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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2 23:48:55| 人氣76,849| 回應46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絕對路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禮讓 ?!淺談行人闖紅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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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小兒伯軒車禍案之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證實車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網友EMU分享了一則2004/03/17聯合報記者秦鴻志報導的交通新聞,這則報導有助於豎立國內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不過秦先生顯然誤解了闖紅燈的定義。


◎闖紅燈的定義


本報導的第二段敘述:「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由以上文字研判,婦人係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當她踏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號誌燈是綠燈,走到一半才發現號誌燈切換成紅燈,就在她打算折回時就發生車禍而被撞擊。

行人是否闖紅燈的認定,應以行人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為基準,並非以行人遭受車輛撞擊瞬間的號誌來論斷,因而這位婦人並未闖紅燈,關於這一點記者秦鴻志的報導不正確,由此可見一般社會大眾也可能有所誤解。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 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肇事者在死無對證下,原本矢口否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直到我們出示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的照片〈如上圖照片〉,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肇事者才俯首承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根據記者秦鴻志報導:「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國內的交通界直到九十二年年底才發出「行人絕對路權」的聲音,因而過去數年來,小兒伯軒的車禍官司打得備極艱辛。
 
由於大有巴士公司在車禍發生七個月與一年之後,才分別找來一位該公司的卸職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一月首度出庭〉與現任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五月首度出庭〉充當證人,這兩位可疑的證人供稱伯軒闖紅燈;我方對證人的身分與證人出庭的時間均高度質疑,本案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已由高等法院檢察官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倘若司法界也逐漸認同以上「絕對路權」的觀念,今後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必會小心翼翼的減速慢行,豎立台灣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亦指日可待。

我始終相信一個判例的交通安全宣導效果,遠勝交通警察取締違規千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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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讓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1902430.shtml

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


本文已同步發佈到「生活點滴」

台長: 周利妠(伯軒媽媽)

顯示全部46則回應

Snake
那麼缺錢或是缺棺材本的人只要在斑馬線上闖紅燈就無敵了?絕對路權是這樣用的?
2009-07-07 14:36:44
伯軒媽媽
Snake:

請問您是說有人為了鈔票寧可不要命嗎?

受害者若有這種蓄意發生,伯軒媽媽相信只要當事人舉證明確,警方與檢察官自會詳實記載供法院參酌。

台灣今年才進入所謂的「已開發國家」,道路設施對脆弱的用路人〈行人、腳踏車族、機車族〉而言都是相對不利的,以台北市的道路而言絕大多數都是又寬又大的,行人暴露在車道的時間非常的長,因而增加行人被撞擊導致傷亡的機率。

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的規範,在於提醒機動車輛減速慢行的必要!

歡迎您提出更多問題,溝通有助於釐清所謂的絕對路權。
2009-07-08 10:59:11
tleies
我認為車子行經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時的確應減速慢行,甚至是禮讓行人。
但是對於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還是有一種很奇怪的感覺。我認為既然有號誌就應該按照規定而處理,禮讓是種美德,但是所謂的絕對路權是否會變成行人們不遵守規則穿越馬路時心中的倚仗!?

法律中總是有很多漏洞,我也贊成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更認為應該在廣闊的馬路口增設天橋或者地下道。但還是覺得人人遵守交通規則便是最好的安全守則。
故對於行人擁有絕對路權的部分,還是難以抱持著絕對贊同的心態。。。

By the way,公車司機路權的劃分及管制的辦法實在應該再繼續研討修正,至今公車肇事仍是車禍大宗,相對於行人的絕對路權,我想公車司機大多數都覺得自己是絕對路權吧!!

最後感謝伯軒媽媽的努力,謝謝您!
2009-07-25 02:38:21
Juliana
Hi tleies:

首先謝謝您認同車子行經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甚至禮讓行人。

其實「禮讓」兩字本身大有問題,依法行人原本就有行人穿越道的路權,路權兩字是一個強制的法律名詞,然而多年來卻被交通部門說成「禮讓」,反而變相淪為道德勸說而且還是駕駛的「美德」,個人認為這種詭異的現象亟需撥亂反正。

>>所謂的絕對路權是否會變成行人不遵守規則穿越馬路時心中的倚仗!?

