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0元撞死乘客 車隊判賠1048萬

前年十月,台灣大車隊的計程車司機林淵晟,因為繞路跟乘客為了10塊錢發生口角,趁著乘客下車時,由後方加速撞死乘客後逃逸。刑事方面,法院判決司機二十年定讞,至於民事部份,一審法官認為,台灣大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及監督權,符合民法上的雇傭關係,判決應該賠死者家屬1048萬元。

哽咽得快說不出話,即使知道可以獲得一千多萬元賠償,杜太太心中的痛,依舊難以撫平。因為運將一時的衝動,毀了一家人的幸福,兩年前他的先生,不過因為繞路多了10塊錢和計程車司機林淵晟起口角,被趕下車之後回頭瞪了一眼,司機竟然就倒車加速把人給撞死。撞擊力道之大,甚至把前方汽車後車廂都給撞凹了,生財工具成了殺人凶器,闖下大禍的司機躲了一天一夜,終於出面投案。

刑事方面,法院認定司機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判決有期徒刑二十年定讞,而民事一審法官認定,台灣大車隊有指揮監督司機的責任,符合民法上的雇傭關係,判決必須賠償家屬1048萬。

台灣大車隊很不服,認為林淵晟只是靠行司機,車隊只是幫司機「媒合」客人,兩者沒有給付報酬,提供勞務的雇傭關係,所以堅持要再上訴。聽到台灣大車隊的回應,杜太太把手都給捏紅了,杜家人帶著悲傷過了600多天,如今官司還要繼續纏訟下去,失去家人的悲痛,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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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恐龍法官又出來亂判了??

反正又不是自己出錢,盡量慷他人之慨吧。

若要如此比照辦理,

以後若有人被公務人員撞死,

因為政府和公務員符合民法上的雇傭關係,

有選任及監督權,政府就要賠千萬元,

例如屏東警察局的副所長去高雄市殺害兩個女人,

屏東警察局應該賠各被害人家屬一千萬元,

對不對啊?

和信醫院那個醫生去大陸殺二奶,

因為和信醫院對醫師有選任及監督權,

符合民法上的雇傭關係,

和信醫院是不是該賠二奶的家屬千萬?

對不對啊?

一人做事一人當,

台灣大車隊又沒指派那個司機去撞人,

為什麼要為員工個人行為負責???

根本就是豈有此理,講不過去嘛!

請問那以後誰還敢開公司做老闆僱用員工啊?

台灣失業率會提高,都是因為有這種法官在亂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