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法令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27258265 邵股長、林先生
若有都市計畫個案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27258265~27258271、27258287~27258289
若有都市設計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27258277~27258286
若有都市更新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更新處更新事業科 23215696轉2950~2959
若有建築管理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管理科 27208889轉8366~8371
臺北市政府
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府都規字第09730020100號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9000號函補充
臺北市政府
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
壹、辦理緣起與目的:
臺北市在人口成長趨緩、可開發土地日漸減少之際,為形塑城市新的風貌與契機,有賴於都市的更新與再生,因此促進都市再生為本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法令與都市更新規章為鼓勵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公益設施,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惟施行成效並不顯著。借鏡國外案例,日本是公認推動更新事業具有相當績效之國家,其為促進更新,施行多項措施,如東京於2002年即創制「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規範建築尺度、綠帶軸線、綠建築等都市設計原則及授予提高容積率之地位,以加速整備,重塑東京都的風貌與景觀;美國西雅圖市亦規範可透過額外建築面積之獎勵措施,促使開發基地提供公共使用之空間。故為加速推動都市再生,實有必要整合現有執行機制,參酌國外案例,從政策面、效率面、誘因面、公益面綜合考量,藉由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公開徵求提出開發計畫,讓臺北市成為水岸、科技、人文之都。
貳、依據:
本府97年1月29日第1459次市政會議決議。
參、主辦機關: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執行機關:
本府都市發展局。
伍、受理期間: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至97年10月31日。
陸、計畫說明:
一、政策目標:
本府為加速推動老舊地區再生及注入城市競爭活力,希結合公私經濟力量,推動以下政策目標。
(一)振興經濟發展,提高本市競爭力。
為城市競爭注入創意,提升城市經濟活力。
(二)改善地區環境品質。
延續地區既有公益設施,補充所欠缺之設施,提升城市環境品質。
(三)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提供公共服務及公益設施。
妥善運用土地資源,提供豐富多元之公益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魅力。
二、調整原則:
本府成立容積調整專案審查小組,本於政策效益、公平性及公益性之調整原則,進行容積調整規範之相關配套規劃。
(一)政策效益:應優先搭配市府重大政策目標推動。
(二)公平性:應考量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及地區均衡發展推動。
(三)公益性:以提升公共利益為前提。
三、優先開放地區與可獎勵空間
(一)規劃理念
1.提供親水設施,塑造地區親水景觀意象
藉由親水跨堤或觀景設施之留設,縫補市民與河域之空間隔離,提供河域的活動體驗。
2.加速老舊社區更新,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
3.以大眾運輸導向之空間發展型式(TOD),塑造人本交通環境
本於人本交通理念提升資源運用效率,妥善利用節點空間及開發機會,提供較佳之室內及室外人行空間環境。
4.引進產業活動,帶動城市發展活力
提供產業之進駐誘因,吸引人潮並創造城市活力。
(二)提案範圍及可獎勵建物或設施
提案範圍 可獎勵建物或設施
親水
河域 以臨基隆河、淡水河、新店溪、景美溪沿岸進深第一個完整街廓所圍地區為原則,如合併第二個街廓亦得適用 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老舊社區 符合都市更新指標之地區 人行通道、廣場式開放空間、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交通
樞紐 臺北車站、南港車站,及二條捷運線(捷運臺北、南港、民權西路、中山、中正紀念堂、西門、古亭、大安、忠孝新生、忠孝復興、南港展覽館、松江南京、南京東路、東門等站)經過之捷運車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
科技產業軸帶 高新科技及文創園區 人行通道、廣場式開放空間、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三)基地規模:達0.5公頃以上,或達1完整街廓以上。
四、容積獎勵機制
(一)容積獎勵項目
1.廣場式開放空間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二)適用條件及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1.廣場式開放空間(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界定)
(1)商業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A≤ 0.1 A×B×C
0.1<A≤ 0.5 A×B×C+(A-0.1)×1
0.5<A≤ 1.0 A×B×C+0.4×1+(A-0.5)×2
1.0<A≤ 2.0 A×B×C+0.4×1+0.5×2+(A-1.0)×5
2.0<A A×B×C+0.4×1+0.5×2+1.0×5+(A-2.0)×8
備註:
1.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額外獎勵。
2.B=商業區法定容積率(商一360%、商二630%、商三560%、商四800%)。
3.C=係數(商一2/5、商二1/3、商三1/3、商四1/3)
4.B×C=商一1.44、商二2.10、商三1.86、商四2.66
5. A×B×C為現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2)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A’≤ 0.1 無
