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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05:43:22| 人氣5,466| 回應19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治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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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的《正義論》就已夠頭大了,Rawls的《政治自由主義》(北京:譯林,2000),和批Rawls的《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北京:譯林,2001)《政治自由主義:批評與辯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讀的更令人頭昏。

這個嘛!Rawls在《政治自由主義‧導論》說:

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在于:一個因各種盡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穩定而公正的社會如何可能長期存在?易言之,盡管合乎理性但卻相互對峙的諸完備性學說,怎樣才可能共同生存並一致認肯一立憲政體的政治觀念?一種能夠獲得這種重疊共識支持的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麽?這些都在政治自由主義力圖回答的問題之列。政治自由主義姑且假定的不是簡單多元論,而是理性多元論的事實。

Rawls的《政治自由主義‧導論》冗長囉嗦,譯者萬俊人的導讀《政治自由主義‧附錄》雖較清晰明了,但也不易了《正義論》與《政治自由主義》關係:

讓我(萬俊人)扼要總結一下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基本理路:在是書中,羅爾斯的理論目標是,通過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論限定,力圖從其《正義論》所設定的正義社會倫理學中開出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其基本步驟是:第一,區分“公平正義”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義與道德意義,使之成爲更明確的政治哲學概念,從而建立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第二,圍繞著“政治的正義”理念推演出作爲民主社會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個人觀念”和由該理念所規導的秩序良好的“社會觀念”,從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系統;第三,進而引繹和論證其“主要理念”系統,該系統由“重疊共識”、“權利優先與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組成;第四也是最後,提出與政治的正義理念相適宜的社會制度框架設想,並闡明其基本自由(權利)的政治價值規範。

《政治自由主義》

導論
第一部分 政治自由主義:基本原理
  第一講 基本理念
  第二講 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現
  第三講 政治建構主義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義:三個主要理念
  第四講 重疊共識的理念
  第五講 權利的優先性與善的理念
  第六講 公共理性的理念
第三部分 制度框架
  第七講 作爲主題的基本結構
  第八講 基本自由及其優先性
  第九講 答哈貝馬斯
  附錄
  譯後記

要了《正義論》與《政治自由主義》關係,得先知西方傳統契約論:

另參本館:《緣現論》第四章 二 倫理哲學 ( 四)傳統契約論
1、HOBBES
霍布斯在《利維坦》認為自然狀態下(有關自然狀態與資本主義間的關係,參見二三一p13、18)的「自然的權利是人人皆有的自由,是人人都可以以任意方法保護其權利以謀生存」(二三二p83)。因自然狀態下人人不擇手段地自保,終於導致混亂而無法自保,此時人人就簽下契約將所有權利讓渡給國家統治者--Leviathan(p115)。立約後:一、群眾不能違約。二、統治權代表全體,故任何人無論以何藉口都不能解除服從的義務。三、少數人不可不服從全體。四、統治者有權決定一切(p116-122)。霍氏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赤裸裸地替英王查理二世1660年的復辟找一合理化之理論。
  2、LOCKE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的個人就是自己生命、財產權的裁判、執行者(二三三p52)。人天生下來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任何放棄其自然權利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以謀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p59)。所以暴政就是違反立約,不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和自由,而是只滿足暴君個人的私欲(p125)。如果此種情況嚴重的話,人民即可起來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約政府(p54、126、134)。
由此可知洛克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是英國一六八八年革命之合理化,正因如此他才會對大多數百姓和舊教徒不給予民主和寬容。
        3、ROUSSEAU
盧梭在《社約論》認為自然狀態下既然沒有任何人有支配他人的權力,所以社約便是人與人之間唯一合法的權力基礎(二三五p10)。在契約下每個人將自己的一切權力交給全民意志(general will),全民意志的主動面稱為主權、被動面稱為國家,份子的結合稱為人民,個別地參與主權稱為公民(p21)。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p33、5)。當政府奪取主權時,社約即被毀而處於自然狀態,人民得起而新訂社約(p117)。至於全體意志(will of all,個別意志的總和)是否合全民意志,應由人民投票來決定(頁五六)。
有個問題是到底是盧梭的民主自由理論要為法國大革命負多少責任?英國紳仕們如海耶克、柏林等的批評失實,不過盧梭本人的全民意志主張和對文明理性社會的唾棄(二三四p120),與法國大革命的激進革命主張有強烈關聯。
             (五)RAWLS的《正義論》
Rawls的《正義論》在某一層面上是發揮了張力性格,如自由、效率與平等間的張力,社會正義、合作與穩定間的張力。由此張力、他對效益主義、直覺主義、分析哲學的批評、及他所處時代等,可了解《正義論》立論之形成。
        與Nozick的《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烏托邦》(1974)對比可知《正義論》(1971)二者時代背景之不同。前者面對的是經濟衰退,故從個人主義出發,認為自然狀態是無政府的,為了保護勞動成果而產生政府,故政府不可強行分配人的財產,不然是不正義。(二三六p160-173)。而後者的時代,在五0年代美國對外有韓戰對內有麥卡錫的反共風潮,當時美國國內因反共意識形態作祟,使基本人權尤其思想和創作自由受到很大的壓制,這對《正義論》的第一原則「最大基本自由原則」應有很大的啟示作用。到六0年代,美國對外越戰對內貧富懸殊、勞工運動、黑人種族問題、及校園學生運動等,對第二原則「差異和公平機會原則」有決定性的影響。
         洛氏批評效益主義的「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違背了正義原則,比如奴隸制(二三七p162-3)。又認為「效益主義要推行最大平均福利,其前提是人人均為利他主義」(p183)。洛氏批評直覺主義排斥任何明確的方法和優先的規則,以致於雖正確地批評了效益主義,但並未建立起一套足以與之對抗的實用且有系統的道德觀,結果仍存在著效益主義的變種(p31、28)。洛氏批評分析哲學試圖在邏輯的真理和定義上建立一種實質性的正義,是不可能的(p48)。
        洛氏以上批評存在著誤解他人和欠自我反批的問題。效益主義的「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未必違背正義原則,也不必假設人人均利他,因經濟理性人的自利會導致利他。更何況洛氏正義諸原則間不但互相衝突,且其論證也假設了原初狀態的理性自利,由此也可知洛氏也存在著效益主義的變種。至於分析哲學本來就反對透過研究、分析、批評、或宣教等而得到什麼實質性正義。
         乍看之下洛氏是以原初狀態的假設來支持正義原則,其實他是先有了正義原則而後再設想出原初狀態,故先分析正義原則:一、最大平等自由原則,指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二、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應以下列優先順序處理:1、差異原則,指對所有人(尤其弱勢者)都有利。2、公平機會原則,指所有的職位和工作都向所有人開放(p57、80、294)。
        為了滿足以上諸原則,洛氏認為現實社會的變數太多,故將分析的社會結構設定為暫時同其它社會隔絕的封閉社會,如此一來有關正義問題就比較容易處理了(p6),他說:「仁愛加知識的假定是如此複雜,以致不可能建立任何確定的理論……〔而原初狀態的〕互不關心和無知之幕的結合有簡潔和清楚的優點,在道德上也更吸引人」(p144-5)。(絕對論的致命吸引力)。
        洛氏認為原初狀態相當於傳統社會契約論的自然狀態,原初狀態並非歷史文明之初的原始狀況,而是一種用來達到某種正義論的純粹假設之狀態。原初狀態的特徵是:在無知之幕下,沒有人知道特定的善觀念和特殊的心理傾向,也不知他在社會的地位,及先天的資質、能力、智力和體力。亦即在原初狀態下的各方是:一、理性的,以經濟上最有效地達到既定目標,不會妒忌,所以保證會依差異原則行事。二、互不關心的,指原初狀態的人只知追求自己的最多的基本善,而對他人的利益冷淡(p10-1、125、134-5、138-9)。
        洛氏認為無知之幕使原初狀態的人不具那種使他選擇他律原則的知識,而只依正義原則的無上律令行事(p244-5)。顯然的,洛氏只在玩弄康德的自律和無上律令。康德雖強調律令的絕對性,但更說不要以為人是被律令所迫才去行使,如此便是他律了,所以他後來會發展出自由意志可同時有善惡格準的行事。但在無知之幕下,人無所謂自由意志,而無自由意志就無所謂自律。而且正義原則更不具無上律令的絕對先驗之本質。
基本善指的是各種基本的權利、自由、收入、財富、機會、自尊等(p59)。
基本自由的具體內容是選舉與被選舉、言論、集會、良心、思想、人身、私有財產、及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等自由(p58)。
         洛氏雖然認為最大平等自由原則具有優先性,但他並未將之絕對化,他說:「僅當社會條件使平等自由的權利不能有效運用時,不然原初狀態的人不會為經濟福利的改善而放棄之」(p534)。「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p204)。「限制平等的自由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義或喪失更多的自由」(p206)。認為「市民不服從」的使用有以下限制:一、除非基本平等自由受損。二、法律手段已證明無效,抗議及其他方式也無效。三、市民不服從不能破壞正義原則,而是幫助社會正義的實現(p364-6)。
        洛氏用經濟學的最大程度最小額原則(Maximin Rules)和決策理論的囚犯二難來論證他的差異原則。一、假設X在三種不同條件下有三種不同的決定,在最大程度最小額原則下,X會選擇D3的(5、6、8)以期其效益最佳(p149)。二、在原初狀態下只知追求自己最大善的囚徒,假設二人不認罪各判一年、一人認罪一人否認則認罪者判無罪否認者判十年,二人皆認罪則各判五年,在渴求無罪下二人皆認罪以致於各被判五年徒刑(p262)。
洛氏的以上論證有下問題,第一個例子太簡單沒考慮許多時候(如飛機高空爆炸、零和遊戲)不論做何決定其效益均是零,且在多人共同決定情況下會依平等原則而非差異原則做決定(二三八p110-6)。第二個例子更不合洛氏無知之幕的假設,因無知之幕下的囚犯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否會認罪,如知道那在理性效益下會選擇皆不認罪而各被判一年。
        洛氏的《正義論》對自由、效率及平等三者間的辯證關係並未充分處理,原因是他認為弱勢者在理性效率、互不關心、及不妒忌下應會同意差異原則的安排,但事實如何?他也未反思差異原則是否只是優勢者的藉口?未反思到國與國間的不平等,如南北、貧富、第三世界與第一世界?未考慮代間不平等,如負擔前代公債、福利、資源耗費、污染?由此可知洛氏自誇其《正義論》是絕對真理,可適用於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且可反覆地灌輸他人了解(二三七p127、507、580),其實是一種絕對論心態。(楨:社群主義又如何?看下台毒的命運共同體/社區整體營造吧!)不只如此,洛氏繼《正義論》之後的《政治自由主義》《萬民法》(1993)雖認知到這些問題,但洛氏西方中心式的自由主義在普遍性的自由人權优先原則下,不但未能解決个人與集体、普遍與差異等的衝突,也無法被追求獨立自主的民族主义、女杈主义者等所接受,因為後著优先關心的是整体的獨立而非個人的自由人杈而已(三六九p.29-38)。所以洛氏的問題不在其立論合不合經驗事實,合不合激進自由主義者所要求的絕對自由或共同体主义者所認為的扠利基礎在集体而非個人(三九五p.2),而是洛氏將以美国的民主經驗及西方的理性至上為背景的立論,誤認為是普世真理。不然洛氏就不会不知只主張在一國內实施自由主義,而猤在世界範圍实施,如此一來美國以其个別价值在全世界橫行霸道不正是洛氏中立原則所應禁止的(三九六p.596-7)。

社群主義 维基百科

社群主義(英語:Communitarianism)是指一種關注社會利益的表現形式的社會哲學,又稱為「社區主義」、「共同體主義」、「合作主義」等。
  社群主義源起
社群主義的出現,源自對1970年代羅爾斯《正義論》一書的背後自由主義理論的批判。社群主義全然反對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認為自由主義忽略社群意識對個人認同、政治和共同文化傳統的重要性,理論建構前後有其限制。依此,社群論者桑德爾、麥金泰爾、查理斯·泰勒和瓦瑟等人從不同角度批判自由主義的理論,並重新思考社群的意義,企圖恢復瀕臨垂危邊緣的社群意識。
社群主義對於社群和群己關係的重視是承襲公民共和主義的傳統而來,其可溯源自柏拉圖《理想國》,以及亞里斯多德對人類是社會性動物的強調。社群主義旨在恢復社群價值得重要性,而非想取代自由主義在當今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僅是希望修正自由主義對個人和社群的錯誤假設,並重申社群對個人的重要性。
  社群主義的歷史發展
 在1980年代,社群主義是西方政治哲學的兩大主流之一。其中有羅伯特·貝拉,查理斯·泰勒,邁克爾·桑德爾和邁克爾·瓦爾澤等人對古典自由主義理論過分個人主義化的傾向、雷根總統時代的美國政府以及柴契爾夫人時代的英國政府提出批判。
 在1990年代,十分負責任的社群主義者,如阿米太·愛特熱尼,菲力蒲·塞爾尼克和威廉·加爾森等人,不僅強調在個人權利問題上,責任與社會利益相平衡的重要性,而且還強調確保強大的社群不會壓迫個人的需要。
  社群主義的自我觀
社群論者所言的自我觀是一種社群導向的自我觀,主張個人認同及價值觀的形成,並非在進入社群前即由個人意志所決定,必須透過個人與其所著根的社群間的對話關係發現之。 由於自我構成和自我理解的關係互為交互作用不可分,因此要理解一個人,也必須從其身處社群的生活背景來理解。
   社群主義的自我觀有下列兩大特色:
被動的設定 自我根植於特定的歷史文化及傳統中,每一個個體都是位在某個特定的時空、生長於某個特定的家或某個特定的社會中,諸多社會的屬性和目的形塑了個體的特殊性和個別性,是自我構成的特定要素。社群主義認為是由社群決定「我是誰」,而不是由我自由選擇了「我是誰」。
主動的探尋 人的自我,為個體所身處的社會文化所賦予,個體必須在社群生活中,透過和別人不斷的互動,經由不斷地的反省和探求,認知到自我和社群成員間的構成性關係,從經驗中理解自己的身分,發現對自我的認同。
  社群主義之權利觀
社群主義積極的權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權、工作權、保健權、休假權、接受社會救濟權等等,國家對於這些權利的實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採取積極態度並有 所作為,這就是所謂主動促成的自由。其次強調個人對於社會的依賴性,認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是實現個人權利的前提。與通過個人的單獨行動獲得的權利相比,個人在社群的環境中以及在與政府的合作中所能夠實現的權利要大得多。
  社群主義之公益觀
社群主義極力主張將個人的善與社群的善統一起來,並用這種共同的善作為評價社群生活方式的標準,因此共有價值高於個人自由選擇的價值。
共善政治源於社群成員對美好生活的共同觀念。社群主義認為社群本身即有一種「內在善」,這個「善」的觀念來自於個體身處社群中的文化傳統,不但提供了個人在選擇時,所需考量的參考標準,也構成了個人的認同。從內在善衍生而成的共同價值和目標可吸引個人,對社會的運作亦具有凝聚性及連續性。
由於每個社群生活的標準不同,對善的的定義也不一樣,因此,共同善只有經由在特定的社群內才能達成,需要一個共同的歷史和文化的特定社群,也需要社會制度社群成員的行為配合,一同實行具共善標準的生活方式。
在生活上,社群成員以「共同合作」的方式來促進共同善。社群內的每個人對社群中的生活規範有共同的理解,形成相互的責任與義務,並透過表達對彼此的關心、分享共同的價值及相互瞭解,提供社群成員道德的起點,建立成員對社群的認同感及歸屬感。
此外,共同善雖為社群的共同價值,但不意味社群成員必須毫無疑問地接受共同善的標準或規範,相反的,為避免共善政治淪為極權主義或恐怖主義,成員間可透過公開討論和溝通,對共善標準加以修正或排除。
  社群主義之國家觀
社群主義認為,國家有干預和引導個人選擇的責任,其次個人也有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義務。社群主義要求的是「強國家」,認為一個缺少公共利益的社會即使再有公正,也不是一個好社會;而只有國家所代表的公共政治生活才能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所以為了國家和社群的利益甚至可以犧牲個人的利益。
   參見
 保守主義
 無政府資本主義
 自由意志主義
 社會自由主義
 新自由主義
 社會主義
 民族主義
  外部連結
 中國政治學網社群主義尃題
 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國家觀比較
 
從權利政治學到公益政治學︰新自由主義之後的社群主義 by俞可平
 
  新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形成了當代西方政治哲學兩足鼎立的局面。有人說,70年代政治哲學的主要話題是新自由主義者的社會正義,80年代政治哲學的主要話題則是社群主義者的社群。我們說,在90年代社會正義和社群兩者同樣成為政治哲學的主要話題。社群主義無論在方法論上還是在規範理論上都與自由主義形成了明顯的對照。從方法論上說,自由主義的出發點是個人,而社群主義的出發點則是社群;從價值觀方面看,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權利,而社群主義則強調公共的利益。對於自由主義國內學術界已多有介紹,而對於社群主義則近於無人問津。本文在簡要介紹自由主義 社群主義之爭與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流變之後,將著重考察社群主義的方法論和價值觀,最後略加分析它在學術上和實際上所產生的影響。
  1971年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發表了其傳世之作《正義論》。這一著作的發表同時在哲學、倫理學和政治學等領域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在政治學領域,它被公認為是戰後政治哲學最重要 的文獻,被看作是政治哲學在經受政治行為主義衝擊後再度復興的重要標誌之一。羅爾斯放棄了當時 占統治地位的功利主義道統,而立足於契約論和康德的自由主義哲學。 此外, 羅爾斯的理論超越了政治服從與國家的問題,提出了分發公正及福利國家的問題,並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對權利問題進行了重新思考。
  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提出了兩大原則,一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s fairness),二是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前者強調所有人在"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中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他們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限制下, 選擇一套用以規範社會的正義原則。後者強調的是,只允許存在有利於社會中獲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員的社會的與經濟的不平等。從政治哲學的角度看,以羅爾斯為代表的這種新自由主義的核心觀點是,必須給正義、公平和個人權利以優先的地位。一個公正的社會不是努力促進任何其它的特定目的,而是在不與他人的自由相衝突的條件下使其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換言之,新自由主義認為,使一個公正的社會公正的東西不是它所要達到的目的,而恰恰是它預先在各種對立的目的之間進行選擇的取舍權。在其憲法和法律中,這個公正的社會努力提供一種框架,公民在這種框架中追逐其自己的價值與目標,而不與他人的自由相衝突。
  在整個70年代,以羅爾斯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或新康德主義在政治哲學領域中一直佔據著無可動搖的主導地位。但是到80年代後,這種主導地位開始受到了強有力的挑戰。羅爾斯的新康德主義政治理論產生後不久,便遭到了來自兩個方面的反駁。第一種反擊來自其攻擊的主要對象功利主義哲學家,另一種反擊來自同屬自由主義道統的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egaritarian liberal)和絕對自由主義者(liberatarian)。到了80年代初,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各種對羅爾斯等人的新康德主義理論的挑戰開始以秉承功利主義道統的學人為核心形成一種新的思潮,這種新的思潮就是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社群主義從方法論和規範理論兩個方面對新自由主義發起了全面的反攻,成為唯一足以與羅爾斯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理論相抗衡的政治哲學流派。在方法論上,社群主義者認為,個人主義關於理性的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的前提,是錯誤的或虛假的,理解人類行為的唯一正確模式是把個人放到其社會的、文化的和歷史的背景中去考察。換言之,分析個人首先必須分析其所在的社群和社群關係。在規範理論方面,社群主義者斷定,作為公平的正義不可能對善具有優先性,反之,我們對善的感知(our conception of the good)應當具有絕對的優先性。社群既是一種善,也是一種必需,人們應當努力追求而不應當放棄。正義優先的原則要求權利優先的政治學,而善優先的原則要求公益優先的政治學。因此,用公益政治學替代權利政治學,便成為社群主義的實質性主張。
  "社群"(Community)一詞在政治哲學中早就出現。從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經西塞羅、奧古斯汀、阿奎那、巴爾克,一直到密爾、黑格爾和杜威,社群及社群關係概念的內涵和意義雖然歷經變化,但其重要性卻一直為歷代政治思想家們所重視。"社群"與"個人"(Individual)一道構成了政治哲學中的兩極,強調社群的觀點常常與功利主義和保守主義等相聯繫,而強調個人的觀點則往往與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相聯繫,這兩派觀點之間的爭論是政治思想史的主要內容之一。因此,從社群的角度對個人主義或自由主義的批判,並不是80年代的社群主義者的獨創。然而,與以前的社群論者對自由主義的批評極為不同,80年代的社群主義在批評新自由主義的過程中,發展起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理論,形成了一些鮮明的特點。
  古特曼(Amy Gutmann)曾以60年代帶有社群觀點的自由主義的批評者與80年代的社群主義者為例,來說明兩者區別之一斑。首先,兩者的理論來源不同。前者前一次批判受到馬克思的啟發,而現下的批判則受到亞裡士多德和黑格爾的激勵。亞裡士多德主義關於正義植根於"一個社群,其基本紐帶是對人類的善和社群的善的共同認知"的思想既體現下麥金太對羅爾斯和諾齊克的批評中, 也體現下泰勒攻擊原子主義的自由主義者(atomistic )"試圖捍衛……個人及個人權利對社會的優先性"之中。黑格爾關於人由歷史條件決定的理念使昂格(Roberto Unger)和桑德爾拒絕自由主義關於人是自由的和理性的觀點。其次,80年代的社群主義,在政治上具有更大的保守性。60年代的批評者認為財產集體所有製和平等政治權力是良好社會的基本表征,而新的批評者則把良好社會看作是有悠久的道統和根深蒂固的認同。對老的批評者來說,婦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是其社會與經濟受壓迫的表征;而對於桑德爾來說,家庭是社群的典型和善高於正義的明証。對於老的批評者而言,愛國主義是一種非理性的情感;而對於麥金太來說,特殊主義者對愛國主義的要求與普遍主義者對正義的要求一樣是理性的。老的批評者傾向於在非壓制的名義下捍衛對多數派道德的偏離;而新的批評者則傾向於捍衛地方的多數派在保存其社群的生活模式和價值的名義下禁止冒犯性的行為。最後,兩種批判的主題也不同。60年代的批評者更多的關注自由主義的結論而不是其哲學基礎,80年代的社群主義者則涉及到了更深刻的和更形而上學的理論前提。 在面臨社群主義者的攻擊之後,個人主義者很快便作出了回應,象羅爾斯和德沃金這些新自由主義的大將也親自披掛上陣,分別從方法論和價值觀兩方面進行了全面反擊。在這種反擊中,新自由主義者在指出社群主義理論的某些弱點,捍衛自己立場的同時,也不得不修正了自己的若干論點,從而進一步推進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發展。
  例如,德沃金在接受社群主義者對個人主義的某些批評方面就邁出了很大的一步。雖然他仍反對一般地把社群當作是一種必需,但他承認從下述意義上說它是一種需要︰"人們需要社群,以便自我認同和確認其自己的生命只是整個社群生活價值的一種回應,並且來源於後者"。又如,羅爾斯在1993年出版了一本新著《政治自由主義》,此書基本上是對其過去10年中發表的8篇主要論文修訂後的彙編。在該書的序言中,他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該書與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有什麼區別?他自己答道,儘管兩書的理論框架大體一致,但新著對前著有一個重大的修正︰在《正義論》中,他沒有將"政治性的正義觀"(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與"綜合性的理念"(comprehensive doctrine)作出區分,而認為"秩序良好的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的一個基本特徵是,所有公民都基於綜合性的理念"才同意接受"公平即正義"的原則。當時他把"公平即正義"與功利主義都當作"綜合性的理念"。羅爾斯指出,正確的觀點應當是,功利主義才是"綜合性的理念","公平即正義"不是"綜合性的理念",而是一種政治的理念。這一論點的修正涉及到其整個理論體系,而這一修正顯然是在社群主義的詰難下作出的。
  可以這樣說,新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爭論貫穿於整個80年代的西方政治哲學。到了90年代後,新個人主義與社群主義的爭論依然存在,依然是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爭論和最令人關注的現象之一。翻讀70年代以來至今西方政治哲學的一些重要代表作品,我們幾乎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看到隱藏在其中的根本價值觀不是新自由主義的,便是社群主義的。70年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是羅爾斯的《正義論》、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認真對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這些都是新自由主義政治學的經典之作。80年代,諸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的《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Liberalism adn the Limits of Justice)、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的《追尋美德》(After Virtue)、泰勒(Charles Taylor)的《自我的源泉》(Sources of the Self)、華爾采(Michael Walzer)的《正義的範圍:對多元主義和平等的辯護》(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c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和昂格的《知識與政治》(Knowledge and Politics)這些政治哲學的名著,不僅影響廣泛,而且清一色是社群主義的頂尖力作。到了90年代,在一些重要的政治哲學論著中,例如, 無論在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還是在凱姆裡卡(Will Kymlicka)的《自由主義、社群與文化》(Liberalism, Community and Culture),或米勒(David Miller)的《市場、國家與社群》(Market, State, and Community)中,我們都可以看到新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相互辯駁和爭論的場景。
http://devilred.pixnet.net/blog/post/6661635
 
《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北京:譯林,2001)
 
  作者簡介 
  邁克爾‧J.桑德爾(1953— ) 當代美國最有影響的公眾知識份子之一,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講授當代政治哲學與政治思想 史,著作有《民主的不滿:美國在尋求一種公共哲學》(1996)、《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1982)、《自由主義及其批評者》 (1984)
  內容簡介: 
邁克爾‧J.桑德爾所著的《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是一部現代西方政治學的名著。它從道德主體、分配原則、社會契約等角 度展開論述,指證了以羅爾斯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義”學說的偏頗,並據此提出了“正義內在於善”的思想。《自由主義與正義的 局限》結構嚴謹,論述精妙,見解深刻,故為西方學界視為少數幾部最有影響的挑戰羅氏理論的力作之一,與諾齊克的《無政府、國 家和烏托邦》、麥金太爾的《追尋美德》等並稱於世。
  目錄:
第二版前言:共同體主義的局限
致謝
  導論:自由主義與正義的首要性
自由主義的基礎:康得與密爾
超驗主體
社會學的反駁
休謨面孔的道義論
  一、正義與道德主體
正義的首要性與自我的優先性
非形而上學的自由主義:原初狀態
正義的環境:經驗主義反駁
正義的環境:道義論的回答
尋求道德主體
自我與他人:多元性的優先性
自我及其目的:佔有主體
個人主義與共同體的要求
  二、佔有、應得和分配正義
激進自由主義與平等主義
精英統治與差異原則
捍衛共同財產
應得的基礎
個體要求與社會要求:誰擁有什麼?
  三、契約論與證明
契約的道德性
契約與契約主義論證
自由主義與程式優先性
無知之幕的背後究竟如何
  四、正義與善
自我的統一性
認肯行動的個案
三種共同體觀念
行為主體與反思的作用
行為主體與選擇的作用
善的特性
正義的道德認識論
正義與共同體
  結論: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
道義論的自由謀劃
品格,自我認識和友誼
對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回應
駁斥權利對善的優先性
捍衛權利對善的優先性
估價政治自由主義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雅言文化 2011)
 
