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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8 04:46:16| 人氣3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客觀中立會死的病(二) ─還是得見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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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客觀中立會死的病》一文,俐君對於我的諸多誤會,在此一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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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俐君的留言我沒放附在這,是我覺得那樣版面會很亂,也有點不禮貌。

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article_id=10181462 ,僅放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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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偏激與擇善固執的文義爭執:

A、偏激的意義是過於極端,然而極端是否就代表有貶意,我想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地方。

極端的定義若干:
1.物體兩端的盡頭。
2.超過正常的表現、狀態。如:你個性偏激,常走極端。
3.非常。如:他個性活潑,且是個極端熱誠的人。


很有趣的,1.很中性,2.屬於你說的貶意,3.則反而可以拿來形容良善的事物。

B、擇善固執以及偏激

為何目的可以很風雅,但手段偏激就會相反的很糟?
目的可以往濫偏激也可以往風雅偏激,關鍵只在於要選擇濫的目的還是風雅的目的;
手段可以往濫偏激也可以往風雅偏激,關鍵只在於要選擇濫的手段還是風雅的手段。


我想,討論手段目的的區分以及偏激與擇善固執,是在玩文字遊戲,這可以玩很久,但終究就只是排列組合而已。

(二)關於法官是否能夠為了反對而反對,我認為:

1)法官是制度的補充,這制度可以說是三權分立,也可以說是基於規範而形成的自律法制度,一旦此自律制度失靈,便是法官補充的時刻。那麼,一但法官有錯,誰來補充?制度上的設計是上訴。

進一步再問,若然最終審法官也有錯,誰來補充此錯誤?答案是沒有,因為法必須要有安定性的考量,無限的上訴只是徒增法的不確信。唯一有可能的是,在這最終的決定中,留下一絲毫的反對,讓作為少數的反對意見能夠在法律文件中存活。那就是不同意意見書制度存在的原因。

不同意意見書制度為未來擔保了一個可能。什麼可能?社會變遷的可能,以及法律見解改變的可能。法律是一種控管的工具,絕非人類社會的真理,他並不具有終局的絕對性。我們可以看到,不知道有多少的法律見解昨是金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作出”separate but equal”的判決,認為segregation制度是合憲的,但是後來又被推翻。

2)偉大的異議者,Holmes就是個為反對而反對的人。他在每一個判決中反省其理論的正確性與合理性。反思,是哲學上很重要的功夫。這種功夫往往是以反思對象的存在必然性開展。換句話說,對於多數意見的反思,就是從徹底否定他開始檢驗。

從徹底否定開始並非就意味著要以徹底否定為結果。而是從存在必要性開始檢驗能夠較為完整的檢視多數意見的正當性。再更簡單講,就是撤徹底底的反省。只是這反省,不是由一般意義下反省的主體來反省,而是由另一個主體來幫他反省。

那沒有人幫他反省,或是反省後沒有任何問題呢?那表示這個多數決定是完美的判決,全體大法官一致通過。

技術性的法律問題我相信可能有。但是我不敢想像,與人類真理或人類社會核心價值有關的判決會有完美的判決。我不相信大法官們真有那種智慧。如果真有,那也不需要理由書了,因為理由書的目的就是在說服、證立、提供驗證──反正大法官有找到完美的智慧,我們何須要他給我們理由?

所以說,為了反對的反對並不等於故意搗蛋,而是即便被說是雞蛋裡挑骨頭也要挑上一挑。

(三)關於為反對而反對是否很不智,是否是食人唾沫以及是否是不經過思考,我認為:

在你的假設例子中,那種反對當然是很不智,因為他是食人唾沫的反對,根本是反智,因為他不經思考。

然而,否定以及批判一個觀念,不能只是舉一個配合立場看法的例子就能完畢。我想你犯了拿例外否定原則的錯誤。權利的濫用並不能夠拿來否定權利的正當性。否則這樣的方法如果容許其有理由,那麼世間一切都不可能成立。

最後,只有目的偏激,而手段不偏激,那這目的如何實現?

偏激,未必等於負面。偏激未必就是走壞的路,就一定會傷害到什麼。也有可能是冒險,也有可能走沒人敢走的路,也有可能是走沒有人想到的路,也有可能是走鮮少有人走的路。

台長: 極地牧羊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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