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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8 19:56:17| 人氣22,333|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好奇怪的判決--兒童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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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老婆破門

被罵爛女人

教授躲過通姦 辱妻難逃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的中央大學教授謝定亞,去年十二月被空姐老婆找徵信社捉姦,雖然謝與孟姓女子衣衫不整相擁而眠,但檢察官認為,現場沒有找到保險套、衛生紙,僅能證明兩人疑有曖昧,通姦、相姦罪嫌不足,昨天不起訴謝、孟兩人。

但謝被老婆捉姦時,一時惱怒,在徵信社人員及員警面前,罵老婆是「妳這爛女人」,檢方昨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謝。

謝定亞擁有法學碩士、營建管理博士學歷,曾任中大營管所所長、公程會副主委,並身兼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理事長,在兩岸營建業都相當活躍。他結過一次婚,前年四月與張姓空姐再婚。

檢方調查,去年十二月七日凌晨,謝定亞的張姓妻子與友人、徵信社人員及員警,到謝的臨沂街套房捉姦,當場拍到孟姓女子上身赤裸只穿內褲,與穿著內衣褲的謝男同床共眠。謝妻控告謝、孟妨害家庭。

雖然謝妻提出當天捉姦光碟外,並提供謝、孟同遊照片,但檢方認為出遊只能證明兩人交情匪淺,光碟只有兩人同床熟睡畫面,現場沒有找到使用過之保險套、衛生紙等關鍵證物,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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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護士與牙醫全裸泡湯 

法官認不算通姦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已婚在牙醫診所擔任護士的人妻,和牙醫師有曖昧,2人還拍下一同泡裸湯的照片,結果被從事工程師的丈夫發現,甚至還得知牙醫師寫曖昧情書給妻子,認為2人通姦,丈夫不甘被戴綠帽而提告。檢方審理之後認為無過夜和通姦等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男子另提民事訴訟求償百萬,法院判決妻子賠償25萬,牙醫師則不知對方已婚判免賠。

該名從事工程師的葉姓男子,他與妻子於2006年結婚,妻子婚後到了一間牙醫診所擔任行政主任,並與尤姓牙醫過從甚密。葉男在2010年間,發現家中電腦檔案內,有妻子和尤男在汽車旅館赤裸泡湯、擁吻等照片,認為自己被妻子「戴綠帽」,11年2月向高雄地檢署控告2人通姦,並要求精神賠償1百萬。

葉妻事後坦承,的確和尤男一同北上出差泡湯,但否認共宿和發生性關係。葉妻聲稱和尤男的書信往來,只是在抒發情緒,2人因感情不睦早已分房;同樣已婚的尤男,他不否認和葉妻交往,但稱是因葉妻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始終不知對方已婚,也堅稱雖與葉妻全裸共浴,但絕無發生性行為,2人的關係也在葉男發現後就斷絕聯絡。

葉妻還指控葉男是在未經過她同意下取得照片等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認為2人仍為夫妻關係,他並非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取得,只是葉男提供的內容,僅可證明葉妻和尤男有曖昧情愫,無法證明2人有發生關係,通姦部分不予起訴。但2人在旅館全裸共浴,已踰越正常婚姻外男女間的社交禮儀,判決葉妻需賠償丈夫25萬精神撫慰金;尤男則是不知葉妻已婚,因此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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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穴穴喜歡公雞」

鹹濕對話曝姦情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小穴穴就是喜歡公雞…」的網路鹹濕對話,讓姦情曝了光,法官還據此判有罪!

台中市余姓男子之妻發現丈夫使用MSN和黃姓女子聊天,對話竟出現「小穴穴就是喜歡公雞」、「人家要濕濕的等你來」等,余妻憤而提告,2人堅稱只是一般朋友,曾相擁、親吻但無性行為,法官不採信,將2人各判刑3月。

將2人各判刑3月

余男和妻子結婚後,余妻因工作之故被派到英國一段時間,100年4月間回到台灣,借用丈夫電腦使用時,意外發現丈夫從98年起經常用MSN和一名黃姓女子聊天,2人對話內容有不少鹹濕的「性暗示」,例如「小穴穴就是喜歡公雞」、「全身上下都是你的」、「人家要濕濕的等你來」、「做太久了,2hours(2小時),下次弱一點好嗎?」等。

余妻提告,檢方將他們起訴,一審各判2人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余男辯稱和黃女只是一般朋友,彼此有愛慕之意而相擁、相吻,但沒有發生性行為,他們未被捉姦在床,單憑MSN聊天紀錄,不能做為證據。

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間接證據在未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下可視為證據,男女床笫之事屬於隱密私事,不一定能捉姦在床,本案中,余、黃2人雖只以MSN對話,卻能推論得知已有性行為,因而依通姦罪各判處2人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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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臉書成功抓姦 英離婚網站警告:臉書成婚姻殺手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2年11月8日 21:2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第一起靠臉書抓姦?男女同事關係演變成婚外情,男子的妻子在臉書上發現兩人曖昧用語,還發現丈夫婚外情女子竟懷孕,氣憤的向檢方提告兩人姦情,最後檢方依妨礙家庭罪向2人起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桃園縣1名邱姓男子(30)歲和同事黃姓女子(21)歲發生辦公室戀情,黃女因月事沒來發現自己懷有身孕,邱男卻說「小孩生下來就一起坐牢」,兩人利用臉書用暗號討論,事情還是被邱妻發現,氣憤不過的邱妻選擇提告。

