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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4 11:46:23| 人氣9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分配盈餘課稅減項淺析(二)應納稅額及成本費用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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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作為未分配盈減項,在計算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係以國稅局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基礎。如果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未經核定,則以自行申報之應納稅額為準,即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60 本年度納稅額」的金額為基礎,嗣後若國稅局核定的應納稅額與申報數有出入,則國稅局會逕行調整。
(2)當年度以投資抵減扣抵之應納稅額應減除。
(3)不包含上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當年度申報應納之稅額。
(4)亦不包含當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補繳之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當年度損益計算項目,因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而「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者;原則上,因為限額而帳外調整的金額,只要取有合法憑證的,都能列入減除,只要應注意下列不能減除,卻容易造成混淆的項目就可以了:
(1)備抵呆帳及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超限:係屬估列性質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實際並未發生或支出。
(2)伙食費及加班費超限:依據稅法規定的內涵,這兩項超限數應該列為所得人的薪資申報,尚非不得列支。
(3)超過支出標準轉列資本支出的修繕費及什項購置:僅是將支出遞延於受益年度內認列,亦非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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