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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2 23:48:55 人氣(4,359) | 回應(13) | 推薦 (1)

【絕對路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禮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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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小兒伯軒車禍案之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證實車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網友EMU分享了一則2004/03/17聯合報記者秦鴻志報導的交通新聞,這則報導有助於豎立國內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不過秦先生顯然誤解了闖紅燈的定義。


◎闖紅燈的定義


本報導的第二段敘述:「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由以上文字研判,婦人係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當她踏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號誌燈是綠燈,走到一半才發現號誌燈切換成紅燈,就在她打算折回時就發生車禍而被撞擊。

行人是否闖紅燈的認定,應以行人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為基準,並非以行人遭受車輛撞擊瞬間的號誌來論斷,因而這位婦人並未闖紅燈,關於這一點記者秦鴻志的報導不正確,由此可見一般社會大眾也可能有所誤解。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 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肇事者在死無對證下,原本矢口否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直到我們出示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的照片〈如上圖照片〉,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肇事者才俯首承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根據記者秦鴻志報導:「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國內的交通界直到九十二年年底才發出「絕對路權」的聲音,因而過去數年來,小兒伯軒的車禍官司打得備極艱辛。
 
由於大有巴士公司在車禍發生七個月與一年之後,才分別找來一位該公司的卸職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一月首度出庭〉與現任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五月首度出庭〉充當證人,這兩位可疑的證人供稱伯軒闖紅燈;我方對證人的身分與證人出庭的時間均高度質疑,本案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已由高等法院檢察官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倘若司法界也逐漸認同以上「絕對路權」的觀念,今後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必會小心翼翼的減速慢行,豎立台灣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亦指日可待。我始終相信一個判例的交通安全宣導效果,遠勝交通警察取締違規千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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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讓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1902430.shtml

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


本文已同步發佈到「生活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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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國際、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路權 |

whosee
我也贊同行人的「絕對路權」。但是坦白說,世界上哪有什麼「絕對」的事情呢?細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並不表示行人在行人穿越道被車撞,都「絕對」該由車輛駕駛人負責(否則條文就不用寫那麼長了)。假如車輛駕駛人已經盡到他的責任─減速慢行,而行人穿越是非常態的,例如冒然快速衝入人行道,而造成駕駛人無法即時反應,因此發生車禍,責任歸屬就可能屬於這位冒失的行人了。
2007-07-19 08:53:21
may
請問"冒然快速衝入者" 受傷(一般巷弄),到底誰負責?
2008-02-25 13:18:58
steven
讓?
在台灣~長眼的路人有幾個,大家照規局不就得了
行人號誌都已經變紅燈了,還拖拖拉拉~

路權不是只有行人有~
2009-04-30 16:40:49
伯軒媽媽
Hi Steve:

在台北市很多馬路非常寬闊,譬如信義路寬四十公尺,敦化南路寬七十公尺,對老人與小孩而言這些路幅寬闊的行人穿越道非常不利通行的。假如車速過快未減速慢行,很容易因此撞上走到一半的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有相關規定車輛必須減速慢行,若不減速慢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需要加重刑罰二分之一的喔!  
2009-05-01 21:41:38
Target
請問如果是行人突然跑步闖紅燈被撞死,駕駛人該如何禮讓?也謝謝您爭取國賠,因為路口植栽真的會擋住雙方視線,而造成此一不幸事件!
2009-05-11 11:19:35
伯軒媽媽
冒昧請問您是柯女士的親友嗎?如果是的話,我們不妨通個電話,我工作室的電話是2704-9503,今天下午都會在工作室。
2009-05-11 11:33:41
Snake
那麼缺錢或是缺棺材本的人只要在斑馬線上闖紅燈就無敵了?絕對路權是這樣用的?
2009-07-07 14:36:44
伯軒媽媽
Snake:

請問您是說有人為了鈔票寧可不要命嗎?

受害者若有這種蓄意發生,伯軒媽媽相信只要當事人舉證明確,警方與檢察官自會詳實記載供法院參酌。

台灣今年才進入所謂的「已開發國家」,道路設施對脆弱的用路人〈行人、腳踏車族、機車族〉而言都是相對不利的,以台北市的道路而言絕大多數都是又寬又大的,行人暴露在車道的時間非常的長,因而增加行人被撞擊導致傷亡的機率。

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的規範,在於提醒機動車輛減速慢行的必要!

歡迎您提出更多問題,溝通有助於釐清所謂的絕對路權。
2009-07-08 10:59:11
tleies
我認為車子行經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時的確應減速慢行,甚至是禮讓行人。
但是對於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還是有一種很奇怪的感覺。我認為既然有號誌就應該按照規定而處理,禮讓是種美德,但是所謂的絕對路權是否會變成行人們不遵守規則穿越馬路時心中的倚仗!?

法律中總是有很多漏洞,我也贊成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更認為應該在廣闊的馬路口增設天橋或者地下道。但還是覺得人人遵守交通規則便是最好的安全守則。
故對於行人擁有絕對路權的部分,還是難以抱持著絕對贊同的心態。。。

By the way,公車司機路權的劃分及管制的辦法實在應該再繼續研討修正,至今公車肇事仍是車禍大宗,相對於行人的絕對路權,我想公車司機大多數都覺得自己是絕對路權吧!!

