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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8 05:34:26| 人氣2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難忘斷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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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很高興的要去參加歌唱比賽、爸爸將要南下台南-看我教小朋友讀書...、爸爸說:我們全家要一起參加弟弟台大的畢業典禮....

一場無情的車禍,爸爸沒有去參加歌唱比賽,爸爸竟然無法履行了他與我們的約定,爸爸從來是說到做到的...我們很難想像父親離我們而去,我們捨不得父親,我想:父親也捨不得我們~

失去至親的椎心之痛,除了親身經歷過,否則是難能體會的。

是誰狠心奪取了父親寶貴的生命?是誰將幸福快樂的我們打入悲傷痛苦的淵藪?

如果專業駕駛了六年的司機能夠謹慎小心,不疾馳於道路上,並且遵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明文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悲劇應不致發生。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約十三時三十餘分,據案發當地民眾 告知,聞一巨響,始知萬壽路一段與中正路口有交通意外發生,隨即鄰近消防隊救援出動。民眾並表示被害人被撞擊彈離原撞擊處,受嚴重重力撞擊,嚴重受傷且昏迷,現場並流有許多血,情況不太樂觀。
  
肇事者洪賜正係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駕駛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三重客運636路線(圓環-迴龍)公車,車牌號碼AG-822號,沿萬壽路一段(桃園縣龜山鄉)第二車道(內線為第一車道,共四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適逢紅綠燈交通號誌下,地面並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理應注意行人(行人優先),減速慢行,大型車輛駕駛人更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留意小型汽、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並隨時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此,貿然疾馳,適被害人謝金吉騎乘輕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東方向行駛,欲往中正路(樹林方向),而被害人在肇事者行駛前方,為洪賜正所駕駛之上揭大公車撞擊(重力撞擊被害人右側)、彈出後倒地,致謝金吉大量出血、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胸部挫傷合併右側血胸、體腔出血等嚴重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體腔出血過多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
  
呈上述,肇事者洪賜正顯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六款「未讓已先進入路口之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二項「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項而又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規定「超速行駛」 。肇事當時令人驚然之巨響應為高速產生重力加速度所致。駕駛人車速愈快,駕駛人與其他道路使用者危機應變間相對減少 。肇事發生之路口速限為四十公里,而肇事者洪賜正為三重客運公車636路公車之駕駛人,每日行駛該路段,應熟悉該路段之狀況又當日天晴、視線良好,若非超速疾馳,何以不及覺察危險的存在,造成被害人傷亡!
  
公車肇事狀況多發生在路口,難道受過專業訓練之三重客運公司駕駛-肇事者洪賜正不知且未能心生警愓?相關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信肇事者洪賜正應比您我清楚,而令人心寒的是-肇事者洪賜正自肇事迄今尚無絲毫悔意、泯滅良知、輕忽生命且不尊重人權(莫非肇事者洪賜正自恃台灣肇事鑑定制度依舊不健全,難以判定其肇事過失),更令人不平的是肇事者洪賜正何以仍持駕照、行駛執業...竟未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之懲戒?如此生命權不受重視,似乎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令人難過的是~肇事者至今仍無悔意...不但沒有被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受到任何之行政罰...

更令人吐血的是~法官竟然相信偽證人的話,僅輕判肇事者四個月徒刑...,三重客運公司忙著繼續營運著,肇事車輛仍行駛於路面間,肇事兇手於肇事案發後不久亦繼續開起他的公車...

91年的春天,三重客運說:他們要爭取陽明山的賞花路線營運權...他們很忙(事實上是不想理我們)...可憐的我們,只能無助的相信司法會給予我們公平與正義的...可是一等再等...救濟再救濟...上訴再上訴...法官大人們,您們何時能明鏡高懸照照我們家啊!

固然被害人是無辜.可憐的死了沒有人權...然而被害人家屬也常傷心難過的無法爭取任何權利,難道,受害人們只能躲在暗處夜夜哭泣,而縱容罪犯,再讓悲劇一再發生嗎?

台長: yaya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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