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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10:06:00| 人氣4,5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柳鄉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比例已達八成,請儘速加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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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請參考該網路:www.udd.taipei.gov.tw

柳鄉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比例已達80%,未簽署之里民請儘速加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都市更新是改造社區環境,解除住的煩惱。及敬請年青朋友趕快來暸解都市更新好處,而後再參加都市更新推動成員。早日實現我們美麗壯觀的柳鄉里並提高生活品質。
你我熟悉的柳鄉里環境現狀~;
【1】、房屋老舊低矮不堪使用,所有權人對其亦不理會、不整理,形成社會治安死角、自行加蓋房屋由原本的平房變成三或四樓公寓,造成周邊居民居住安全隱憂、既有建物向外擴建,占用防火巷以及通行巷道,造成隱私及消防安全問題..等,以上種種因素,導致里內年輕人口如經濟能力可負擔時大量外移。
【2】、空屋出租予不明人士,作倉庫或資源回收廠使用,造成里內環境髒亂不堪,出入份子複雜,且對區內居住年長或年幼的居民形成安全隱憂。
【3】、里內除了倉庫或資源回收廠外,因鄰近夜市,居民或夜市攤商多以本里作為根據地,造成本區不僅為拾荒者天堂,更是老鼠、蟑螂、蚊蠅孳生地,嚴重影響環境衛生。
【4】、老舊公寓無電梯設備,造成居住里內且行動不便的老鄰居,如同囚禁在”自家牢獄”之中,令人何等心痛。 各位鄉親,這裡是你我成長的源頭,已培育出無數優秀人才,如今卻淪落為萬華區最破敗、髒亂的社區之一,這是大家所樂見的結果嗎?趕快 找回過去的老鄰居,讓我們共同為社區的更新改建,盡一份心力吧! 透過更新改建,我們可以讓自有房地增值且有效利用、社區環境改變、環境治安提升,同時讓政府為我們柳鄉的鄉親里民權益把關,再讓我們替自身爭取共同利益,何樂而不為?敬請大家努力共同達成願望。
柳鄉里都市更新!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都市更新40年才有ㄧ次希望,大家珍惜!我們柳鄉里都市更新地目是【住4】每坪只能准建3坪,為都市更新政府獎勵獲准3.26坪,另加【台北好好看】政策訂定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送件市府都市更新處為政策性的【台北好好看】准獎勵﹝15%﹞即為0.33+3.26等於3.59坪是對柳鄉里民眾鄉親 一項利多!請鄉親算算看,不要聽謠傳及路邊消息,有疑問,請至里辦公室洽詢。
柳鄉里都市更新優惠辦法簡介 :
一、必要土地5000平方公尺以上 。
二、必要百分80%以上人同意。
三、必要於97年8月31日以前送至市府報備。
【每一坪土地乘3.59是都市更新優惠辦法】
建物選配條件模擬:
※規劃方式如地上14層,地下4層※
一、不辦理更新、持有土地每坪:分回2.56產權坪【獎勵12%】
二、辦理更新、持有土地每坪:分回3.26產權坪【獎勵40%】
三、2010年台北好好看、持有土地每坪:分回3.59產權坪【獎勵55%】
※規劃方式:如地上18層,地下4層※
四、不辦理更新、持有土地每坪:分回2.19產權坪【獎勵12%】
五、辦理更新、持有土地每坪:分回2.83產權坪【獎勵40%】
六、2010年台北好好看獎勵、持有土地每坪:分回3.13產權坪【獎勵55%】敬請本里里民大家團結一致,對建築達人者勇於為地方服務,替鄉親爭取更好的權益。
都市更新三份同意書之意義
一般執行都市更新過程中,共計需要簽署三張同意書,分別為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選配同意書),而三張同意書的作用如下:
1. 事業概要同意書:表達希望以都市更新辦理重建、確認都市更新範圍。
2. 事業計畫同意書:同意都市更新計畫書圖所規劃之建築平面圖及相關規劃數據。
3. 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選配同意書):確認期更新後價值於更新後建築物選配之位置及樓層,同時是否需要找補金額。
因此依一般程序而言,事業計畫之簽署同意書時,便需要特別注意建築平面圖及相關數據是否合理及符合當初承諾之項目。
貳、 本次計畫案需提前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之緣由
本次計畫基於為各所有權人爭取最大之利益,擬申請『2010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案,爭取都市更新以外之容積獎勵(約10%~15%),故在此前提下,要求住戶簽署同意書至80%,對於向政府爭取之規劃團隊才有其名分,而同時未來欲引進之實施者也才能確認地方有重建意願,進而將資金投入。
若各鄰里中有住戶認為此種爭取獎勵之方式對住戶之權利有所影響,而不同意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基於各住戶之土地及建物係其一生努力之心血,規劃團隊無權強迫接受,唯此同時至戶若仍要執行更新重建之工作,則勢必要縮減容積獎勵額度,換言之可分配之產權坪數將相對減少一定比例(相關數據如下表所示)。
參、 分配數據假設前提說明
一、 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蒐集事業計畫同意書比例達80%以上之區域,一坪土地可分回3.59坪產權坪之條件方可成立。
二、 區域需為完整街廓(即建地四面均臨計畫道路)或區域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
三、 該區域需為符合都市更新要件之地區。
四、 分配比例係假設興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未來平均售價達每坪四十六萬五千元,而其建築成本為每坪十三萬五千元時,每坪土地可分得3.59坪產權坪,如未來售價或造價因市場狀況而有所變動時,將按調整狀況重新計算分配坪數。
五、 未來申請之獎勵值如有較下表所列之數據增加時,按比例額外分配面積,若有較下表所列之數據減少時,按比例酌減分配面積,惟因建商投資公益設施而獲得之獎勵值不屬額外分配之列(例如興建老人活動場所、地區圖書館…等公益設施或開闢計畫道路等,將另行製表列出)。
都市更新法令查尋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友善列印
財政部96年4月11日台財產管字第0960011017號令訂定
一、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辦事處、分處。
三、本處理原則所規範處理方式之適用標的為國有土地暨其國有地上物,及非國有土地上之國有地上物。
四、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辦更新:指都市土地經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劃定為應實施更新地區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更新,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所實施之都市更新。
(二)大面積國有土地:指在更新單元範圍內,面積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合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以下同)。
(三)中面積國有土地:指在更新單元範圍內,面積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面積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未達二分之一,且合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國有土地。
(四)小面積國有土地:指在更新單元範圍內,面積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未達二分之一,且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國有土地。
五、國有土地以同意依更新條例規定劃入更新地區(單元)為原則。
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劃定更新地區(單元)、擬具、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擬定、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先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管理機關並應明確表達國有土地有效運用之意見。
