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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1 10:02:36| 人氣1,1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會後新聞稿】「落實分居制 離婚有保障」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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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親屬編採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過於嚴格,後雖曾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與社會需求不符,感情破裂的夫妻,囿於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使得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且品質不佳之家庭。歐美各國已於20世紀初陸續發展分居制度,或與離婚並存,或為離婚之先行程序。但我國民法目前對於分居尚無規範,雖然曾有提案將「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列入裁判離婚事由,可是對於分居之原因、請求、消滅、效果等,均無明文規定,使婚姻中弱勢之一方及子女的權益難以獲得保障,形同「台商條款」,更令人憂心。

有鑑於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邀請長期關心性別議題之律師、婦女團體代表組成研修小組,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事由,同時進行分居期間法律規範之研修,籌組「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民間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居、裁判離婚原因及其效果部份),以提供感情不睦之夫妻一個暫時鬆綁緊張關係的管道,俾使婚姻中弱勢之ㄧ方與子女獲得保障,為回應社會需求,採有責與無過失離婚原因並存之方式,為長期陷於婚姻泥沼中的當事人開一扇門。

為推動修法,分居制度修法聯盟與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共同於今天〈2007.4.27〉上午假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邀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法務部、司法院、法院及內政部等代表一起討論此一攸關離婚制度之法案。本聯盟的草案由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兆環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賴淑玲代表說明,其中最重要的部份為於民法第1052條增訂分居3年及5年條款,以放寬離婚事由,同時斟酌公平性以及家庭生活費用有無支付的情況;另同時針對裁判分居之事由、協議分居之要式及期間與分居時期家庭生活費用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等研擬配套規定,並免除同居義務及廢止家務代理。

與會者大多認為發展健康之分居制度有其需求及必要性,惟分居是否一定要讓法院介入,使分居從現行消極的抗辯權變成一積極的請求權、夫妻財產、貞操義務及分居期間所生子女是否受婚生推定等法律效果仍有討論空間,並應避免為台商所利用。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會把今日公聽會的各方意見帶回內部繼續研議,近期將再度召開公聽會,期盼能夠更廣泛的與社會各界交換意見。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發起團體: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台長: Vi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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