在台灣,絕大部分的道路面積都歸車輛使用了,行人只能卑微的祈求車輛行經穿越道的時候降低車速〈譬如綠燈車輛左右轉〉,萬一挨撞的時候只是皮肉受傷,不是嚴重的致命。以台北市為例,九十七年有37位行人死亡,1766位行人受傷〈其中很多人重傷致殘〉。但願假以時日,理想的情況是人車完全分流。

>>我也贊成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更認為應該在廣闊的馬路口增設天橋或者地下道。

很高興您認同「學校附近等人潮流量大的地方限速往下修正」。老年行人年老力衰反應能力退化,不是每位老人家都有能力攀爬天橋與地下道,一個國家對弱勢用路人的體恤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指標,台灣目前還相當不文明,仍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

>>不良公車司機路權的劃分及管制的辦法實在應該再繼續研討修正,至今公車肇事仍是車禍大宗。

台灣的職業駕駛普遍有業績壓力與疲勞駕駛的問題,以台北市公車業者為例,目前只有首都客運與台北客運兩家公司採用固定薪水制,其他業者包括台北市政府擁有38%股權的大都會公司,給薪辦法都是底薪加獎金制,台北市政府作莊禍害市民,確實該被口誅筆伐。

伯軒媽媽個人的力量十分微薄,縱使是駕駛,不開車的時候也是行人,交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關心,謝謝您留言回應!
2009-07-25 21:23:02
壁虎
台灣很多駕駛觀念都有問題,一定要好好的宣導行人優先的觀念!我在台中的一個小巷子過馬路時就遇過,我走在沒有紅綠燈的斑馬線上,竟然遇到一個跟我是對向的摩托車左轉要駛入跟我平行的逆向車道(很多車子轉彎的角度都很奇怪,左轉時總是先轉入逆向車道,再穿越雙黃線駛入正常的方向...)差點撞到我,他緊急剎車後,竟然大聲對我說「小姐,看~車~」只要是有頭腦的人都知道這是摩托車的錯,但是駕駛卻可以這樣裡直氣壯!我走在人行道上而他卻是要駛入逆向車道的機車耶!!!最重要的是,我在台中已經不只一次差點被轉彎車撞了,台中的車有一個習性,轉彎時”會減速”,然後”慢慢”的朝行人撞過來,”逼你讓他先走”...這表示很多駕駛都知道「小心行人」但卻沒有「行人優先」的觀念!
2009-08-10 12:25:56
伯軒媽媽
壁虎:

我小兒子最近放暑假剛從中壢回來,他說中壢的司機告訴他:「我不喜歡在台北開車,每次都要讓行人先走,中壢不必遵守。」

某位交通部的官員告訴我:「因為台北的警力比外縣市充沛啦!」台中是大縣市,警力應該還算充足才是呀。

請問你贊成「治亂世用重典」嗎?我的意思是說,你贊成法院將在行人穿越道撞行人致死傷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嗎?

台灣需要更多上述的判例來豎立行人穿越道的權威。
2009-08-10 22:44:19
shila
贊成whosee 的說法!我也贊同行人的「路權」。但是坦白說,世界上哪有什麼「絕對」的事情呢?試想,如果所有行人都仗恃著所謂絕對路權,無視於交通號誌,道路上的交通將會是何種狀況?所有路段將塞成何種狀況?亂成甚麼狀況?
我想行人與車輛雙方必須取得一個共識,方能成就一個好的交通狀況,在推行「行人絕對路權」的同時,應該也做一些但書的規範,規範行人的自律。
日前開車在北市南京東路上,該路段因捷運施工,車道右側旁圍起圍籬,左側為公車車道,本人車輛綠燈直行,確認車道前人行道上沒行人,車輛在過人行道時右側突然衝出一位行人,致使發生衝撞,行人受傷,此時,行人主張「絕對路權」,對於我方公平嗎?為閃避此行人,本人車輛緊急往左偏離,所幸當時左邊公車道上沒車輛直行,否則將造成多大的事故?這又公平嗎?
單單推廣所謂「行人絕對路權」,實在有些主觀,應做更詳盡的規範,或許會更加完備。
每個人都有機會當行人,可以爭取行人的權益,當然「絕對」贊成,感謝您的辛苦!
2009-12-03 10:50:25
Juliana
親愛的 Shila:

