822號,沿萬壽路一段(桃園縣龜山鄉)第二車道(內線為第一車道,共四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適逢紅綠燈交通號誌下,地面並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理應注意行人(行人優先),減速慢行,大型車輛駕駛人更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留意小型汽、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並隨時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此,貿然疾馳,適被害人騎乘輕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東方向行駛,欲往中正路(樹林方向),而被害人在肇事者行駛前方,為洪賜正所駕駛之上揭大公車撞擊(重力撞擊被害人右側)、彈出後倒地,致被害人大量出血、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胸部挫傷合併右側血胸、體腔出血等嚴重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體腔出血過多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

  呈上述,肇事者洪賜正顯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六款「未讓已先進入路口之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二項「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項而又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超速行駛」 。(註二)

肇事當時令人驚然之巨響應為高速產生重力加速度所致。

駕駛人車速愈快,駕駛人與其他道路使用者危機應變間相對減少 。

肇事發生之路口速限為四十公里,而肇事者洪賜正為三重客運公車636路公車之駕駛人,每日行駛該路段,應熟悉該路段之狀況又當日天晴、視線良好,若非超速疾馳,何以不及覺察危險的存在,造成被害人傷亡!

公車肇事狀況多發生在路口,難道受過專業訓練之三重客運公司駕駛-肇事者洪賜正不知且未能心生警愓?

相關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信肇事者洪賜正應比您我清楚,而令人心寒的是-肇事者洪賜正自肇事迄今尚無絲毫悔意、泯滅良知、輕忽生命且不尊重人權(莫非肇事者洪賜正自恃台灣肇事鑑定制度依舊不健全,難以判定其肇事過失),更令人不平的是肇事者洪賜正何以仍持駕照、行駛執業...

竟未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之懲戒?如此生命權不受重視,似乎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喪失至親之慟的精神壓力、養家活口的經濟壓力目前尚能承受與忍耐,相信走向民主國家的台灣仍有公平與正義存在,莫讓司法不公成為另一個悲劇的開端。懇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伸張社會公平與正義。


註一: 該民眾為當地住戶(商家),聲稱午休時間在屋內休息,未目睹車禍發生,但在屋內卻聞車禍發生時之巨響發生。

註二:建議可參考當日之行車記錄器(卡)記錄。(但據中央日報 89.08.17 報導文中指出:交通局說,公車行車記錄器很容易動手腳,例如駕駛員可以調整記錄器速率指針的固定位置,從歸零原點改為負數,造成有超速之實,卻無超速記錄現象。)

台長: yaya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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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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