  內容簡介
哈佛大學唯一公開課
YouTube 點閱率過百萬
學生人數打破哈佛375年校史所有紀錄
  在高等教育,桑德爾教授的「正義」課堂是一則傳奇。1980年第一次開課,學生只有15人,近年則每每破千,總是比第二熱門課還多出四五百人,累計學生人數已超過一萬五,桃李遍及各界菁英。
  2009年,哈佛決定把這門課向全球公開。作者不只把教學內容寫成本書,上課實況還被剪輯成12個鐘頭,在美國公共電視播出。大學課堂整學期實況向公眾播放,這是美國電視史上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僅有的一次。
  這12個鐘頭在網路上被瘋狂轉寄。整個2010年下半年,日本、中國、韓國都在討論「桑德爾熱潮」,成為一大文化現象。他到東京演講,黃牛票竟然要價500美元。在中國,網友自動為畫面加上中文字幕,把上網「淘課」變成新流行。《中國新聞週刊》因此在2010年底將桑德爾選為年度「最有影響力人物」。
  書名雖然標榜正義,重點卻是思考力的訓練。作者有教學天才,新聞事件信手拈來都是正義思考的案例。要解釋康德,他使用柯林頓偷腥案。要解釋羅爾斯,他搬出伍迪艾倫。
  要把理性帶進公領域,公民必須把自己的正義觀說出道理,不能只是「我說我對就是我對」。本書目的正是邀請讀者做個自我檢視,搞清楚自己抱持哪些信念,何以抱持這些信念。有了理性思辨,民主對話才能向上提升,不會一直停留在互嗆叫陣的層次。
  作者簡介
  邁可.桑德爾 (Michael Sandel) 又譯沈岱爾,1953年出生於美國明尼蘇達州,當代知名哲學家。成名甚早,28歲在牛津寫成的博士論文《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於1982年由劍橋大學出版,即被公認為批判羅爾斯與自由主義的代表作,被譯成八種語言。
  33歲獲哈佛大學教學卓越獎(Harvard- Radcliffe Phi Beta Kappa Teaching Prize)。2008年獲美國政治學會頒發特別成就獎。
  我們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可以讀到偉大教學者的一流修煉。他尊重人人的思考力。不灌輸,只引導。他帶領讀者,在直覺反應與正義原則之間,來回思考。
  身為知名的公共知識份子,他很早即對公共事務有濃厚興趣。他在加州讀高中,17歲擔任學生會主席,即曾邀請雷根總統(當時還是加州州長)來校與他同台對談。
  論者經常將他歸入社群主義陣營。但他不喜歡社群主義這個標籤,比較喜歡「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
  哈佛正義課網站:www.justiceharvard.org
   目錄
1 福祉、自由、美德 ◎ 三個出發點
 怎麼做才符合正義?哄抬物價、紫心勳章、華爾街紓困案,這些都是引發辯論的真實案例。在案例與原則之間,如何來來回回再思考,「電車問題」即一例。
2 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 功利主義
 邊沁思想體系好像少了點人性,其邏輯在今天的政府、企業決策卻俯拾皆是。彌爾試圖加以挽救,大力標榜自由,並為快樂區分高低級。
3 我身我命歸我有 ◎ 自由至上主義
 經濟學界有海耶克、傅利曼,哲學界有諾齊克。支持小政府,主張人民有權選擇安樂死和器官買賣,反對有錢人多繳稅,反對強制騎機車戴安全帽。
4 募兵制與代理孕母 ◎ 市場的角色
 民意不支持徵兵,認為違反自由,盧梭卻看法相反,主張募兵才腐蝕自由。在「世界是平的」時代,懷孕就像服務業,也外包到印度了。
5 人權是普世價值 ◎ 康德的自由主義
 挑選冰淇淋口味不算真自由。人是目的,不可被當作手段,所以自殺與殺人同樣不道德,一夜情是互相侮辱。柯林頓偷腥雖然不對,有一點卻符合道德。
6 為底層爭平等 ◎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不必均貧富,但是輸贏差異應該要以有利於社會底層為前提。贏家只能有「合法期望」,不能主張「道義應得」,因為天賦、努力、生逢其時都有運氣成份。
7 特定族群的大學門檻 ◎ 優惠待遇
 如果說,進榜資格與「道義應得」無關,大學何不乾脆把新生名額拿來競拍,爸媽多捐錢小孩就能進大學?爭議正顯示,正義問題有時很難不牽涉到美德。
8 適才適性適本質 ◎ 亞里士多德
 長笛吹最好的人應該拿到最好的長笛,因為長笛之目的就是吹奏好音樂。語言能力的目的就是道德審議,所以人必須成為公民,才能邁向良善。
9 有歸屬就有責任 ◎ 社群主義
  如果自由主義是對的,人具有自由獨立之自我,日本、德國的戰後世代就不必為二戰罪行道歉了。
10 從美德到共善 ◎ 重建公民意識
 只說尊重他人選擇,不對道德爭議表態,就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只說幫助弱勢,不談公共領域空洞化,亦難以說服有錢人多繳一點稅。
  中文版編者識
  近年美國名校紛紛將自家的名師名課在網上公開,始作俑者應該是麻省理工學院2002年啟動的「開放課程計劃」(MIT OCW)。各大學紛紛跟進,一來是拿出自家教授的教學看家本領,大大有益招徠一流學生;二來是高等教育既受人民供養,當然也應該走出象牙塔,直接供人民取用;三來是為了增進交流創新。
  幾年來,在YouTube.Edu、Academic Earth等網站,還有 iTune U上面,已陸續出現不少點閱率超高的明星教授。本書作者桑德爾是一位,其他尚有麻省理工的Walter Lewin,這位七十五歲老先生在課堂上又盪鞦韆,又騎三輪車,教大一物理。另一位網上名師是個八十五歲老太太Marian Diamond,在柏克萊加大講授解剖學。
  耶魯、史丹福、麻省公開的整學期課堂錄影都有好幾十種。哈佛卻只選擇公開桑德爾的正義課,而且時間比其他名校名課都晚。為了求好心切,哈佛選擇和波士頓WGBH電視台合作,使用專業的剪輯,專業的三機攝影(其他公開課往往只有一機),而且還是HD高畫質。所以,它的畫面質感與師生互動精彩度,非目前其他公開課可望其項背。
  這堂課在哈佛課程目錄上的全名是「Moral Reasoning 22: JUSTICE」,全學期共24堂課,每堂50分鐘。網上流傳的十二集,一集55分鐘,是WGBH剪輯的結果。拍攝時間是2005-06年,哈佛於2007年先對校友公開,2009年又透過美國公共電視播出,同時上傳YouTube等網站,向全世界公開。
  YouTube上有哈佛提供的完整英文字幕。許多中國大陸的入口網站都有網友自譯的簡體字幕。除了網友轉寄,許多國家的電視頻道,包括日本的NHK、英國BBC、韓國EBS,也應觀眾要求,在頻道公播。不過因為它是公開課,任何機關學校要從網路下載,做非商業性放映(但不是頻道播出),都沒有版權問題。哈佛為它專設的網站www.justiceharvard.org上,有為每一集提供討論指南,歡迎教學者與讀書會使用。
  這本書的內容與YouTube上的十二集有何不同?首先,許多課堂上的笑點,或桑德爾過人的風度翩翩,當然較難躍然紙上。例如柯林頓偷腥那一段,在YouTube上(第七集)是直接呈現電視畫面,讓觀眾直接看到柯林頓表情的義正詞嚴、眾議員的咄咄逼人、律師的左支右絀,效果就很難用紙頁複製。
  但是,課堂上的思辨過程主要是倚賴師生互動,不像寫書是作者可完全掌控,所以本書在邏輯上的完整度、緊密度,也非YouTube可比。舉例,第一章為了闡述正義思考三個出發點,先丟出價格哄抬、華爾街紓困案、紫心勳章三個實例,不像YouTube是直接進入電車問題。書在闡述完電車問題之後,又以同一問題的真實版「阿富汗牧羊人」做比較,也是YouTube上所無。又,「康德」章中精彩的四問四答,YouTube上也沒有。
  另外,書中引用的許多故事,例如勒瑰恩〈從歐梅拉斯出走的人〉、馮內果〈哈里森.柏吉朗〉、羅伯.甘迺迪的「國民生產總值」演說,在YouTube上也是沒有的。因為這些是給學生的閱讀作業(桑德爾指定的閱讀作業很大量),是分組討論(助教主持)和學生寫報告的素材,因此在大禮堂授課之中就沒有出現。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的評論 by彭慶
 
  前 言
這是一本討論「政治哲學」的書,其實我應該是沒資格寫些推薦或導讀的,或許把它當作是讀書筆記會更恰當些。不論如何,現在,抽些時間除了兌現自己的諾言外,也希望藉由「整理」,讓自己能夠更深入的學習或記憶,因為這真的是一本絕佳的書。
  本書的脈絡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著,樂為良譯,雅言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03,英文的原書名是《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S TO DO?》。中英文書名的副題不同。
  這是一本說「正義」的書,如何定義「正義」?如何討論「正義」?如何才能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觀點、不同的利益來看「正義」?正是這本書要告訴我們的,讓我們一起來讀讀,一起來思考,看看我們能得到些甚麼? 看看我們能學到些甚麼?
  書的前頁,對作者的生平有些介紹,本文不贅,特別要提的是,作者是當代的哲學家,因此這本書基本上是哲學論辯的書,書中有許多其他哲學家的論點或見解,如果以往對哲學書籍比較少涉獵的人,是有些難讀,但不必灰心,書中的論述都很清晰,尤其特別的是作者舉了許多有趣的實際例子,只要耐性的、有邏輯的跟著作者的導引,一步一步往下看,就不會有問題,只是有時候恐怕需要停下來想一想再繼續讀。
  作者一開始舉了幾個美國有關正義的爭議的事件後,很快就替本書的內容作了定調,作者將通往正義之路,訂出了三個出發點或理想:一、福祉,二、自由,三、美德,這三種理想其實各有一條通往正義不同的思考道路。全書就從這三個方向討論,並提出當涉及不同理想牴觸時的解決方式。
  本書循著以下的順序探討:
一、以邊沁的「功利主義」來探討以「福祉」出發的正義觀。
二、討論多種將正義與自由連接的學說,由於自由主義包含「放任」與「公平」兩大陣營,因此作者籠統的介紹了海耶克、傅利曼等人的理論,更以大篇幅介紹康德的自由主義與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三、第三部分探討了正義與美德、良善應該連結的立論,並以亞理士多德的理論來說明。
四、在介紹各家學說或價值體系後,作者才提出了「社群主義」、美德與思辨及他的看法。這也是這本書特殊的地方,讓讀者在了解如此多正反兩面的論辯後,再來看看作者的意見,非常有意思。
  邊沁的「功利主義」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英國人1748年~1832,哲學家,為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或譯「效益主義」)的主要哲學家之一。
  在這本書上,作者重點的點出功利主義的主要觀點:「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幸福的最大化,就是追求快樂扣除痛苦的最大總合。凡是能把功利最大化的,就是正確之舉。所謂「功利」(Utilily)泛指一切能添樂減苦之事物。」 這個道理很簡單,就是把「苦」跟「樂」當作簡單算數來加加減減,最大化就是我們要的,邊沁認為這種想法可以運用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只要能為「社群」帶來最大幸福的就是好的政策(其實功利主義不是這麼簡單,為便於了解可以先簡化來說)。這種加加減減有一點像是公司的損益表,把收入減去成本有多的就是「賺」了,否則就是「賠」了。
  比如是否要蓋國光石化,就可以把好處(樂)與壞處(苦)臚列出來比較計算,好處大於壞處就是「樂」多於「苦」,當然就蓋,反之就不蓋。
  細想想道理是對的,實行起來好像又有那裏不太對勁,作者在舉了兩個邊沁在公共政策上的想法後,立刻切進了兩個反對人士的理由:
一、功利主義最明顯的缺失就是不尊重個人權利,只關注增樂減苦的總和可能會把個人踐踏在腳下…
  二、不同價值間之間有單一度量衡嗎? 我想這個意思是說,用什麼單位來加加減減呢?有許\多比如生命、道德、倫理可能都無法計量那怎麼加?怎麼減呢?
  好,讓我們回到國光石化的例子,也許這個工廠以後的收益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增加的就業人口也可以勉強折合金錢計算,那環保的影響、如果有人罹病或死亡要如何計量呢?濕地如果消失了、白海豚如果沒有了,又如何計量呢?不能計量那如何加減呢?好,即使聚專家於一堂找出了大家能接受的「度量衡」方法,那受害居民(如果有人受害)的「個人權力」應該在「社群」利益最大化下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嗎?
  在書中作者就這兩個對功利主義的質疑,有非常有趣的實例和正反兩面精采的論辯。
  自由
一、自由至上主義
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人人對自有財務皆享有支配權,前提是我們也必須尊重他人的相同權利。他們是市場經濟的擁護者,反對政府管制,因此他們贊成「最小功能的政府」,政府應該只維持三種功能:
(一)強制契約(民間訂定的)執行。
(二)保護私有財產。
(三)維持和平。
  反對政府的三種作為:
(一)父母官主義,如規定騎機車戴安全帽。
(二)把道德帶入法律,如規定成年人賣淫或嫖妓犯法。
(三)重新分配財富或所得,如高收入徵收高稅額。
奧地利的海耶克(Friedrich Hayek 經濟學家及哲學家 1899 - 1992)及美國的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經濟學家1912 - 2006)都是代表人物。
  同時作者又介紹了羅伯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 - 2002)有關自由市場的論點,他認為貧富差距沒什麼不妥,他主張分配正義只需顧及初始「獲得正義」與「轉移正義」兩者。前者是說,用來賺錢的資源是否正當取得的;後者是說所得到的金錢是否符合正義,雖然尤其是初始正義是否確實有時很難判定,但如果都符合正義,就有權享受自己的財富,不必顧及造成社會貧富差距的大小。
  作者花了很多篇幅、舉了許多例子,反覆論辯了政府以公權力介入重新分配個人所得的問題。雖然自由主義的學者是不贊成以賦稅或任何手段處理「貧富差距」問題的。但是贊成的一方有許多理由也是言之成理。
  海耶克及傅利曼在經濟學領域的影響是巨大的,「自由至上主義」可以帶給我們許多啟示或更多的思考,尤其是以下兩點或許更可關注:
  (一)我們要一個「小而美的政府」(「最小功能的政府」)還是「大有為的政府」?一般的民意可能都想要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尤其是比較居於經濟弱勢,或比較覺得國家、社會對不起他(?)的族群,他們認為國家應該解決所有他們的問題,因此,大學畢業生怕找不到工作,又怕找到工作後會過勞死,於是把責任推給政府;政府碰到這種民意也嚇得趕快把責任攬上身,於是政府將無限的擴充,不是擴充組織、擴充人員,就是擴充權力(權力不僅讓人腐化,更會讓政府腐化)。政府如果不這麼做,好像也有別的問題,追根究底,我們人民到底要什麼樣的政府呢?「小而美」還是「大有為?」。
  (二)如何看待「貧富差距」?目前我們社會的討論偏向將「貧富差距」問題擴大為罪不可赦的罪惡,期望政府出重手解決,於是「奢侈稅」出爐,民意一片叫好。從「自由至上主義」的角度來看,或許\炒房投機客賺的錢有些不正義(其實也很難說不正當),那買300萬以上汽車人的錢都是不正義得來的嗎?不然為何要徵特別稅呢?只是他有錢他想買好車,就懲罰他嗎?
  二、康德的自由主義
伊曼紐.康德(Immanuel Kant 1724 - 1804)是大眾周知的哲學家,只是他的哲學真是難懂也難讀(記得我以前讀康德時就花了很多力氣)。
  康德不贊成「功利主義」的福祉最大化,也不贊成本書以後會談到的正義需要促進美德,他贊成自由主義但卻不是「自由至上主義」,他將正義和道德去連結自由,但他所謂的「自由」有自己嚴格的定義,不是我們一般講的自由,是比市場買賣的那種選擇自由更嚴格的自由。
  他的自由觀認為,人在像動物一樣趨樂避苦之時,其行動並非真自由,而是成為食色愛慾之奴隸,受到生理決定或社會制約的行為都不是真自由。那如何才是真自由?他認為「理性」與「自由」是不可分的,人雖是感官的動物,他更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當理性支配意志,理性才是主人。理性與自由才是人異於禽獸之處。所以行動要自由必須是理性的、是「自主」的(他創造一個與自主相對的名詞「他律」,此處不贅請看原書),所謂自主就是作一件事,就是為了做這件事,而不是有別的目的,這件事本身就是目的,他認為這種自主能力區別了人與物,這種自主也聯繫了他嚴謹的自由觀與嚴謹的道德觀。
  嚴謹道德觀的關鍵是「動機」,而且只限於某種動機,這個動機或做這件事的出發點必須是這事本來就該做,而不是為了其他什麼目的才做;為了「商譽」童叟無欺並不是康德所謂的道德;出於「助人為快樂之本」而幫助人,也不是康德認為的道德(雖然他認為也不錯),他認為出於自認有「義務」去做善事的動機,才具道德價值,也就是說,在自認為有義務去幫助某人而伸出援手,才符合康德的標準(請同時想想他說的「自主」)。由於動機是一切之始,因此結果的好壞是不予考慮的,即使結果是好的但動機不是出於「義務」,也不算有道德。為了行善而行善才是對的,為了能節稅而捐款,雖然也能讓他人得到幫助,但卻不符合康德的道德觀。簡言之一定要以要是「義務」為動機來行善,才符合他的道德觀,這是不是很容易讓我們想到:「有心為善,雖善不賞。」(會不會太苛呀?)
  更簡單的說康德哲學體系裡「自由」與「道德」就是:
道德 --- 義務,而非喜好
自由 --- 自主,而非他律
  接下來讓我們再整理一下他所說的「理性」,康德也用了兩個相對的名詞「假然律令」與「定然律令」。假然律令--- 要「X」就「Y」,要「商譽好」就「童叟無欺」,因此,「假然律令」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定然律令」就是無條件的,只為做善事而做善事,而不是為其他的原因做善事。康德認為定然律令才有道德,書上這樣說:「定然律令是絕對要遵循的,不牽涉也不依附任何其他目的。『他(註:指康德)不關注行動之目的及其可能結果只關注行動的形式及其依循原則,行動之善事存在於心態無關後果』」。
  康德進一步認為,定然律令有兩個衡量的標準,一是:放諸四海皆然;二是: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理性 --- 定然律令,而非假然律令
延續前述,道德自由理性的對比後,接著是「立足點」的對比:
立足點 --- 理智領域,而非感官領域
  康德認為只有在理智立足點,我才能自認自由,「不受感官世界之肇因所擺佈(這必然始終歸功於理性),就是自由。」
其實康德有關道德、理性、自由與立足點的理論,都是相通不悖的。在這種非常嚴謹近於苛刻的定義下,作者在書中說了許多諸如一夜情、賣淫、謊言、賣器官等事件康德的觀點,非常精采。
  我個人認為本書敘述康德的部份,並沒有太多有關公共政策或政治方面的主張,也沒有太多如何將他嚴謹的觀點運用在政治上的說明,但是對「個人」的修為,則有非常大的助益。
  在介紹康德的篇末,作者稍微提到了他對政治理論的觀點:
一、「沒人可以強迫我幸福地去配合他人的福祉觀,人人皆可憑自任合適的方式去追求幸福,只要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
二、正義和權力是來自社會契約,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必須建立在原始契約之上,這個契約並非實存而純屬想像。但這契約到底是什麼樣子,康德並未細說。
有關社會契約的問題,作者緊接著就介紹了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三、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在康德死後165年,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對康德假想契約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說法。
  他的出發點是如果大家一起來討論寫一份社會契約(大家未來一起生活的規範),大家在共識下會討論出什麼樣的原則?但參加者不同的身分、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族群,不同的權勢,可能會誤導或強勢主導了社會契約的原則,因此,羅爾斯提出「無知之幕」的假設來排除。
  所謂「無知之幕」就是假設所有參與的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誰、不知道自己的性別、年齡、階級、信仰、學歷…也不知道未來自己會變什麼樣,會有錢、會貧窮、會健康、會多病…在這種對現在「無知」對未來的發展也「無知」的情況下,理論上就沒有人有特別的優勢主導結果,那在此情況下,大家會對社會契約形成如何的原則呢?
  羅爾斯認為,由於每人對未來不知道,因此大家都希望被尊重、享有基本的自由與公平;都怕被打壓,怕在功利主義福祉極大化下,犧牲了基本權利,所以都不會選擇功\利主義。那又會如何規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呢?羅爾斯認為,這一群人可能一開始會怕自己未來變成社會最底層,所以會希望最好大家收入都一樣,貧富完全相同,繼而可能會想想是否折中也好,就是說,允許收入差異化,只要這個差異化對最底層的人有幫助、可以改善最底層人的生活,而這種差異化就是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這個推論真有意思,每人都想有高收入,又怕萬一成為最底層怎麼辦?於是就可能同意「差異原則」,這不是「進可以攻,退可以守」的策略嗎?
  其實「差異原則」討論的可能並不只是到底收入該如何分配、如何差異,實際是關注社會結構的問題:權利義務、收入財富、力爭上游的機會等等的公平分配問題。這種想法還是自由主義但與「自由至上主義」最大的不同是他要排除一些人天賦、出生、際遇、天生貧窮等的不平等,他還是「鼓勵有能力的人發揮所長(這與自由至上主義相同),但要有共識,他們在市場上收穫的報酬是屬於整個社會(這與自由至上主義不相同)」。
  可想而知在這種邏輯推演下,高收入的累進稅率或奢侈稅或最低工資就該產生了(奪富濟貧?)。
  作者很貼心的將四種分配正義的理論簡明的整理如下:
一、封建制或種姓制:出生即固定的貴賤尊卑。
二、自由至上:自由市場,並輔以形式上的機會平等。
三、才能至上:自由市場,並輔以形式上的機會平等。
四、平等自由主義: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由於討論社會契約,因此作者用了許多篇幅說明有關組成「契約」的「要素」,同樣舉了許多例子,非常值得(尤其是商界人士)仔細閱讀。
  美德與思辨共善
在作者剝絲抽繭,逐步引導之下,將前述的立論加入了「美德」,這方面作者舉了以下幾種不同的說法。
  一、亞里士多德
這位家喻戶曉、古老的哲學家(西元前384年-西元前322年),有許\多著作,包括哲學、物理學、詩歌、政治等。作者在書中提出了他的兩個政治哲學的核心:
(一)正義要問目的。在決定誰有什麼權力之前,要先把該種社會機制之目的(telos:又譯成宗旨、本質)搞清楚。
(二)正義有榮譽性。要問某一功\能之目的為何,至少有部分一定要問它所獎勵的美德是什麼。
  這種目的論的思考反應在「分配的正義」上,誰該拿(分配到、取得)什麼,是要看「分配物」的目的,作者舉了一個長笛的例子來說明: 「長笛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產生動聽音樂。誰最能實現這個目的,就應該擁有最好長笛。」
  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就是把每人應得的東西給他,什麼又是應得的呢?那就以分配物的目的及該物所涉及的才德來決定。在長笛的例子中,吹奏技巧就是才德,因此「長笛要分配給吹奏技巧最好的人」這才是分配正義。
  問題是有許多事的「目的」不是那麼明確或是各有看法,所以就需要論辯,「目的的論辯」往往也是何種美德該獎勵的論辯。回到長笛的例子,如果論辯者認為長笛存在的目的是「打架的武器」,那才能的美德就是「善於搏擊者」,長笛就要分配給「善於搏擊者」。因此美德與目的是分配正義中息息相關一體兩面的元素。說到這裡,是否會讓我們想到「寶劍贈英雄,紅粉贈佳人」?有意思吧?中國古人早就說過這種正義了。
  而他關心的分配正義主要是官職與榮譽,也就是誰有權統治?政治權力如何分配?這種分配也需正義,因此還是回到他政治哲學的核心,先弄清楚政治的目的。就此他提出一個崇高道德的目的:「政治的目的是要培養良好公民,養成良好品德…政治有更高的意義:學習良善人生。政治的目的,是要讓人民能夠發展自我的能力和美德,審議何為共善,取得實踐上的判斷,分享自我治理,關照社群的整體命運。」既然政治的目的是講究品德,當然領導人必是品德高尚的人,所謂「有德者居之」才能符合他的第二個核心價值。
  亞里士多德這種對品德的要求不斷的出現在他的各種面向,他認為苦樂(還記得功\利主義嗎?是加加減減的)必須來自「對的事物」。美德不來自「苦樂相加」,而來自「苦樂調適」,幸福不是心智狀態,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符合美德的心靈活動」。對立法者他的要求是:「立法者為公民培養正確習慣,使其向善,這是立法者都有的願望,做不到就是有虧職守,好體制之不同於壞體制,正是在此。」(立法委員袞袞諸公捫心自問吧)
  總結一下,對他來說:「正義就是適不適合的問題。權利分配就是要辨別社會功\能之目的,適才適所,使人人居於發揮天性的角色。給人人予其應得,就是讓人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德的官職、榮譽,或符合天性的社會角色。」這段主張、這段話,是否似曾相識?對啦!正是《禮運大同篇》:「…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是謂大同。」,東西輝映?
  他理想的政治體制是:有位「至高道德」的領導者;有以道德為依歸的立法者;有審議能力和實用智慧的公民,當然審議的標準還是品德。
  不管我們喜不喜歡、同不同意他的思想體系,但回頭看看我們,因為十數年來我們沒選出有崇高道德(不單單是不貪瀆,還要「有所不為」)的領袖,因此社會價值觀混亂,帶給社會許多不必要的動亂,從這個觀點來看,數千年前的智慧真有價值。
  二、社群主義
作者在這部份對自由主義做了些批判後,推出了「社群主義」,他寫到:「在羅爾斯以《正義論》為美國自由主義建構出最完整體系的十年後,八零年代突然冒出一批自由主義的批判者(我是其中之一)。這批哲學家沿著上述思路,對自由選擇、自我不受羈絆的理想提出挑戰,他們拒絕接受正當先於良善,主張正義思考不可抽離目的與感情。這批哲學家被稱為『社群主義者』」。
  他們認為,每個人自出生即背負有某種社會身分,比如國籍、家庭背景、城市居民等社群歸屬,也繼承這個社群的正當期望、正當義務,這些就造成了「道德特殊性」,因此對某些事我們就有社群義務。
  接著他提出了三類道義責任:
(一)自然責任:有普世性,不須經由同意。
這是人類彼此之間不用同意就有的責任,只要是理性的人都應遵守,如尊重、避免殘酷、不可殺人…
(二)自願義務:有特殊性,需要經由同意。
雖然名稱是自願義務,但是有個別性的,如簽訂契約約定義務,或口頭約定應負義務,故需經義務方的同意,才構成這種志願義務,否則是不需遵守的。
自由主義的自願義務是同意就好,與道德良善的關連性極低,因此除非我同意,否則我對這個社會除了自然責任外,是沒什麼特殊義務的。
  社群主義在這裏提出了第三種道義責任。
(三)團結義務:有特殊性,不需經由同意。
其實這是針對社群而說的,如「家庭責任」可能們就是前兩類以外的這類特殊義務,好像也不必經過同意。作者舉了兩個很好的例子:假如自己的孩子和別的孩子同時溺水,你先救那一個?假如你只能照顧一個人,那是您母親還是別的老太太?
  社群有大有小、有各類不同意義的社群,再推而廣之,或許\我們對家庭、朋友、社團、社會、甚至國家、地球好像都有一些盡團結義務的責任了,也就是有歸屬就有責任,誰有能沒歸屬呢?當小社群與大社群有矛盾時又如何處理呢?有些團結義務是否有可能變成自然責任呢?
  我想社群主義者是要表達:政治權力的論述、政治的分配或社會正義的討論是不能與良善或道德分割的,許多事要靠論辯的,同樣在論辯中或許也不能拋開良善與道德。
  從美德到共善/重建公民意識
書接近尾聲了,作者雖然在前章有提到他也是冒出來批判自由主義的社群主義者,但直到這裏,他才真正掀了底牌告訴讀者他贊成什麼,理由是什麼,這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他贊成:
通往正義的三條路,一條是功利或福祉最大化,也就是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第二條是尊重自由選擇,也許是自由市場上的實際選擇(自由至上),也許\是初始平等地位的假想選擇(顧及平等的自由主義)。第三條是培養美德和思辨共善。他接著說:「我本人偏愛的是第三條」。
  他的理由:
功利主義有兩大缺陷:一、它把正義和權力便成算計問題,而不是原則問題。二、它把人事所有產耗代謝都換算成單一度量衡,把一切價值來個大鍋煮,不考慮其中的性質差異。
  建立在自由上面的正義論雖解決第一個問題,卻沒有解決第二個。這一派把權利看的很認真,堅信正義不僅是算計…根據這種正義論,目標的道德價值、人生的宗旨意義、社群生活的性質品格,都無涉正義。
  只靠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選擇自由,並不足以邁向正義社會,大家必須一起理性思辨人生之真諦,一起思辨總難免產生歧見,所以也必須打造出一種善待歧見的公共文化。
  那如何才能解除歧見呢?那就需要公民一起「思辨良善」,那怎麼樣的政治論述才能帶公民走向思辨呢?作者說:「我沒有現成答案」。但是他在文中高度評價了2006年6月28日現在美國總統「歐巴馬」(當時尚未被提名)及1968年3月18日「羅伯‧甘迺迪」的演講,其共通處一是政府不能永久站在中立、不做主觀判斷的立場(試比較與自由主義的差別),因此不願或不敢涉及道德或宗教等議題;其二是喚起全民的社群意識。
  書末,作者很保守、客氣的提出他認為「共善政治」可能有的樣貌:
一、公民精神、犧牲、服務
政府應該養成人民對社群關切、奉獻共善的精神,良善觀不應該是存在於私領域,更應該將其帶入社群、國家。
二、市場的道德限制
透過公共論辯,決定有那些非市場規範應該被保護,不該讓自由市場入侵的。
三、貧富差距、團結、公民道德
貧富差距太大會造成貧富兩者生活圈的分離,富者進高級俱樂部、富者的孩子進貴族學校等等,都會造成貧富之間嚴重的隔閡,隔閡加大自然會影響團結,而團結又是公民意識必要的條件,因此他認為:「關注貧富差距對公民意識造成的傷害,及如何扭轉頹勢,可能比財富重分配本身的討論更有政治吸引力。」
四、互相尊重的道德對話
在多元化的社會中,作者也認為公眾可能無法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參與討論道德或宗教等問題,但不能有可能是這樣就逃避討論。最後作者以如下的一段話來結束了本書:「道德參與作為一種政治理想,不僅是比避而不談更激發熱情而已。對正義社會來說,道德參與也會是一種前景更好的基礎。」
  後 記
斷斷續續的,花了不少時間寫完了這篇有如讀書筆記的文章,本來不想寫這麼多字的,但在取捨之間真的有些困難,如果您讀到了這裏,(真的要感謝您)或您已經讀過這本書,我相信您會同意,取捨真的有點難。
  在過程中讓我多次的讀這本書,有更多的獲益也讓我對書中的哲學理念想了更多、學了更多。基本上我是自由主義者,而且更偏向書中所說的「自由至上主義」,一直到現在可能我還是個自由主義者,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過程中,讓我有機會深層的思考其他「主義」的論點,也同意許多非自由主義的論點,也藉此修正自己一些「固執」甚或「偏執」的思想,這不就是作者說的「思辨」嗎?誰然這只是自我內心的「思辨」。
  為什麼我如此極力的推薦這本書,又野人獻曝不知量力的寫這篇文章,實在是有感台灣在走向民主過程中的許多亂象,並沒有隨著民主的歷程逐漸進步,反而有每下愈況的悲哀趨勢,對這種趨勢我是非常憂心的。
  正義是每個人、每個社會、每個族群、每個團體都想追求的,但是何謂正義?如何才能達到共識的正義?本書其實沒有給正確或完整的答案(來就沒有標準答案),不管你傾向什麼主義,對社會或國家來說,只要是民主體制,勢必需要許多思辯,在台灣其實思辯並不少,電子媒體那麼多政論談話性節目,平面媒體都有讀者論壇或讀者投書,還有數不清的網站,還有莫名奇妙的「爆料專線」,但是我們公共領域的思辯卻有以下嚴重的問題:(另參本館:民粹亡臺)
  一、缺乏釐清事實的意願與能力
「事實真相」應該是公共政策或社會正義議題的論辯基礎,可惜我們不論是參與論辯的個人、談話性節目的來賓(尤其是名嘴),網民、甚至媒體都沒有意願或能力,花時間釐清真相,經常在非真實的情況下夸夸而談,因此才有將小說人物當做真實人物的笑話(事後還振振有詞,照樣作名嘴,才是可悲);又有誰在論辯反核、擁核議題時提出過整理統計過的數字?楊小姐跆拳道事件引起了國人撻伐,義正嚴詞的大罵別人之時,又有誰弄懂了「電子貼片」的規則?各位回首看看許多當時爭論不休(尤其是民粹)的事件,不都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二、缺乏理性論辯的空間
「正義」如今已成為政客,政黨、民間團體、個人為「騙選票」、「一己之私」使用的「工具」、「口號」甚至「藉口」。其實在台灣正義的論辯是相當缺乏「空間」的。我想主要的理由有二:
  其一是:參與論辯發表意見者沒有立論根據,往往從情緒甚或偏執的角度出發。本書的書底有一段話:「要把理性帶進公共領域,公民必須把自己的正義觀說出來,不能只是『我說我對就是我對』,本書的目的正是邀請讀者做個自我檢視,搞清楚自己抱持哪些信念,何以抱持這些信念。有了理性思辨,民主對話才能向上提升,不會一直聽劉在互嗆叫陣的層次。」雖然我不知道這是誰寫的,但太精采了。讓我們一起想想,有多少參與論辯者是這樣做的。
  其二是政治介入理性思辨太深,本來公共領域的論辯大都與政治有關,可惜台灣在政黨絕對的對立下,政黨領袖沒能引導支持者作理性的思辨,而淪為政黨的工具,甚是政黨本身也沒有要「理性論辯」。
  以上幾項主要原因造成對意見不同者缺乏「理性」,我們公共領域的意見永久是「你死我活」的鬥爭,絕沒有妥協、包容,再加上「民粹」的擠壓,「網民」的鼓譟,完全沒有作者希望的「互相尊重的道德對話」。
  我真的希望所有相參與公共領域討論,發表意見的任何人,都能認真的讀這本書,多思考這本書所提出各種正反(注意:不一定是對錯)的思辯,在發言前多想一想,是不是應該更謹慎,尤其是掌有發言權的媒體,名嘴,更應該對「理性論辯」負有更崇高的責任。
  不管你喜歡什麼主義,總要尊重不同的意見,也要「言之有理、言之有物」,讓我們大家同努力導向一個理性思辨的社會、互相包容尊重的社群關係。
  哲學的思辨會增加人的密度與濃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reader_opinion.php?item=0010497671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by彭明輝
 
