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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31 澎湖地檢署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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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端2002年10月30日PM12:19電子郵件敬悉。

2、有關華航CI-611班機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澎湖縣目斗嶼北方海域上空失事,致機上乘客及機組員共二二五人全部罹難乙案,本署除依法相驗罹難者遺體之外,並已另分有九十一年他字第四七號案件,進行調查有無應負刑責之人。

3、依據民用航空法、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有關航空器失事責任之調查及原因之鑑定,應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下稱飛安會)負責;檢察機關與飛安會就航空器失事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亦經法務部與飛安會共同訂定發布有「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本署本於上開法令規定之精神,並尊重飛安會獨立行使職權之原則,與飛安會平行調查。

4、本署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澎檢威公字第二0九三號函致飛安會,請其於本件「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完成以後,提供一份予本署,俾研析有無應負刑責之人。


這是澎湖地檢署給我的回函。看了之後,我只能對台灣司法嘆口氣!自己也是法律人,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飛安會的正式報告要等到93.9月才有可能有正式的報告出爐,這還是得在一切情形都順利的狀況下才有可能,如果不順利的話,要等到什麼時候?澎檢也要等到那個時候才要開始進行偵查工作,現在還是(他)字分案呢!二年多以後!ㄏㄏ<-----苦笑中!

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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