六、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七、更新地區(單元)範圍內如有其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由各該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儘速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其確有公用需要者,得由各該管理機關以公用財產逕依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於計算第四點規定之大、中、小面積時,就該等維持公用之土地面積不予計算。
八、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以下列方式處理為原則:
一)大面積國有土地為配合公辦更新(參與權利變換,協議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空地)、標售、讓售、領取現金補償或權利金。
二)中面積國有土地為標售、讓售、領取現金補償或權利金。 (三)小面積國有土地為讓售、標售、領取現金補償或權利金。
國有土地依前項處理前,應由執行機關以個案之國有土地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等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選擇最適切之處理方式。為辦理評估作業,主辦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九、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機關於獲知劃入更新單元後,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或函詢其公辦更新意願。但本處理原則訂定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送主管機關審議者,不在此限。
(二)都市更新計畫採公辦更新者,大面積國有土地應依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參與權利變換,協議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空地。
(三)參與權利變換時,應分配之土地或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依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取現金補償。
(四)執行機關自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採公辦更新方式辦理更新函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占用人申請承租案;原已受理之申租案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十、大面積國有土地不以公辦更新方式處理時,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標售:
1、執行機關於辦理標售前至少應公告三個月。
2、執行機關於辦理標售時,倘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核定者,應於公告標售備註加註得標者須參與都市更新。其未標脫者,實施者得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後出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以下同),並預繳承購保證金,承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同意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估定之售價辦理繳價承購,未依規定期限繳價者,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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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者依前目規定出具切結書並預繳承購保證金時,執行機關得暫緩標售。
4、承購保證金之計算,按執行機關預(查)估之國有土地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二)讓售: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執行機關得依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已依前款規定出具切結書並預繳承購保證金之實施者,未於規定期限繳價承購者,沒收保證金。
(三)不參與分配,領取更新前現金補償。
(四)參與分配,領取更新後應有權利價值之權利金。
(五)國有土地上已訂有國有基(房)地租約,符合讓售規定者,應於辦理標售前,通知承租人限期於一個月內申購,執行機關公告列標後即不予受理申購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讓售。
(六)執行機關自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公辦更新函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占用人申請承租案;原已受理之申租案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十一、中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執行機關於獲知劃入更新單元後,比照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後,不再受理占用人申請承租案;原已受理之申租案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十二、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讓售:
1、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後,實施者得出具切結書,並預繳承購保證金,承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同意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估定之售價辦理繳價承購,未依規定期限繳價者,沒收保證金。
2、承購保證金之計算,按執行機關預(查)估之國有土地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執行機關得依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二)標售:
1、實施者未出具切結書或不預繳承購保證金,執行機關即辦理標售,倘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已核定者,並應於公告標售備註加註得標者須參與都市更新。
2、實施者雖出具切結書及預繳承購保證金,但屆時未繳價承購國有土地,即沒收保證金並辦理標售。
(三)不參與分配,領取更新前現金補償。
(四)參與分配,領取更新後應有權利價值之權利金。
(五)國有土地上已訂有國有基(房)地租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已受理之申購案,處理至結案。實施者未出具切結書者,或已出具切結書,但未繳價承購者,應於辦理標售前,通知承租人限期於一個月內申購,執行機關公告列標後即不予受理申購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讓售。
(六)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後,不再受理占用人申請承租案;原已受理之申租案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十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及第三人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之讓售案競合時,應依下列順序處理之;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讓售。
(一)事業計畫已規範國有房地之處理方式時,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購案。
(三)畸零地申購案。
(四)實施者申購案(事業計畫未規範國有房地之處理方式時)。
(五)租用房地申購案。
(六)共有人申購國有房地持分案。
十四、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十五、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另定之。
十六、本處理原則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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