我一直對於這一本書為何可以長期佔據台灣書市排行榜第一名深感困惑和好奇,而公視為這本書(課程)製作了一個節目,努力地邀我當出席來賓,我一直避之唯恐不及。
  Michael Sandel 這一堂課名為「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因為他在談的是「行為的對錯(the Right Thing to Do)」,我一直以為他在談的可能是哲學系的「倫理學」、「應用倫理學」或「價值哲學」。我一向對「倫理學」退避三舍,最近幾年又忙著為寫書而讀一大堆論文,無暇分身為簡單的好奇而讀書,所以好奇歸好奇,我還是沒有去買它。
  因為幾位讀者來信希望我談談這一本書,所以針對一位讀者提的議題上網找這一本書的資料,才發現原來課程內容已經悉數上了 YouTube,網上也有英文和中文的全文下載。
  我跳著讀了第二講和第三講的局部內容,被我跳掉的主要是他跟學生的互動。從他跟學生的互動看起來,Michael Sandel 很擅長掌握學生的論點(point),並且能立即把學生的論點安置到倫理學論述的脈絡,引導學生發現自己的論點跟倫理學有過的觀點相近與相左之處。無怪乎他的課可以那麼轟動。
  不過,千萬不要以為聽懂他的課程內容就表示你懂得 Immanuel Kant 或 John Stewart Mill 的思想。Michael Sandel 很擅長在他設計的脈絡下引導學生去發現判斷對錯的各種角度(angle),也擅長把複雜而深奧的思想用簡潔的方式摘要成易懂的陳述,但是他在課堂上的介紹都只能叫做「精簡版的二手傳播」。妳如果試著去讀  Immanuel Kant 或 John Stewart Mill 的原著(或全譯本),一定會發現讀不懂;如果妳硬著頭皮把原著(或全譯本)熟讀兩三次,我相信你一定有機會發現 Immanuel Kant 或 John Stewart Mill 的思想遠比 Michael Sandel 的介紹更精彩、深刻而富啟發性。
  不僅哲學如此,社會學、人類學和其他人文、社會科學類的經典都有這樣的特性:原著(或全譯本)遠比二手傳播更精彩,更難讀懂;但是即使只讀懂原著(或全譯本)的十分之一,往往收穫還是遠遠超過讀懂一整本的二手傳播。我自己的讀書經驗告訴我:二手傳播之所以易懂,是因為他們把原著難懂的部分都截去(隱藏起來),只講易懂的;但是原著之所以精彩,卻正好就是因為難懂的部分。
  道理其實很簡單:人文與社會科學經典著作的原作者都是不世出的人才,跟他們才華一般高的大概都自己去寫經典著作了;而二手書的作者往往才華就是不及這些經典的作者,他們沒有能力把一件很難說得清楚的事給說得比原著更清楚,而只能把自己也說不清楚的事給刪除,留下易懂的給讀者。
  我沒有說 Michael Sandel 程度不夠好,我根本沒有機會判斷他的程度好不好。這一門課看起來像是給各種科系的學生選修的通識課,Michael Sandel 沒有企圖讓學生瞭解倫理學界精細而複雜的論辯,也沒有企圖讓學生瞭解  Immanuel Kant 或 John Stewart Mill 思想中的精髓,他只是想要引導學生從各種不同的觀點去思索具有爭議性的公共議題。這樣一門課,注定不可能講較深入的東西,也注定不可能展現出 Michael Sandel 本人的實力。
  如果你可以記得我提到的「二手傳播不能取代原著(或全譯本)」這個原則,那麼我願意推薦讀者去看這「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這個節目或閱讀這本書。Michael Sandel 起碼是一個非常出色的好老師(善於引導初學者)。
http://mhperng.blogspot.com/2011/12/1_25.html 
 