0.1<A’≤ 0.5 A’×1
0.5<A’≤ 1.0 0.5×1+(A’-0.5)×2
1.0<A’≤ 2.0 0.5×1+0.5×2+(A’-1.0)×5
2.0<A’ 0.5×1+0.5×2+1.0×5+(A’-2.0)×8
備註: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獎勵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1)適用條件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含腳踏車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4~8公尺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給予100%之獎勵(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及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1)適用條件
開放空間500平方公尺以上,挑空高度15公尺(含)以上,始得申請。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挑空室內開放空間面積×2.5。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五、審查機制
(一)本府成立容積調整專案審查小組,本於政策效益、公平性及公益性之原則,進行容積調整規範之相關配套規劃。
(二)本府依循容積調整之相關配套規範成立審查委員會,依下列評審項目,由都市發展局受理審查申請案件。
1.政策目標(20%):
(1)配合本市重大建設或計畫:符合本府推動之親水設施計畫或大眾運輸導向計畫。
(2)促進產業發展:促進與本市城市競爭力密切相關之文化創意及觀光產業發展。
2.環境貢獻(30%):妥善運用環境特性,具提升下列都市環境品質貢獻之一者:
(1)促進都市更新: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公共利益。
(2)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滿足日常生活之需求,美化都市景觀,提供都市防救災之需要。
(3)提供公益設施:除提供前述公共開放空間所具備之基本功能外,也提供社會福利或高齡者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新空間體驗:提供具故事性、趣味性或引發樂趣之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3.生態設計(30%):融入永續生態理念,運用下列規劃設計構想之一者:
(1)基地保水:建築基地具備良好涵養、儲留、滲透雨水的能力,以及提供透水性鋪面設計
(2)綠覆率:提供較佳植栽及綠化數量,並藉由綠化緩和都市熱島效益現象。
(3)符合綠建築其他指標或相關設施具生態設計概念者。
4.執行能力(20%):
(1)容積獎勵收益:可獎勵建物或設施建造收入扣除建造成本(包含管理銷售或維護成本)所得之收益說明。
(2)財務計畫: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之說明。
柒、申請方式:
一、受理期間:
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下午5時截止,由專人於上班時間(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送達發展局秘書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概不受理。
二、提具規劃構想計畫書:
申請人所提之「規劃構想計畫書」內容須符合本案政策公告內容所列各款,提供乙式20份裝入自備信封(或紙箱)後密封,並書寫「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及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規劃構想書應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雙面印刷,不得超過100頁(50張)A4紙張(有利用其他尺寸紙張必要者,應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應能詳盡說明提案內容):
(一)整體規劃構想(其中至少包含基地土地使用規劃及與週邊環境之關係【含基地與週邊環境規劃配置圖、包括獎勵額度之總樓地板面積數及建築量體模擬圖等】、交通動線規劃、開發興建計畫、開發衝擊分析等,並包含與週邊環境之整體關聯性發展提出建議構想)。
(二)財務可行性及經費籌措說明: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等說明。
(三)開發完成後對都市發展貢獻及效益評估。
(四)工作實績:開發團隊、經營團隊、團隊內彼此之合作關係及執行相關案例工作實績說明。
(五)須政府協助事項(含法令檢討及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三、作業流程:
(一)組成審查委員會
1.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9人。
2.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並指派主管業務或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5人擔任委員,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4人。
(二)審查開發計畫
1.採先到先審方式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並以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數量得加開審查委員會。
2.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並安排申請人逐案列席說明開發計畫,簡報時間以30分鐘為限,並就委員提問事項進行答覆,各案逐一簡報答覆後,審查委員會將以綜合討論方式評定各案分數及受理與否。
(三)申請人提送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預審
1.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且涉已劃定更新地區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分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予本市都市更新處預審。倘屬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則於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併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2.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
