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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歷史中,從文藝復興時期到十九世紀初期,一直都有所謂的「解剖講堂(anatomical theatre)」存在,當時此種公開解剖活動,被視為一種具有教育性質的娛樂。不過自十九世紀以來,解剖學就漸漸成為醫學院課堂上專門教授的科目。
哈根斯先生在去年11月20日於Body Worlds展場所進行的公開解剖活動,被視為企圖打破此種籓籬的創舉,因為距離上一次此類活動之舉辦,已經是一百七十年幾年前的事了。哈根斯先生在五百名付費入場的觀眾面前解剖一具七十二歲德國商人的屍體,他主張「解剖活動將可以讓一般民眾對整個解剖程序更加了解,是很有意義的教育性活動」;整個解剖過程也被某電視台拍攝下來,準備於當晚深夜播放。當然,因為此舉在英國已經造成極大的批評,同時亦有違法之虞,因此正針對此一案例進行分析的英國警方亦派人全程監視。
為什麼有違法之虞?因為英國地區已於1984年通過解剖法(Anatomy Act),對在公開場合進行解剖活動做出規範,此法已於1988年開始生效。1984年的解剖法可以追溯到1832年。該年大不列顛地區通過最原本的解剖法,當時訂定此法之原因,是在於避免那些沒有醫德的醫師們使用違法取得的屍體做為解剖之用(因為十七、十八世紀間,人們對解剖學的興趣日增,也因此鼓勵了屍體黑市交易、盜墓的情形),不過在1832年以前,理論上解剖這件事是違法的,該法之通過實際上是為醫學研究正名,讓醫師們可以合法使用民眾捐獻或是來源合法的無名屍。
這跟哈根斯先生有啥關係?其實絕大部分的問題,出在兩張執照上面。英國地區專責管轄解剖事宜的單位隸屬於警察單位之下,稱為英皇專派解剖督察(Her Majesty's Inspector of Anatomy),目前由梅特斯先生(Jeremy Metters)執掌,其職責一般在於監管使用人類屍體以做為教學之用的醫學院校。在他的判定之下,哈根斯先生之公開解剖計劃確實違反1984年通過的解剖法,主要原因在於哈根斯先生並沒有取得在英國地區進行解剖活動的執照,此外,哈根斯先生所使用的場地,也就是展覽所在地之畫廊,也必須要取得相關執照,才得以舉辦此類活動。因此,梅氏通知英國健康部在必要時採取實際行動,阻止哈根斯繼續進行活動,也就是說,哈根斯先生可能面臨被拘補的局面。
至於哈根斯先生如何反應?他堅持繼續進行活動,並且否則自己觸犯英國法規,以為公開解剖活動並不在解剖法的管轄之列,也不認為他必須要取得執照才能進行活動。
事實上,活動是進行了,警方的確到場了解狀況,哈根斯先生也並沒有如預期地被英國警方拘捕。整件事情似乎就雷聲大雨點小地平靜了下來…
展示與活動的立意與出發點都是好的,不過我覺得,很多事情都得從所謂起碼的尊重做為起點:對觀者的尊重,對展示所在國家的尊重,對該國法令的尊重。在網路上看了所有相關報導,加上哈氏在網站上提出之資料佐證,只讓我覺得是一種狡辯,哈氏很個人地以為,這是對解剖活動的一種「民主化」,不過在我看來,其操作的商業宣傳手法與營利行為更勝一籌,他所主張的良好立意,就消失在商業操作的洪濤之下。
圖:哈氏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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