《政治自由主義:批評與辯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
 
萬俊人:關于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天則所第378次雙周論壇
 
  張曙光:這是天則所的378次雙周學術討論會,我們討論會的形式是半公開,半內部,討論是內部討論,請專家來做演講,然後討論完了以後再上網。今天我們有幸請來了萬俊人教授,清華大學的研究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的專家。他長期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今天講的主題是《關于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這是一個理論上很重要的問題。今天也來了很多專家,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
   萬教授做主講,給你的時間是一個到一個半小時,講的時間多後面討論的時間就少一點。你來把握時間,然後再請各位專家來一起討論。
  萬俊人:首先,我非常謝謝張曙光先生!其實張先生跟我說了好幾年了,可我一直沒有能夠來“天則中心”講。忙不是理由,主要是我膽小,因爲我知道“天則中心”有許多像曙光教授,盛洪教授這樣傑出的經濟學家,而且茅先生對我所從事的倫理學有很獨到的研究,我來此演講實在有些班門弄斧。
   我能講點什麽呢?我知道“天則中心”期待的是既有比較前沿的學術意義、又對社會現實有所關切和分析的問題。張先生找我多次,我也找不到特別有把握的課題來講。年前,張教授再次電話找到我,我想趁現在學校還沒開學,剛好有點時間,又因爲我最近正在修訂《政治自由主義》譯本,于是就同張先生商定講講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一書。這本書現有的中譯本有少許錯誤,有的是印刷上的錯誤,有的則是我自己失誤造成的錯誤,加上羅爾斯去世以後他的弟子把他的一篇遺稿補充到最新的英文修訂版中,這是05到06年我在哈佛大學做富布賴特訪問研究的時候知道的,知道之後就跟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聯系,他們也送給我一本修訂版。羅爾斯自己有一個修訂《政治自由主義》的計劃,但生前未能完全實現。這個修訂計劃實際上還只是一篇綱領性的論文。在校對修訂的過程中,我自己也在重讀,也不僅發現了一些譯文問題,也産生了一些新的看法。
  大家知道,談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問題,單獨談這本書是不可能的,因爲這本書實際上是《正義論》一書的延伸和修繕,雖然他的基本理論沒有變。《政治自由主義》是《正義論》出版22年以後出版的。《正義論》出版後影響非常大,不僅是在學界,包括對經濟學、倫理學、哲學等等都有影響,而且還對社會的實際生活、對社會政治也産生了比較大的影響,比如,對于西方福利資本主義,還有,對于現代公共社會問題的討論,都或多或少地應用了這裏面的理論。
   我記得,在1993-94年在哈佛訪學的時候,哈佛大學有位很有名氣的普特南教授,是搞分析哲學的,他第一堂課就給我們講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事情。他說,他可以很驕傲的告訴我們,哈佛大學哲學系在未來的5到10年內將有兩個人可能榮獲諾貝爾獎,一個是森,另一個是羅爾斯。到了1998年,也就是5年以後,森真的獲得了經濟學諾貝爾獎,而羅爾斯爲什麽沒有就不清楚了。我記得當時還跟懷宏兄議論過,說如若獲獎,羅爾斯大概是又一位獲得諾貝爾獎的哲學家。過去,歐洲的哲學家先後以文學的名義獲獎,如羅素,薩特等等,而羅爾斯如果獲獎的話,就是第一位以倫理學家或者政治哲學家的名義獲獎的人了,他要獲獎也肯定是以經濟學的名義獲獎,因爲諾貝爾獎不包括哲學。也就是在1993年到了哈佛之後,我就突然改變了自己原來的訪學研究計劃,開始研究羅爾斯及其政治哲學。剛好在1993年年底,我記得大概是在11月份的時候,羅爾斯告訴我說,他有一本新書要出版,我問他是什麽書,他告訴我的就是《政治自由主義》。後來,十分榮幸的是,他問我願不願意跟他去出版社的一個小型發布會,我就跟著他去了。會後,他就問我能不能把這本書翻譯成中文,我說只要你在版權上能幫著我,我就可以翻。事實上,從那時候起我就開始准備翻譯《政治自由主義》,但在哈佛時我並沒有動手翻,主要是細讀,發現問題就問羅爾斯。1994年回國以後我才開始翻譯,直到95年才譯完。
   《正義論》的影響確實太大了。西方的一些信息統計表明,自從這本書出版以後,每年有關羅爾斯研究的文章和著作差不多都是歐美社會科學中最多的了。所以在它出版以後,羅爾斯就不斷地接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批評,當然也有贊美,因此他也不得不不斷地回應這些批評,《政治自由主義》就是他不斷回應這些批評所積累下來的一個成果結晶。《政治自由主義》實際上是一個演講集。這本書出來後,人們比較關注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個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和《正義論》相比,是他理論立場的改變還是他學術策略的改變?也就是說,是不是他的基本理論觀點發生了改變?記得我曾給《讀書》雜志寫過一篇文章,叫做“進退之間”,講的就是這個問題。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是,爲什麽是政治自由主義?或者說,自由主義爲什麽必須是“政治的”?
   西方自由主義是宗教改革以後形成一個現代思想傳統,實際上也是主導西方現代化社會進程的核心價值觀念體系或者說社會意識形態。爲什麽在羅爾斯這裏加上了“政治”兩個字呢?在《政治自由主義》的視角裏,這好像是不經意間發生的,實際上卻是有重大意義的。羅爾斯說,他也感到很奇怪,爲什麽政治自由主義這個問題從來就沒有人提出過,沒有人去做這個理論工作,所以他發現後才決定把政治自由主義建構起來。政治自由主義實際是他的正義理論的重新建構,是一種政治哲學上的建構。因此,要講《政治自由主義》必須首先涉獵《正義論》。
   《正義論》的主題簡單來說就是制度正義問題。是書的開篇有一句話:“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的第一美德”。這句話是很有意味,去年三月份“兩會”的記者招待會上,溫總理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竟一字不差地背出了這句話,可見溫總理注意到了懷宏他們翻譯的書,肯定是讀過《正義論》。我最近寫了篇文章“論正義作爲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就是想談談《正義論》的這一基本主題思想。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做的工作就是通過重建一種普遍的社會道義論,爲制度正義做一個比較系統的論證,以此來替代從18到20世紀一直在西方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目的論。對此,有一些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爲什麽羅爾斯想到要用一種社會道義論來證明制度正義,或者說,爲什麽他把看制度正義看成優先于社會功利的價值尺度,甚至把制度正義看成社會最高的價值目標?第二個問題是,羅爾斯這樣做是不是成功了,他的社會普遍道義論的論證是不是可靠?
   對于第一點,我想要注意到羅爾斯這個人的學術背景,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分析哲學,一個是制度經濟學。他先在普林斯頓大學就讀哲學,那裏的分析哲學極強,給他的影響很大。後來到MIT任教,受制度經濟學影響很大,最後到哈佛大學擔任大學教授,開始其正義理論的研究。這個過程中,他接觸到了很多制度經濟學家,他系統選修過這方面的課程,也接觸到許多政治哲學和政治學家。他的書,無論是《政治自由主義》還是《正義論》,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論證分析比較細心,也很謹慎,這是分析哲學賦予他的言論的方式。另外,就是他之所以這麽推崇制度正義,是因爲他察覺到了西方社會發展了幾百年以後,特別是“二戰”以後,人們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自由民主的國家或國家集團之間,也是我們這個星球上文明程度最高的民主國家的系統內部,爲什麽會發生“世界大戰”?爲什麽資本主義社會一方面創造了很豐厚的物質財富和先進的社會物質文明,而在另外方面卻會遇到這麽大的內部問題?我記得在哈佛時聽他的課,那也是他在哈佛的最後一次開課,講的是“政治哲學史”。在講到馬克思的政治哲學時,他提出了一個見解,當時讓我和許多人都覺得意外。他說,在某種意義上,正是馬克思拯救了資本主義。下課之後,我就跟著他跑到他的辦公室,問他爲什麽這樣說?是不是我聽錯了?他告訴我,他的意思是,資本主義社會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這就是私有制社會條件下社會的不公平和非正義問題,比如,馬克思所說的剝削和壓迫。馬克思對這些問題的發現是最值得注意的現代社會問題,必須認真研究,加以解決。也就是說,他把馬克思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一個比較高明的大夫:馬克思診斷出了資本主義社會內部的病根,給後人醫治資本主義的社會病提供了大致正確的診斷。這是他當時的一種解釋。我當時想到,馬克思對西方資本主義的批判,主要是政治意識形態方面的,是對西方社會的總體性價值批判,特別是《資本論》,實際上可以看作是在政治哲學上的一種社會價值診斷學。馬克思覺得,這個社會不平等,存在階級的不平等,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根本是解決社會平等問題。這可能是羅爾斯借重馬克思評價的原因之一。很奇怪,後來羅爾斯的《道德哲學演講錄》和《政治哲學演講錄》都先後出版了,但都沒有收錄關于馬克思的這一講,關于諾齊克那一講也沒有收錄。這兩本書是他的學生編的,可能有他的學生們自己的考慮,我不知道爲什麽。當時聽課的時候,他的確是講了一個星期的諾齊克,講了一個星期的馬克思,大家聽課的時候都聽到了,後來書出來後卻沒有兩個部分,不知道他的學生究竟是怎麽考慮的。
  羅爾斯敏銳察覺到,西方自由社會在他那個時代遇到的最大問題其實是社會公平問題,而解決這個問題的基本方式和出路,已經不能再依靠功利主義所指明的那種效益最大化路徑,在《正義論》中他強調並論證了這一立場。因爲功利主義解釋社會價值的基本路線是利益最大化,即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number,the greatest happiness。意思是說,通過使社會財富總量的增加來解決社會的價值需求和價值分配問題。這裏存在一個致命的缺陷:如果沒有相應的、公平的社會分配機制,實際上社會財富總量的增加並不意味著社會正義的增長和平等的進步,也就是說,即使蛋糕做得再大,也可能有人吃不到蛋糕,有人卻吃不完自己分到的蛋糕,就像是我們今天社會,同30年前比我們的社會財富總量的確是大大增加了,但是,前兩年我回老家的時候,有的農民連買鹽的錢都沒有,這一點讓我感到非常吃驚。即使是在“文革”期間,我的老家湖南嶽陽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那個地方的生活狀態在全國來說也是比較好的。但是,爲什麽改革開放30年了,我的老鄉們不僅沒有進步反而是更落後了呢?我沒有仔細研究這個問題,但問題的確存在。這或許就是功利主義沒有注意到或是說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在羅爾斯看來,我們的社會發展到今天,最大的問題已然不是價值財富的創造問題,或是說,我們已經找到了比較好的價值財富的創造方式,但我們可能還沒有找到如何公平分配社會價值財富的最佳方法。這就是《正義論》解釋的爲什麽要基于社會普遍道義解決好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安排和公平調整的主題。社會制度正義問題,用羅爾斯自己的話說是規則問題,即如何正義地分配社會的基本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普遍規則問題。羅爾斯自己說,《正義論》考慮的是一種最低的最大化——the minimal maximization方法。我想,這樣來理解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就比較容易了。
   羅爾斯定義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是自由的平等原則,即每個人都有自己平等的自由權利,自17世紀以來,這已經成爲西方社會的一個基本信條了。對于正義的第一原則,羅爾斯最大貢獻可能是他給了這一原則一個比較完整切實的理論論證,但他並沒有給這一原則提供什麽新的觀點,增加新的內容。他貢獻較大的是正義的第二原則,也就是差異原則。什麽差異原則?它的意思是說,任何社會基本制度的安排應該最有利于哪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這是一個底線式的說法,過去我們把它概括爲底線倫理。在傳統經濟學研究中,或者說,在我們的社會在做一種基本制度安排,或者在制定一個社會決策時,我們所參考的基准往往是社會的平均狀況,假若建立一個坐標,那就是45度斜角畫出的直線,這好像是大家覺得很習以爲常的方式,也就是根據社會的平均狀態來考慮和判斷社會的基本狀況,並且以此去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大家知道,在經濟學中有這樣一個慣常的看法,某一項社會政策的制定或是一項制度的安排,它們的實施往往是最有利于當時它所依據的那種社會基准狀況。也就是說,如果是依據社會的平均狀況做出的政策安排或制度安排,那麽,這些政策和制度在社會實施以後,那些實際狀況最接近這些平均狀況(基准線)的社會群體將會獲益最大。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按我的理解實際上是以社會的底線狀況爲基准來考慮問題的,它對于社會制度安排的考量基點不是社會平均狀況,而是社會的底層。這樣一來,實際生活狀況離社會底線或基准線越遠的那些人將會從差異原則的實施中獲益越小,反之,離此底線越近的人則獲利最大。因此,它是最有利于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即處在社會底層的那些社會弱勢群體,而對于那些最富的人和最強者則可能是最不利的。這個原則在西方自由社會體系中,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因爲在現代西方社會,社會的主導階層是中産階級,換句話說,西方社會的制度建構和各種政策安排與實施所依據的基准線多半是反映社會中産階級要求的。但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實際是要求社會中等以上的人群做出讓步。
   這是爲什麽呢?羅爾斯說正義是制度的第一美德,又是什麽意思呢?我過去談到過,何懷宏、何包鋼和廖申白他們把“first virtue”翻譯爲“第一價值”,原則上沒有錯,但是羅爾斯恐怕是有其特別用意的。爲什麽他用的是virtue而不是用value?“virtue”這個詞的本義就是“美德”,在希臘文和拉丁文中的含義是指“最完美的成就”。一種社會制度的設計、構建和實施,最完美的成就在什麽地方?在羅爾斯看來就在于制度正義,達于公平的正義即使社會基本制度的最高成就和圓滿美德。所以在西方自由民主社會上,羅爾斯所做這種改變的是非常了不起的。因爲人們對他的正義第一原則即平等的自由原則應該沒有什麽質疑,但他的差異原則及其論證應該可以說是發人之所未發者,具有重大的理論變革意義。
   但是,這裏還是有個問題,那就是,羅爾斯在論證其正義的兩個原則的同時,又給這兩個原則作了個“詞典式的”排序。所謂詞典式的排序,我的理解就是不能改變的,就像是B必須排在A的後面,C必須排在B的後面一樣,ABCDE這一編詞順序是不能改變的。那麽,按照這個詞典式的順序就是自由優先于平等,平等優先于差異,這是他自己說的。這樣一來,實際上羅爾斯自己給自己設計的一個需要解決的矛盾,制度的安排既要照顧到社會最不利的人的利益,或者是說要最有利于他們,又怎麽樣來確保自由平等和互惠差異原則的這種詞典式的次序呢?這是羅爾斯的一個難題,也是西方很多羅爾斯研究者經常談到的一個問題。我想,因爲在羅爾斯的考慮中,受康德的影響很大,他不是不知道這裏的矛盾和問題,而是依靠某種既定的前提預設來解決這個難題。羅爾斯和康德一樣,遵從著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預設,就是說,在自由民主社會裏,人們對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則理念幾乎是不需要論證的,是無庸置疑的東西,用中國人的話說就是已然深入人心了。所以,這樣次序排序——自由優先于平等,平等優先于差異——已經是類似于一種社會公理。但是,當社會出現不公平的問題後,社會必須通過制度的重新安排和調整來合法正當地調節社會分配後果的實際不公平。所以我們可以這麽說,差異原則實際是一種調節性原則,它不能作爲社會基本安排的核心合前提,而是要解決社會公民基本自由(權)的實現出現不平等時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因而最終也可以歸宗于公民平等自由(權利)的實踐範疇。對此,我自己曾經有一個顧慮,擔心這樣一種制度的正義安排實際上可能比較脆弱。因爲它隨時都面對著是否違反西方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是否違反它的核心價值的問題,畢竟,差異原則所要致力的目標是社會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的重新分配,這會産生人們通常所擔心的社會再分配主義的問題。
   事實上,後來羅爾斯受到的反駁和批評也主要是來自兩個方面。
  一個是比較激進的自由主義批評。比如,諾齊克的批評,諾齊克是羅爾斯的普林斯頓同窗和哈佛同事,他就曾經很明確的提出,我們憑什麽、以什麽樣的理由去做這種制度調整和重新安排,讓社會中一部分人再次讓渡一部分權利來周濟那些弱勢群體呢?他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一書主要就是談這個問題。他指出,任何制度的安排和調節都必須符合原始擁有正義和校正正義的基本原則。因爲人對基本權利的擁有是憲法合法規定下來的,它在某種意義上是具有原始擁有合法正當性的,現在你要改變它,就必須提供足夠充分的理由來說明這種改變仍然是正義的,具有轉移正義的合法性。你要怎麽做到?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權利的擁有者或權利主體不願意讓渡的話,社會也沒有辦法那樣去做,即使是通過制度安排也不一定是正當合法的。個人的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諾齊克的這種批評比較激烈。這裏有一個背景需要交待。我在哈佛訪學時跟諾齊克教授的談話是最多的,我們大概有過7次對話,他將之稱爲“系列會談”(a series of conversations)。他告訴我,實際上《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本不是他的第一部專著,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時他在寫《哲學解釋》(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一書,這本書後來也獲得了“卡巴金鑰匙”圖書獎。但羅爾斯的《正義論》出來後,他就把那本書的寫作放下了,急忙開始寫這本《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向羅爾斯發起挑戰。《正義論》是1971年出版的,1974年他就出版了《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這本書跟羅爾斯叫板,其時諾齊克才30余歲,正擔任哈佛大學哲學系的系主任。不過,我跟他談起他和羅爾斯的爭論時,他又提醒我說:“萬,我跟羅爾斯教授的分歧其實沒有你所描述和想象的那麽大,只是我怕他對于我提出的反駁即在他的差異原則中如何確保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的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合關注。以至于讓他的大量讀者把他的理論引向另外一個不一樣的羅爾斯。真實的羅爾斯及其想法我還很清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雖然羅爾斯的論證並沒有違背自由主義的基本信條,但由于羅爾斯在《正義論》的最後也說了很多爲激進自由主義所不能容忍的話,所以招致了強烈的反應。羅爾斯說,他的《正義論》是具有普世性的,既適用于資本主義也適用于社會主義;而且還說,《正義論》它並不違背啓蒙時代以來西方自由主義關于“自由、平等、博愛”的根本理想,他甚至把正義的兩個原則三個層次對應于“自由、平等、博愛”這三個啓蒙時代的人道主義原則;他自己在一次訪談中甚至還說,他比較喜歡米德的那種自由社會主義,認爲自由社會主義最有可能實現正義的兩個原則。這樣一些話,自然讓激進自由主義思想家們感到比較緊張,産生比較激烈的反彈也是自然而然的。
   另外一個方面的批評來自所謂共同體主義或曰社群主義的批評,這方面的批評也是比較激進的。社群主義或者說是共同體主義是同一個詞communitarianism。對communitarianism自身的理解存在較大的困難,因爲它自身沒有提出系統的理論,它是以批評見長的,也就是以批判自由主義見長。再說,這個派別也不是一個統一的學派。像是麥金太爾這樣一個公認的社群主義代表人物,他自己在接受采訪的時候也說“I’m not communitarians,but…”就是“我不是communitarians,但是…”,實際上就是說在某種意義上他承認自己是個communitarians,但從另外一種意義上卻不盡然。另一位代表性人物桑德爾也有類似的表態。實際上,西方都知道,沒有哪一個communitarians 是反對自由民主的,自由民主是人類共同追求的社會理想。無論是西方的自由主義思想者,還是馬克思主義者,都不會反對和放棄自由的理想,只是各家對自由和民主有著理解的不同、甚至對立。也就是從一般意義上說,麥金太爾不敢說他是一位反自由的communitarians。但從另外一個意義上說,因爲羅爾斯在論證其正義的兩個原則時有幾個基本的主張和論證方法,卻是多數communitarians所質疑和反對的。比如說,羅爾斯的所謂right 優先于good,就是正當優先于善的主張遭到了當代歐美幾乎所有communitarians的反對。right這個詞在英文中很微妙,可以譯成權利,正當,也可以把它翻譯成“法”。比方說過去就把黑格爾的《Philosophy of Rights》翻譯成《法哲學原理》。Right表達的內涵必定是或者說只能是個人的權利或行爲正當,不能同power(“權力”)一詞混同,後者只能是公共的,權力的私人化即是政治腐敗,反過來,權利的公共化則必定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自由主義還有一個受到communitarians質疑的地方,這就是所謂的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對個人主義在西方一直也是有爭議的,有的人認爲,西方自由主義是非常崇高和根本的社會理想;有的人認爲其過度的個人主義對社會的整體有瓦解腐蝕作用的,所以必須予以批評。羅爾斯的自由主義最終可能導致的是“原子式的個人主義”(查爾斯 . 泰勒)。因爲Right的主體只能是個體,強調其對于善的優先性就可能使個人主義傷害社會共同體的善。在政治哲學中,人們經常討論right和power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公民權利與公共(國家或政府的)權力之間的關系問題。我在哈佛做福布賴特研究的項目計劃就是探討這兩者的關系問題——即:How to defend the priority of human right over the political power(如何捍衛個人權利之于政治權利的優先性)。這實際是西方自由主義一直想要解決的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共同體主義認爲他們不實際,或者說不應該把權利優先于善看成是一個自然而必然的論證理由。而應該把如何平衡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當作政治哲學的基本課題。
   還有第三個問題,由于前面所講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一直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它沒法解釋國家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公共善”,這是西方國家包括西方自由主義體系內部也感到頭痛的一個難題。很多人,包括美國的一些政治哲學家,常常把兩次世界大戰看成是自由世界的內部競爭的一個必然後果。很多人研究國際政治的學者認爲,兩次世界大戰發生的直接原因好像是偶然的,但實際上是歐洲在資本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國家或國家集團之間對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滿。比如說德國,它爲什麽總是成爲世界大戰的元凶,因爲德國的資本主義發展比較晚,等到它開始參與資本主義這個大遊戲的時候,它發現一些先發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經把原始資源瓜分完畢,在殖民地和其他資源的初始分配中,它落了“後手”,遊戲沒得玩,所以它要推翻已有的遊戲牌局,打破既定的遊戲規則,重新洗牌。這是一種值得注意的看法。由于有了這種看法,使得很多倫理學家和政治學家講自由主義時,更關注社會的公共領域,更注意如何才能足以應付和料理社會公共善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看,羅爾斯其實同許多communitarian的思想家享有許多共同的關切,也在這方面做了很大的理論努力,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問題當然是公共問題。但是,爲什麽communitarian的思想家還對他不滿意呢?關鍵是他們認爲,羅爾斯沒有根本改變自由主義的基本立場,這就是過于強調個人權利優先的個人主義立場。
   可見,羅爾斯面對的批評的確很多,挑戰很嚴峻。對羅爾斯的批評許多是學理層面的,有的是方法論上的,也有來自實踐經驗反證的。總體看,對于來自法學界的批評羅爾斯相對比較關注和重視,比如,他對于法哲學家哈特的批評就非常尊重,基本上是有問必答。對于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評羅爾斯也有所關注,但多半不接受,比如,他對諾齊克等人的批評就多以“理解問題”來拒絕進一步的探討。可是,羅爾斯對于communitarians的批評卻表現出幾分冷淡,既不太感興趣,也很少做出認真的回應。我有好幾次問過他這樣的問題,有一次甚至直接問過他,爲什麽不對麥金太爾、查爾斯 . 泰勒等人的批評做出回應。想不到他說“噢,對不起!我沒有研究過他們的書,不了解也自然就不能回答他們的問題。”與之相比,他對于自由主義同道比如說哈貝馬斯,就表現出相當的關注。記得1994年八月底,我在離開哈佛的前一天去跟他告別,曾經問過他一個問題:“您在即近未來的幾年,主要的研究計劃有哪些?”他回答說“我得花兩年時間去研究哈貝馬斯,他是個big guy,是個很厲害的家夥,我得需要好好琢磨他。”後來不久,果然見到他在這方面寫的不少東西。不過他對communitarians也有所例外,比如,他對于桑德爾的態度就有所不同,我想他大概是比較煩麥金太爾的那種敘述式的美德共同體主義。桑德爾告訴我,他申請哈佛的教職時,首先力推他的就是羅爾斯。最近,他寫了篇文章表達了他對羅爾斯教授的懷念,這篇文章收錄在其新著《公共哲學》中,我們已經把它翻譯出來了,這是他的一個文集,那篇文章地題目就是《懷念羅爾斯》。他回憶說,有一次羅爾斯給他打了個電話,說“我是約翰 . 羅爾斯,我要開個會,想跟你談談,你能來參加嗎?”談到這件事,桑德爾至今還充滿感激,這自然是個題外話,只是想佐證一下羅爾斯對其批評者所持的不同態度。   
 面對這樣的批評,從1980’S年代初開始一直到1990’S年代初,羅爾斯發表了一系列的演講,于1992年底完成了《政治自由主義》演講集的整理,1993年10月正式出版。《政治自由主義》作爲一個演講集,它的寫作風格顯然跟《正義論》是有所不同的。但它的問題或主題並沒有改變,其核心理念還是“公平的正義”。不過,它有一個策略的改變,就是說,羅爾斯不再限于社會倫理的範疇去討論公平正義問題,而是將這一主題嚴格地限制在政治哲學的範疇:作爲公平的正義“是政治的而不是道德的”。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這麽說,在《正義論》中,羅爾斯主要是從社會倫理的層面來界定他的正義理論,但是在《政治自由主義》他做了一種這樣的闡述,羅爾斯他爲了和康德撇開,爲了強化自己的立場的改變,也就是從道德的立場改爲政治的立場,說“康德的那種理論屬于道德的建構者,我的是屬于政治的建構者”。他說“我也一直沒搞明白爲什麽這麽多年了,西方自由主義我講了多少年了,人們一直是沒有注意到政治自由主義”,好像是他在締造政治自由主義。這個問題出來以後,很多人認爲這是羅爾斯在理論立場倒退。因爲從價值理想層面,道德顯然是要高于政治,因爲政治是現實的。按照康德的說法,政治是實現理性的實踐操作問題,當然也不只是一個操作技術問題。當然有的人是不這樣看。亞裏士多德認爲,政治學優先于倫理學。總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說法。有的人說羅爾斯這樣做是一種退步,或說退讓。後來我問過他,“Jack,有人覺得《政治自由主義》是對《正義論》的一種退步,你覺得這是不是一種退步?”他說“萬,正義的原則是在政治的框架裏實施more practical?還是在道德的層面上more practical?”這樣一想,我便認同了羅爾斯的看法:作爲一種社會基本制度正義,在政治或是在政治學的框架裏面,有一個更嚴格的更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而作爲道德來說,道德更多的是一種理想欲求,它的原則的可實踐性不一定有政治原則那麽強。所以按照羅爾斯的理解,這實際上不是一種退步,而是一種進步,是以一種更強而有力的理論方式去推進他的正義原則。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正義的兩個原則沒有變,基本的論證的設置也沒有怎麽變,比如原則狀態,包括基本理念的表述也沒有變,他只是把作爲公平的正義以及基本原則從社會倫理學移置到了政治哲學的框架裏,或者是說政治自由主義的框架裏,以進行一個重新的、更嚴格而強力的理論辯護。這樣,在羅爾斯看來就可以使他的正義原則具有更強的實踐性,更能免于諸多的理論批評。但是,羅爾斯最終也還是沒有放棄政治哲學背後的道德的支撐,比如說,每個人都應該有自己的善觀念,還有一種正義感,公平的正義本身即是一個道德概念,等等說法都證明了這一點。在羅爾斯看來,公民的善觀念和正義感這兩種東西是不能缺少的,這實際就是一個公民道德問題。當然,善觀念可能還不只是公民道德的問題,還包含私人性的道德理想,如何甄別這兩種含義?甚至,是否能夠足夠清晰地把這兩種含義截然分離開來?似乎還是個大問題,也是羅爾斯不得不繼續面對的大難題。
   《政治的自由主義》實質內容還是《正義論》的,但論證更強一些。它主要完成了三個基本的論證:第一個是個人權利的優先性;第二個是正當對善的優先性,第三個也就是政治優先于道德。很明顯,在亞裏士多德和康德之間,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更傾向于康德,而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則更多的選擇了亞裏士多德。這是我個人的基本直接和判斷。關于這幾個方面的具體論證,大家都是專家,我就不多講。
   在這裏,我就想談兩個問題。當羅爾斯把正義理論或者是說公平的正義確定爲政治自由的基本信念或是原理的時候,它是什麽意思?政治自由主義必須在民主自由國家的內部具有一種普適性,這個是沒有問題。爲了獲取這種普適性,它就必須要保持其政治中立性。羅爾斯很睿智地看到了在現代自由民主的社會條件下,社會的文化多元,或者用他的話說是理性多元,不僅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必要條件,也是自由民主社會自然發展的必然結果。所謂條件,就是說,正因爲有這種文化價值的多元開放,才使得民主的社會成爲可能。如果社會文化價值是單一的、封閉的,要實現自由民主是不大可能的。比如說,如果社會意識形態——不同于政治意識形態——只是一個單一封閉的系統的話,自由民主的社會實際上是很難形成的。但同時,正是因爲實現了自由民主,社會就意味著文化必定多元開放,這也是民主社會自由發展的必然結果,因爲自由民主社會鼓勵個性、鼓勵自由競爭,倡導寬容,比如說,它鼓勵並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每個公民都有自由表達自己意見和意願的權利,這樣一來,這個社會當然無論是政治觀點上還是在各個文化發展方面,包括文化意識形態都必定是多樣化的、自由互競的。基于對這一情況的充分考量和關注,羅爾斯選擇了比較睿智的理論策略,這就是在理性多元或文化多元的社會現實情形下,尋求、論證、保持“政治的中立性”。
   政治自由主義不可能建立在一種即使是“完備的”理論學說之基礎上, “comprehensive”,我把這個詞翻譯成“完備的”有一個考慮:羅爾斯說,凡是完備的學說必定有其形上預設,必是追求自我完備的理論體系,它自身是可以相對獨立的,否則就不算comprehensive,而只能是半完備或准完備的。基于即使是完備的學說,不管是道德的,哲學的還是宗教的,國家政治建構都很難保持其公平正義。所謂政治公正,是指國家政治的不偏不倚。在羅爾斯看來,任何完備性的學說都必定是基于某一特殊的社會共同體或社群(如,大學,教會等)之特殊利益訴求的,若國家政治仰仗某一種完備性的學說或主張,則必定偏向于某一特殊社會群體,過于偏重某一特殊社群的政治利益。可是,人們會說,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之爭不還是這樣的問題嗎?比如,克林頓執政,或者在他之前老布什執政,不是各有各的不同想法和政治偏向嗎?有人認爲,美國的共和黨人在文化和道德上比較保守,比如說,老布什上臺之後建立了一個國家道德委員會,有人還詬病他說,你用得著去建立一個國家的道德委員會嗎?但克林頓就不那麽認爲,他甚至還堅持把萊溫斯基事件看作是與政治無關的,是完全個人的私事。當然,在共和黨人看來這就不只是你克林頓的私人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因爲你克林頓是美國總統而不僅僅是男人。但羅爾斯堅信,無論如何不管你怎麽理解,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不能基于任何一種即使是最完備的真理性學說。一個社會可以有很多種學說,而且也應該有很多種學說——這就是所謂理性多元論,但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卻不能有很多種,必須統一。
   那麽,若不基于任何學說,又該怎麽辦呢?畢竟,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也不能憑空産生不是?!羅爾斯說,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應該建立在一種公共理性之上。公共理性又如何形成?對此,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好像談得不多,但在《政治的自由主義》就談得特別多,他反複探討了怎樣在文化多元的前提下形成了社會共識和公共理性,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應該基于所謂“重疊共識”,或者譯成“交疊共識”。形象地說,就是說把每種學說看成一個個圓圈,而在多個圓圈交彙重疊的地方就是它們之間可以達成的重疊共識。羅爾斯認爲,憲法是重疊共識最經典的表述,因爲憲法超越黨派之見,是超越黨派、地方、團體、區域而形成的一種國家政治共識。在羅爾斯心底,民族-國家乃是一個非常嚴密的封閉性政治組織系統,任何人只能夠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這是他對國家政治界限的基本理解。而且,他的很多理論在民族-國家的框架內來解釋才是比較合適的、可以理解的。他晚期發表的《萬民法》在講到不同民族-國家之間的國際政治時,包括不同民族、不同的people之間的政治,他對正義的兩個原則的論述就有很大不同了,他不再強調要對少數最不利人群的正義惠顧。不再運用他的差異原則。他有一個學生叫托馬斯 . 波吉(Thomas Pogge),現在專門研究第三世界的貧困問題,他就認爲,羅爾斯在這個問題上沒能做好,覺得他應該把正義的第二個基本原則即差異原則擴展到國際政治領域,在國際政治事物的安排上也應該遵循最有利于那些最弱勢最貧窮的國家之差異惠顧的原則。這當然是另外一個問題。國際政策和國家政策涉及到兩個不同政治系統和框架的理論視閾的轉移,在一個框架內的解釋是合理的,在另一個框架中同樣的解釋就可能不一定是合理的。不過,這位學生對老師的抱怨也是值得注意的。
   這就是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對政治共識的論證,即:政治自由主義的根本政治理念是如何形成、如何表達的,它基于公共話語和公共理性,不能基于別的任何一種學說,哪怕是極爲完備充分的學說。憲法共識是“重疊共識”或“公共理性”的經典表達,最高法庭是公共理性的範例,甚或可以說,最高法庭本身就代表公共理性,是公共理性最典範的樣式。
   通過這些論證,羅爾斯認爲,他在《正義論》提出的正義原則依然是有效的,依然可以在政治哲學的層面上獲得充分正當的辯護和證的。《政治自由主義》出現以後,也有很多評論,我曾經編過一本有關該書的評論集,題爲《政治自由主義:批評與辯護》。由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當時,因爲我已經回國了,《政治自由主義》一書剛出版不久,學界的討論才剛剛開始,未至充分開展,所以這本評論集的資料收集不太全,篇幅也不大。但我已盡其所能地收集了當時最有代表性的幾篇評論,其中,耶魯法學院的布魯斯 . 艾克曼(Bruce Akerman)教授的評論文章當時還沒有正式刊發,只是雜志准備發表的清樣,他在得知我要編這本書評集之後,就主動把清樣稿寄給我了。還有哈貝馬斯爲《政治自由主義》專門撰寫的長篇書評,也是羅爾斯向我推薦的,包括艾克曼教授的那篇,記得我還爲此專門跑了耶魯一趟,跟布魯斯?艾克曼討論了如何評價《政治自由主義》、如何編這本書評集等問題。在當時出現的各種書評或評論中,已有不少對《政治自由主義》的批評,這其中哈貝馬斯的批評是具有代表性的。哈貝馬斯認爲,羅爾斯的正義論是一個非常具有創造性的思想理論,具有“軸心轉折”的意味,“政治自由主義”也確實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羅爾斯賦予了它一個比較完美的理論體系。但是,羅爾斯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這就是羅爾斯始終強調他的正義的兩個原則具有實質性的內容訴求,這樣一來,他的正義理論或者政治自由主義就不可能普遍化了。任何普遍化的原則或原理都應該且只能是形式化的,任何具有實質內容的原理或原則,都必定都受限于這種實質內容的具體規定,也就是說,越抽象越形式化才能越可以普遍化。比如說,1+1=2,這個數學算式當然是最可普遍化的,但是,你若摻入實質性的內容規定,其可普遍化的程度就大大降低,甚至根本不可能普遍化。比如,一個人加一個人是不是就等于兩個人?這就很難說了。一個女人加一個男人也可能會等于三個甚至多個人,因爲他們結婚後可能生育小孩,結論就會因此改變。的確,在邏輯學上,越抽象、越形式的的,普遍性就越高。所以哈貝馬斯不滿意羅爾斯,寫了一篇非常長的文章,質疑羅爾斯爲什麽就不能放棄這種實質主義的正義訴求。哈貝馬斯自己是比較形式主義的,包括他熱衷于歐盟憲法的制定和他的諸多著述主張。另外一些人的批評更爲激進,一些人認爲,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跟《正義論》相比沒有什麽進步,只是學理技術上的術語變通,只是在學理技術上更老練、睿智罷了,但對于其正義理論的推進來說並沒有什麽太大的作用。這些都就使得羅爾斯在晚年的時候還在不斷致力于修改《政治自由主義》。