3.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
4.本市都市更新處應於收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更新預審事宜。
(四)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市發展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會審議事宜。
(五)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核定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於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時,得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設計審議預審作業,及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預審作業,並俟都市計畫公告後,始得辦理都市設計核備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報核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六)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提案併同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另倘已申請建築執照,但擬申請本案者,依原本申請建築執照程序續辦,但須辦理都市設計變更設計審議程序,並申換建築執照資料,惟法令適用應以申請本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之送件日期檢討。
(七)開工
申請人應自領得建築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但申請提案併同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
(八)承諾與實踐
如申請人未依上述時程辦理,本府有權利變更回原都市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四、其他:
(一)申請人應提供之一切文件及規劃構想計畫書、所需成本及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申請人之提案,無論是否入選均不得要求經費補助,以及退還書件。
(三)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行補充。
一、Q:係透過什麼樣的方式突破獎勵容積率等法令?為什麼過往無法突破但今年做得到?
A: 臺北市在人口成長趨緩、可開發土地日漸減少之際,為形塑城市新的風貌與契機,有賴於都市的更新與再生,因此促進都市再生為本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本市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相關法令為鼓勵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公益設施,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惟施行成效並不顯著。借鏡國外案例,日本是公認推動更新事業具有相當績效之國家,其為促進更新,施行多項措施,如東京於2002年即創制「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規範建築尺度、綠帶軸線、綠建築等都市設計原則及授予提高容積率之地位,以加速整備,重塑東京都的風貌與景觀;美國西雅圖市亦規範可透過額外建築面積之獎勵措施,促使開發基地提供公共使用之空間。
今年為更加速推動都市再生,整合現有執行機制,參酌國外案例,從政策面、效率面、誘因面、公益面綜合考量,依循郝市長「水岸、科技、人文之都」之市政總目標,於97年1月31日政策公告「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以2010為計畫目標年,藉由民間申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提供公益設施方式給予額外容積獎勵,全力促進都市再生。
本案自97年2月1日起開始受理,97年10月31日截止,凡位於親水河域、老舊社區、交通樞紐、科技產業軸帶四類策略地區之開發提案面積達0.5公頃或一完整街廓以上,提供包括(1)廣場式開放空間、(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五類公益設施項目,經審查符合政策效益、公平性、公益性三原則,可給予適當容積獎勵,其中開放空間獎勵額度係隨留設規模而遞增,落實縫補市民與河域之空間隔離,提供河域的活動體驗;加速老舊社區更新,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以大眾運輸導向之空間發展型式(TOD),塑造人本交通環境;引進產業活動,帶動城市發展活力等四大規劃理念,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開發利潤,希望藉由民間力量及政府配合,一起為北市再生而努力。
二、Q:申請人資格限制如何?
A: 為徵求有助於促進都市再生之創意提案,本案對於申請人資格未作限制。但進行後續相關法定程序時(如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審議、建築管理審查等),均仍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相關書件,以保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
三、Q: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樓地板面積,是否應比照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回饋增加容積之半數?
A: 本案係為加速推動都市再生,所提出額外之獎勵機制,因此與現有容積獎勵項目之適用,係以性質不重複為原則,故於適用本案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時,即不另採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獎勵,故無須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回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獎勵增加容積之半數。
四、Q:本案申辦程序與都市更新申辦程序該如何配合?