謝謝您與我分享您日前發生的車禍事故。

去年我請教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國家標準的道路施工規範,北市捷運施工路段的交通維持計畫做得非常粗糙,因此肇事率偏高。

捷運施工圍籬裡面比較常見的問題是堆滿機具、停放車輛、挖土機、流動廁所等,或是圍籬外面覆蓋市政府的廣告;這些障礙物嚴重的障礙駕駛的視野,也讓行人失去警戒心,用路人會因為看不到危機而以為危機不存在!

南京東路是一條寬闊的大馬路,大約十至十二車道〈或更多〉,行人如果在號誌燈末段通行危險性不小。根據您的敘述,行人係從右側圍籬旁的人行道出現,我想冒昧請問您,肇事地點圍籬的通透性是否良好?圍籬內外是否有障礙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您可以提出國賠!

北市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曾經以公函回覆我,承諾施工路段行人穿越道前後三十公尺會保持良好通透性,您是否注意過肇事地點視野的問題?

此外,依法施工路段的行車速限係三十公里,這個速限其實形同虛設,因為市政府多年來既未宣導亦未取締違規超速,然而一旦發生車禍,駕駛才會錯愕的發現就算車速僅有三十一公里也會被判定超速。

人命珍貴,比較好的道路設施可以減少用路人的傷亡,用路人應共同監督怠惰的政府提供更安全的道路設施,與更負責的安全教育。
2009-12-04 15:37:50
shila
是否國賠已經是事後的處理,重點應該是如何減少事故的發生。
交通號誌的確有其必要性,試想,假若人車雙方都可以遵守交通號誌的指示行進,不是可以減少許多事故的發生?就以我的事故狀況,假若刑人不闖紅燈,而且還是突然衝出,就不會發生擦撞。我還因此被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八十萬的賠償,這就是許多刑人的心態,或許大多數人不是如此,但是一個模稜兩可的規定,造成許多困擾!
在國外,行人路權受到尊重,他們在過馬路之前會先按交通標誌的鈕,此時號誌會盡快變成行人通行的燈號,行人再通行,人車雙方還是要遵守號誌的指示!

假若道路過寬,行人尚未通過就變換燈號,這個問題就是號誌設計的問題,號誌變化的時間應該考量路寬,行人通行所需時間,只要設計得當,就比較不會發生類似狀況,但是到頭來人車雙方還是要遵守號誌,有一個標準在,就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2009-12-10 18:29:03
Juliana
親愛的Shila:

台灣駕駛養成教育過程似乎未曾被教育過一個重要的事實 ─ 交通號誌是為機動車輛設計的,黃燈三秒加上紅燈三秒,這六秒鐘是以路口的寬度除以行車速限秒數所得的商,換言之車輛在號誌燈末段進入路口,還有充裕的時間離開路口,然而行人若在號誌燈末段進入路口就必須自求多福,因此行人才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

車禍最常發生在號誌燈轉換之際,駕駛經過寬闊的路口必須心存警惕,行人穿越道上極可能還有走到半路上未通行完畢的行人。

您車禍案的被害人既然要求八十萬的賠償,他的傷勢似乎不太輕,您肇事的車速恐怕也遠遠超過三十公里,不知我的推斷是否接近事實?
2009-12-10 23:07:50
Cosmed
shila:我支持你的説法,如果行人有絕對路權,那麼交通號誌就只有參考用囉?
2009-12-11 09:46:06
Juliana
「綠燈通行,紅燈停止」這個交通觀念太粗糙,它確實誤導了非常多的用路人!

