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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0 00:50:47| 人氣3,4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分配盈餘課稅減項淺析(一)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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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稅合一施行前,所得稅法對未分配盈餘是以保留一定額度為原則,若超過規定保留之額度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辦理者外,以歸戶各股東課徵綜合所得稅為原則,但自兩稅合一施行後,則不再給予保留額度,必須於辦理次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以當年度(即未分配盈餘所屬年度)課稅所得額為基礎,依規定加減某些項目,計算次年度內尚未分配之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關未分配盈餘計算過程中,稅法規定及財政部核准的加減項目甚多,我們僅就一般公司常見項目,從稅務法令及實務運用兩方面說明。首先我們討論「資本公積」作為未分配盈減項的相關問題:
1、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作為資本公積:
自從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司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規定,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後,處分固定資產溢價已無需轉列資本公積,故不得再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以往年度已轉列之資本公積,得於九十二年底前由股東決議或同意一次全部轉回未分配盈餘,轉回之資本公積應分別按八十六年度以前或八十七年度以後發生,分別記入相關累積盈虧科目,屬八十六年度以前發生的部分於轉回未分配盈餘時,不必歸戶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屬八十七年度以後發生的部分於轉回未分配盈餘時,不必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2、資產重估增值淨額:會計處理上直接記入「相關資產」、「累積折舊」、「土地增值稅準備」及「資本公積」等科目;依當前稅法規定不必列入課稅所得,因此,這項金額沒有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也不必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再減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用此項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時,以後年度若有盈餘時,應轉回已彌補之金額,這項轉回之數額可以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減除。
3、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解釋上常見的情形包括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會計處理上直接記入「資本公積」科目;依當前稅法規定不必列入課稅所得,因此,這項金額沒有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也不必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再減除。
4、受領贈與所得:
(1)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股票:會計處理上直接按當時公平市價分別記入「庫藏股票」及「資本公積」;如果贈與的股東不是營利事業,這項金額既然未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當然也不必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再減除,但是,若贈與的股東是營利事業,依照目前稅法規定應該在結算申報時帳外計入非營業收益課稅,則這項金額已列入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應該減除其稅後額淨額(稅額另外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項目中減除)。
(2)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會計處理上直接按當時公平市價記入適當的資產科目,或沖減相應負債科目,相對金額記入「資本公積」科目;若係用以彌補虧損,依當前稅務上的見解不必列入課稅所得,因此,這項金額沒有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也不必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再減除;若不是用以彌補虧損時,則與上述第(1)項相同。
(3)以上兩類以外的受贈所得,已非屬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下資本公積的項目,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均直接記入「營業外收入」項下,若是來自個人的贈與,在結算申報時應帳外減除,但在計算當年度應課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應該再予加回;然而,不論是來自營利事業或個人的贈與,因為都已不必再列入資本公積了,因此,也不可以再從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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