A: 本案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年,故規範受理期間自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其通過都市設計核備之開發計畫,應於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並於6個月內開工。又本案提案範圍,包含親水河域、老舊社區、交通樞紐、科技產業軸帶4類地區,因此,本案並未排除都市更新之適用。
如同時採用本開發計畫與都市更新方式,仍先請依本開發計畫規定之文件送本府,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且涉已劃定更新地區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分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予本市都市更新處預審。倘屬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則於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併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本市都市更新處應於收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更新預審事宜。
又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市發展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會審議事宜。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於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時,得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設計審議預審作業,及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預審作業,並俟都市計畫公告後,始得辦理都市設計核備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報核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提案併同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另倘已申請建築執照,但擬申請本案者,依原本申請建築執照程序續辦,但須辦理都市設計變更設計審議程序,並申換建築執照資料,惟法令適用應以申請本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之送件日期檢討。
五、Q:已申請本案內之容積獎勵項目是否能再申請都市更新審議△F3獎勵?
A: 容積獎勵項目之適用,同性質不能重複。查都市更新審議△F3容積獎勵項目係屬推動都市更新之時程獎勵,而本案之容積獎勵項目為(1)廣場式開放空間、(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5類,均與都市更新審議△F3容積獎勵項目性質不同,為有效促進都市再生,在符合各自條件之規範下,兩者皆能申請,但不能重複獎勵。
一、Q:係透過什麼樣的方式突破獎勵容積率等法令?為什麼過往無法突破但今年做得到?
A: 臺北市在人口成長趨緩、可開發土地日漸減少之際,為形塑城市新的風貌與契機,有賴於都市的更新與再生,因此促進都市再生為本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本市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相關法令為鼓勵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公益設施,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惟施行成效並不顯著。借鏡國外案例,日本是公認推動更新事業具有相當績效之國家,其為促進更新,施行多項措施,如東京於2002年即創制「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規範建築尺度、綠帶軸線、綠建築等都市設計原則及授予提高容積率之地位,以加速整備,重塑東京都的風貌與景觀;美國西雅圖市亦規範可透過額外建築面積之獎勵措施,促使開發基地提供公共使用之空間。
今年為更加速推動都市再生,整合現有執行機制,參酌國外案例,從政策面、效率面、誘因面、公益面綜合考量,依循郝市長「水岸、科技、人文之都」之市政總目標,於97年1月31日政策公告「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以2010為計畫目標年,藉由民間申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提供公益設施方式給予額外容積獎勵,全力促進都市再生。
本案自97年2月1日起開始受理,97年10月31日截止,凡位於親水河域、老舊社區、交通樞紐、科技產業軸帶四類策略地區之開發提案面積達0.5公頃或一完整街廓以上,提供包括(1)廣場式開放空間、(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五類公益設施項目,經審查符合政策效益、公平性、公益性三原則,可給予適當容積獎勵,其中開放空間獎勵額度係隨留設規模而遞增,落實縫補市民與河域之空間隔離,提供河域的活動體驗;加速老舊社區更新,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以大眾運輸導向之空間發展型式(TOD),塑造人本交通環境;引進產業活動,帶動城市發展活力等四大規劃理念,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開發利潤,希望藉由民間力量及政府配合,一起為北市再生而努力。
二、Q:申請人資格限制如何?
A: 為徵求有助於促進都市再生之創意提案,本案對於申請人資格未作限制。但進行後續相關法定程序時(如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審議、建築管理審查等),均仍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相關書件,以保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
三、Q: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樓地板面積,是否應比照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回饋增加容積之半數?
A: 本案係為加速推動都市再生,所提出額外之獎勵機制,因此與現有容積獎勵項目之適用,係以性質不重複為原則,故於適用本案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時,即不另採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獎勵,故無須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相關規定回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獎勵增加容積之半數。
四、Q:本案申辦程序與都市更新申辦程序該如何配合?