行人絕對路權真正的目的,在於提醒駕駛經過行人穿越道養成減速慢行的習慣,如果駕駛確實減速慢行了,遇到突發狀況至少來得及煞停,或者減少傷亡的程度。
2009-12-11 10:13:02
shila
親愛的Juliana:
您的推測錯了,對方傷勢就醫院診斷是:前額血腫,輕微腦震盪,身體多處擦、挫傷,我的車速只有40,對方闖紅燈突然衝出來,根本來不及禮讓、來不及煞車,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對方就是緊咬住過失傷害來勒索的!
我完全贊成「行人絕對路權真正的目的,在於提醒駕駛經過行人穿越道養成減速慢行的習慣」但只是說了一半,行人應該也要尊重交通號誌,人、車都尊重彼此的路權,這樣才有可能有完全安全的交通!
2009-12-23 17:54:03
shila
走在道路上,常常看見許多行人,明明已經要變黃燈了,明知來不及過馬路,卻要硬衝,真為他們捏一把冷汗,行人是否應該也要有這方面的認知,雙方都懂得禮讓,才能有好的交通環境,畢竟身體是自己的,也要知道如何對自己才是安全的。
很感謝也很認同爭取「行人絕對路權」,但是不完整的觀念,恐會造成更多的危險與傷害。
2009-12-23 18:14:11
Juliana
親愛的Shila:

前幾天我再度造訪南京東路施工路段,發現南京東路施工路段沿線的圍籬,被市政府的各式各樣的廣告帆布貼得滿滿的,極端誇張,冒昧請問您車輛肇事地點在哪裡?是否有上述問題?

我發現南京東路橫交道路伊通街、龍江路與遼寧街口等路口駕駛的視野都不良,駕駛的障礙就是行人的危機!

昨天晚上我已將自由時報12/14的報導「捷運施工交維乏專業 危路四伏」貼出來,請指教!
2009-12-24 17:02:47
betty
那如果是行人也沒注意交通號誌,專心看正前上方的東西,車子與擦撞到,那也是駕駛人該負責的嗎??行人沒責任嗎??
2010-04-21 23:12:17
伯軒媽媽
Hi betty!

請問您是肇事的駕駛嗎? 受害的行人只是被擦撞到,傷勢不太嚴重,已經和解了嗎?
2010-04-22 11:57:50
fan
請教伯軒媽媽 :)

我家妹妹在斑馬線上 行人號誌快變綠燈的時候先行跑步想過馬路 結果被一台超速60的車子從遠處飆過來搶黃燈撞到,同時行人號誌也已經變綠燈,左小腿內兩根骨頭全斷目前手術後出院修養中,因此計算無法工作損失+醫藥費+精神賠償合計十五萬元,原本認為對方保險公司可全額理賠,但最後保險公司僅核定七萬,對方也認為其他差額因為我家小妹是闖紅燈所以不打算賠償,請問這樣子的說法是否有問題呢?如果移送肇事鑑定委員會是否較有利,附上警方的初步判定資料表
2010-06-22 21:26:03
fan
補充:因為小腿斷掉需要兩次手術,扣掉健保的自費合計約一萬七,住院二次各需5天左右,無法工作損失三個月合計七萬二,雜支三千,看護費就不算了,精神賠償也打折算~扣掉幫他們修車費用這樣。

行人部分:
一、行人不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第78條第1項第01款)(依監視錄影畫面)

肇事車輛:
一、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第44條第2項)(依監視錄影畫面)
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三、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四、涉嫌超速駕駛。(限速50公里/時,自稱時速60出有超過50公里/時)
五、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第25條第1項第03款)

備註:行人過馬路的綠燈時間為18秒為二線道支線,主幹道綠燈時間長達48秒有六線道(監視錄影顯示搶黃燈)
2010-06-22 21:38:11
fan
後來對方理虧願意提高賠償了
已順利解決 :D
2010-06-27 03:56:25
Juliana
Dear fan:

我最近幾天在臉書貼文忙昏頭,非常抱歉這麼晚才回應你的貼文,我始終惦記著我還欠部落格網友一篇回應文!今天知道府上小妹車禍順利調解成功真替你感到無比的欣慰!!!