邱男和黃女相差9歲,同事愛演變成婚外情,去年底黃女發現月事沒來,在臉書上向邱告知,希望能一起討論,但邱男不認帳還反向黃女說「生下來就一起死,反正生活那麼無趣」,兩人起初否認臉書上的字句屬實,但檢察官認為邱男對黃女說「不要生下來」這句不像玩笑話,還是認為兩人通姦屬實,最後兩人遭妨礙家庭罪起訴。

以為臉書很安全很私密?根據Record Japan網站報導,因為臉書而離婚不外乎下列原因:丈夫或妻子發現另一半與異性在臉書上有曖昧、不恰當的對話;分居夫妻在臉書上爭吵;其他臉書會員對配偶的評論被丈夫或妻子發現等。報導指出,英國2009年12月只有20%的離婚理由是關於臉書,但是到去年底成長到33%。

80%的美國專業離婚律師表示,因為社群網站而離婚的怨偶越來越多;美國現在的離婚官司訴訟中,有2/3的律師會以臉書上的任何調情訊息和照片,作為其中一方對婚姻不忠的證據;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中,也越來越能接受這些舉證,作為夫妻兩人「不合理行為」及「不能相容歧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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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臉書密謀外遇對策 忘記登出曝光

廿六歲、台中市楊姓有夫之婦,與已婚的蕭姓外遇男在網路臉書沙盤推演、討論「防通姦被識破」妙招,沒想到百密有一疏,忘記將電腦登出,給了廖姓丈夫完全蒐證機會,楊女、蕭男一審均被依妨害家庭罪判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他說他在維持家庭完整,而我是不要臉的女人。」「因為我外遇,沒立場爭監護權,煩。」「我要承認我喜歡你,但打死不認上床?」「證據是要抓姦在床的意思嗎?」「就算有接吻、摟摟抱抱的照片,只要沒有任何上床的證據,都是沒有。」「嗯,那現在一直到離婚都不能愛愛了。」

楊女與大她七歲的蕭男,兩人都已婚,互為對方的「小三」、「小王」,發展婚外情關係約有一年,除了出遊、共度跨年夜外,還會不時以臉書發私訊聊天,蕭男還以「豐富法學知識」,教導楊女如何避免被丈夫抓到外遇證據,只要「死不承認」走法律程序還有機會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

沒想到,百密一疏,廖男早就發現妻子異狀,暗中蒐證,楊女上網後忘記將臉書帳號登出,讓其夫得以存下兩人的對話內容,雖無法「抓姦在床」,卻有兩人有姦淫關係的證據,控告二人妨害家庭。

楊女、蕭男在法院果然堅持沒有性行為,辯稱廖男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按一般經驗法則,兩人確有私通行為,均判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楊女則對丈夫提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但因廖男明確提出他並不知道妻子的臉書帳號、密碼,是因對方使用後未將臉書帳號登出,因而他使用家中電腦只要點選臉書網站,就會自動連結到妻子的臉書網頁,他才會看到兩人的私人對話內容,廖男因而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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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奶中醫師陳苡芳  判賠夫15萬

網路遊戲伴侶 假戲真做

2013年05月09日
陳苡芳靠秘方讓罩杯升級到H而暴紅。翻攝畫面

 

 

【許淑惠╱台中報導】曾公開自己從B奶變H奶秘方而暴紅的女中醫師陳苡芳,去年迷上網路遊戲「凡人修真」並與男網友黃俊勝為遊戲中伴侶,現實中兩人也互稱老公老婆,陳女丈夫認為二人假戲真作怒告求償,陳女雖稱未逾矩,但台中地院指陳女與黃男曾牽手出遊,顯示兩人不單純是遊戲伴侶,判陳女要賠丈夫十五萬元。


四十歲的陳苡芳,四年前,生完第二胎後展視傲人雙峰,指自己靠燉煮人蔘或用麥芽水退奶,再喝甜酒釀補充營養,從B奶升級H奶,引起媒體報導,至今仍有網友詢問她罩杯升級絕招。

互傳曖昧簡訊

但與陳女結婚逾十一年的丈夫不滿陳女沈迷網路遊戲,與男網友黃俊勝陷入熱戀,頻見面牽手出遊,還以老公老婆互傳曖昧簡訊:「老公,好想對你撒嬌?啵」、「老婆、愛你……啵」,又傳清涼照給黃男,去年十月陳夫發現後,二人認錯,表示不再聯絡,但陳夫發現黃男又打電給妻子,違反承諾,故於今年初提告求償。
陳女反駁,與黃男為網路遊戲「凡人修真」中的伴侶,為了方便,才沿用在遊戲中的稱謂及用語,簡訊內容雖然有戲謔、輕薄,但與實際行為無關,陳女並指,當初雙方協議黃男挨丈夫一拳、她則搬出家中,這些協議兩人都已經履行,丈夫不能再求償。