A: 本案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年,故規範受理期間自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其通過都市設計核備之開發計畫,應於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並於6個月內開工。又本案提案範圍,包含親水河域、老舊社區、交通樞紐、科技產業軸帶4類地區,因此,本案並未排除都市更新之適用。
如同時採用本開發計畫與都市更新方式,仍先請依本開發計畫規定之文件送本府,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且涉已劃定更新地區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分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予本市都市更新處預審。倘屬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則於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併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本市都市更新處應於收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更新預審事宜。
又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市發展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會審議事宜。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於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時,得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設計審議預審作業,及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預審作業,並俟都市計畫公告後,始得辦理都市設計核備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報核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提案併同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另倘已申請建築執照,但擬申請本案者,依原本申請建築執照程序續辦,但須辦理都市設計變更設計審議程序,並申換建築執照資料,惟法令適用應以申請本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之送件日期檢討。
五、Q:已申請本案內之容積獎勵項目是否能再申請都市更新審議△F3獎勵?
A: 容積獎勵項目之適用,同性質不能重複。查都市更新審議△F3容積獎勵項目係屬推動都市更新之時程獎勵,而本案之容積獎勵項目為(1)廣場式開放空間、(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5類,均與都市更新審議△F3容積獎勵項目性質不同,為有效促進都市再生,在符合各自條件之規範下,兩者皆能申請,但不能重複獎勵。
臺北市政府
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
壹、辦理緣起與目的:
臺北市在人口成長趨緩、可開發土地日漸減少之際,為形塑城市新的風貌與契機,有賴於都市的更新與再生,因此促進都市再生為本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法令與都市更新規章為鼓勵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公益設施,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惟施行成效並不顯著。借鏡國外案例,日本是公認推動更新事業具有相當績效之國家,其為促進更新,施行多項措施,如東京於2002年即創制「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規範建築尺度、綠帶軸線、綠建築等都市設計原則及授予提高容積率之地位,以加速整備,重塑東京都的風貌與景觀;美國西雅圖市亦規範可透過額外建築面積之獎勵措施,促使開發基地提供公共使用之空間。故為加速推動都市再生,實有必要整合現有執行機制,參酌國外案例,從政策面、效率面、誘因面、公益面綜合考量,藉由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公開徵求提出開發計畫,讓臺北市成為水岸、科技、人文之都。
貳、依據:
本府97年1月29日第1459次市政會議決議。
參、主辦機關: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執行機關:
本府都市發展局。
伍、受理期間: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至97年10月31日。
陸、計畫說明:
一、政策目標:
本府為加速推動老舊地區再生及注入城市競爭活力,希結合公私經濟力量,推動以下政策目標。
(一)振興經濟發展,提高本市競爭力。
為城市競爭注入創意,提升城市經濟活力。
(二)改善地區環境品質。
延續地區既有公益設施,補充所欠缺之設施,提升城市環境品質。
(三)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提供公共服務及公益設施。
妥善運用土地資源,提供豐富多元之公益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魅力。
二、調整原則:
本府成立容積調整專案審查小組,本於政策效益、公平性及公益性之調整原則,進行容積調整規範之相關配套規劃。
(一)政策效益:應優先搭配市府重大政策目標推動。
(二)公平性:應考量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及地區均衡發展推動。
(三)公益性:以提升公共利益為前提。
三、優先開放地區與可獎勵空間
(一)規劃理念
1.提供親水設施,塑造地區親水景觀意象
藉由親水跨堤或觀景設施之留設,縫補市民與河域之空間隔離,提供河域的活動體驗。
2.加速老舊社區更新,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
3.以大眾運輸導向之空間發展型式(TOD),塑造人本交通環境
本於人本交通理念提升資源運用效率,妥善利用節點空間及開發機會,提供較佳之室內及室外人行空間環境。
4.引進產業活動,帶動城市發展活力
提供產業之進駐誘因,吸引人潮並創造城市活力。
(二)提案範圍及可獎勵建物或設施
提案範圍 可獎勵建物或設施
親水
