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亭崴的車禍案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宣判了。承審法官根據目擊證人的證詞判決十二歲的范亭崴「闖紅燈」,但是判決書明確的宣示 --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
肇事的柯女士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車速五十公里撞擊范亭崴致死,柯女士較范亭崴需負較大的肇事責任,因而被科處徒刑十個月。
「綠燈通行,紅燈停止」這個交通觀念太粗糙,它誤導了非常多的用路人!
世界各國的交通號誌普遍是為機動車輛設計的,如果您曾經注意四個方向的號誌燈同時亮紅燈的全紅時段,就明白此言不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31條」第二段文字將全紅設定的原理說得很清楚,全紅秒數係以《路口的寬度》除以《機動車輛的速限》所得的商。
換言之,汽機車在綠燈末段進入車道,仍有充裕的時間離開路口;然而行人如果在綠燈末段進入行人穿越道就必須自求多福,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因此明文規定汽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慢行,以免撞擊才走到半途的行人。北市仁愛國中校門口的安和路長達五十六公尺,范亭崴就是在行人穿越道走了將近二十公尺後才受到致命的撞擊。
九十七年台北市有1800位行人受傷送醫,其中將近800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挨撞,車禍三十日內死亡的行人有37位佔車禍總死亡人數的34%,根據交通大隊的傷亡統計,判斷力較薄弱的學童與行動遲緩的老人家佔北市行人傷亡的大多數。
台灣行人的路權才萌芽不久,道路設施與駕駛的慣性對行人依然十分不友善。父母必須從小教導孩子,如果不是號誌燈亮起的第一時間穿越行人穿越道,必須預先估算道路的長度以及通行的時間,再看清楚左右都沒有來車才能小心的過馬路。萬一中途遭逢號誌燈切換,也務必教導孩子在中央分隔島靠邊停等,最大的忌諱就是一發現號誌燈切換立刻奔跑,這樣會讓疾馳而來的車輛更無法預測而導致傷亡。
范亭崴因為分隔島上的路樹遮住了號誌燈而誤判路況,遭受撞擊前或許發現號誌燈切換了,開始小跑步;然而致死的關鍵因素是柯女士的撞擊速度高達五十公里以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若車輛撞擊速度三十公里以下行人絕大部分僅會受傷,有5%機率可能死亡;然而撞擊速度五十公里以上,行人難以僥倖活命。
動能的公式是1/2質量乘以速度的平方,因此車速五十公里所產生的動能是三十公里的二‧七倍,煞停反應距離〈反應距離+煞車距離〉更高達二十八公尺,換言之,車速五十公里駕駛必需在二十八公尺之前覺察行人的存在,否則難以避免車禍。
路口的障礙不勝枚舉,身為另一位車禍痛失愛子的母親,誠摯的呼籲愛開快車的朋友,最晚在行人穿越道五十公尺之前減速慢行至三十公里,才能即時應變路口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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