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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1 11:12:20| 人氣3,3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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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三論--(二)治理性

二、 治理性:

1. Nancy Fraser的「從屬-次公共領域」(Sublatern Counter Publics)的概念,雖然強調透過從屬團體、弱勢者自己的對話討論,可以進行再教育、再組織的工作,但似乎仍顯不得夠具體。「公眾」的誕生,應不僅止於概念的溝通、討論。李丁讚在其文章中已很明確的指出,改變社會的「慣習」是一種「把規則寫入身體的工作,是一種布爾迪厄意義下的「教化性工作」(pedagoic work),需要『教化權威』進行長久而持續的工作」(李丁讚,1997)。因此創造「公眾」的實踐,同時也是一種作用在身體上的實踐,用傅柯的話來說,就是要創造出「公眾的身體」的一種「主體化」的實踐。

2.在這裡傅柯曾提出的「治理性」概念或許對於我們掌握,「諸眾」如何在公共領域中成為「公眾」,能夠有更深的理解。傅柯認為在中世紀之後,歐洲國家由於多方面的因素,逐漸發展出一整套治理性的技術,經由這個過程,中世紀的正義國家,於十五至十六世紀轉變為「管理國家」(adminustrative),逐漸地治理化(governmentalized)。
Barker整理了傅柯關於治理性的討論,因此界定治理性為:「橫貫社會秩序的規制形式,藉此人群被置於科層政權和規訓模式底下,形成特定統治機構與知識形式的制度、程序、分析與計算,它們構成了自身反思性的行為和倫理能力。」(Barker,2000參見王志弘,2003)。

3更具體的來看,到底「治理性」關心的是什麼呢?.Tony Bennett引述Mitchell Dean 的研究,強調治理性用於政治學研究上,擺脫了傳統以國家為中心的模式,轉而重視下列四類型的問題:
(1) 獨特的可見形式以及觀察和理解的方式
(2) 透過建立生產特定的真理所需要的概念和程序,所建立的思考和問問題的方式。
(3) 透過某種特定類型的理性,使各樣的行動、介入、調整成為可能的方式。
(4) 建構主體、從屬者、個人、行動者或施為者(agents)的方式。
(Bennett Tony,2003:)

4傅柯和Tony Bennett都關心國家透過治理性以建構主體的方式,但是沿著台社季刊的問題意識,從「公眾」的產生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從相反方向問同樣的問題:市民社會或諸眾如何透過治理性,甚至是某種「自我治理」的過程,產生出「公眾」?

5.傅柯曾經在某篇文章中談到他為何如此關心權力和治理性等問題,是因為「當今,反對主從形式—反對主體性的屈從形式—的鬥爭變得越來越重要」(德雷福斯與拉比諾,1992:272)。但是反對主體化的鬥爭,如果要能生效果,首先參與鬥爭的群眾必須要能產生力量才行,而力量並非單純來自一群人的聚集,更是要透過對主體、或對主體的身體進行一系列的治理,才能產生力量的效果。

舉個例子,台北西門町每逢星期假日,就聚集了上萬人,有產生任何改變現狀的可能嗎?但是如果西門町的群眾因著某種原因,集體向總統府前進,那就會變成行政單位的嚴重威脅了。因此問題是,要透過怎樣的技術或實踐(也就是治理性),才能使原來一盤散沙的一群人,變成具有力量的「公眾」呢?

6.再回到台社季刊的「邁向公共化,超克後威權」的主題論文,台社編委會從總體性的歷史社會分析的視角,指出龐大的的「省籍路經民主化」傘結構,以及「兩岸人民敵意關係」的情境限制了社會的更加公共化的可能。但是不論從深化問題的要求,或是尋求突破現狀的實踐策略的角度,如此偏於結構決定論的觀點實在很難滿足我們。其實我們很有必要進入社會主體日常的生活實踐中,去瞭解「公共化」的主體建構是如何可能或不可能?

7.而在日常生活中,最有可能進行一系列非國家的「自我治理技術」、「建構公眾主體」的實踐的場域,我認為就是社會運動的場域。因此從台灣的社會運動中去觀察台灣社會中「公眾」形成的機制與限制,應是最合宜的。

台長: 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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