河域 以臨基隆河、淡水河、新店溪、景美溪沿岸進深第一個完整街廓所圍地區為原則,如合併第二個街廓亦得適用 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老舊社區 符合都市更新指標之地區 人行通道、廣場式開放空間、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交通
樞紐 臺北車站、南港車站,及二條捷運線(捷運臺北、南港、民權西路、中山、中正紀念堂、西門、古亭、大安、忠孝新生、忠孝復興、南港展覽館、松江南京、南京東路、東門等站)經過之捷運車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
科技產業軸帶 高新科技及文創園區 人行通道、廣場式開放空間、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三)基地規模:達0.5公頃以上,或達1完整街廓以上。
四、容積獎勵機制
(一)容積獎勵項目
1.廣場式開放空間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二)適用條件及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1.廣場式開放空間(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界定)
(1)商業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A≤ 0.1 A×B×C
0.1<A≤ 0.5 A×B×C+(A-0.1)×1
0.5<A≤ 1.0 A×B×C+0.4×1+(A-0.5)×2
1.0<A≤ 2.0 A×B×C+0.4×1+0.5×2+(A-1.0)×5
2.0<A A×B×C+0.4×1+0.5×2+1.0×5+(A-2.0)×8
備註:
1.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額外獎勵。
2.B=商業區法定容積率(商一360%、商二630%、商三560%、商四800%)。
3.C=係數(商一2/5、商二1/3、商三1/3、商四1/3)
4.B×C=商一1.44、商二2.10、商三1.86、商四2.66
5. A×B×C為現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2)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A’≤ 0.1 無
0.1<A’≤ 0.5 A’×1
0.5<A’≤ 1.0 0.5×1+(A’-0.5)×2
1.0<A’≤ 2.0 0.5×1+0.5×2+(A’-1.0)×5
2.0<A’ 0.5×1+0.5×2+1.0×5+(A’-2.0)×8
備註: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獎勵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1)適用條件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含腳踏車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4~8公尺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給予100%之獎勵(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及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1)適用條件
開放空間500平方公尺以上,挑空高度15公尺(含)以上,始得申請。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挑空室內開放空間面積×2.5。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五、審查機制
(一)本府成立容積調整專案審查小組,本於政策效益、公平性及公益性之原則,進行容積調整規範之相關配套規劃。
(二)本府依循容積調整之相關配套規範成立審查委員會,依下列評審項目,由都市發展局受理審查申請案件。
1.政策目標(20%):
(1)配合本市重大建設或計畫:符合本府推動之親水設施計畫或大眾運輸導向計畫。
(2)促進產業發展:促進與本市城市競爭力密切相關之文化創意及觀光產業發展。
2.環境貢獻(30%):妥善運用環境特性,具提升下列都市環境品質貢獻之一者:
(1)促進都市更新: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公共利益。
(2)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滿足日常生活之需求,美化都市景觀,提供都市防救災之需要。
(3)提供公益設施:除提供前述公共開放空間所具備之基本功能外,也提供社會福利或高齡者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新空間體驗:提供具故事性、趣味性或引發樂趣之可體驗空間或設施。
3.生態設計(30%):融入永續生態理念,運用下列規劃設計構想之一者:
(1)基地保水:建築基地具備良好涵養、儲留、滲透雨水的能力,以及提供透水性鋪面設計
(2)綠覆率:提供較佳植栽及綠化數量,並藉由綠化緩和都市熱島效益現象。
(3)符合綠建築其他指標或相關設施具生態設計概念者。
4.執行能力(20%):
(1)容積獎勵收益:可獎勵建物或設施建造收入扣除建造成本(包含管理銷售或維護成本)所得之收益說明。
(2)財務計畫: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之說明。
柒、申請方式:
一、受理期間:
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下午5時截止,由專人於上班時間(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送達發展局秘書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概不受理。
二、提具規劃構想計畫書:
申請人所提之「規劃構想計畫書」內容須符合本案政策公告內容所列各款,提供乙式20份裝入自備信封(或紙箱)後密封,並書寫「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及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規劃構想書應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雙面印刷,不得超過100頁(50張)A4紙張(有利用其他尺寸紙張必要者,應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應能詳盡說明提案內容):
(一)整體規劃構想(其中至少包含基地土地使用規劃及與週邊環境之關係【含基地與週邊環境規劃配置圖、包括獎勵額度之總樓地板面積數及建築量體模擬圖等】、交通動線規劃、開發興建計畫、開發衝擊分析等,並包含與週邊環境之整體關聯性發展提出建議構想)。