肇事車車速六十公里, 你家小妹只被撞斷小腿, 真是非常幸運(請千萬不要誤會我說風涼話),因為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資料顯示撞擊車速五十公里以上,行人很難存活,你家小妹非常幸運!

肇事者願意坦承車速六十公里,算來十分誠實值得嘉獎, 絕大部分的肇事者傾向說謊低報肇事車車速, 我兒子伯軒車禍案的大有巴士甚至掉包行車記速器,我氣不過和大有巴士打了十年官司。

我大膽推測你家小妹肇事者反應相當機伶(年輕人?),肇事車的剎車系統也算優異(至少是 ABS或電磁剎車)因此非常冒昧想請教,是否可能提供肇事影片與肇事車輛之車種與重量等資料?

你家小妹的車禍案是一個值得研究與報導的個案。
2010-06-27 15:35:48
行人無敵
那新聞報導的有人高速公路上面任意穿越是否也是無敵?

是否法官也是要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行人最大

台灣人就是因為自己守法觀念不佳才會一直都是開發中國家(沒水準)

亂世應用重典

雙方都應有強制規範,

行人未走班馬線,穿越道,任意闖越,守法但肇事的駕駛不用負責任,但是行人或其家屬,應負罰金,刑責,且必須賠償守法的駕駛一切損失

但相反過來,若是駕駛違規肇事應再比照現行法令,提高二分之一到二倍的民事刑事責任

人民自己沒有守法觀念,就讓國家來幫你

新加坡的嚴刑,有誰敢亂丟垃圾亂吐口香糖?
2011-06-27 10:25:16
行人最大?
美國法律是法'理'情,臺灣是情'理'法,所以在美國是遵守交通規則的權利優先於闖紅燈不守教通規則的,被撞死的還要賠償給遵守交通規則的人!
2011-07-01 15:38:15
albert
每次看到有人起來爭取行人路權,就總會有另一種聲音要求"平權",說行人也要乖乖遵守紅綠燈,或說綠燈右轉的車如果一直讓行人過不去等等"平衡"的言論,真是令人感到無奈,因為台灣的現況是:行人的路權遠遠地小於汽機車,例如我們連綠燈起步都還要左顧右盼看有沒有闖紅燈的,甚至有時候在一些路口可能紅燈已經亮起3秒鐘之後都還有車子硬是闖過去,綠燈要走的行人根本無法起步.在我看來台灣的行人算是很守規矩了,在美國這裡到處是行人闖紅燈,有時連車子都要避讓三分呢!台灣的行人真的是憋太久了,難怪大家都要騎乘機車了.交通執法一個世界共通的標準就是要從 "有可能別人傷害" 最大者的項目開始執法起,而不是找"容易抓的人"開刀.大概10年前台北市曾經有一段時間拼命抓jaywalking,真的令人相當無奈,明明汽機車到今天為止違規的數量還是很高,行人的路權也還沒被全面的保障之下就先拿行人開刀就真的是本末倒置.就像抓騎機車不戴安全帽卻不抓闖紅燈一樣的道理,明明是闖紅燈對別人可能造成的傷害遠大於自己沒戴安全帽,卻反過來先要求戴安全帽而不是遵守紅綠燈.
2011-09-21 06:27:06
(悄悄話)
2011-09-22 01:15:49
(悄悄話)
2011-09-22 01:16:50
(悄悄話)
2011-11-12 08:40:13
nobu
「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這就表示法律也是規定行人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絕非仗著"絕對路權"思維橫行。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關鍵在於確定行人並無闖紅燈,並非無論行人是否闖紅燈都是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103條有明文,惟行人如果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已經是紅燈,亦難謂無過失。事故發生並非傷害最重者一定無過失。本人數年前騎機車就遇過一名闖紅燈行人,距離約50公尺就看見他就站在路邊講電話,當時有警覺開始減速,快要接近行人穿越道時,他老兄竟突然穿越(一邊講手機),我緊急煞車,因為是碟煞,反而是我翻車,他沒事,但我卻因此受到擦傷。當然,車速不可能快,否則以車速大於30+緊急碟煞,後果可自行想像。