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風波】
如何兼顧「國安」與「陸配參政權」?
壹、【能否讓中配立委效忠台灣而非中共?】
問: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是因為反共,才無法放棄國籍嗎?
答:
李貞秀不是反共民運人士。
李是因被柯粉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加上兩年條款,變相偷渡,從「列名不分區名單當選」成為「就職」的國會議員。
六四學運領袖吾爾開希曾經參選中華民國區域立委,當年他落選,也沒有引起國籍上的疑慮。李貞秀完全不是如此。
李貞秀若回中國,也不涉及人身安危。李不同於富察。幾年前,經常出版「非漢史觀書籍」的出版人富察,是在回中國辦理放棄戶籍的過程中被捕,引發「海外反共政治異議者若回中國辦理任何手續,都會遭遇人身風險」的話題。
筆者認為,富察的案例顯示,台灣政府現有法令對於人權的保障有所不足,應該嚴格區分「反共陸配」與「親共陸配」;對於有具體反共事蹟可證明的前者情況,應該不需要強制要求回中國辦理任何手續。
區分之後,李貞秀的情況就十分清楚了。因為她的政治立場是「兩岸一家親」,成為柯粉,實際上歸屬於「親共陸配」(柯非常親共);自然無法適用富察那樣的「人權例外」的豁免義務條件。
既然並非反共人士,內政部用[國籍法]要求中配擔任立委前必須放棄雙重國籍,自然於法有據,且不失情理;不過,藍白以「違反一中憲法」為理由,指強人所難。(目前李是戶籍已放棄成功,但國籍無法放棄。)
問題出在中國政府拒絕撤銷任何陸配的中國國籍。一方面藉此宣稱台灣是其領土,另一方面,則藉此操控在台陸配,成為其政治工具。中共國的法律甚至將所有國民都視為潛在間諜,有義務配合國家需要從事情報工作。
筆者認為,中配在台參政權需要一定的保障,前提是不能受到中共政權所利用。也就是說,「國安」與「人權」勢必出現一定的拔河。
依照目前的國際局勢與兩岸緊張關係,「國安」必須佔據絕大部分考量,中配參政權因此受限。擔任中央層級的官員或民代,除非能證明不受中共操控,否則就應該禁止。目前的[國籍法]要求放棄不同國籍,正好就是要求單一效忠的門檻。
限縮陸配的參政權,並不直接等同於壓迫人權。因為除了中央層級的重要公職外,陸配在各行各業都沒有因身份而導致法律上的任何就業障礙。
最後,筆者建議,保障這類中配參政權的解套方式,原則就在於他(她)有義務證明自己是否堅守民主價值、不認同中共政權、反對武統臺灣!
我國政府應該正式修法或頒布行政命令,明文規定,只要滿足上述三大要件的中配,能證明因政治立場、堅持民主價值等因素,出於自己或親屬安全考量,無法回中國辦理任何法定程序者,得不受國籍法、戶籍法等限制,取得與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人民完全相等的權利。(唯此證明必須嚴格查證,若有虛偽造假反共立場卻擔任重要中央公職,應即視同共諜,受[國安法]相關刑責)
2026-02-03 FB
貳、【李貞秀風波表示不分區立委制度有漏洞?】
有人因李貞秀事件,主張不分區立委的制度造成國安漏洞,應該廢除。
筆者回應:
不分區立委的制度應該改革,但不應該廢除。
因為區域立委經常有過強的在地利益關注,經常缺乏對整體國政的認識,較難跳脫地方本位而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尤其是修法,不分區通常遠比區域立委更專業。
這次李貞秀是利用兩年條款鑽漏洞才可就職;未來可考量修法,禁止兩年條款,也禁止中配未放棄中國籍就登記參選任何中央層級的公職,如此即可解決此問題。
2026-02-04 FB
[補充]不應該只因李貞秀有申請放棄中國籍,就輕易放行;李貞秀的親屬還在中國,仍可能受中共威脅、控制。應該私下要求李先設法把親人移出中國,然後公開宣示反對武統、反對一國兩制、支持民主反對專制,然後透過政黨協商,修法解決。原則是中配不能在無法證明反共立場的情況下,就擔任重要中央公職。