(二)財務可行性及經費籌措說明: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等說明。
(三)開發完成後對都市發展貢獻及效益評估。
(四)工作實績:開發團隊、經營團隊、團隊內彼此之合作關係及執行相關案例工作實績說明。
(五)須政府協助事項(含法令檢討及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三、作業流程:
(一)組成審查委員會
1.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9人。
2.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並指派主管業務或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5人擔任委員,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4人。
(二)審查開發計畫
1.採先到先審方式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並以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數量得加開審查委員會。
2.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並安排申請人逐案列席說明開發計畫,簡報時間以30分鐘為限,並就委員提問事項進行答覆,各案逐一簡報答覆後,審查委員會將以綜合討論方式評定各案分數及受理與否。
(三)申請人提送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草案
1.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本府都市發展局。
2.本府都市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
3.發展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
(四)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市發展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送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會審議事宜。
(五)都市設計審議及核備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本府公告實施者,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進行之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作業。
(六)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七)開工
申請人應自領得建築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
(八)承諾與實踐
如申請人未依上述時程辦理,本府有權利變更回原都市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四、其他:
(一)申請人應提供之一切文件及規劃構想計畫書、所需成本及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申請人之提案,無論是否入選均不得要求經費補助,以及退還書件。
(三)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行補充。
申辦程序圖
詳細內容請自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下載(www.udd.taipei.g 目錄
壹、整體規劃構想
一、開發興建計畫
二、基地週邊環境與交通動線系統之關係分析
三、開發衝擊分析
四、設計規劃構想與週邊環境整體關聯性發展
五、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貳、開發完成後對都市發展貢獻及效益評估
一、 配合大眾運輸導向計畫
二、 促進本市城市競爭力與產業發展
三、 環境貢獻
四、 生態設計
五、 執行能力
六、 小結
參、須政府協助事項
肆、工作實績
一、開發團隊與執行相關案例工作實績說明
二、經營團隊與執行相關案例
三、團隊之合作關係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暨劃定部分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容積獎勵時限案
臺北市政府96年9月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府都規字第09604592400號公告
案名:修訂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暨劃定部分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容積獎勵時限案
申請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範圍圖所示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詳細說明:
壹、計畫緣起
本市捷運木柵線南京東路站(位於南京東路與復興北路口)
附近地區,近年來因捷運系統陸續完工通車後,商業發展快速,
位於該捷運站西北側遼寧街兩側之光復東村舊址市有地,長期作
停車場低度使用,與周邊已發展之住宅及商業大樓明顯不協調。
本基地毗鄰捷運木柵線及松山線交會點,另捷運松山線於該土地
規劃捷運站出入口,便捷之大眾運輸將有利該土地之商業發展,
故為充分利用市有地資源,加速該土地之開發及改善地區公共設
施服務水準,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並集中留設公共設施用地。
另市有地東側同街廓之剩餘私有土地,多屬老舊建築,為
配合本基地開發,併同改善都市景觀,將該建成區併同檢討變更,並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促進更新。
依本府93年9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3188669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暨劃定部分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規定,為促進計畫區之開發時程,第三種商業區(特)除「都市更新地區」外,計畫公告實施後,依開發時程階段之不同給予不同比例之容積獎勵。惟因本府與中央之勞健保費欠繳爭議,至基地內大部分市有土地遭台北行政執行處查封,無法辦理招商程序,導致部分開發容積獎勵時限已逾期,可能降低民間投資人參與BOT開發之意願,延遲公地之有效運用。考量本府促進市有土地之有效開發利用及提升地區發展,本案延長開發獎勵時限應能提高民間參與BOT開發之意願,爰此,辦理本計畫案。(詳圖一)