  還有很多內容我就不講了,我最多說一個小時。我最後想講講,我這些年一直在研究羅爾斯,但總是被迫打攪。最近准備接受三聯的約請,做一本《羅爾斯問題》(暫名)。我研究羅爾斯的體會是,羅爾斯是20世紀中晚期以來爲數極少的幾位還在尋求構造完整理論體系的哲學家之一。這樣的哲學家在當今的世界和當今的知識條件下注定是極端艱難的,必然會受到格外嚴厲的挑戰。因爲我們這個時代已經沒有給理論體系構造者留多少空間。當今的知識專業分化、觀念多樣、反形上追求、過度現實主義的技術合理性尋求、甚至過度的商業化功利化價值取向,都會對一個理論家試圖構造任何完備體系地努力構成嚴峻的挑戰,甚至是致命的打擊,這一點比以前任何時代都要嚴重。我們的時代和社會崇尚和寵愛技術專家,厭惡任何試圖超越現實經驗的思想和理論。尤其是,當代學科分化和學科交叉地雙重加劇,使得無論是哲學家還是別的學科的學者,想要構造一個完備的理論體系幾乎沒有任何可能。在經濟學界,現在的經學家很可能是經濟學某個領域的專家,稱之爲經濟學專家可能更合適一些,要像過去亞當 . 斯密那樣去搞政治經濟學好像不大可能,至少非常困難。可能,制度經濟學或是在制度經濟學的某一個領域或有可能嘗試政治經濟學的研究。
   羅爾斯當然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他受的關注多、批評多也多半是由于這個原因,而這反過來也證明了他是一位比較有理論雄心的思想家哲學家。羅爾斯給我的印象是,生活中的他是一位非常持重、非常謙誠的思想老人。他什麽時候都是那麽謹慎,他的作品也是這樣。所以,讀他的書,你可能會感覺比較囉嗦,就像聆聽一位老人講述故事或嘮叨日常一樣。但是,羅爾斯又有他自己的獨特的思想性格,有時候也不乏幽默。記得我第一次見森教授的時候,就是他引見的。有次到他的辦公室,他問我:“萬,你想不想見見森?”我說“當然!”我告訴他我看過森和威廉姆斯合編的《功利主義及其超越》(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其實森的辦公室就在羅爾斯辦公室的隔壁,森給了我們每人一杯紅葡萄酒,後來回到羅爾斯的辦公室,他就把門一關,就笑笑說:“萬,你知道森是個怎麽樣的人嗎?”我說不知道。“他是研究窮人經濟學的,但是他自己卻過著非常奢侈的生活,剛才那瓶法國紅葡萄酒起碼超過200美金。”羅爾斯小聲地、有些神秘地說。我覺得這個老人真是個非常可愛的老頭。他去世後,我寫了不止一篇文章來紀念他。我的意思是說,我內心非常崇敬羅爾斯先生,雖說我對他的理論多有批評。
   對羅爾斯的研習也有好多年了,但成績寥寥,只有慚愧。實際上我除了翻譯以外,真正寫的東西很少。1994年從哈佛訪學回來以後,我自己在學術上有了一個變化,就是向羅爾斯先生學習,學習態度變得比以前謹慎多了。過去,我在北大的時候比較狂,膽子也大。後來對羅爾斯的研究深深地促動了我,教育了我。說實話,對于一個在世的思想家的研究確實比較困難,一個最大的麻煩就是他或她總在不斷地出東西,所以你不得不老是處于某種等待的狀態,你會發現,他或她的基本的觀點總在不斷地變化,以至于有時到了最後都讓你感到很難堅持等待下去了。誠然,學術研究有時就得打持久戰。是故,我剛才說的那本《羅爾斯問題》到現在也還沒有寫完,前前後後都十多年了。總之,我對羅爾斯及其政治自由主義的理解仍然是是比較膚淺的。好在我理解張先生的意思只是希望讓我來做個引子,我們大家一起來討論問題。)
   張曙光:萬教授對于羅爾斯的思想做了一個比較全面的闡明。
  王海明:剛才聽了萬教授的報告非常受啓發,針對他在報告中所提到的問題,特別是我在讀羅爾斯的《正義論》的時候遇到了一些問題,現在來請教萬教授以及從澳大利亞來的何包鋼先生——他也是《正義論》最早的翻譯者。機會難得。
   就是關于羅爾斯對功利主義的問題,這個萬先生沒有展開。我在研究羅爾斯《正義論》的時候,我覺得羅爾斯他所理解的功利主義是一種比較狹隘的功利主義,因爲他把功利主義就完全等同于功利主義的一個原則——那就是最大利益淨余額,或者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則。我覺得這個原則是功利主義在處理人們的利益發生沖突,不可兩全的時候的所主張的一種功利原則。在人們的利益不能兩全的時候,像羅爾斯講的即使是自己的利益,不能兩全了也有取舍,只能是不得已、沒辦法按照最大利益淨余額進行取舍。而在社會中,人們的利益從總體來看,一致的時候還是多于沖突的時候。那麽在一致的時候功利主義有個原則,那就是帕累托所講的使社會一部分人的利益變好而至少不使一個人的利益變壞。這個原則其實這最早是孟子提出來的——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爲也。其實在利益一致的時候,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即使是殺了一個無辜的人,就算是把我王海明幹掉,中國的利益漲一萬倍甚至趕超美國,按照功利論的觀點這也是不應該的。因爲在利益一致的情況下,應該不允許損害一個人的利益而去增進每一個人的利益的。這是功利主義的又一個原則,這是處理利益一致情況下的總的原則。總而言之,功利主義的原則就是增進每一個人的利益。利益一致的時候促進每個人的利益,利益沖突的時候增進大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是沒辦法的,否則就得犧牲多數人的利益。西方用電車試驗很清楚的說明這個道理,壓死一個人還是壓死五個人,只能是壓死一個人,最大利益淨余額原則。但是在不發生沖突時是帕累托最優原則。我想對功利主義應該要有一個全面的理解。這是第一點。
   就是萬先生講的正義是制度的第一美德。羅爾斯在一開篇就講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的原則。一種制度再好,但如果它是不正義的就應該廢除。這一點跟萬先生剛才強調的自由優先于平等有一定的矛盾。萬先生所講的是自由優先于平等,這是羅爾斯的本意,或者說這是否能成立。我覺得這裏面有問題,第一就是這個究竟是不是羅爾斯先生的本意;第二就是如果它是的話,其實它是不能成立的。因爲自由原則它主張自由,是一種無害于社會他人的自由,是以善和公正爲前提的。那麽公正對于自由就具有優先性,這就和羅爾斯所說的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原則是符合的;而平等曆來就被認爲是公正的核心,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那麽我們就能得出結論不是自由優先于平等,恰恰相反,是平等優先于自由。那麽在最有名自由的悖論,柏拉圖反民主,多數人的意志是要擁護一個人做鑒定,擁護專制,使一個人獨掌國家自由權利,這種悖論本身是符合政治自由的原則。因爲政治自由原則講的就是國家的政策都應該直接或間接得到每個人的同意,大家都要求由一個人來專制符合政治自由原則。但是它又違背了政治平等的原則,因爲按照政治平等的原則,國家的自由權是每個人平等地自由掌握。比如說是投票時是一票頂一票,而不能是一票頂兩票。這樣的話,自由悖論它是符合政治自由原則,違背了政治平等的原則。那麽應該怎麽辦呢?顯然應該保全政治平等原則,廢除政治自由原則,所以說政治平等是優先于政治自由的。那麽在經濟領域上也是一樣的,是經濟的平等優先于經濟自由的。比如說按照經濟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的享有經濟人權,完全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按照政治自由原則,國家不應該指揮經濟活動,而是每個人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去進行。政治自由就可能造成了最強者剝奪了最弱者的經濟人權,那麽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平等和經濟自由就發生了沖突。這個時候何種原則有優越性呢?是經濟平等原則具有優越性,那麽國家就應該通過一系列措施去保障經濟平等原則的實現,因爲按照自由主義的原則,一個國家主要是保障經濟運行規範的,那麽這時候就應該通過個人所得稅等等從強者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給弱者,使弱者享有經濟人權。所以說看來不是自由優先于平等,而是平等優先于自由,因爲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這是我的看法。
   萬先生說了《政治自由主義》有三個要點:一個是正當優先于善;一個是政治優先于道德。那麽正當優先于善這個問題如何去理解是非常複雜的。實際上正當是屬于善的範疇,正當和道德善是同一個概念,它就是符合道德目的的善。在這一點上看,正當是善的因而不是相反。另外政治優先于道德,政治是法的實現,而法其實是道德的實現。一切法都是道德,但是道德不一定是法。所以法律原則就是道德原則,法律的原則是自由平等和公正,而特別是公正。公正絕不是法律,自由也不是法律,它是道德。政治哲學是由道德哲學推延出來的,它是道德,特別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道德對政治是有優先性。
   關于羅爾斯的對他的正義原則的兩個方面的論證,剛才萬先生沒有具體講,但是我看了提綱,他把它當成第一個問題來講,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也是我多年思考的一個問題。另外羅爾斯對他的正義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點評是一種契約論。羅爾斯自己說得很清楚:正義原則之所以是正義的,是因爲它是一種原初狀態中的人們的社會契約,人人一致同意就是它們正義性的證明。那麽契約論的證明方法只能證明一種原則的自由性,它不能證明一種原則的正義性。什麽叫做自由性原則,或者說原則的自由性是什麽?就是人人都同意的原則,所謂契約自由。從這點看它是否是自由的原則、符合自由原則的,對它自由性的證明就是看它是否直接和間接地取得了人人的一致同意。用羅爾斯的話就是處于原初狀態下,人人的一致同意。原初狀態也好,非原初狀態也好,畢竟都是人人的一致同意,人人一致同意是自由原則的根本特征。這只能證明原則的自由性,不能證明一個原則的正義性。人人一致同意可以是自由的但可能不是是正義的。從曆史上看,一個民族都錯了,一個民族都同意的東西可能是不正義的,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能看到,現在在坐的各位一致同意把王海明幹掉,這個原則是自由的原則,但是它並不是正義的。我想羅爾斯正義原則它本身是一種契約,古希臘人就講過任何一種道德原則都是一種契約,道德就是一種契約。這是沒有問題的,正義原則是一種契約,但是正義原則的正義性它本身不是一種契約。正義原則的正義性是一種價值,道德價值。正義原則作爲一種契約可以自由締結的,人人一致同意的。正義原則的正義性並不是同意能夠造成的。任何道德價值不是說你同意就造出來的。難道說你同意這個杯子有價值就是有價值的嗎?正義原則的正義性是價值範圍的東西,因此對它的證明應該是一種價值論的證明,而不是一種用契約論來證明。這種價值論的證明就是休謨講的“應該如何”怎麽證明的問題,休謨講的是否能從“事實如何”得到證明,休謨的回答是否定的。在我和很多人看來是肯定的,“應該如何”是從“事實如何”推導出來證明,但是它不能直接推導和證明,它是通過主體活動目的也就是道德目的來間接得到證明的,就是說“行爲應該如何”是通過道德目的從“行爲事實如何”推導和證明的。那麽正義兩個原則的正義性也是要推過人的一切“行爲事實如何”得到證明的。最簡單的,按照休謨提出的道德價值的證明公式應該是這樣證明的:前提一是“行爲事實如何”,前提二是中介也就是“道德目的如何”,結論是“行爲應該如何”的道德價值。那麽按照這個公式,正義原則的的正義性應該是這樣證明的:首先人的一切“行爲事實如何”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單是倫理行爲,又重新分成兩類,一類是利害自己的行爲,一類是利害社會和他人的行爲。那麽亞裏士多德早就講過公正和利害自己的行爲無關,公正是一種利害他人的行爲,它存在于利害他人的過程中。那麽利害他人的行爲哪一個是正義的?從道德目的的角度來看,利害他人的行爲又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換的行爲,一類是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換的行爲。同等的厲害相交換就是等利交換,等害交換,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它符合道德公義標准。因此它是善的,這種善就是一種公正,一種公正的總原則。那麽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換可以分成兩類,一種是善的不等利交換,就是滴水之恩湧泉相報,這個屬于仁慈和寬恕的範疇。那麽另一種就是惡的不等利交換,就是不公正,就是恰恰相反的恩將仇報。所以按照這樣道德價值,我們最終就能推導出公正的總原則:同等的利害相交換。然後我們運用的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換的原則進行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的分配,我們就可以得到每個人的基本的最低的權利應該完全平等的分配。這就是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的第一個原則。那麽對于非基本權利的分配,按照等利害的相交換原則應該比例平等,就是非基本權利是羅爾斯的第二個原則——非等利交換,就是所謂的差異原則。每個人的非基本權利也就是比較高級的權利應該不均等的進行分配。但是這種分配的比例的不平等應該和每個人的貢獻的比例的不平等是完全平等的。就是比如何包鋼和我,非基本權利顯然是不一樣的。他屬于教授一個月是一萬塊錢,我王海明是一個月一千塊錢。這就是非基本權利的不平等交換,但是這種不平等在什麽意義上它是公正的呢?因爲公正可以理解爲平等,一切不平等是不公正的,但是這種不平等是道德上的善,必須是何包鋼所享有的權利和所貢獻的比例與我王海明所享有的權利和所貢獻的比例是平等的。就是說他的貢獻10,我的貢獻是1,那麽他的十比一萬和我的一比一千是完全平等的。這是非基本權利分配的比例性的原則。那麽基本權利的分配是完全性的。這兩個原則其實就是從亞裏士多德一直到羅爾斯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這兩個原則在亞裏士多德那一個叫做數目平等,一個叫做比例平等。我們通過這番推演,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羅爾斯兩個原則的證明應該是價值性的證明,不應該是一種契約論的證明。
   我是這麽看。這些問題因爲時間的關系,我也不一定能夠說得清,還請在座的諸位指教。特別是早就讀過盛先生、張先生和王炎、老廖的東西,特別是包鋼,對他的東西非常敬佩,是原滋原味的羅爾斯的闡述者和批判者,希望得到批判和指正。
   何包鋼:我回應一下,羅爾斯在中國的影響有個事實可以反映,我讓我的助手查了一下,就是從1992年到2009年的2月初爲止,整個的發行在中國期刊雜志信息的加起來是7萬2千多。但是大部分是什麽,我大概翻了一下想知道他們到底在研究羅爾斯的什麽東西,大部分是很傳統式的,像研究馬克思一樣的,把羅爾斯做爲一個新馬克思,羅爾斯怎麽說的,我們就應該怎麽做。然後在中國真正的做出很有力回應的目前爲止只看到2個人。一個是王海明,就是他的書做了個回應就是說羅爾斯對公正本身的理解有問題,就是公正不能歸結爲一個自由問題,而是高于自由的。我同意他這個哲學的判斷,至于他是怎麽論證的值得討論,但是他的哲學的判斷我認爲是對的。就是如果僅僅是把正義論是看成一個平等的自由,那麽就把公正領到了一種方向,只是一種方向。而這種方向在自由主義的社會中是很可以理解的,這是自由主義社會的一種思想産品,但是如果放到了一個非自由主義社會——穆斯林社會,儒家文化的社會,那麽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一種很狹隘很狹窄的一種思想。我覺得他這個哲學的批評是非常有道理的,把羅爾斯的實質性的東西點出來了。還有一個人我感到非常好的,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去感慨就是說中國人去研究羅爾斯的時候只是引用他的思想的多但是對于他的方法的討論很少,沒有涉及到方法來思考他的原則。要用他的方法來解決羅爾斯問題,你要把他的方法融爲一體,而這樣做的人從來沒有。前兩天突然我發現趙汀陽對羅爾斯的方法做了個非常強而有力的批評。他發現羅爾斯的方法很難是自圓其說的,他挑出了一大堆問題。我認爲這兩個人的研究是比較可喜的東西。我們包括我本人通過羅爾斯接觸了很多西方學界的很多主流的理論,但是可能現在是要超越羅爾斯的時候到了。對于中國來講就是說我們不能僅僅是翻譯他的東西,要做出實質性的批評和討論。你那本書《羅爾斯問題》我非常感興趣,但是你沒有講。羅爾斯問題到底是什麽問題?怎麽去回應的?書我還沒看過,但是希望是一個很重大的貢獻。
   這裏有個問題是就是你提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反思一下一些問題的提法?比如羅爾斯老是講到的優先性,就像自由的優先性,個人權利的優先性,正當優先于善。他在價值沖突的時候,他的思路是我們去找哪一個是優先的。那麽我們可以換一種思路,我不去找優先,我混合。一旦沖突的時候,我爭取把你兩種價值中,這裏拿點,那裏拿點的混合,這種混合式的思考。混合式思考最早我們就可以回到亞裏士多德的那個混合整體,最好的整體不是民主制,也不是貴族制,而是民主制的一點,貴族制的一點然後綜合起來的這種是最好的。那麽背後就包括了對政治價值理念的折衷。民主制當中的平等,老百姓參與討論等是好的,但是貴族制裏面的精英,那種審慎,在考慮問題的高度的理性思考是好的,可以適當地集中起來。我們有時候未必要去討論它的優先性,優先性在某種意義來說是假問題。理論價值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假問題,不符合經驗事實。在經驗的日常當中,一旦出現了沖突性問題的時候,我們看到是政治家不斷的想把各種各樣的想法集中起來,問題就是一個比例問題,就是各種各樣的藥品應該如何放在一起,按比例放在一起。我們能不能換一個角度去思考?當然你說你去批他的時候,認爲羅爾斯整個的優先性和詞典式順序聽起來是很新穎很有趣,但是就憑你說的爲什麽就有詞典式順序?我仔細看看他的所有的論證,感受很深,他的漏洞很多,他很難說明自由的優先性,他中間的好幾個論證都不能說明自由的優先性。我們回到經驗事實上面去,如果我們回到美國的曆史,美國首先有一個立憲會議,聯邦討論,後來就産生一批平民的,對整個立憲的批評。說的是這只是你們幾個議員開的會議,又沒有通過我們老百姓的同意,那是假民主,那個聲音在當時是被壓制的。他爲了要建立一個國家,只是這批人的聲音被聽到了。然後我們可以看到在美國的曆史,黑奴是一個大的問題,但是在黑奴上有很長一段時間,言論自由受到了限制,就是黑奴問題是不能討論的。內戰以後,南方很不滿,對林肯有各種不同的看法,這個言論又被壓制了。所以可以發現美國曆史一旦發現涉及了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問題,包括現在的小布什也一樣,在911之後,一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他對某些發言就受到限制。我們可以看到,當一系列的事情出來以後,國家安全、國家統一出問題的時候,自由是受到限制。而這裏就涉及到了羅爾斯的限制自由的目的是爲了自由。爲了自由而限制,那麽就是自由優先性,但實際上完全不是爲了自由,他背後是個國家統一的問題。只有當國家安全不成爲問題了,國家統一已經take for granted,美國才會自由越來越多,才越來越發展成爲這樣一個自由的社會。 
  我在想有一個問題,回到你剛才說的——正義問題是價值論的證明而不是一個方法論的證明。我覺得你需要把羅爾斯的方法論的缺點找出來,也就是爲什麽他那套契約論的方法最後是失敗的,用他的方法證明他是有問題的,那麽就更有說服力。羅爾斯要回避價值論的證明他有他的道理,他看到價值論的證明總是沒有定論的,你說你的,他說他的。這是他的創造性。假設在某種條件下,我們進行選擇我們肯定會做這樣的選擇。他的整個思維方法在他的整個書中全部是貫徹的。雖然他的第一篇講的最多,但是在第二篇裏他反複的使用他那個原始狀態那套證明方法。要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就是羅爾斯爲什麽要用這個證明方法,在其中背後有很深刻的哲學道理,西方本體論的瓦解。你沒有那個本體論,你背後還是種古典式的心理,相信有個本體的東西,對它有信任。但是羅爾斯實在本體論瓦解了,不信任的情況下認識到多元化,每個人的看法都是不一樣的。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怎麽來尋求正義的原則?那麽他發現他找到了一個奇妙的方法,就是這個方法。你如果按照我的這套假設來做,那麽就是這個結論,這是他的判斷。當然你可以把他的毛病說出來,那麽有些人就是批評他說,實際上,羅爾斯的判別是不需要跟別人討論,也就是你已經想到了你要證明的東西假定在你的方法裏了,你的方法已經假定了你的理論了。對他的方法論有各種各樣的批評,這是其中的一種。還有一種,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規則的問題,如果每個人都有一個,那麽相對來講就會比較公正。你說他的方法論是走不通了,我們還是回到休謨的價值論上面來,更優、更好、更有說服力了。要把這個說清楚,而他走這條路是因爲他覺得休謨的走不通。
   龔群:聽了萬先生的講話和前面兩位的感慨,再加上我看了萬先生的提綱覺得特別宏大和全面,而且有非常深刻的印象。我就講一下對于你們兩位的說法的一些看法。
  一個是關于羅爾斯的方法論問題。羅爾斯屬于一種建構主義者,首先它是有基礎,有前提、有制約本體的。他反複強調對直覺的應用,對直覺的限制,也就是他所說的原初狀態是的要素不是建構的,而是設置,設置的原因就是我要用這些東西來建構我的前提。所以說契約論只能證明它的正義原則,而不能證明它的價值,但他的前提即他的設置本身包含了價值,即在他的設置要素中包含了羅爾斯的價值觀,包含了價值,這是不能否認的,所以羅爾斯的東西本身有一種內在的、內含的哲學價值,這是不能否定的,就是裏面有一種道德價值的論設。因此,羅爾斯自己並不是沒有價值前提,沒有價值承諾的。 
   第二是關于自由和公正的關系問題。怎麽理解自由?如果說是自由高于一切,那麽在非民主國家,比如一些伊斯蘭國家和其他一些國家,高度(政治)自由是很成問題的。但以在伊斯蘭國家的政治自由問題來貶低羅爾斯公平正義理論的意義,是不妥當的。羅爾斯的理論所面對的是他所在的社會的問題,他要面對、所要回答的是西方的問題。雖然羅爾斯在第一版的《正義論》裏面談到了普適性的問題,但後來他承認它是實質性的,只適用于西方民主國家。所以如果在這個問題的討論上,我們把他的背景,國家的背景,美國的政治背景全部撇開來談的話那就是毫無意義的。聯系我們國家來談羅爾斯所說的政治自由原則也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我們這樣談的話就完全把羅爾斯的情景給割裂開了。而任何一個理論的産生,都有一定的制度背景、文化背景,和政治背景,如果把這個給割裂開了,而認爲它在公正方面有問題就是毫無道理的。
   就羅爾斯的理論本身而言,在羅爾斯的背景之下,自由、公正、權利三者是不能割裂開的,其價值原點就是自由主義。在正義兩原則裏,第一個就是自由原則,那你怎麽說自由原則和公正原則可以割裂來看的呢?再一個就是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中爲什麽第一原則完全是優先于第二原則的?我個人是這麽看的,從古羅馬開始運用justice這個概念,而不是從亞裏士多德開始,也不是柏拉圖開始,而是從古羅馬開始它就是跟權利是相關的,羅爾斯恰恰是在權利的意義上運用justice這個概念。在權利的意義上運用這個justice的概念,那麽它必然是等同于自由的,必然等同于當代的西方的自由的概念。因爲如果不是捍衛權利的,那麽還談什麽自由,談什麽正義。所以這三者是必然相關的,割裂來看就不能夠整體理解這個問題。 
   再有一個上是剛才包鋼所說的,自由優先是曆史上見不到的,自由在曆史上是一點點進步獲得的,我完全贊同。但以這個來否定羅爾斯所說的自由優先性,或自由高于一切則是有問題的。因爲羅爾斯談的是理想的原則,它是一個制度的根本原則,同時也是一種理想原則,羅爾斯在一篇文章裏談到我們需要的是一種理想的原則來引導社會的制度,而不是從經驗的角度來談的。我承認,曆史與經驗有很多的污點,曆史經驗和理想不是一回事,不是一個概念,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怎麽能混爲一談?
   最後,再講一下羅爾斯理論的普適性問題,即關于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或他的自由公正原則的適用性的問題,羅自己開始說他是適用于全人類的,但後來他承認他的理論只是現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産物,並只適用于這一制度下的理論構想.這裏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它對于我們這樣的社會的意義何在?我認爲這裏可分爲兩層意義:一是當代中國正在進行現代化的追求,而現代西方的民主制度無疑代表了一種現代性的特征,同時,中國的市場經濟具有市場經濟一般的特征,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的理論具有類似于中國這樣的國家的適用性.二是政治制度確實不同,因而羅爾斯的自由正義論對于自由度較少的國家,或人權認可度較少的國家,確實存在著不適用的問題.羅爾斯自己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這導致他晚年立場的轉變,即在<萬民法>中提出人權的層次以及不同層次的國家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承認,自由在不同層次的國家裏實現的程度是不同的。但這只是就目前世界的現實狀況而言,但就羅爾斯自己的價值觀而言,他仍堅持世界人權宣言所提倡的那些能夠在西方民主國家能夠追求或實現的人權條款的至上性,即體現在他的第一原則中的內容的至上性.在一定的意義上,這可以看作是當代或相當長的一個曆史時期當代人類的發展與追求的一個方向。當然,這樣的正義追求可能對于我們來說是很高遠,但並意味著完全沒有意義。
   萬俊人:在談自由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到這裏有兩種不同意味的自由。羅爾斯談的自由的確不是倫理學意義上的自由,不是一種狀態上的自由,不是be free from something,而是政治意義上的自由(權),即liberty或liberties。Liberty是一種自由權利。爲什麽自由的優先性對于羅爾斯來說如此基本?因爲它涉及到政治學和經濟學的理解問題,他所談的自由首先是一種自由權利,一種個人之所獨立自主的人格所有權和公民財産所有權。如果沒有産權所有制,市場經濟就是不可能的。在政治上,如果沒有對每個個人的基本人權的預先確認,討論社會民主和社會正義就不可能。所以說,羅爾斯在講“自由優先”(之于平等或公共善)時,他不是在講一種自由的狀態,不是說to be free,而是說的to have a liberty。每一個公民,之所以成爲一個公民,起碼首先具有公民資格,有他或她的投票權,這是最最基本的公民權利。所以我們不能一般地談論自由平等,羅爾斯談的自由優先有其特定語境,不是一般而論。
   壟群:我覺的在羅爾斯那裏自由、權利、正義這三個概念是不能割裂開的。如果分開來看,就是公正高于自由,在羅爾斯那是不存在的。
   再有一個問題是像你說的契約論的方法論在羅爾斯那是有很大的問題。羅爾斯是建構主義,這是建構的要素,那不是建構出來的,而是意識到的,利用了這個時代的直覺:政治直覺、道德直覺和文化直覺。那東西是不能否定的,所以你說是沒有價值論的東西,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再一個我們談到羅爾斯對于我們中國的意義。一個最大的意義是功利主義的經濟學的思路或是說最大善的思路,就是功利主義中是總和的善優先于權利,這個問題就是最大的當代價值。我們多年的經濟發展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公平在羅爾斯那裏是用任何理由都不能否認的。我們今天討論羅爾斯並不是像是在西方民主國家那樣去談羅爾斯的意義。在中國的意義是羅爾斯反複強調的公平公正的價值是要高于社會總和善的價值,這是羅爾斯對于我們今天是有極爲強烈的現實性,當然我們今天說實現這種平等自由,尤其是政治層面的自由,這不是我們討論的問題。我們考慮這個也沒有意義,理論上是有意義的,但是現實是很難做到的,但是現在它有很強烈的現實性。
   在一個,我們要談的話,就要談到關于平等作爲社會核心的問題。我認爲有兩個層面的問題,一個是政治平等,一個是經濟平等。我認爲這兩個方面來講,是兩個趨向。在關于平等,在西方有兩個傳統,一個是洛克的傳統,一個是盧梭的傳統,就是盧梭、柏拉圖和馬克思的傳統,這個傳統就是以經濟平等來促進政治平等,這個平等最後的結果是導致集權的産生。而洛克的平等是強調自由權利的平等,而權利是財産擁有的權利平等。經濟的平等本身來講是起點的平等,而不是後果的平等。而這一點,從柏拉圖到盧梭到馬克思這條線強調的平等是後果的平等,導致的後果是一種政治集權主義。這兩種的平等是不一樣的。在今天,即使是在西方,啓蒙運動的兩個最重要的兩個口號——一方面強調的是自由,一方面強調的是平等。而自由,就是我們所說捍衛洛克以來的所有人的權利,就是諾齊克的思路。而在另一個方面就是平等,像今天的奧巴馬上臺,解釋就是強調國家不能拿掉過多的起碼國人權利。。最嚴重的思路就是柏拉圖到盧梭到馬克思的這條線,就是所謂的有共同體主義色彩的東西,另一條是洛克的。其實是這兩條平等方向和觀點就是不一樣。並不是說資本主義不談平等,或是說羅爾斯裏面只談自由不談平等,實際上羅爾斯是平等主張是最嚴重的,是資本主義中最嚴重的。所以他才有諾齊克的批評。所以這是totally different。我就講這麽多。
   王海明:我就說一句,多了的我先不說。
  在羅爾斯體系,他設的公正理論是自由公正論,這個名詞是哈耶克提出來的。那麽這個理論的代表就是哈耶克,諾齊克,羅爾斯,這個理論最根本的特點是把自由公正等同起來,從而講權利分配的自由原則和社會公正原則等同起來。所以你剛才說的羅爾斯體系中自由的意義是什麽,那個我承認你說的對。但是這個正是羅爾斯社會公正理論的問題的所在,他是把權利分配的自由原則當成了公正原則。所以他一方面說公正、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原則,另一方面他又說自由具有優先性。他說的是自由就是公正,這是羅爾斯的理解,你說對了。但是羅爾斯的這種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爲自由原則和公正原則,或者是說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是根本不同的兩大系列的原則。從柏拉圖開始,他們一直都是把正義作爲社會制度的原則。另外一方面到自由主義那裏,近代以來非常明確的把自由作爲社會治理的最高理念,作爲國家的最高理念。自由是社會治理的最高原則,而公正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是根本原則,最重要的原則;而自由是人道的最完美的原則。那麽你把這兩種原則混合起來,在羅爾斯這裏是混合起來,我想這是不妥當的。那麽至于這兩個原則的本意,我說的公正重要于人道,它沒有人道高,人道是自由原則。但是公正是最根本的原則,公正出于平等,重要于人道的核心——自由。自由是作爲人道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核心。在這裏自由和平等是根本不同的,公正和自由是根本不同的。羅爾斯的正義論爲什麽要用契約論來證明?正是因爲他混淆了公正和自由。這個契約論就是獲得人們的同意。而這種同意只能證明一種原則的自由性,不能證明一種原則的公正性。但是爲什麽羅爾斯用這種契約論來證明公正呢?因爲他理解的公正就是自由,他理解的社會公正的原理就全部變成了自由的原則了。這是羅爾斯思路的根本所在。你在這裏只是想強調羅爾斯是如何理解的,而我在這裏是想分析羅爾斯的思路在哪,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那麽就是你和萬先生一再講一個理論的背景,産生的根源。這一點我非常同意。哲學是一個時代的産兒,但是有一點你萬萬不能忘記,哲學本身的內容是超越時代的。哲學産生的根源是來源于時代,其實一切理論都是産生于時代的,不光是哲學。比如說意大利的流體力學,流體力學是時代的産兒,是16世紀意大利山洪暴發的産兒。但是流體力學反映內容是與意大利山洪爆發無關。它是一切流體的共同規律。所以說一個理論能成爲哲學理論,它反映的內容一定要是超越時代的,它産生的根源是時代的。我王海明寫的《人性論》是根源于時代的,因爲1968年毛澤東的公制化激勵了我、刺激了我,但是我寫的這本書,我的內容是超越時代的,我是反映一切社會的。所以你在這裏說一個理論是要從時代背景來理解,要從社會根源來理解這樣來理解,這樣理解一個理論是不對的。理解一個理論一定要是系統地超時代的、抽象的分析法。你寫曆史,你寫這個理論是怎麽産生的,是當然要用時代經驗來體現、來闡述的。所以萬先生講的,他的那本書在中國是可以稱作爲裏程碑的——《現代西方倫理學史》,但是這種分析方法我是不贊成的。就是把自由和平等的爭論,把諾齊克代表自由,羅爾斯代表平等,還把爭論看成是社會階級或是兩大階層的對峙的結果。這種解釋是只能說明羅爾斯和諾齊克産生理論的根源,絕對的和本身理論內容無關,否則它就不是哲學。哲學是超越時代的,所以我主張解釋這些理論還是應該用一種抽象的方法來解釋。
   王炎:在座的都是研究和翻譯羅爾斯的專家,我只是羅爾斯的一個讀者,沒有什麽專門研究,只有一些感想。剛才萬俊人教授的精彩報告,特別梳理了羅爾斯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的一大轉折。這是有關羅爾斯研究中聚訟紛紜的一大公案。主要問題是這意味著羅爾斯立場的改變還是僅僅是學術策略的改變?萬教授梳理了兩部書的脈絡,特別強調羅爾斯是一種學術策略的改變,認爲兩者之間在理論邏輯上存在著一致關聯。王海明教授對此有進一步深化的說明。都讓我們獲益匪淺。
   大家知道,從18到20世紀一直在西方占主導地位的是功利主義的目的論。無論是羅爾斯還是哈耶克,實際上都是對這種功利主義的論證不滿,才相繼推出了自己的替代性理論。
   在我個人看來,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標志著羅爾斯的理論有了若幹重要的轉變,其中最主要的是關于正義原則的普遍性問題。在《正義論》中,羅爾斯認爲他經由初始狀況推斷出的正義原則是普遍有效的,而到了《政治自由主義》中,他已不再認爲他推導出的正義原則是普遍有效的了,因爲不同的宗教與道德哲學對此的看法是不同的。其次,《正義論》要建構的是一種整全性的理論,而《政治自由主義》強調的只是一種單純的政治理論,並無道德含義。羅爾斯這一理論上的轉變,將聚訟紛紜的價值觀問題、纏夾不清的宗教與道德哲學問題一舉剔除。在羅爾斯看來,政治哲學的目的是實用性的,而不是知識論的或形上學的,因此不能強加給它無法負荷的過重負擔。政治哲學追求的只能是“重疊共識”,而非哲學上的“真理”,所以,自由主義不應再試圖涵蓋所有的價值領域,而只應追求作爲憲政基礎的“公共政治文化”所隱含的基本觀念的證立。他將作爲“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的自由主義與作爲“一種包羅萬象的宗教的、哲學的或道德的學說”的自由主義之間,作出了明確的區分。他說他自己所要提供的只是一種“公共哲學”(public philosophy),而這種哲學卻不能是包羅萬象的整全性學說。因此,當代的政治哲學需要“回避整全性的道德信念,尋求政治制度的共識”。
   從探索再分配的正義到求取政治制度層面的重疊共識,羅爾斯的思想軌迹值得我們思考。根據羅爾斯的自述,他的理論轉向取決于以下幾個原因:
   1、現代社會存在文化多元的事實,這些文化都含有多種道德的、宗教的、知性的和哲學的學說;2、這些學說在生活的意義、價值、目的等方面,分別持有相互沖突的甚至是不可調和的觀念;3、只有依賴國家權力的強制,才能維持一種綜合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的連續的共同肯定;4、一個持久而穩定的民主政體,必須至少獲得其政治上活躍的絕大多數公民自願而自由的支持。
   換言之,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由于多元主義這一事實的存在,人們追求的只能是“重疊共識”,而正義原則是否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反而是無足輕重的了,因爲不同的宗教信仰、道德哲學及人生理想對此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正義不但僅僅是而且也只能是“政治的正義”,這需要通過求取政治方面的共識才能做到。這一需要“重疊共識”的領域也就是公共領域,而政治上的正義不是別的,正是規範這一領域的根本性原則。
   對于羅爾斯的這一理論上的重大轉向,如果套用美國哲學家詹姆斯的比喻,可以說是使自由主義由一種“厚的”理論轉變爲一種“薄的”理論;即由整全性的包含了道德學說的一般理論,變爲單純且窄狹的不包含價值觀的政治理論。羅爾斯的這一轉折,意在應對當今首先是美國,其次是世界的文化多元主義的現實,他力求通過對文化特殊性的兼容來堅持自由主義的普遍性。我們透過伯林晚年從自由主義走向自由民族主義的轉變中,同樣可以觀察到這一動向。
   羅爾斯的這一轉向對于我們當下中國有什麽意義呢?
  汶川地震的時候出了一個“範跑跑”,在網絡上引起很大爭論。在範跑跑看來,他的行爲是符合自由主義的,沒有明言的是,在他看來,自由主義是一種整全性的學說,連地震時候跑還是不跑,都已經告訴你了。但是羅爾斯的轉向卻意味著,不要什麽東西都套上一個標簽,他的自由主義僅僅是政治的。
   羅爾斯與哈貝瑪斯在論戰的時候,還涉及到一個對當下中國特別有意義的問題,這就是如果我們單純將政治系統的正當性與經濟增長緊密聯系在一起,將會在社會文化系統引發動力性的危機。在當下全球經濟衰退的情形下,這一點對我們特別具有啓發意義。羅爾斯特別指出,一個政體,如果它的穩定性僅僅依賴于制定一些對相互競爭的利益(或人性特征)消極地加以控制和平衡,那麽,這個政體便“只能是一種權宜之計,要依靠各種偶然事件的偶然結合。”而羅爾斯試圖保證的那種穩定性,只有采取深層社會統一(deeper social unity)這樣一種形式,才不會因環境的變化或權力過度的壓力而崩潰。實現這一統一需要這樣一種正義觀念:它明確表達著一個民主政體的各種價值與理想,“詳細闡明憲政所要達到的各種目標以及它必須予以尊重的各種限制”。只有這樣一種正義觀念,才有可能在一個多元社會中贏得“重疊共識”的支持,保持政體在代際之間更替的穩定性。在羅爾斯看來,穩定性與社會統一性來自于爲所有的人都能夠接受的某種公共標准。這一標准是通過尋求對政治正義諸問題的“重疊共識”而得到的。只有以此爲基礎,使構成社會基本結構的各種制度,對于任何一個公民來說都可以被證明是合理的,才能夠真正實現社會穩定。環顧當今世界,人們不難看到,只有通過羅爾斯所說的政治正義原則求得重疊共識,以實現“深層的社會統一”,才是使一個政治社會真正實現長治久安的穩固基礎,所以我們今天的一個重要任務,即在于致力于當代中國公共性政治文化的構建。
   廖申白:萬教授的報告內容很豐富,很受啓發。今天也很難得可以跟那麽多感興趣的同行聚在一起討論。大家所談到的也讓我有很多聯想。我想就這個機會談一點我自己對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的想法。
   1986年,我們三位一起翻譯《正義論》,那是很難得的一個機會,大家可以合作翻譯這樣重要的一部著作。去年9月、10月,我和何懷宏又開始翻譯他的修訂版,後來包鋼也決定參加,我們三位又再次合作。最近才剛剛交稿。我曾經很長時間一直是非常欣賞羅爾斯的。這個贊許大概是到90年代中期。後來這種欣賞有點改變,主要是回過來讀亞裏士多德,我覺得亞裏士多德的眼界比羅爾斯的要廣得多。羅爾斯眼界太小,只看到憲政政治的一種形式。