稱無越矩情事

但法官認為,陳女已婚不應將虛擬遊戲世界與現實生活混淆,且黃男傳自白簡訊給陳夫稱:「我要親吻阿芳被拒絕,但我還是牽了阿芳的手,我們之間絕無越矩的情事發生」,可見二人已發展成男女朋友,而非僅是網路遊戲伴侶。且協議書中,並未要丈夫要放棄民事求償,故判陳女仍要賠夫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
陳女昨未看診,診所表示,她請假多日,無法聯繫。陳夫也聯繫不上。而黃男的部分因陳夫未提供地址等個資,無法查明正確身份通知出庭,不符訴訟程序而未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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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第二案例,兩人都脫光一起睡了,居然不算通姦。

其他幾個案例,只憑電腦網路對話就認定有通姦,而被判刑。

法律有規定精神出軌也算犯通姦罪嗎?真是奇怪的判決。

老娘覺得法院的法官們能不能建立一套有關通姦罪的判決標準啊?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活動報馬仔:廢除通姦罪,尋找新世代

活動名稱:「廢除刑法通姦罪,尋找239位新世代」召募行動

發起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

活動說明: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看似無男女差別對待的法條,卻在實質運作上造成對女性不利的法律效果,被背叛的情感傷害無法透過提告通姦罪來修復,千辛萬苦蒐集證據提告,即便告成,也無助於維繫婚姻及重建情感關係。

參加辦法:1990後的8、9年級生,列印出「我支持廢除刑事通姦罪」字樣,然後自拍。或直接在電腦上秀出「我支持廢除刑事通姦罪」字樣,然後自拍。也可以直接在大頭照上設計「我支持廢除刑事通姦罪」字樣。完成之後,請將圖檔email到service@awkaening.org.tw,加上你的大名及兩句話說明你的想法,註明「我是新世代,我支持廢除刑事通姦罪」。大約3~4天後就會上傳到婦女新知基金會臉書!

聯絡方式:02-2502-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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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我認為法官並沒有判得不對。

就以強姦罪來說好了,若女子全身衣服被脫光,也被摟抱撫摸,但若下體未被男方的生殖器侵入,大概至多也只能被判個強制猥褻罪什麼的。所以,由妳所貼的幾個案例,通姦罪成立的關鍵在於證據是否顯示倆人曾發生過性行為,若無法「確定」,當然也只能判個妨礙家庭罪了。

至於精神外遇,就算有雙方描述作愛的文字證據,但我認為應該很容易可以提出其他佐證,來證明那只是虛擬的。既是虛擬,何罪之有?否則像那些喜歡寫性愛幻想日記的已婚男女,只要被告就得去吃牢飯了。

我也一直在想,若通姦除罪化真的被通過,那些汽車旅館、賓館的生意,一定會好到爆吧。哈哈哈!
2013-05-19 05:19:17
版主回應
沙烏地阿拉伯、台灣、利比亞、阿富汗、巴基斯坦、奈及利亞、伊朗、埃及、蘇丹、瑞士、奧地利、南韓、台灣,還有美國的維吉尼亞等十個州。通姦有罪。

這些國家中,法律理論大多是根據大陸法或伊斯蘭律法,認為應該用「刑罰」來懲處通姦者,而且大多數都是針對和男人通姦的婦女,有些伊斯蘭教國家甚至採用極為殘忍的方法,將女人的身體埋在土中,再由周遭的人朝露出的頭部丟擲石頭,將她活活砸死。

大多數國家都立法通姦除罪化...
根據台灣的法律定義是: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叫做通姦。

其實世界上已開發國家中,有兩個國家認為通姦有罪,之一是台灣(另一為阿拉伯世界國家)。

歐洲各國及美國等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全都不認為通姦有罪,甚至不稱之為「通姦」而稱為「婚姻外的性關係」或「外遇」,原因是因為每個人都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權利任意處理自己身上的任何一部份,包括自殺。



其實,世界上大多數的人都認為「通姦有罪」,但是他們所認為的「罪」卻未必相同。

英國、日本這些對通姦者不施以刑罰的國家,人民依然覺得通姦者在「道德」上是「有罪的」(guilty),因為通姦者欺騙了自己的最親密的配偶;
基督教國家即使不處罰通姦者,但在「信仰」上卻認為通姦有「罪」(sin),因為這破壞了在上帝面前宣誓的婚姻神聖性。

至於台灣則大多認為通姦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種「罪刑」(crime),因為在一九二九年制訂的「刑法二百三十九條」有明文規定。

這法也太過時了吧?
2013-05-19 08:09:55
覺悟的劍
不覺得台灣法律很奇怪?
性合法要在專區,地方政府卻不敢作,如此雙重標準,還真是混亂社會。
2013-05-19 06:42:28
版主回應
就是覺得台灣法律很奇怪才會寫這篇啊。
2013-05-19 08:12:05
(悄悄話)
2013-06-01 05:35:31
(悄悄話)
2013-06-01 07:10:09
(悄悄話)
2013-06-01 08:26:3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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