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發展現況
一、原發布實施計畫名稱及文號:
表一 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名稱及文號表
編號 原計畫案名 日期文號
一 台北市都市計畫圖 45.5.4市工字第14417號
二 修訂民生東路、復興北路、南京東路、松江路、長春路、建國北路所圍地區(不含民生東路南側、建國北路東側沿線附近地區)案 68.10.03府工二字第36547號
三 修訂民生東路、敦化路、緃貫鐵路、復興路、南京東路、松江路、長春路、建國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4.03.06府工二字第07392號
編號 原計畫案名 日期文號
四 修訂民生東路、敦化路、緃貫鐵路、復興路、南京東路、松江路、長春路、建國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82.09.16府工二字第82065199號
五 變更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暨劃定部分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93.9.20府都規字第09318866900號
二、原都市計畫:
本案除公園用地外,餘為第三種商業區(特)(詳如附表及
圖二)。另考量南京東路3段123巷西側街廓內屬已建築地區,
為配合開發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以改善地區環境。
表二 土地使用面積表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平方公尺) 百分比(﹪) 備註
公園用地 6711 37.22 原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地集中留設於遼寧街興國公園西側,合併為一較大面積之公園用地。
第三種商業區(特) 11322 62.78 為利基地開發,提升該地區商業群聚效益及整體環境意象,變更為商業區。
合計 18033 100.00
三、土地使用現況
(一)本計畫遼寧街西側住宅區部分,現作公營平面停車場使用(車位計二一二個),計畫道路已開闢供停車場進出,另公園用地已開闢完成(興國公園)。
(二) 本計畫遼寧街東側市有地部分,現作公營平面停車場使用
(車位計二三九個),計畫道路已開闢供停車場進出,私有
地部分多為二至七層之老舊建築,地面層大多作小型零售、
餐飲及停車等使用,二層樓以上則以住宅及辦公使用為主。
參、修訂計畫內容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變更前 變更後
為促進本計畫區之開發期程,第三種商業區(特)除「都市更新地區」外,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依配合開發時程階段之不同給予不同之獎勵比例,詳見下表。其開發時程之認定以申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送件時間為準。 本案第三種商業區(特)除「都市更新地區」外,為延長期容積獎勵時限,原計畫規範自公告實施日(93年9月20日)起,至4年內給予不同比例之容積獎勵。本計畫將公告實施日修訂為本計畫公告實施日或本案土地全部塗銷查封登記日,二者間較晚者。
開發階段 獎勵標準 開發階段 獎勵標準
第一期(公告實施日起二年內) 基準容積×15% 第一期(公告實施日起二年內) 基準容積×15%
第二期(公告實施日起超過二年、三年以內) 基準容積×10% 第二期(公告實施日起超過二年、三年以內) 基準容積×10%
第三期(公告實施日起超過三年、四年以內) 基準容積×5% 第三期(公告實施日起超過三年、四年以內) 基準容積×5%
肆、本計畫書內未規定者,悉依原計畫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本計畫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7月10日第572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修訂計畫內容除增列(附表)原計
畫、新計畫文字對照表外,其餘照案通過。
陸、本案業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完竣。
臺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修訂臺北市中山區捷運南京東路站西北側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公園用地暨劃定部分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容積獎勵時限案
變更都市計
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臺北市政府
本案徵求公民
意見之起訖日期 無
本案公開展覽
之起訖日期 自民國96年5月17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共計30天(刊登於96年5月17日自由時報、96年5月18日聯合報)
本案說明會
舉辦日期 民國96年5月22日於中山區朱馥活動中心地下室(本市中山區龍江路168號)
公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 無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
員審核結果 提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7月10日第572次委員會審議決議:「本案修訂計畫內容除增列(附表)原計畫、新計畫文字對照表外,其餘照案通過」。
附 註
若有法令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27258265 邵股長、林先生
若有都市計畫個案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27258265~27258271、27258287~27258289
若有都市設計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27258277~27258286
若有都市更新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都市更新處更新事業科 23215696轉2950~2959
若有建築管理相關疑問,歡迎逕洽本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管理科 27208889轉8366~8371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