叁、【處理中配參政問題,賴政府必須非常謹慎細膩!】
要攻防中配參政問題,必須謹慎,避免誤入幾個陷阱:
1.避免將所有中配完全視同中共小粉紅;因為很多中配當初之所以願意嫁來台灣,原因之一就是不喜歡中共。而當中配人口已經很龐大時,任何政黨都應該爭取這塊選票;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僅模糊訴求,也會影響選票。
而且,現代民主國家崇尚的普世價值之一,是包容並尊重外來移民。在政治攻防時若針對整個族群去批評,並不恰當。綠營網友應該避免採用「仇視」的語氣來對待整個中配全體。
(針對特定「粉紅中配」去批判是沒問題的,但也要照顧好「認同台灣的反共陸配」的情感,避免將這些人與粉紅中配混為一談。)[註]
中配參政有國安風險,但這風險的源頭是中共政權對於台灣的領土野心。任何中配個人,只要是反對中共當局此種對台野心者,都應該受到全體台灣人的歡迎,並承認其為「台灣人」大家庭的一員。
2.綠應避免陷入與藍白「雞同鴨講式互罵」。
賴政府及綠營目前訴求的是立委不能有「雙重效忠」及「國安風險」。藍白卻緊咬「憲法一中」不放,否認具中國籍者是法定外國人,批判賴政府欺負陸配,打壓人權,同時迴避國安風險疑慮。
理性選民希望看到的是政治人物不能只會互罵,只求對基本盤有所交代,而應該要「積極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讓理性選民產生信任感。
這種信任感是唯一會影響選票版圖流動的關鍵。
因此,現階段,賴政府及綠營只需要聚焦訴求於雙重國籍衍生的國安風險,高調請求藍白協助解決即可,不必糾纏於「中國是不是外國?」的法律見解爭議。這不是短期內正確的戰場。
3.避免在法學理論上陷入「無憲法根據卻擴張解釋」的泥沼。
賴政府用[國籍法]及[兩岸條例],採取「民主防衛論」觀點來限縮陸配參政權,在近年來的法律實務上站得住腳;但在學術界,有必要補強相關的憲法法理論述,以杜絕長期而言可能具有的「合憲性疑慮」。
(例如,要預防未來如果大法官人數當中有更多統派意識型態者擔任,則釋憲時可能更傾向一中的情況。)
筆者建議,在學術上,必須有學者從台灣主體視角出發,用法學理論根本解決「憲法是否一中?」的迷思。
過往的憲法學者,常將ROC憲法說成是一中憲法;甚至公然宣稱「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或「ROC憲法是一國兩區」,這都是有問題的論述。不僅是與政治現狀不符,也與憲法當初的立法意旨有所違背。
(1948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時,PRC尚未建立,根本沒料到後來會有幾個中國的問題,所以不可能預設什麼「中國只有一個」這樣的立場。)
必須從根本上戳破所謂的「兩岸在爭奪一個中國代表權」的迷思,才能夠解決「大陸地區既非外國又非本國」的法律問題。這需要有學者花長時間去做研究,在論述上做出堅實的結論。
「ROC與PRC互不隸屬」這一論述,有必要在憲法學理層次上,給予清晰闡述。這個理論應該承認「中國可以不只一個,也可以在中國之外另有台灣。」
此外,「台灣不必然與中國分或合。台灣主權地位由台灣人而非中國人來定義。」
然後所有的兩岸關係相關法律,都應該在[國際法]的思維架構下,依照「承認彼此為不同國的現狀」的原理來設計,並修法使之「明文化」。
2026-02-05 FB
[註]批判時應針對中共政權綁架中配國籍衍生出的國安風險,而非針對所有中配個人或整個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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