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 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肇事者在死無對證下,原本矢口否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直到我們出示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的照片〈如上圖照片〉,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肇事者才俯首承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根據記者秦鴻志報導:「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國內的交通界直到九十二年年底才發出「絕對路權」的聲音,因而過去數年來,小兒伯軒的車禍官司打得備極艱辛。
由於大有巴士公司在車禍發生七個月與一年之後,才分別找來一位該公司的卸職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一月首度出庭〉與現任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五月首度出庭〉充當證人,這兩位可疑的證人供稱伯軒闖紅燈;我方對證人的身分與證人出庭的時間均高度質疑,本案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已由高等法院檢察官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倘若司法界也逐漸認同以上「絕對路權」的觀念,今後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必會小心翼翼的減速慢行,豎立台灣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亦指日可待。我始終相信一個判例的交通安全宣導效果,遠勝交通警察取締違規千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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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讓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1902430.shtml 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