試問,萬一真的撞上他,難道對方就無過失,我絕對要負全責? 行人闖紅燈就是不對,如果係肇因號誌設計不良,不在此限。談絕對路權的同時,也要有絕對責任義務,也就是無論是人或車,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對於那種視紅綠燈如無物的違規人,被撞死是開車的最倒楣!當然,或許會說,「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就是 "均應暫停"就沒事...如果真要如此,以後只要見行人穿越道邊有行人,也別管現在是紅燈綠燈,反正就是暫停,行人最大,是嗎? 倘是如此,乾脆廢了第134條吧。
2012-01-11 02:56:02
nobu
看不懂何謂 "在美國這裡到處是行人闖紅燈,有時連車子都要避讓三分呢!台灣的行人真的是憋太久了"...
意思是行人闖紅燈是理所當然嗎??!! 台灣人比美國人還守法許多不是很好? 難道要宣導大家學學美國到處是行人闖紅燈嗎??!!
2012-01-11 03:12:57
neil11834
行人突然衝出來還是汽車駕駛的錯.
就是說要減速到可以突然停下來的速度.
總之開過路口時看一看聽一聽就這樣.
2012-09-07 08:46:11
(悄悄話)
2014-04-09 23:08:42
(悄悄話)
2014-04-09 23:09:24
周利妠(伯軒媽媽)
知道令尊意外喪生令人十分感傷,如果您希望獲得比較高的賠償,請找一位您比較投緣的律師協助您打官司,也請注意若官司拖太久對家屬十分煎熬。願您與家人都早日釋懷!
2014-04-11 17:41:02
(悄悄話)
2014-04-13 03:48:56
(悄悄話)
2014-05-28 20:47:38
(悄悄話)
2014-05-29 08:48:16
Andy
我無法認同斑馬線「行人擁有100%路權」的觀念,就如同民主國家也不能實行100%民主,必須要有法治規範一樣。以我本身騎機車的經驗,就遇過行人在紅燈時突然從路旁衝出來,此時就算行車速度再慢,也有無法及時煞車的可能。而且就算及時煞車,後方的車輛有沒有追撞的可能?倒楣的人是誰?如果行人也遵守號誌,這些危險不就都沒有了?
2015-02-14 22:06:35
Andy
以這短片為例,請問這是誰的錯?如果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都無法及時煞車,你去處罰這位撞人的駕駛有何意義?我不知道這位被撞的行人最後結果如何,但我個人覺得他完全不值得同情。並非所有斑馬線附近都一定視線良好,也可能因為其他行駛中車輛的阻礙,導致視線不良,此時若再遇到不遵守號誌的穿越行人,就會造成危險。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x-9WJ6KE7o
2015-02-14 22:16:45
春藥
很讚的分享~~~
2020-02-23 12:48:12
F16
斑馬線上行人無敵?這樣何必設置行號誌,行人正常穿越斑馬線,未有闖紅燈、無故停留、玩耍等舉止,如仍不幸被撞到,駕駛人須負全責;反之,行人未按規定而出車禍,則須負擔部分肇責,路權是相對的概念,所以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法律保護行人在行人穿越道的安全,但這是相對性的,行人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還是不能闖紅燈,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即使行人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很多民眾認為「行人最大」、「高興怎麼走就怎麼走」,但依交通安全規則,行人穿越道路,在路口一百公尺內,必須使用行人穿越設施如斑馬線、地下道、天橋等;道路中央畫設雙黃線、分隔島,綠帶或快車道都不能穿越。
2023-02-04 03: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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