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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07:39:49|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長郭阿梅呼籲請透過合法途徑引進外勞,逃逸外勞持用偽變造之外配居留證工作,雇主應負查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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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4       新神臺灣電子報

【記者陳耀祥/專題報導】台南市政府勞工處長郭阿梅指出,本處團隊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者將遭受處罰15—75萬罰緩。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之外國人,不在此限;即若僱用外籍配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最近常接獲雇主查詢,想聘僱外配又怕僱到非法外勞情形,遭受處罰。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客觀而言,雇主於進用員工時應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供查證或建檔,如係外配應徴工作,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倘若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僱用,如已盡其注意之義務,才可免除疏失之責。惟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設置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印、越、菲、日、英等多國的語言服務,每年受理諮詢服務案約2500件,協處爭議150件有效弭平爭議和諧勞資關係,暨辦理外勞提早解約驗證等服務事項,事業單位若有相關外勞管理法令疑義,可電2951052將提供詳細解答。

另勞工處訂於99526假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辦理一場「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會」講授「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籍勞工違法查稽態樣與居留及展延事項」、「外籍勞工人身侵害案件處理原則」等課程,邀請職訓局與移民署長官講授亦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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