   最初的不滿意是從羅爾斯對善或目的這部分的說法開始的。我非常理解,羅爾斯要處理政治的問題。所以,他堅持我們關于善的觀點必須是受到公共的正當觀念約束的。這是對的。但是,在作爲公民我們要作正確的事這個基本層次之上,我們還可以怎樣發展善的觀念,這對于我們的生活有怎樣的意義,他只談到,我們需要借助一個合理生活計劃來理解這種善。我認爲這很不夠。按照這個理解,我們除了要做正確的事、不妨礙他人的同等的權利之外,似乎不值得去獲得和發展對能夠屬于人的善的觀點。因爲,他談到主要地是,在接受正當的約束的基礎上,我們要考慮的主要問題,他所舉的這個例子,就像是要考慮是去巴黎還是去羅馬旅行,看看哪一個可以實現的具體目標能更多一點。中國幾千年來關于人的善、人的德性所談到的東西很多很多,從古代希臘開始關于人的善在西方思想曆史也談的很多很多,但是羅爾斯談的很少。在90-91年在哈佛時,我也接觸過羅爾斯,跟他見過幾次面,談過幾次,我覺得他的精神是很深厚的。但是,我感到他作爲一個哲學家的精神世界在他的《正義論》沒有充分地展示出來,在那裏被他的《正義論》體系壓抑得太窄小了。這是我從《正義論》第三編開始發生的對他的理論體系的不夠滿意的地方。
   慢慢地,我的不滿意又轉到了對他關于從憲政政體的觀點怎麽理解制度的正義的看法,以及社會正義在這個體系之外有沒有更廣泛的意義這兩層,慢慢地變得在這兩層上我都不很滿意。這種不滿意的最初緣起還是對他的“原初狀態”論證結構的看法。但是,我一直沒有顧得上深入地想。一直到與懷宏、包鋼一起重新譯《正義論》的修訂版,特別是包鋼最近提到在國內對羅爾斯《正義論》滿足于引證,缺少對他的方法的批評研究,才重新引起一些想法。
   我現在在想,怎麽來看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才比較妥當?我不否認羅爾斯的功績是很大的,他提出了一個非常細致的理解制度正義的一個方式。這個思考方式在理論方面設計的非常精致。運用了人們對憲政政治的一些非常普遍的常識道德觀念,並且運用得非常有系統性。羅爾斯希望以他這樣地表達的公平的爭議理論取代憲政的政治思想中以及整個道德哲學中的功利主義,因爲後者一直占著主導地位。他是不是成功地做到這一點還有待曆史結論。但是,他的確使的社會正義或制度正義成爲這個時代的幾乎左右重要的社會與人文研究領域的思想主題。而且,在憲政的思想方面,羅爾斯提出了一個非常詳細的關于制度的正義的思考的體系。尤其是,他表述的正義原則,他用支持這種表述的社會合作、重疊共識等等觀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一直在努力地把這種意義納入我所講解的倫理學體系裏。
   講了這些肯定的意見之後。我也講一點對于羅爾斯的批評意見。首先,我對現代哲學家有一個總體的看法,這就是,他們太熱心于在被看作知識體系的某一部分打上一塊自己獨特標記的補丁。制度正義論——這是羅爾斯打的一塊補丁。制度正義論不是全部的正義論,因爲他把作爲主要的正義主體的人排在外面,而先說制度。制度是正義的主體,但是制度的正義是因人的問題才發生的。羅爾斯要我們把眼界就限制在這個方面之內。這方面羅爾斯的確有很大的貢獻:他提出了既不同于極端自由主義、也不同于功利主義的一種政治學說。我把功利主義理解爲一種激進的自由主義,羅爾斯是不贊成功利主義的。同時,他也不同意極端的自由主義,比如說是諾齊克的自由主義。羅爾斯站在一種保守主義和民主主義的立場上表達了一種溫和自由主義,他把這個叫做公平的正義,把它限制爲政治的,而不是哲學的和道德的,自由主義。他把這樣一政治自由主義闡述出來,闡述得非常細致,這個補丁的確打得很漂亮。的確,對一些人來說,它具有替代他頭腦裏的憲政政治的功利主義的思想的力量,他在一部分人頭腦裏有這樣的力量,但是不具有更廣泛的力量。
   羅爾斯的學說爲什麽沒有更廣泛的力量?我現在想的還很不深入。我非常同意包鋼的一個評論——這是跟他的方法有關。那天,我們三個人一邊審定譯稿一邊談到一些問題。這之後的幾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在之前我是一直沒有回到羅爾斯的問題上來的。正好在這個時候接到了余先生關于開會的電話,所以就這個問題來談一談。
   我認爲羅爾斯的問題同他的方法的確有很大關系。羅爾斯的方法在《正義論》時是他的道德哲學方法,他說要朝向建立“道德幾何學”做努力。後來他糾正說不是道德哲學的,只是一種政治思想的,叫做政治的自由主義。但不管事在提出一種道德哲學還是在闡述一種作爲政治制度的思想的政治的自由主義,他的方法還沒有變。他的方法,我覺得有幾個最重要的部分和要素。
   第一個方法是正當優先。正當優先,我認爲這樣一個方法,它首先是被羅爾斯作爲一種道德哲學的方法提出來的,後來是把它作爲一個政治的思想方法用下來。在這一方面我認爲最大的問題是作爲一個憲政制度的思想是不是需要排除任何目的?是不是能夠排除任何目的?第一個是需不需要排除,第二是能不能排除。這是問題的所在。我認爲,在政治思想這一層確定這樣的一個觀點,這是羅爾斯從分析哲學那裏接受過來的一個禍害。他接受了分析哲學——分析哲學當然屬于道德哲學——的意見,說道德哲學只有兩種方式,一種就是正當優先于善,一種就是善優先于正當。這個命題作爲道德哲學、分析哲學的命題有意義,但是它在政治領域裏沒有真實的意義。在政治領域裏,哪一個政治家會不提出關于他主理政治的目的觀點呢?實際上,任何一種政治都不能排除目的,問題是如何理解目的,是哪一層次的目的,怎樣的目的。這才是關鍵。一個政治家不能把自己所理解人的最終善目的當作主政的基點。但是他一定有他主理政治,也主導公共政治的一個目的,這是應該有的。
   回到政治的思想這一層。關于這一點,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堅持,僅僅是正當優先于善,不可以用任何具體的善的觀念對正當做定義,這是有些問題的。比如,羅爾斯自己在定義正義原則的原初地位論證環境時就用基本善這個概念。所以,他自己補充地說,在定義公平的正義時,他不得不使用一種弱意義的善概念。
   我自己支持采納他的制度的正義理論的一個理據是他用的一個概念——社會合作。社會合作是對交往的政治社會一種綜合性的總體的理解,人們可能或者把政治社會的結構理解爲是一種工具,或者把它理解爲社會合作。羅爾斯特別強調社會合作的理解非常重要。但是,這個社會合作本身就應該被理解爲一個政治社會內的交往實踐的非常基本的目的。如果不這樣理解它,一個社會合作對于我們意味著什麽。社會合作也就是羅爾斯反複講的可以公平的、持久的進行下去的社會交往實踐。這個交往實踐要求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體系是社會合作。羅爾斯闡釋的社會合作的觀念很重要。但是,這是他的一個方法上的問題,他基于一種體系的需要,把它僅僅解釋爲制度正義原則的基礎觀念。他堅持,可以說它是別的,而不可以說它是一個基本的善,基本的目的。這個想法我覺得是牽強的。
   其次講到正義。我的看法是,正義也是一個社會合作體系制度的一個目的,它是一個德性,是virtue,是一層目的。當然,正義不是最終的那層目的,區分這點也非常重要。從西方思想以來,這是第二層的目的,不是第一層,第一層是好的生活。第二層是德性,正義就是德性,是第二層目的。它也是目的,大家要合作地、持久地過一種交往生活,就期望這種交往生活的社會結構有公平和正義這樣的德性。所以,正義本身也是社會合作的制度的目的。問題就在于目的是有層次性的。剛才談到了基本善,借助這個詞,可以說社會合作和正義是基本的公共善,屬于非常基礎的目的。羅爾斯一方面因爲他體系的需要,一方面是受到分析主義哲學的制造的禍害影響,所以堅持說社會合作和正義都是正當而不是目的。這個說法,作爲理論的思考和哲學的思考是有欠缺的。這是我所說的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第一個方法。
   第二個方法是最小最大方法。這個方法是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學說中比較核心的,他的確是包括了一個關于契約人的諭示,這是他的契約主義的基本方法的一個部分。我覺得,這樣的一個諭示比起古典契約主義的相似諭示,沒多大優點。所以,基于這樣一個方法設計的原初狀態方法的論證,似乎不如古典的契約主義根基更深。比方說,古典契約主義提出的自然法概念,顯得比較有道理。因爲,如果問所有的社會法最後是從哪裏來的,如果找不到任何說法,我們就可以說它們似乎是從源本性的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那裏來的。因爲,既然這個東西無以名之,就指明爲自然法好了。所以,在社會法律地底下解決不了的問題,就要朝它的源頭開始找,在那裏可能有個解釋,而這樣的解釋的可以援引過來,作爲社會法的一個補充。這有它的道理。在政治的自由主義這裏,原初狀態環境、無知之幕、各方如何如何,又會怎麽去做這樣一些說法,似乎還沒有自然法、自然狀態的概念的說服力大。
   第三個是優先規則方法。我相信,這是羅爾斯想要把這個補丁打得非常簡潔,而采取的一種高度抽象的概括。他堅持說,爲什麽要有這樣的東西,因爲在古典自由主義的主要一邊就是洛克的自由主義,洛克自由主義的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含糊,沒有確定一個誰排在誰的前面的優先規則。羅爾斯要確定這一點。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它涉及到思想史的問題,涉及到自由、平等這些概念由何而來等等。
   我的粗淺看法是,在西方人的思想曆史上,第一層的最高的被看作是善的就是好生活。第二層的概念就是德性,但是在德性裏面有個基本的界定,我的心靈有一個自由——我可以這麽做,但是我決定不這麽做,這就是自由。這個自由非常像剛才大家說到的free mind,但是在希臘人的概念底下,是不能做這樣等同,解釋爲free mind 好像已經把它複雜化了。簡單地說就是,我可以這麽做,但是我決定不那麽做了,這是個free mind,這個mind不是要擺脫什麽。問題是,在後面的拉丁語說到這個free的時候,常常是說免除外部的約束。但是在德性的概念沒有包含免除外部約束的一個理解,這是不一樣的。所以我不同意說成是free mind。
   講到了和正義有關的公民之間的交往,亞裏士多德闡述的三條原理非常重要。既然有free mind 或是類似這樣的東西的存在,那麽公民之間的交往所形成的第一個原理就是交往出于意願,不可以有強迫,這是最重要的。然後是平等化。兩個人能力與效率可能不一樣,交往要確定一個可以使他們在交往方面達到平等化的比例,再進行交易。爲了使這兩點落實,還有第三個原理,交往要基于預先同意。沒有了預先同意的具體的條款在公民之間是不行的。所有的正義都是和這三點有關系的。所以正義是在這樣的一種交往上的,是同另一個人所理解的善有關的那些事情上的,同他看作構成他的好生活的那些東西有關的。這個善尤其是利益相關,與外在福利手段相關的。
   德性包含的東西則是比較內心的,是與後面所理解的free mind有關聯的,但是和在拉丁語裏後面講到的liberty是不一樣的。後面講到的liberties是指所有的在我掌握之中的,我有權處理,別人不能幹涉的事項。這是在社會政治的意義上說的,因爲,公民與政府、公民與公民的關系就是政治的。所以,political liberty(-ties)和liberty(-ties)沒有嚴格的區別,它們在漢語裏譯作了正當或是權利。我比較傾向于,在單數的時候譯作正當或正確,在複數的時候譯作權利。Right在漢語裏常常被譯作權利或者是法權,這可以理解。但是right的由來是上面所說的,指在一個人自己自由處置的範圍內,可以免除其他人的幹預的事項。
   正義和自由和平等哪一個是更根本、更根基一點?要是在這個理解圖景之下,我覺得正義是更根基一點。因爲,它是人的同外在的束縛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心自由力量。我的看法是這樣,把正義化解到自由和平等兩者之間關系的這個解說,是晚近以來,特別是從洛克以來的西方思想所做的事情,是借助上述思想過程而提出的一個理解。所以,把正義僅僅化解到自由與平等上來理解的視野,和整個西方在希臘就已經形成了正義概念來相比,是大大縮小了。所以,羅爾斯談到正義時只拿到制度上來談,不再談正義的人的問題,因爲正義的人在這個視野上已經是不重要了。一個正義的人有一種內心的自由,他知道和另外一個公民的交往必須是可平等化的,這個問題當然在羅爾斯的理解裏面,但這些要素已經是屬于人類早期的觀點,已經是過去,已經不太重要。
   我從這引出一個想法:從這樣的政治自由主義或者說是政府的政治思想來引申關于優先性規則的思考是比較狹隘的。而且,我剛才談到,存在像這樣把正義規定爲正當是否就能使對正當的定義排除目的或善的問題。如果這樣地排除目的不是非常必要,也不是非常可能,那麽這個優先規則就有問題了。因爲,如果憲政政治的思想把所有這些的一切本屬于公共政治的目的——即上面談到的正義與社會合作——的東西,都僅僅作正當一方面的解釋,優先規則就從根基上有問題。總起來說,羅爾斯建構憲政制的政治的自由主義的想法所用的非常關鍵的三個方法,都有些缺陷。
   我覺得,《正義論》中更有理論和政治思想價值、也更重要的是另外兩個觀念。
  第一個是社會合作的觀念,這個觀念非常重要。羅爾斯的社會合作的觀念其實並不依賴于他用原初狀態來做的那個論證。在《政治的自由主義》,羅爾斯把這個觀念非常突出地作爲整理他的整個思想的觀念,這表明他也認爲這個觀念是有綜合性和綜合的力量的。第二個是重疊共識的觀念。這個觀念有一個羅爾斯所說的多元化的背景。尤其是,我們在基于一個社會合作觀念形成的政治思想,基于這個觀念來確立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將可以容納非常不同的綜合性的理解。這種思想和這種基本制度必須容納,而且它也可以容納。既然可以容納,在綜合性思想體系之間尋求那種可以構成政治、構成法律的基礎的東西就是重疊共識。這一點羅爾斯說的非常對,也非常重要。在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是最有價值的是這兩個觀念,而不是原初地位觀念。 
   還有一個比較。就是羅爾斯的政治的自由主義所考慮到憲政體制——在我看來這是憲法民主制,是不是我們今天想起來最有價值的最重要的思考憲政政治的一個方式?在這一點上,我有所保留。在可以采取一種憲法作爲政治基礎的體制中,有三種是很重要的。一個是羅爾斯闡釋的政治自由主義,另一個是社會主義,還有一個是共和主義。我把社會主義憲政的觀念概括爲朝向實質的經濟/社會的平等的理念和共同繁榮兩個觀念。這兩個基本觀念完全可以是被其他憲政政體的觀念所吸納,就像羅爾斯吸納了很多其他觀點一樣。我想說,這兩個觀念完全可以不含矛盾地被共和主義的觀念吸納。我的看法是,對于今天主要的憲政體制——無論是憲政民主體制,就像是西方現在體制,還是走向憲政的體制,就像是中國的體制,甚至一些沒有達到能走向憲政的一部分體制,共和主義可能是更有理論價值、更有思想的價值的憲政體制形式,它的觀念長遠地看可能具有更大的影響力。
   爲什麽?我的理由是這樣的,第一,它可以容納憲政主義。因爲共和主義本身就可以是一種憲政主義,也有人把它叫做憲政共和。其次,跟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觀念相比較,它對于政治之上的人的觀念的高度發展更具有容納性。羅爾斯在談到人的善和人的目的的時候,只有一個合理的社會計劃,不太好講別的了,對藝術、對宗教、對哲學這些人能夠成就的善,所能夠談的非常貧乏。更重要的是,關于對人而言非常重要的德性概念,羅爾斯基本上談不了什麽東西,不僅在《正義論》裏,而且在他的整個思想體系裏。而人在他生活的世界裏可以發展的德性,這對于人來說是一輩子做不完的事情。這個話題恰恰是共和主義觀念可以容納的。因爲,共和主義是兩個觀念即“多數裁決”+“德性”的混合觀念,不是單一觀念。在這一點它是優越于羅爾斯政治的自由主義。第三,在政治這一層面,它對社會合作的觀念充分含義的展示要強于政治的自由主義。政治自由主義在這一方面可以做的展示是有限的。共和主義對它的含義的理解要豐富的多。第四,對于剛才談到的社會主義的兩個觀念——經濟/社會的平等和共同富裕,共和主義也有更大的容納性,因爲共和主義的基本含義就是,我這樣概括,共治主義,即社會的各階層要共治,而不是有哪一階層來治理;利益兼顧,或者是相互照顧,不能是社會各階層人群誰也不管誰;最後,共同繁榮。
   丁建峰:謝謝各位老師,十分榮幸能夠參加這樣一個非常高水平的研討會,聽到這樣多的教授、專家對羅爾斯的理論進行了如此深入的討論,真是受益匪淺。我的專業是經濟學,就個人學養而言,很難對各位教授的看法做全面評議。我只是想就羅爾斯主義與規範經濟學、社會選擇理論相聯系的部分提一點膚淺意見。有些意見也可能提的不甚恰當,希望各位多多指教。
   我想說的是主要有三點內容:
  第一點是從實證或者是實踐來說的話,從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和《正義論》發表以後,政治學家、經濟學家,心理學家也做過很多實驗。在實驗室裏面他們模擬無知之幕,然後來看在無知之幕下會怎麽樣選擇。大部分的試驗和調查都不支持差異原則,比如說美國的,最經典的實驗——例如Frohlich和Oppenheimer在1987年和1992年對于145個被試的實驗,結果發現沒有一個被試是支持差異原則的,有70多個被試還把被試列爲最差選項。我們2008年11月23號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也做了一個類似的實驗,共有138個被試,僅有16個同學支持差異原則,大多數同學都不支持這個原則。但是,支持極端功利主義原則的被試也是非常少的。絕大多數人一般是支持一種混合性的原則——就是1965年由英國的經濟學家鮑爾丁提出的原則,就是在保障一個底線的情況下最大化這個社會的效率,或者是最優化這個社會的平均功利。那麽這就是何老師剛才講的在實踐當中人們往往是支持混合性的原則。
   同時,差異原則還有個問題,它只看結果,而我們在問卷調查實驗裏面發現人們在關心正義問題的時候不僅是注意結果,而且是注意結果産生的過程。比如說一個不均等的分配,它是由運氣産生的,那麽人們的抵觸心理就會比較大,而如果同樣的不均等分配是由人們的業績、能力或者是努力程度産生的,那麽要求再分配的動力就會比較小。這個跟王教授剛才談到的亞裏士多德的比例原則——就是根據貢獻和能力的比例來分配,也有一定的相關性。也可以根據阿瑪蒂亞?森對羅爾斯的評論——差異原則是不是有個信息基礎太窄的問題,我們不但要關心差異本身,還要關心差異是怎樣造成的。
   而政治來說,可能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怎麽樣確定社會最不利的群體是哪個群體?如果我們認爲是農民,那麽國家當然是要補貼農民,提高農産品價格或是給農民補貼。但是問題又來了,就是在農民補完以後又會出現新的,比如說是沒培訓的工人,他們成了最不利的群體,國家又去補貼他們。這時候一連串的幹預過了以後,很容易就造成了國家對經濟生活幹預過多現象,而這就是哈耶克很擔心的問題——羅爾斯的正義論是不是導致國家對經濟幹預太多了?而鮑爾丁的在保障底線的情況下去最大化社會平均功利的時候,只要給大家一個保留底就可以了,這時候國家的幹預相對而言是沒有那麽多。   
 但是這些理論實驗和調查之類的東西,我個人認爲,當然不是說羅爾斯有什麽不對的地方,而只是說一個任何規範的理論都要有一定的穩健性,就是要把這個規範理論用到現實,把它設定爲社會現實目標的時候,一定要跟這我們社會的大家的共識或是必然要與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東西相結合起來。如果是非常不符合普通人直覺的一個分配觀念,在推行的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就會更多一些,並不是羅爾斯的理論有什麽不對,因爲他的理論本身就是一個規範理論,是一個自成體系的東西,而僅僅是說他的穩健性是不是存在一個問題是需要我們改進的。
   第二點是從理論上來講,也是有很多經濟學家仔細摳過羅爾斯對于差異原則的推導,當然他們用的是邏輯的方法、數學的方法來“摳”,就發現了有一些地方還是不是非常的能夠被接受。因爲如果說要從原始狀態來,我們不知道人們的具體地位來推導差異原則;如果說我們不過濾掉概率的信息的話,很容易推導出功利原則或是類似于功利原則的原則。因爲如果有概率和風險的信息的話,大家就要根據風險就要做計算了,就會得出來平均化效應和最大化加權效應的原則。如果“無知之幕”是把所有概率信息過濾掉的話,那麽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偏好還是會進來。比如說我們在實驗中也發現了,往往是那些出生于貧困的家庭的人反倒是有可能選擇極端功利原則。因爲他太窮了,他從小就窮,所以對于財富是特別敏感的,所以他倒是希望通過各種努力、通過各種手段,獲得更多的財富,而不需要太多的保障。所以說必須要把個人偏好也過濾掉才能夠推出這個差異原則。但是我們知道過濾到如果概率,過濾掉了個人偏好以後,這其實是不能接受的。因爲在經濟學裏面,偏好是包涵了有關個人決策的一切重要信息的。如果這個“無知之幕”連個人偏好都過濾掉的話,那麽人還能不能做出決策,即使決策主體在這種條件下做出了決策,這個決策到底是不是有效的?總結一下:如果你知道了偏好、知道了概率信息的話,很有可能導致功利主義或是加權功利主義的結果。如果你是根本不知道偏好的話,你很難有效決策。桑德爾好像做出過這樣的批評,就是說“無知之幕”下的個人好像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了,我們幾乎都不能想象他會做什麽決策。這是理論上的第一個問題。
   理論上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跟羅爾斯那個時候的經濟學的發展是有關系的,那個時候的經濟學的博弈論流行的是諾伊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論與經濟行爲》裏面的博弈理論。它特別強調的是“最大最小解”,就是鞍點解。但後來的發展告訴我們,這個鞍點解只是在零和博弈中是最有效的,在非零和博弈裏面就會導致不合作的結果,這是很不好的結果。比如說是囚徒困境,囚徒困境的時候如果你真的按照“最大最小”來決策的話,都落到了囚徒困境中最差解裏面去了。這確實也是個問題,本來是想推導一個如何有利于合作的規則,結果得出來的決策規則倒是選擇一個不合作——盡管它很安全,我無論如何都承擔比較小的風險,結果就是不合作。當然,社會契約理論本身是在不斷深化的,我只是在經濟學的推導方面提出一些自己不成熟的閱讀感受。
   第三點意見側重于對現實人性的估計——如果我們要在一個社會實現差異原則或是建立一個符合差異原則的政治自由主義的社會的話,還有一個前提是必須要考慮的,就是這個社會,人是不是真的有羅爾斯提出來的那兩種能力——正義感和趨向于善的能力?我是想說從直覺來說每個人是有這樣的直覺,但是有直覺不見得就是有能力。人是一種很特別的動物,他是唯一的知行有可能分離的動物。一般的動物都是知行合一的,就是身在哪裏,心在哪裏,當然這是一種比較低層次的知行合一,它不會有胡思亂想。而人則不同,人常常是知行分離的——知行分離有很多好處,比如說,就是有了知行分離,我們才可以進行比較精深的哲學思考,技術上更專業化,有更多的改進余地。但是知行分離有一個很大的壞處就是我們認識到的事情不見得一定能做到。有道德直覺的東西不見得一定能變成一種道德實踐,就是知易行難的問題。所以說羅爾斯雖然說是支持自由社會主義的觀念,但是他在政策上是反對福利社會的。西方的福利社會也是存在很多的問題,確實是跟人的道德能力有很大的關系。比如說有的國家實行的比較好,都是些北歐國家;還有的就是站在中間,比如說法國、德國,養一些懶漢但是也確實提高了社會福利;英國比較差,比如說前幾天就有個報道說是英國有一個懶漢5年養了11個孩子,用的就是社會福利保障金。這樣的話實際上是說我們的一個分配原則,或是這個社會能夠支撐的福利原則往往依賴于這個社會本身人們達到的一種文化和道德素養。而道德直覺當然是人人共有的,就是向善的念是人人共有的,但是能不能把它實現出來,實現程度的有多大往往就決定了這個社會能夠支持什麽樣的分配原則。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像廖先生所說的就是應該有朝向實質的社會平等的理念,逐步達到共同繁榮、共同富裕。但是在達到共同繁榮、共同富裕的過程當中,是不是還是應該根據這個社會的具體情況來設置它比較適宜的正義原則、分配原則呢? 這是我的一點小小的感想,謝謝。
  盛洪:剛才萬教授都把我們當成是內行人來講,所以講得比較簡略。我自己應該說還是外行。我還是從經濟學角度來討論一下吧。
  首先來講,對“自由”的概念是還是有很多歧義的。我們看哈耶克的《自由憲章》一開始有個“自由辯”,他在說他的“自由”和別人的“自由”不一樣。最近我在看克魯格曼的書,他講他是一個自由主義者。他把我們認爲的哈耶克式自由主義叫做“保守主義”。所以在我看來比較混亂,所以可能“自由”本身這個概念還是需要辨析。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來是來試圖理解一下政治自由主義。在經濟學看來,政治面對的是公共領域。實際是有很大一塊領域是非公共領域的,所謂私人物品領域,這一塊特別重要。因爲在講到政治自由主義的時候,其實在講到自由的時候,自由是沒政治的,在我看來。而所謂沒政治,就是這種自由是大家自由締約,他們的分配是按照市場規律實現的。所謂政治實際上包涵了一個含義就是用非市場的方法分配利益。所以這點是特別重要的,這是我們理解自由的非常重要的一塊,就是不見得要把它包含在政治裏。
   但是我理解《政治自由主義》,我覺得有兩點是特別重要的,正好是對應了羅爾斯的兩個原則。第一是所謂的非政治領域的自由,其實是不能自然生成的。假如沒有政治反過來說就是叢林,這是人類曆史證明的。所謂政治自由主義的第一點是保證了非公共領域的自由,因爲它要有基本的産權、基本的市場秩序,而這些東西都是不能夠自己保證自己的。我覺得這正好是對應于羅爾斯所講的最大的自由平等權利。第二點就是這些非公共領域的自由其實並不是完善的。在自由的市場秩序中,它不能保證讓所有人都能夠掙到支持自己基本生活的收入,這是無需證明的。市場不能保障沒有貧困,這個邏輯是很簡單的。那麽這個時候是需要有某種糾正,就是由政治領域的非市場分配的方法來加以糾正,這就是他的差異原則。我覺得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剛才丁博士說那個差異原則是不是好的,他說底線保證更好,這可以討論。總之是需要糾正的。
   第三點還是對自由的討論,我覺得自由在哲學層次是一個非常好的概念。但是我們在討論的時候確實要注意西方人在使用自由的時候的曆史和文化背景,我覺得這還是非常重要的。其實在講自由的時候實際還是有約束的,這種約束在西方人,或是在康德式分析中是一組權利結構的形成。但是在沒有權利結構之前呢,按照康德的說法,是打出一個權利結構,這是康德的一個基本邏輯,這是自然演進的結果。但是這並不一定。像羅爾斯講的:每一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有同等的平等的自由。這句話說得非常絕對。而這話的限定就是所有人都是這樣的,這樣的限定使得你的權利非常完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曆史發展過程當中,從古希臘一直到今天的美國,就像包鋼談到的問題,它並不是這樣,從來就沒有一個權利結構包括了所有的人。古希臘的權利結構之外有奴隸,今天美國的權利結構之外有非法移民。
   萬俊人:對。
  羅爾斯有一次演講的時候,諾齊克就問他,說美國在解放黑奴運動中就遇到過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有很多黑奴竟然不願意自己獲得解放,他們寧願選擇繼續做奴隸,因爲這樣他們至少可以不用面臨失業的風險。他問羅爾斯作何解釋,羅爾斯回答說他回答不了這個問題。還有人問過羅爾斯這樣一個問題:即使像羅爾斯這樣將“權利”界定得非常完美,假入在這樣完美的情形中出現了一個希特勒式的人物,他該怎麽辦?羅爾斯沈思良久,最後回答說:那就先殺掉他,然後我們再繼續討論正義問題。可見,這兩個問題都是他的理論所沒法回答的疑難問題。
   盛洪:所以在西方人實際的“自由”觀念就包含了社會人群的限制,比如說自由人和奴隸,有白人和黑人,還包括了合法公民和非法移民等等。在現實中權利結構是不完備的,但是“自由”概念是存在的。而這種自由實際上包含了一種無約束的侵奪。什麽意思呢?比如說在金融市場領域中,發展出來的衍生金融工具,這是一個新的領域,權利結構及相關法律還沒有形成,那麽自由是什麽?自由的概念是假如沒有權利機構,我也是自由的,會出現比如華爾街的基金經理,他有一種不受約束的自由,拿股東的錢去過度冒險,甚至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去冒險,但是這樣其實是很可怕的。再比如對外戰爭,也是有人群限制的。我打別的國家也是自由,沒有國際法或者說國際法則就是戰爭——西方近代以來國際法就是打仗,打仗打贏了就可以把別國的財産歸爲自己,這是他們承認的國際法,這是符合法律的。那麽我有戰爭的自由。所以這個“自由”需要注意,西方具體語境中的自由是有局限的,所以我們在講“自由”是普世價值的時候要注意。要知道此自由非彼自由,就像是鴉片戰爭被說成是爲自由貿易而戰。所以,我就認爲還是有高于自由的價值,比如說有一種很好的自由,就是孔子所講的那個“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這就是假如你是基金經理,我知道這樣做會害了我的股東,那麽我就不做,盡管這樣做並不違反法律。這是更高層次的價值,就是哲學層次上的自由。
   還有一點就是王教授提到的契約正義並不等同于最高價值,是個很有意思的話題。我從布坎南的角度來討論這個話題。布坎南當時在講一致同意原則,實際他把它推崇到了非常高的位置。在他的早期,他說“一致同意原則就是帕裏托最優的政治等價物”。這樣的程序就一定是這樣的結果,所謂最優程序就是最優價值。他的邏輯其實是很簡單——就是大家都同意的事,同意的含義就是理性下同意的事是不會對自己有害的,如果所有人都同意的話,那就是好事了。這是他早期的一個結論,其實後來他發現這是有問題的。王教授提到的是挺對的,就是所有人同意的事情不一定就對。比如說所有人同意就可以搞通貨膨脹政策,但是這是錯的。一致同意原則並不一定在所有的情況下都等價于帕裏托最優,他發現了這個問題。後來他又發現了一個問題,實際上所謂一致同意原則,而且是在 “無知之幕”下的同意,原來他覺得是非常好的,但是後來發現是不行的。他講的“無知字幕”是說指每個人都沒有自己特定立場——因爲要是你是特定的人,如果你不是警察,你是小偷的話,你就反對把偷竊入罪了,但是我不知道將來是警察或是小偷——也就是他排除了動機偏差,他認爲是“無知之幕”是這樣的含義。但是後來他發現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排除這個還是不夠的。因爲實際上如果大家要在幾個憲法原則或憲政制度上進行選擇的話,憲政制度是哪來的,就産生了這個問題。那麽動機偏差你是糾正了,但是動力上,你不知道誰能提出憲政制度,有幾個人提出了互相競爭的憲章制度,他們爲什麽提出來,因爲憲法原則或憲政制度也是公共物品。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人都是經濟人,趨利避害,那就沒法解釋。他就給出的解釋是“憲法公民身份倫理”,有的人說白了就是道德高尚,沒有爲什麽,就是爲人類做貢獻。對這個,他其實做了糾正,分別在于不能簡單地把一致同意等同于最高價值。
   我想補充一些:第一,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還是這樣的,尤其是比較直觀的價值。但是在某些情況,比如說是憲政制度這樣的層面上的時候那麽一致同意原則就未必了。但這個時候相對來講是比較少的情景。你不能只是簡單來否定一致同意等同于最高價值,而提出什麽制度或什麽人能夠來判斷價值,這一點是要回答的。我說那就是傳統,或叫做文化傳統——它是由社會精英來承載,一代代傳下來的,它是積累、提煉出來的原則。比如大家都通過一個決議都說要把樹林砍了蓋房子,這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傳統說這個樹是不能砍的,因爲萬物都是有生命的,這也是個傳統,當然這是一個很簡單的解釋。也就是說,在一個健康的社會中必須有一種制度或一群人去扮演這個角色,不能只是簡單地說一致同意原則不對,你要回答怎麽能夠彌補一致同意原則的缺陷。所以我就想到了儒家的主張。儒家的第一講就是所謂天意是要根據民意來判斷的,這叫做“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也就是看民意來判斷社會的最大利益。還有一句話就是講“士以載道”,有天道,是哪些人去承載呢?就是那些士,那些精英。我覺得比較合理的憲政結構是這樣的。 我就講這些。
  趙農:首先是要做哲學和現實的區別。如果只是做哲學的思考本身來講是不需要證明的,嚴格意義上說是哲學本身是不需要證明的,但作爲現在越來越被物化的,被功利化的和科學化的,就是說從一套基礎的原則出發而構造出來的一套體系,很可能是可以證明的——就是知道未來的結果可能是什麽,在推導的過程是不是符合邏輯。所以說這兩個東西是要區分的。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做了實驗,大家得不出那個東西,不是一種自然選擇。那麽很可能是一種被迫,這是我的一種猜測。我做一種最簡單的刻畫:人對貨幣的邊際效應都是遞減的,就是說人的貨幣越多,每增加一個,貨幣的效應是遞減的。那麽換一句話說就是很窮的人得到貨幣的邊際效用要高于富人,窮人得到一塊錢比富人失去一塊錢可以獲得更多的效應。試想一下在一個截面和靜態中來考慮,社會福利最大化肯定是均等化,但是爲什麽不行?人類轉來轉去最後還是要回到功利,無論他的內心世界是多麽的善良,我們先不去討論。因爲這樣去做的話,沒有人願意去多創造一塊錢,社會就是靜止的。
   我想出了另外一種方案,假如一種市場的分配導致了一個人極端狀態下獲得了所有的社會財富,而沒有其他人去獲得。這是不能持續的,因爲這個人必然會被其他人所殺掉。所以因此一個社會的構架,他必須要滿足一個社會長期範圍內社會福利要達到最大化。而所謂的正義和效率並不發生矛盾,長期的效率的最大化就是真正的正義。這是我作爲一個經濟學者的眼光來看待的。
   另外,有很多人說差異原則也罷,保持最基本的人群也罷,這也是有經濟學基礎。哲學家在提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不能說它是錯的,我只能說是我信不信它。只有經濟學創造的東西才能夠證明。我舉例子:比如有經濟學家就證明一個人的效用,就是自己的快樂可能取決于自己的財富,但是也取決于我的相對財富。按照原來的理解來看你多了一塊錢、我沒有少了一塊錢,你多了我沒有變得那麽壞,但是如果我的效用是不僅僅取決于原來的水平,而是取決于我們倆的相對差距,我就會比原來變得更差。所以這馬上就不一樣了。
   那麽羅爾斯是值得尊重的,是因爲他本身猜的這個東西,竟然還是和經濟學家以及人們的研究吻合。就是說這個再分配的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再分配的問題,而是考慮到效用的問題,福利最大化問題,這裏面是非常複雜的。我的意思就是說無論是政治學還是哲學,尤其是政治學的發展要從最新的經濟學的發展來吸取和補充養分來進行相互補充。也就是原來以爲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問題,現在看來他本身就是一個效率問題,所以非常的有趣。它本身即是一個效益的問題。也就是說你強迫一個人去做事,就是說你不那樣做我要殺掉你,但是如果不是讓社會變得更好就是蠻複雜的事。大不了我們就互相打仗,進行階級鬥爭。但是如果階級鬥爭會使社會福利的總量——假設社會福利的總量還可以增加的,那麽的確是會發生福利上的轉變和改變。因此,可能是現實的發展正好和羅爾斯提出來的東西有某種契合性,所以是值得我們好好去研究和吸取的。
   張曙光:因爲時間的問題,只給你幾分鍾好好回應大家的問題,我就不再講了。
  萬俊人:在今天的討論中,我感到受了很大的啓發。
  談不上做出回應。我只想表達這樣的意思:羅爾斯的影響是多方面,不同學科的學者對羅爾斯的研究結論可能會是不一樣的,這方面的文獻也確實很多很多。可能今天我們只能選取某一個角度,就比如說,剛才有人談論的憲政角度,來討論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羅爾斯的理論在申白兄看來視野太窄,實際上我已經有文章談到了這個問題,他大概只想從公共政治的視野來討論正義問題。即便是在公共領域裏,羅爾斯也把自己的言論限定得很低很謹慎。政治自由主義實際上也只能關注公共領域的政治問題,如果不是在公共領域談,那就談不清楚了。但是,即使在公共領域的層面,我們所應關注的也不只是制度問題,制度的背後,制度形成之前的那些預設條件,以及制度之中的人,比如說政治家和公共管理者,還有就是制度約束之後的問題,也就是評價問題,等等,都不可能不涉及。但我想強調的是,羅爾斯是一個很典型很謹慎的思想家,他考慮問題總是把自己限制在很窄論域,超出他所設定的論閾,他總是采取存而不論的姿態。今天,本來我是准備帶書來的,那樣我或許會談得具體細致一些。但晚上要去聽芝加哥交響樂團的馬勒第六交響曲,我只好把包放下,拿了講義就過來了。羅爾斯的這本書最主要只是想回答一個問題: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裏,面對理性多元論的社會環境,該社會如何維持其長治久安?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是比較可取的,有其明確的實踐指向。但這本書也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說,對公民的要求是不是兩種直覺性的道德感(公民個體的“正義感”和“善觀念”)就夠了?還有,是不是公共領域的問題就只能夠用公共的方式來討論?只能允許用公共語言來論證?實際的情形可能並不是這樣的。盡管我們可以把現代社會的公私領域劃分得非常清晰,但是事實上很難說一個人的思想形成、他的意識、他的行爲就完全能夠達到公是公、私是私。對于這個問題,羅爾斯自己也認爲他只是追求一種薄的理論,一種thin value,然而,要充分論證這種薄的理論或價值卻不能只采取一種薄的方法,或者說,一種薄的論證是不夠的。我自己對羅爾斯的批評也比較多,我甚至認爲,一種薄的理論實際也需要一種厚的論證。
   羅爾斯比較欣賞紐約州立大學的一位著名哲學家,他叫Thomas Nagel,他就把這種追求政治中立性的普遍化方法叫做“from nowhere ”,即不從任何地方出發,可大致地翻譯爲“無從之見”。但羅爾斯自己還是認爲我們總還是要從某個地方出發的,完全的from nowhere是不大可能的。我曾問過羅爾斯:既然你承認一定要從somewhere出發,就必須承認一些傳統、宗教這些既定的文化,它們就該進入你的政治考慮。他說不行,因爲這樣的話就沒法討論政治問題了。我的理解是,從某種意義上說,第一,羅爾斯是非常謹慎的;第二,他堅信一種薄的政治哲學理論不足以也不必去尋求厚的認識。所以他不講其他善,他甚至不多談道德,就講政治哲學。因爲按照他的理解,那樣做不是他的意義上的政治哲學,當然也不是亞裏士多德的意義上的政治哲學。
   最後,我說一句題外話。在現在的社會,我覺得當一個學者在談論一個問題的時候,他首先需要確立的是他的視野和stand point,要知道自己站在什麽地方,才不至于狂妄不羈,才不至于口出狂言。其實,真正理解羅爾斯及其理論並不是很容易的。雖然總體上我也並不同意羅爾斯的理論,實際上我甚至可以說是個保守主義者,也更傾向于申白兄所說的共和主義,這是我很親近的。但從一個學者的角度而言,我對羅爾斯先生是非常欽佩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時代能夠出現他的這樣一個理論,應該說是一種幸運。大概的確像哈貝馬斯對羅爾斯的評價所說的那樣:他是一個軸心轉折式的人物,在我們這個時代,能夠達到羅爾斯這種理論水平的人實際上並不是太多,因此我依然很懷念他! 謝謝大家的討論。
  張曙光:我想講兩句話:第一句是政治自由主義實際是對個人主義和多元主義的回應和整合。這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個人主義和多元主義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第二是我有個感想——我們今天的討論會非常好,好在什麽地方呢?盡管你說你對羅爾斯的有很多是不贊成,你想了很多,但是我還沒夠到你的字數。但是我們這個會,就像包鋼講的那樣,我們對國外的一些大的思想家的著作,首先是讀,讀懂了沒有;其次是批評,要找他的毛病,找出他在理論上的毛病,然後第三步才是再根據中國的情況,然後是進行我們的嘗試。那麽關于羅爾斯,我們是已經走過了第一個階段,現在是進入了第二個階段,也希望我們有第三個階段的嘗試。 謝謝。謝謝萬教授,也謝謝今天會上參加評論和發言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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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阿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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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政治自由主義‧導論》