最後感謝伯軒媽媽的努力,謝謝您!
2009-07-25 02:38:21
Juliana
Hi tleies:

首先謝謝您認同車子行經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甚至禮讓行人。

其實「禮讓」兩字本身大有問題,依法行人原本就有行人穿越道的路權,路權兩字是一個強制的法律名詞,然而多年來卻被交通部門說成「禮讓」,反而變相淪為道德勸說而且還是駕駛的「美德」,個人認為這種詭異的現象亟需撥亂反正。

>>所謂的絕對路權是否會變成行人不遵守規則穿越馬路時心中的倚仗!?

在台灣,絕大部分的道路面積都歸車輛使用了,行人只能卑微的祈求車輛行經穿越道的時候降低車速〈譬如綠燈車輛左右轉〉,萬一挨撞的時候只是皮肉受傷,不是嚴重的致命。以台北市為例,九十七年有37位行人死亡,1766位行人受傷〈其中很多人重傷致殘〉。但願假以時日,理想的情況是人車完全分流。

>>我也贊成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更認為應該在廣闊的馬路口增設天橋或者地下道。

很高興您認同「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老年行人年老力衰反應能力退化,不是每位老人家都有能力攀爬天橋與地下道,一個國家對弱勢用路人的體恤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指標,台灣目前還相當不文明,仍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

>>不良公車司機路權的劃分及管制的辦法實在應該再繼續研討修正,至今公車肇事仍是車禍大宗。

台灣的職業駕駛普遍有業績壓力與疲勞駕駛的問題,以台北市公車業者為例,目前只有首都客運與台北客運兩家公司採用固定薪水制,其他業者包括台北市政府擁有38%股權的大都會公司,給薪辦法都是底薪加獎金制,台北市政府作莊禍害市民,確實該被口誅筆伐。

伯軒媽媽個人的力量十分微薄,縱使是駕駛,不開車的時候也是行人,交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關心,謝謝您留言回應!
2009-07-25 21:23:02
壁虎
台灣很多駕駛觀念都有問題,一定要好好的宣導行人優先的觀念!我在台中的一個小巷子過馬路時就遇過,我走在沒有紅綠燈的斑馬線上,竟然遇到一個跟我是對向的摩托車左轉要駛入跟我平行的逆向車道(很多車子轉彎的角度都很奇怪,左轉時總是先轉入逆向車道,再穿越雙黃線駛入正常的方向...)差點撞到我,他緊急剎車後,竟然大聲對我說「小姐,看~車~」只要是有頭腦的人都知道這是摩托車的錯,但是駕駛卻可以這樣裡直氣壯!我走在人行道上而他卻是要駛入逆向車道的機車耶!!!最重要的是,我在台中已經不只一次差點被轉彎車撞了,台中的車有一個習性,轉彎時”會減速”,然後”慢慢”的朝行人撞過來,”逼你讓他先走”...這表示很多駕駛都知道「小心行人」但卻沒有「行人優先」的觀念!
2009-08-10 12:25:56
伯軒媽媽
壁虎:

我小兒子最近放暑假剛從中壢回來,他說中壢的司機告訴他:「我不喜歡在台北開車,每次都要讓行人先走,中壢不必遵守。」

某位交通部的官員告訴我:「因為台北的警力比外縣市充沛啦!」台中是大縣市,警力應該還算充足才是呀。

請問你贊成「治亂世用重典」嗎?我的意思是說,你贊成法院將在行人穿越道撞行人致死傷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嗎?

台灣需要更多上述的判例來豎立行人穿越道的權威。
2009-08-10 22:44:19
shila
贊成whosee 的說法!我也贊同行人的「路權」。但是坦白說,世界上哪有什麼「絕對」的事情呢?試想,如果所有行人都仗恃著所謂絕對路權,無視於交通號誌,道路上的交通將會是何種狀況?所有路段將塞成何種狀況?亂成甚麼狀況?
我想行人與車輛雙方必須取得一個共識,方能成就一個好的交通狀況,在推行「行人絕對路權」的同時,應該也做一些但書的規範,規範行人的自律。
日前開車在北市南京東路上,該路段因捷運施工,車道右側旁圍起圍籬,左側為公車車道,本人車輛綠燈直行,確認車道前人行道上沒行人,車輛在過人行道時右側突然衝出一位行人,致使發生衝撞,行人受傷,此時,行人主張「絕對路權」,對於我方公平嗎?為閃避此行人,本人車輛緊急往左偏離,所幸當時左邊公車道上沒車輛直行,否則將造成多大的事故?這又公平嗎?
單單推廣所謂「行人絕對路權」,實在有些主觀,應做更詳盡的規範,或許會更加完備。
每個人都有機會當行人,可以爭取行人的權益,當然「絕對」贊成,感謝您的辛苦!
2009-12-03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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