本書內容如下:前三講或多或少包括了我于一九八零年四月在哥倫比亞大學所作三次演講的基本內容,它們經過較大修改後,曾以“道德理論中的康德式建構主義”爲題發表在是年九月號的《哲學雜志》上。這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我又進行了重寫和進一步修改。我以爲它們較前清楚多了,但這並不是說它們現在就很明了。我之所以繼續把它們稱之爲演講而不是篇章,是由于它們原本就是以演講形式發表的,而我試圖保持一種確定的習慣性風格,雖未必能如願以償。
最初發表這些演講時,我曾打算把它們與另外三篇補充性演講一起付諸刊印。一篇是《作爲主題的基本結構》(1978),此篇業已講過並已刊行。另兩篇是《基本自由及其優先性》(1982)和《社會統一與首要善》(1982),其時,這兩篇也大致草就或接近完成。但當這三篇補充性演講最後完成時,我發現它們之間或它們與前三篇演講之間缺乏我所要求的那種統一性。于是,我又寫了三篇我現在稱之爲政治自由主義的講稿,開篇爲《政治學的而非形上學的》(1985),其大部分內容已包含在本書的第一講中,其續篇是《重疊共識》(1987)、《善的理念》(1988)和《政治的領域》(1989)。這後三篇經過較大修改後與首次在此發表的《公共理性》一起組成本書第二部分的三講。
前六講以這樣一種方式相互關聯:前三講設定了政治自由主義在實踐理性中的一般哲學背景,尤其是第二講的第一、三、七、八諸節和整個第三講,而後三講則更詳盡地設計出政治自由主義的幾個主要理念:即重疊共識的理念;權利優先性的理念及其與諸種善理念的關系;公共理性的理念。現在,各講之間以及它們與《正義論》的精神和內容之間均有了令人稱心的統一性,一種由它們的標題即政治自由主義的理念所給定的統一性。
關于這最後一點,《正義論》的前言(第二至三段)已對該書的目的有大致提示。爲簡釋其意,我一開始就解釋道,在現代道德哲學發展的大部分時期內,英語世界裏占支配地位的系統性觀點一直是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個中原因之一,道德哲學一直是由一長串非凡的作者所代表的,從休謨、亞當斯密到艾奇沃思和西季威克,他們建立了一種在其廣度和深度上確實讓人印象深刻的思想體系。那些批評功利主義的人常常是見子打子,無以洞開。他們談到了功利原則的種種困難,指出了功利主義旨意與我們日常道德確信之間明顯有嚴重抵牾。然而,竊以爲這些批評者沒有精心創立一種能成功反駁功利主義的有效而系統的道德觀念。結果是,我們常常被迫在功利主義與合理直覺主義之間作出選擇,最終可能用一個爲特定表面上的直覺主義鉗制所囿的功利原則之變種來解決問題。
《正義論》的目的(再簡釋一下)是將傳統的社會契約學說普遍化、並使之擢升到一種更高的抽象層次。我想表明,這種學說不易遭到人們通常以爲是致命的明顯反駁。我希望更清楚地闡釋出這一觀念的主要結構性特征——我稱之爲“公平正義”——並將其發展成爲一種優于功利主義之選擇性的和系統的正義解釋。我認爲,這種替代傳統道德觀念的選擇性觀念最切近我們所考慮的正義確信,並構成了民主社會制度最恰當的基礎。
本書這些演講的目的則殊爲不同。注意:在我對《正義論》一書目的的概述中,社會契約論傳統被看作是道德哲學的一部分,沒有區分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在《正義論》中,一種普遍範圍的道德正義學說沒有與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區別開來。在完備性的哲學學說、道德學說與限于政治領域的諸觀念之間也未做任何對比。然而,在本書這些演講中,這些區分及相關理念卻至關重要。
的確,這些演講的目的和內容似乎與《正義論》有著一種主旨的改變。當然,誠如我所指出的那樣,兩者間確有一些重要差異。但要理解這些差異的本性和程度,就必須視之爲源自力圖消除內在于公平正義的一個嚴重問題時所産生的差異,亦即源自這樣一種事實所産生的差異,這事實是:《正義論》第三部分關于穩定性的解釋與全書的觀點並不一致。我相信,所有差異都是消除這種不一致性的結果。若不然,這些演講就會采取《正義論》一書的結構和內容,在實質上保持不變。
解釋一下,我內心以爲嚴重的問題,關涉到《正義論》中秩序良好之社會的不現實的理念。與公平正義相聯系的秩序良好之社會的本質特征是,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在我現在稱之爲完備性哲學學說的基礎上來認可這一觀念的。他們對正義兩原則的接受是以這種學說爲根基的。同樣,在與功利主義相聯系的秩序良好之社會裏,公民們一般都把這種觀點作爲一種完備性哲學學說來加以認可,並在這一基礎上接受功利原則。盡管《正義論》沒有討論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與一種完備性哲學學說之間的區分,但一旦提出這個問題,我認爲,《正義論》有關公平正義和作爲完備性或部分完備性學說的功利主義的具體行文還是清楚的。
現在,嚴重的問題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僅具有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種互不相容然而卻又合乎理性的諸完備性學說之多元化特征。這些學說中的任何一種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認肯。任何人也不應期待在可預見的將來,它們中的某一種學說、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學說,將會得到全體公民或幾乎所有公民的認肯。政治自由主義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合乎理性的然而卻是互不相容的完備性學說之多元性,乃是立憲民主政體之自由制度框架內人類理性實踐的正常結果。政治自由主義還假設,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並不拒斥民主政體的根本。當然,某一社會也可能包含有不合乎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瘋狂的完備性學說。在這些情形下,問題是去包容它們,以使它們不致削弱社會的統一和正義。
這種合乎理性卻又互不相容之完備性學說的多元性事實——即理性多元論事實——表明,在《正義論》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義之秩序良好社會的理念是不現實的。這是因爲,它與在最佳可預見條件下實現其自身的原則不一致。因此,《正義論》第三部分關于秩序良好社會的穩定性解釋也不現實,必須重新解釋。這是我自一九八0年以來發表的論文所論及的問題。現在,《正義論》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義從一開始便被描述爲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第一講第二節)。
令人驚奇的是,這種改變又依次使我作出許多其他的改變,並需要一組以前所不需要的理念。我之所以說令人驚奇,是因爲穩定性問題在道德哲學史上一直很少受到人們的重視,所以,這種不一致性必須做如此大範圍的修正,看起來確乎讓人奇怪。然則,對于政治哲學來說,穩定性問題至關重要,而一種不一致性必定要求基本性的凋整。所以,除了需要已經提到的那些理念——作爲與完備性學說相對立的政治正義觀念的理念、重疊共識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之外,還需要其他的理念。在本書中,我提出了與簡單多元論相對立的政治的個人觀念的理念(第一講第五節)和理性的理念。進而,我在下面評論到,政治建構主義的理念是與這些問題相聯系的,它提出了有關道德判斷真理的問題。
從這些評論中引出的主要結論——我馬上要回到這一結論——是,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在于:一個因各種盡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穩定而公正的社會如何可能長期存在?易言之,盡管合乎理性但卻相互對峙的諸完備性學說,怎樣才可能共同生存並一致認肯一立憲政體的政治觀念?一種能夠獲得這種重疊共識支持的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麽?這些都在政治自由主義力圖回答的問題之列。
時下有幾種對政治自由主義的評論。有時,人們聽到有關尋找一種世俗哲學學說——一種基于理性然而又是完備性的學說——的啓蒙運動謀劃的言論。那時,這種學說可能適合于現代世界,所以,人們認爲,當時的那種宗教權威和基督教時代的信仰不再是支配性的。
是否或何時有過這樣一種啓蒙運動的謀劃,我們無須考慮。因爲無論如何,政治自由主義(就我所以爲的而言)以及作爲其一種形式的公平正義絕無這樣的野心。如我所說,政治自由主義姑且假定的不是簡單多元論,而是理性多元論的事實;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現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其中一些是宗教的。爲了使這種假定得以成立,我刻畫了理性這一觀念(第二講第三節)。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是,爲合乎理性的學說之多元性——這永遠是自由民主政體的文化特征——可能認可的立憲民主政體,制定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我的意圖不是想取代那些完備性觀點,也不是給它們提供一種真實的基礎。的確,這意圖可能是虛妄的,但這不是關鍵所在。毋寧說,這不是政治自由主義要做的事。
政治自由主義部分顯見的複雜性——比如說,在它不得不引進一組新的理念時所表現出來的複雜性——來自它接受理性多元論這一事實。因爲,一旦我們這樣做,我們也就假定了,在一種理想的重疊共識中,每一個公民都既認肯一種完備性學說,也認肯「作爲這種共識」核心的政治觀念,兩者多少相互聯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義僅僅是某一公民的完備性學說的結果,或是其完備性學說的繼續。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與作爲一種既定社會世界環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聯系(第四講第八節)。無論如何,由于政治觀念爲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學說則不然,所以,我們必須在公民們普遍可接受的關于根本政治問題證明的公共基礎與屬于多種完備性學說的、且只對那些認肯它們的人才是可接受的許多非公共證明基礎之間作出區分。
同樣,還將存在許多與之平行的區分。因爲政治的正義觀念諸要素必須與各完備性學說內可與之類比的諸要素分離開來。我們必須持道而行。因此,在政治觀念中,善理念必須是切合政治的,也必須與那些更廣泛的觀點中的善理念區別開來。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政治的作爲自由而平等的個人觀念。
政治自由主義認定民主文化之理性多元論的事實,目的是揭示一種對根本政治問題之證明的合乎理性的公共基礎之可能性條件。如果可能的話,它會闡明這一基礎的內容,闡明爲什麽這一基礎是可接受的。在這樣做的時候,它必須把公共的觀點與許多非公共的(但不是私人性的)觀點區分開來。或者換句話說,它必須刻畫出公共觀點與非公共觀點之間的不同特征,並解釋爲什麽公共觀點采取它所采取的形式(第六講)。而且,在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的觀點之間,它必須保持公正無偏。
這種公正性表現在各個方面。起碼一條,政治自由主義不攻擊或批評任何合乎理性的觀點。其中,它不批評(更不用說否定)任何特殊的道德判斷真理論。關于這一點,它只設想這種真理的判斷是從某種完備性道德學說的觀點出發作出的就行。這些學說提供了一種判斷,考慮到了所有的事情,就是說,考慮到了它們看到的所有相關的道德價值和政治價值、以及所有相關的事實(如同每一種學說所確定的那樣)。究竟哪些道德判斷是真實的,或者去考慮一切問題,這不是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因爲它只從自身限制性的觀點內部來考慮各種問題。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它也必須有所表示,以加強它自己的力量。在第三講第八節和第五講第八節,我對此作了嘗試性探討。
進一步地說,政治自由主義不把它的政治的正義觀念當作真理來談,相反是把它當作合乎理性的觀念來談。這不純粹是一個語詞問題,而是要說明這樣兩個問題:第一,它表示,政治觀念的觀點更嚴格地限定在明辯政治價值而非所有價值的範圍內,同時,提供一種公共的證明基礎。第二,它表明,政治觀念的原則和理想,是建立在與社會和個人的觀念以及與實踐理性觀念本身相聯系的實踐理性原則之基礎上的。這些觀念具體規定了實踐理性原則于其中得以應用的那種框架。本書第三講對政治建構主義(與道德建構主義相對應)的解釋,闡明了所有這些意義。
政治建構主義的理念對于熟悉公平正義之原初狀態、或熟悉某種相似框架的人來說並不陌生。政治的正義原則是一種建構程序的結果,在這一建構程序中,有理性的個人(或他們的代表)服從于理性的條件,采用這些原則來規導社會的基本結構。這些原則源于一種適當的建構程序,恰當地表達了實踐理性的必要原則和觀念,我把它們看作是合乎理性的。這些原則所支持的判斷也是合乎理性的。當公民們共享一種合乎理性的政治的正義觀念時,他們便有了一個基礎,在此基礎上,他們就可以對根本政治問題進行公開討論,並理性地對之作出決定,當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如此,但我們希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夠對憲法之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進行公開討論。
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政治觀念的觀點與許多完備性學說的觀點之間的二元論,不是那種起源于哲學的二元論。相反,它起源于具有理性多元論特征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本性。我相信,這種特殊本性說明了(至少在很大範圍內)政治哲學在現代世界(與古代世界相比較)的不同問題。爲說明這一點,我陳述了一種推測——我只敢這麽說——一種有關曆史情景的推測,這些曆史情景分別說明了古代和現代的特殊問題。
當道德哲學開始時,比如說發初于蘇格拉底時,古代宗教曾是一種平民的公共社會實踐宗教,是平民用以慶祝節日和公共慶典的儀式。而且,這些平民宗教文化並不是建立在像《聖經》、《古蘭經》和印度教的《吠陀經》那樣的聖典基礎之上的。古希臘人頌揚荷馬,《荷馬史詩》是他們教育的一個基本部分,但《伊利亞特》和《奧德賽》(一譯《奧德修紀》)卻從來就不是聖典經文。一個人只要按預期的方式參與其中,認識到各種得體的禮節,那麽,他所相信的具體細節就無足輕重。實際上,他只是在做或做過他想做的事而已,而作爲一個值得信賴的社會成員,他隨時都要准備聽從召喚,履行他作爲一個好公民的平民義務,如,參加陪審團出庭作證,或出海征戰。這不是基督教意義上的救贖宗教,而且也沒有任何惠施神恩的僧侶階層;確實,在古典文化中,不朽和永生救贖的理念並不占中心地位。
所以,古希臘的道德哲學原本肇始于城邦之平民宗教的曆史情景和文化情景內部。在這一情景中,荷馬史詩及其中所誦的諸神和英雄占有中心地位。這種宗教不包括任何與通過荷馬史詩的諸神和英雄所表達的最高善理念相左的其他最高善理念。那些英雄都出身貴族望門,他們公開追逐功名,爭權奪利,獵取社會地位和聲譽。他們並非對家庭、朋友和仆從的善莫不關心,而只是這些要求占較次要地位而已。至于神,從道德上講,他們與英雄並無殊異,只是由于不朽,他們的生活要相對幸福和安穩些罷了。
所以,古希臘哲學在擯棄以過去武士階層之生活方式爲代表的荷馬史詩式理想的過程中,不得不爲自身創造出人生至善的理念,即,能爲公元前五世紀雅典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們所接受的理念。道德哲學從來就只是自由嫻熟的理性功夫。它不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之上,更不是建立在啓示基礎之上。因爲平民宗教既不是它的指南,也不是它的敵手。道德哲學所關注的焦點,是作爲一種引人向善的、合理追求我們真實幸福的至善理念,而她所談論的問題,乃是平民宗教基本上懸而未答的問題。
追至現代,三次曆史性的發展深刻地影響了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性質。
第一次發展是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它使中世紀的宗教統一分崩離析,並導致了宗教多元論,對爾後幾個世紀有著深遠影響。而這又依次孕育出其他各種各樣的多元論,至十八世紀末,這種多元論又成了一種恒常的文化特征。
第二次發展是現代國家及其中央行政管理的發展,在這之前,國家是由掌握著巨大權力——如果說不是絕對權力的話——的君主們統治的;或者說,至少是由那些竭盡所能力圖掌握絕對權力的君主們統治的。當他們爲形勢所迫或爲了趨勢取利時,他們也只讓貴族和新興中産階級分享他們的部分權力。
第三次是發軔于十七世紀的現代科學發展。我說的現代科學,意指以哥白尼和開普勒爲代表的天文學和牛頓物理學的發展;必須強調的是,它也指由牛頓和萊布尼教所開創的數學分析(微積分)的發展。倘若沒有數學分析,物理學的發展就不可能。
關于宗教,我首先注意到的,是它與古典世界的明顯對照。中世紀基督教有五個平民宗教所缺乏的獨特特征:
它往往有一種趨于權威宗教的傾向:它的權威——即以教皇爲首的教會本身——是制度化的、中心化的、幾近絕對的權威,盡管教皇的至尊權威有時受到挑戰;這如同十四、十五世紀地方議會制時期的情形。
它是一種救贖的宗教,一條通向永生的路,而獲得救贖需有教會所教誨的那種真正的信仰。
因之,它是一種具有可信信條的教條式宗教。
它是一種僧侶宗教,這些僧侶是掌握著惠施恩典手段的惟一權威,而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手段對獲得救贖來說至關重要。
最後,它是擴張主義的皈依宗教,其權威遍及整個世界,無邊無疆。
宗教改革産生了巨大的後果。當一種像中世紀基督教這樣的權威主義的、救贖主義的和擴張主義的宗教産生分裂時,就不可避免地意味著,在同一社會內,出現了與之頡頏的又一種權威性的和救贖主義的宗教,在某些方面,這一新的宗教與它從中分裂出來的原始宗教有所不同,但在某一時期裏,兩者仍有許多相同特征。路德和加爾文同原先的羅馬教會一樣,也是教條味十足,不容異說。
還有一個較不明顯的與古典世界的對照,這一時期與哲學有關。在宗教戰爭時期,人們對至善的本性或神聖法律中道德義務的基礎尚無疑慮。他們認爲,他們通過信仰的確定性便可了解這些,因爲他們的道德神學是他們完善的指南。然而問題卻是:在那些持不同信仰的人之間,社會如何可能?人們可以想像的宗教寬容的基礎是什麽?對于許多人來說,壓根兒就沒有這種基礎,因爲寬容意味著最初在許多事情上要默許異端邪說,並導致宗教分裂的災難。即令是早期宗教寬容的倡導者們,也都把基督教世界的分裂看作是一場災難,只不過鑒于連綿不斷的宗教內戰已成華山一路,他們才對這場災難歎然無奈罷了。
因此,政治自由主義(以及更一般意義上的自由主義)的曆史起源,乃是宗教改革及其後果,其間伴隨著十六、十七世紀圍繞著宗教寬容所展開的漫長爭論。類似對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代理解正始于那個時期。正如黑格爾所看到的那樣,多元論使宗教自由成爲可能,而這當然不是路德和加爾文的本意所在。誠然,諸多其他爭論也具有關鍵意義,諸如,那些圍繞著通過適當的立憲設計原則來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以限制絕對君主的權力所展開的爭論就十分重要。
然而,盡管其他的爭端以及解決這些爭端的原則也很有意義,但宗教分裂的事實依然存在。因爲這一原因,政治自由主義假定,理性多元論作爲一種諸完備性學說的多元論事實,既包括諸種宗教學說,也包括諸種非宗教學說。我們不把這種多元論視爲災難,而是視爲持久的自由制度下人類理性活動的自然結果。把理性多元論看作是一種災難,也就是把自由條件下的理性的運作本身看作是一種災難。的確,自由憲政的成功是作爲一種新的社會可能性的發現而出現的:這是一種理性和諧而又穩定多元的社會可能性。在具有自由制度的各社會中成功而和平地實行寬容之前,人們無從了解這種可能性。隨著長達數世紀不寬容的實際得到確認,人們會更自然地相信,社會的統一協和需要對一種普遍而完備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或道德學說達成一致。排斥異端曾經被作爲社會秩序和穩定的一個條件而爲人接受。這種信念的不斷削弱有助于爲自由制度掃清道路。也許,自由信仰的教義之所以得以發展,是因爲,要人們相信那些與我們長期有效合作、一道維護正義社會的人會遭到天譴,——我們信任他們,對他們抱有信心——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難的。
正如我前面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是:一個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們因各種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組成的穩定而公正的社會之長治久安如何可能?這是一個政治的正義問題,而不是一個關于至善的問題。對現代人來說,這種善被認爲是包含在他們的宗教之中,而由于他們的深刻分化,他們認爲公正可行的社會之根本條件卻不在其中。這樣一來,如何理解這些條件便成了這一階段的中心問題。這一問題部分在于:在自由、平等、然而卻又因深刻的學說沖突而發生分化的公民之間,進行社會合作的公平項目是什麽?如果確實有可能建立一種必不可少的政治觀念,那麽,該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內容又是什麽?這個問題在古代産生的時候,並不是個正義問題。古代世界原本就不曾有過各種救贖主義的、信條化的和擴張主義的宗教之間的沖突。這是一種新的曆史經驗現象,一種通過宗教改革才得以實現的可能性。當然,基督教已經使民族征服成爲可能,這種征服不僅是爲了異族的領土和財富,爲了統治和支配他們,而且也是爲了拯救他們的靈魂。宗教改革使這一可能性轉向了它自身。
這種沖突的新穎之處,是它將一種超驗的不容妥協的因素引入了人們的善觀念。這種因素迫使大規模的沖突要麽只能通過環境的改變和內耗而得到緩和,要麽就讓位于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除非把政治的正義觀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基礎上——並堅實地建立起來、且得到人們的公共認可,否則,任何理性的政治正義觀念都不可能。政治自由主義一開始便把這種不可調和的潛在沖突的絕對深刻性牢記在心。
關于政治自由主義與近代道德哲學的關系,如果說道德哲學深受這一時期宗教境況的影響,那麽,它在宗教改革後這段時期的宗教境況內的發展,則是由十八世紀的那些先進著作家們所推動的;她們希望確立一個獨立于教會之外的、適應于日常有理性和良心之個人的道德知識基礎。這一基礎確立後,他們便想開出整套概念和原則,並按照這些概念和原則去描繪道德生活的種種要求。爲達此目的,他們研究了道德認識論和道德心理學的一些基本問題,諸如:
關于我們該怎樣行動的知識或意識,是只對一些人或少數人(比如,牧師)來說可以直接獲得,還是對每一個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來說都是如此?
再者,我們所需要的道德秩序是來源于外部,比如稅源于上帝理智中的一種價值秩序,還是以某種方式源于人性本身(或源于理性;或源于情感;抑或源于兩者的統一)並與我們共同生活在社會中的各種要求聯系在一起?
最後,我們是由于某種外部的動因,比如說神聖制裁或國家制裁而被說服或被強迫,才必須使我們自己遵循我們的各項義務和責任,還是我們就是如此構成的,以至我們生來就有充足的動機引導我們按我們應當做的去做而無須外在的脅迫和利誘呢?
這些問題中的每一個問題都首先産生于神學之中。在我們通常所研究的著作家中,休謨和康德均以他們各自不同的方式認肯這三個問題中的第二種選擇。他們相信,道德秩序以某種方式源于人性(或作爲理性;或作爲情感)本身,源于社會的生活條件。他們還以爲,我們該怎樣做的知識或意識對每個具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來說,都可以直接獲得。最後,他們以爲,我們是如此構成的,以至我們生來就有充足的動機引導我們按我們應當做的去做而無須外在的脅迫和利誘,至少無須以上帝或國家所強加的那種獎懲形式出現的脅迫和利誘。的確,休謨和康德同那種認爲只有少數人能夠獲得道德知識、而所有的或大多數的人須得憑借這些制裁才能做正當之事的觀點相距甚遠。在這一點上,他們的信念屬于我歸之爲的完備性自由主義,它與政治自由主義相對立。
政治自由主義不是完備性自由主義。在上述三個問題上,它不采取一種普遍的觀點,而是將這些問題留給各種不同的完備性觀點,讓它們各自用它們自己不同的方式對之作出回答。然而,考慮到一立憲民主政體的政治之正義觀念,政治自由主義認肯上述第一個問題中的第二種選擇。在這些基本的情形中認肯那些選擇性答案,乃是政治建構主義的一部分(第三講)。道德哲學的普遍問題不是政治自由主義所關注的,除非這些問題影響到背景文化及其完備性學說對一立憲政體的支持方式。政治自由主義明白,它的政治哲學形式有著它自己的主旨問題:這就是,在深刻的學說沖突毫無解決前景的條件下,公正而自由的社會如何可能?爲了在各完備性學說之間保持公正無偏,它不具體談論那些學說對之持有分歧的道德課題。這一問題的出現,産生了種種困難,而一旦它們産生,我就盡力給予回答、例如,在第五講的第八節就是如此。
我強調宗教改革和有關寬容的長期爭論是自由主義的淵源,就當代政治生活問題而言,這樣做似乎不合時宜。在我們最基本的問題當中,種族問題。種性問題和性別問題是最突出的。這些問題具有一種全然不同的特征,要求有不同的正義原則,而這些是《正義論》所沒有討論的。
正如我早先所指出的,那部著作是要提供一種比人們所熟悉的主導性傳統觀念更令人滿意的有關政治正義和社會正義的解釋。爲達此目的,該書本身——如它實際所討論的問題清楚表明的那樣——僅限于一系列經典性問題,在曆史上關于現代民主國家的道德結構和政治結構的曆次論辯中,這些問題一直占據著中心地位。因此,它要處理的問題是:基本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根據;市民社會中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據,在此,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行動自由、機會公平均等、個人財産權和法律規則的保護。它還要料理在一個將公民視爲自由而平等的社會中所出現的經濟和社會不平等的正義問題。但是,《正義論》卻在很大程度上對公司、工廠的民主要求問題、以及國家(或按我更喜歡的說法,是民族)之間的正義問題棄而未談;它僅僅是涉及了賞罰正義和環境保護或野生動物保護。其他的基本問題,如家庭和家庭中的正義問題,則被忽略了,盡管我確實假定,家庭在某種形式上是正義的。這種基本的假設是:通過集中考察幾個長期存在的經典問題而厘定的一種正義觀念應該是正確的,或者至少可以爲進一步探討較具體的問題提供指南。這就是集中探究幾個主要的和長久存在的經典問題的理論基礎。
當然,這樣達成的正義觀念可能被證明是有缺陷的。這就給人們對《正義論》的許多批評留下了口實。此類批評認爲,《正義論》所代表的那種自由主義實質上是錯誤的,因爲它所依賴的是一種抽象的個人觀念,其所運用的是一種個人主義的、非社會的人性理念;或曰,它對公共與私人作了一種無效的區分,這種區分使它無法處理性別問題和家庭問題。我以爲,對這種個人觀念和人性理念的大部分反駁,源于批評者沒有把原初狀態的理念視爲一種代表設置,就像本書第一講第四節所解釋的那樣。盡管我在這些演講中並不想竭力說明什麽,但我還是相信,在討論性別問題和家庭問題時所遇到的人們宣稱的這些困難是可以克服的。
因此,我仍然認爲,一旦我們正確理解了有關基本曆史問題的觀念和原則,這些觀念和原則也能廣泛應用于我們自己的問題。林肯用來譴責奴隸制的《獨立宣言》中的平等觀念和原則,同樣也可以用來譴責女性所遭受的不平等和壓迫。我認爲,這是一個在環境改變後如何理解以前的原則所産生的問題;也是一個在現存制度中如何堅持尊重這些原則的問題。基于這一理由,《正義論》集中探討了一些主要的曆史問題,以期系統闡明一系列對其他情況也可能同樣有效的理性觀念和原則。
總而言之,在上面的論述中,我都是力求表明,我現在是如何理解作爲政治自由主義之一種形式的公平正義的,爲什麽其中的一些改變必不可少。這些論述強調了迫使我作出這些改變需要認真對待的內在問題。然而,我的意思決不是想說明,我實際是如何作出這些改變,又爲什麽要作這些改變的。我想,我真的不知道個中原委。如果真要我說,我也只可能虛構一番,僅僅是想當然耳。
我對政治的正義觀念、重疊共識的觀念這類理念的最初用法,容易讓人産生誤解,導致了一些反駁,使我始料不及,大惑不解:像政治的正義觀念和重疊共識觀念這樣簡單的理念怎麽全被人誤解?看來我是低估了使《正義論》連貫一致這一問題的深刻性,想當然地認爲遺漏幾點解釋無傷大雅,可這些解釋對于令人信服地陳述政治自由主義來說卻是至關重要的。在遺漏的這些解釋中,主要的有如下幾點:
1.公平正義的理念是一種獨立的觀點,而重疊共識的理念則是對穩定性的解釋;
2.對簡單多元論與理性多元論的區別;它與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理念的聯系;以及
3.對已被引進到政治(與道德相對)建構主義觀念之中的理性與合理性的更充分說明,以闡明實踐理性中權利原則與正義原則的基礎。
補充進這些解釋之後,現在我相信那些含糊之處得到了澄清。
2008-05-04 07:29:39
解讀
政治自由主義的現代建構——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讀解>萬俊人
           
一、源與緣: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

在西方,哲學作爲一種整合式觀念反思方式,曆來有著深厚而完備的反思社會政治生活之整體大義的傳統。這種社會-政治哲學傳統不僅有其深厚悠久的古典思想資源,也創造了豐富多樣的現代理論類型。幾經沈浮,社會-政治哲學已經成爲當代西方哲學領域中日益突顯的一脈,新自由主義、社會行爲主義和共同體主義代表著這一哲學傳統之當代發展的前沿景象,而羅爾斯無疑是前者的領袖式人物。
從一種寬泛的社會思想史角度看,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發展至少有過三次繁榮時期或曆史高峰:
最早是在古希臘社會進至城邦內部繁榮與外部極盛時期所出現的以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爲傑出代表的社會政治哲學高峰。柏氏的《法律篇》、《共和國》與亞氏的《政治學》、《尼可馬克倫理學》當爲這一高峰時代的理論結晶,也是西方社會政治哲學最早的經典性文本,其文化價值之巨,可從當代西方學者對其思想資源的選擇和依賴中窺見一斑。與之對應,爾後古羅馬帝國時代出現的律法主義政治觀念也構成了西方政治哲學的另一個不同淵源,文藝複興前期所産生的馬基亞維裏及其《君主論》堪爲典型。
其後是十八、十九世紀“啓蒙運動”依托于近代西歐資本主義工業革命與政治革命而興起的人道主義思潮。經過英、法、德等地大批先進的宗教改革家、思想家和哲學家的不懈努力,一個以人的“自由(權利)、平等(公平)、博愛(寬容)”爲基本理想和原則的現代社會-政治哲學體系得以創立。如果說,洛克以其《政府論》對現代民主社會之政治制度的創制而成爲這一體系的奠基者,那麽,十八世紀法國“啓蒙運動”中的思想家群體(孟德斯鳩、盧梭、狄德羅等人)和英國功利學派(邊沁、葛德文、密爾)就是這一體系最傑出的闡發者,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德國的康德、黑格爾等哲學家則是這一體系的哲學總結者。這其間,如果我們撇開對現代社會價值理念的分歧理解不談,而單純從理論形式特性上看,馬克思所代表的曆史唯物論哲學也可以歸納到這一時期西方現代性社會-政治哲學的譜系內。無疑,馬克思曆史唯物主義哲學的社會政治理想是反資本主義的,甚至反西方現代性的,但其所內涵的社會意識形態性質仍是“現代主義的”,其作爲一種現代社會-政治哲學類型的特點也是鮮明的。
最近的一個高峰時期,是本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所出現的當代社會-政治哲學的複蘇和逐漸繁榮。形成這一複蘇和繁榮的背景與契機是,由于二十世紀前期科學主義和分析哲學的突顯,導致了人們對社會-政治哲學、尤其是倫理學之科學特性的懷疑,哲學關于社會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乃至基本人文現象的解釋權不斷地被社會學、經濟學、法學和心理學剝奪,因之不可避免地導致了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發展的弱化。另一方面,二戰後冷戰格局所造成的政治沖擊力,特別是六十年代以後西方社會政治經濟結構及其運作方式的變革,如國家幹預的強化,福利資本主義政策的實施等等,使社會政治問題日益凸顯,已有的社會學、經濟學和心理學解釋並不能完全滿足現實的需要,而已經退卻到邏輯分析和語言學論證邊緣的哲學理論也爲時代和這個時代的哲學家本身所不滿。在一篇訪談錄中,當代西方社會倫理學和政治哲學大家約翰?羅爾斯就曾感歎道:“政治哲學——政治科學和道德哲學——相對講來已經荒蕪了很長一個時期。”正是這一時代的急切呼喚和哲學家對時代呼喚的自覺響應,使西方社會-政治哲學又一個繁榮時代的到來成爲可能。
無庸置疑,羅爾斯既是這一哲學時代的先覺者,也是開創這一繁榮的哲學領袖。對此,另一位當代著名社會哲學家尤根‧哈貝馬斯談到:“在最近的實踐哲學史上,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標志著一個軸心式的轉折點,因爲他將長期受到壓制的道德問題重新恢複到嚴肅的哲學研究對象的地位。”《正義論》(1971)産生的巨大影響舉世公認。他不僅帶來了70年代以來整個西方世界的社會-政治哲學和規範倫理學的空前繁榮,以至在歐美哲學界乃至整個學術界造成布賴恩?巴瑞所說的“羅爾斯産業”之學術景觀,而且,由于他以一種更新西方古典社會契約論和自由主義傳統的理論方式,力圖爲現代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因而使她在重新開啓西方規範倫理學傳統的同時,也洞開了對現代社會之基本結構、合理性基礎、憲制構成、社會組織與運作等一系列更爲廣闊複雜的社會-政治哲學研究課題,引發了當代西方學界對“公共理性”與社會行爲、個人權利(自由)與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價值與社會正義、社會多元與社會統一或穩定、自由與平等、民主與秩序等重大理論課題的廣泛討論。從而形成了當今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大繁榮局面。
但是,由《正義論》所引發的這一學術討論本身,同時也意味著作爲其“始作俑者”的羅爾斯不得不面對各種理論挑戰。西方哲學傳統的延續曆來是在多種理論沖突和挑戰中贏得發展的,社會-政治哲學尤其如此。但這些沖突與挑戰總體上仍然遵循著一種階段性文化價值選擇的理路。
如果說,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主典傳統基本上在政治共同體主義(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主義路向)與自由個體主義(智者派、早期斯多亞派)之間的競爭中行進並確立前者的主導地位的話,那麽,其現代傳統則主要是在政治自由主義與反自由主義的沖突中延伸的。而從總體或根本上說,現代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主導價值精神是自由主義。自由主義作爲西方社會現代化價值理念的核心和基礎,是近代以來西方社會之現代基本價值理想的觀念表達,其確立和發展的曆史過程始終貫穿著對抗和挑戰。從十五、十六世紀的“文藝複興”到十七、十八世紀的“啓蒙運動”,西方先進的人道主義思想、自由主義經濟學、現代理性科學和現代民主政治的合力運動,孕育並確立了這種現代自由主義的價值理想。
這種嶄新的文化價值精神是在與中世紀宗教神學的長期抗爭中獲得新生的。但在隨後的歲月裏,雖然她已經作爲一種新的代表著西方“現代性”社會價值理念的文化傳統確定下來,卻始終受到西方文化內部各種非現代性或反現代性觀念的挑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她所面對的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十九世紀中後期馬克思主義的挑戰。這種挑戰既是理論的——馬克思主義在批判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完全不同的社會價值理念,即社會主義社會理念,也是實踐的——馬克思主義不僅影響了歐洲的共産主義革命運動,也引導了與資本主義社會集團相頡頏的社會主義陣營,因之也使西方自由主義社會價值理念開始面臨外部的政治挑戰和文化挑戰。
另一方面的挑戰來自源起于西方世界的兩次世界大戰。這一挑戰同樣帶有根本性和否定性意味——它不僅使啓蒙運動確立的“自由、平等、博愛”之自由價值理想受到嚴重摧殘,而且嚴重動搖了西方世界對這一價值精神的基本信念。正由于此,西方社會的文化與價值理念曾一度陷入極端的非理性化狀態。以存在主義思潮爲代表的極度非理性自由化觀念的出現,與其說是西方社會對其基本的自由價值理想的極端執著,不如說是對這一現代性價值理想的絕望表現。
二戰後,由于戰爭災難的打擊和歐美主要西方國家政治經濟的周期性危機,大批思想家哲學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退出了修繕自由主義觀念體系的行列,作爲一種社會-政治哲學的自由主義理論日顯虛弱。除了像海耶克(F.Hayek)、哈特(H.L.AHart)等少數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之外,承諾這一理論使命的哲學家寥寥無幾。正是在這樣一種非常時刻,從太平洋戰場上重返大學講堂的羅爾斯帶著對六十年代美國社會紊亂不安的深刻憂慮與關切,躬身于社會-政治哲學這塊日見凋敝的領地,開始了新的一輪耕作。無疑,這一哲學思想的勞作是艱難的,它不是拓荒,卻難于拓荒。因爲它不獨是一種理論的重建,也是一種面對著許多新挑戰所進行的基礎性護衛和新理論建構。他所面臨的不單是六十年代來自社會主義陣營的馬克思主義的激烈批評,還有來自新左派宗教神學方面的攻擊;不僅有來自西方文化外部的思想挑戰,而且有(在某種程度上說,甚至是更嚴重的)來自西方文化和哲學內部的思想挑戰。
當代美國著名學者A.古特曼談到:“我們正目睹著一場對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共同體主義批判的複興。同六十年代的批判一樣,八十年代的這場批判非難自由主義錯誤地無可挽救地陷入了個人主義。但是,這場新的批判浪潮不是上一次批判浪潮的單純重複。
如果說較早的批判是由馬克思所激發的話,那麽最近的這場批判則是由亞裏士多德和黑格爾所激發的。亞氏認爲,正義根植于‘某一共同體,該共同體的基本維系(bond)是一種對人之善和共同體善的共享理解’,這一亞裏士多德式的理念,爲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批評約翰‧羅爾斯和羅伯特‧諾齊克忽略應得(desert)提供了信息,也使查爾斯‧泰勒對‘原子論的’自由主義者發起了攻擊,指責他們‘試圖捍衛……個體及其權利對社會的優先性’。而那種把人看作是受曆史限制的存在之黑格爾式的人的概念則含蓄地爲羅伯托‧安吉爾和邁可‧桑德爾摒棄把人視爲自由而理性的存在的觀點提供了信息。”古特曼又說:“新的共同體主義批判的政治蘊涵也因之更爲保守。如果說老批評者的善(好)社會是一種集體財産所有制和平等政治權力的社會,那麽,新批評者的善(好)社會則是一種具有各種確定傳統和確定認同的社會。”顯然,羅爾斯所遇到的新的挑戰仍然是西方內部長期存在的非(反)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傳統挑戰的現代繼續。不同的是,八十年代發生的這場挑戰有著新的理論背景和含義。它是由羅爾斯的《正義論》及其新自由主義原則主張所引發的。
作爲一種文化價值觀念傳統,西方現代自由主義內部一直存在著兩種不盡一致的理論傾向。從社會政治思想的角度來看,這種內部的傾向性分歧主要表現爲對“個人自由”與“社會平等”的不同偏重。從倫理學角度看,這種分歧主要表現爲道義論或義務論與價值論或目的論的分野,所謂康德主義倫理學與功利主義倫理學兩大傳統的長期對峙即是例證。
換句話說,雖然各種自由主義學說對于個人自由或權利的核心地位並無原則性分歧,但在對自由與平等的價值及兩者關系的解釋上,卻有著不盡一致的見解。
道義論者似乎給予平等或公平以更多的關注,如康德的“普遍目的律”(即把每一個人都當作目的而非手段來看待);而目的論者似乎更介意個人自由權利的絕對性,從十七世紀的洛克到當代的諾齊克都堅定地執守著“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這一基本的自由主義原則。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帶有道德理想主義的道義論者在涉及人的社會性道德行爲問題時,表現出相當強烈的理論化傾向,他們(如康德等人)更關注人的道德行爲的基本正當性論證而非實質性價值效果;相反,目的論者(如功利主義者)卻由個人自由權利的實現之絕對必然性要求推導出以社會價值效果的最充量化或最大化(maximization)爲終極要求的結論。
這種現象表明,在西方現代自由主義內部,一直存在著一個有待解決的內在困難:是否必須在自由與平等之間作出一種價值選擇?由于自由與平等兩者都是自由主義所承諾的現代價值目標,進行一種兩者擇一式的決斷顯然是不可能的。
那麽,問題就只在于,如何確定兩者在整個自由主義價值觀念體系中的秩序和地位?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之前,這一難題始終沒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釋。《正義論》的主要課題之一,即是對此提供一種新的合理性解釋,這也是其正義理論被稱之爲“新自由主義”的原因之一。
在《正義論》一書中,羅爾斯憑借“公平正義”的理論預制,對西方現代自由主義理論進行了一種政治倫理學的改建,其要義是:第一,改鑄近代社會契約論的倫理學前提預設,重新設置一個公平的“原初狀態”作爲正義倫理的前提性條件。第二,重新制定和解釋自由主義的基本倫理原則,即(1)作爲秩序優先的個人自由原則和(2)作爲社會公平保障的差異原則。第三,建立並證明新的合理性社會政治憲法和操作性制度,以確保公平正義原則的具體實現。第四,爲了證明上述正義倫理系統的正當合理,建構新的道義論倫理學理論,即在學理方法上實行變革。第五,在確證社會性公平正當之道德秩序的前提下,闡釋作爲社會基本正義倫理的正當觀念與作爲個人道德生活計劃之基本德性的善觀念之間的關系,從而爲社會正義倫理提供必要的道德心理學解釋支持。
的確,羅爾斯的《正義論》“已經改變了現代自由主義理論的前提和原理”。但是,批評仍未停止。一傳統自身的更新改造既是其回應內外挑戰的進步性結果,也是其開放性面臨新的內外挑戰的開始。在新自由主義內部,羅爾斯的《正義論》剛剛發表,立刻遭到了其哈佛哲學同事諾齊克的嚴厲批評。諾齊克認爲,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嚴重背離了現代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即“個人權利神聖不可浸犯”原則。它的要害在于,羅爾斯對所謂“差異原則”和社會公平秩序的強調,不可避免地要求犧牲個人的天賦權利,而這種犧牲是現代自由主義精神所不能容忍的代價。
在外部,當代共同體主義者們更是群起攻之,其勢方興未艾,令人矚目。哈佛政治學系的桑德爾教授指出,由于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並未放棄個人自由(權利)優于社會共同善這一“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立場,他不能不預先設置一種關于個人或自我的“形上學觀點”,重蹈其自由主義先輩的覆轍。然而,形上學的個人自我觀既不能揭示出個人真實的“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ies),也無法真正通達所謂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相反它只能導向一種個人主義的“權利政治學”(the politics of rights)而非公平正義理想所應承諾的“共同善的政治學”(the politics ofcommon good)。
普林斯頓大學高級研究所的政治學教授沃茲爾認爲,確定個人認同或身份的不是形上學的或哲學的假設,而應當且只能是個人作爲社會共同體和其他社群的“成員身份”(memberships)。在《正義論》發表十年後,麥金太爾發表了《追尋美德》,該書被視爲當代美國倫理學的又一部扛鼎之作。在是書中,麥氏雖然未能像哈貝馬斯所期待的那樣把論戰的矛頭公開指向羅爾斯,但是他仍然含蓄地指出了羅爾斯的個人主義權利政治學與尼采式的“強力意志政治學”(a politics of the willto power)的同質性,並認爲,處于“無公度性”道德沖突之中的現代社會和現代人不得不在這種尼采式的權利倫理或法則倫理與亞裏士多德式的共同善倫理或美德倫理之間作出抉擇,而真正合理的選擇只能是亞裏士多德主義傳統。
麥氏的批評立場是傳統文化的、新曆史主義的。與他共享這一理論立場的還有當代著名的黑格爾主義者查爾斯‧泰勒。所不同的是兩者所取的傳統文化資源,前者信奉較爲古老的亞裏士多德社會-政治哲學和倫理學,而後者則更多地依托于黑格爾哲學。但如同本文一開始就已指出的那樣,在社會-政治哲學的傳統類型上,亞裏士多德主義與黑格爾主義分享著相同或相似的趣旨,即偏向于共同體主義的價值取向。因而,泰勒對羅爾斯新自由主義的“原子論個人主義”指責,與麥金太爾的個人主義“強力意志政治學”的說法,實可謂異曲同工。
來自內部激進自由意志論(libertaranism)的批評與來自外部共同體主義(communitaranism)的詰難,使羅爾斯在最近二十余年的時間裏一直處于一種兩面受攻的境地。這還不包括較爲親近和同情他的當代德國新自由主義盟友尤根‧哈貝馬斯的溫和批評。
很清楚,來自內部的批評與來自外部的詰難有著不同的理論內涵。如果說,內部的批評觸及到羅爾斯重新建構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可能與限度,那麽,外部的挑戰則危及到如何確保西方現代自由主義傳統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本立場。
那麽,對于羅爾斯來說,兩方面都具有挑戰意味:無論是重建的限度,還是消除自由主義傳統的合法性(社會政治實踐)或合理性(價值理念基礎)危機,都涉及重新厘定作爲西方社會價值理念核心的自由主義理論基礎、重新論證其作爲現代西方社會之主導性價值坐標和精神信念維系的正當合理性、以及重新構造整個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等一系列根本問題。
具體說,羅爾斯不得不予以解答的基本問題是:(1)用一種公平正義的倫理觀念來限制和解釋自由原則的理由是什麽?易言之,爲什麽且在何種程度或怎樣的基礎上重構現代自由主義?這是諾齊克等內部盟友的疑問。(2)在剝離了現代人及其社會的文化傳統資源、曆史情景和共同體背景等因系的情況下,能否真正解釋現代個人的自由權利?在現代性社會裏,尤其是在一種個人主義的自由理論框架內,還有可能建立起某種可公度的價值標准和合理性觀念嗎?這是幾乎所有共同體主義者的詰問。(3)以建立在社會契約論——盡管是更新了的社會契約論——預設前提下的“公平正義”爲基始觀念的正義倫理學,能夠承諾作爲一種社會政治理念和文化價值精神的自由主義的全部理論基礎嗎?若能,是否意味著自由主義僅僅是一種倫理價值理念?是否意味著現代民主社會的全部理論基礎首先是或僅僅是一種依賴于道德形上學預設的倫理學理論(如盧梭、康德等先驅所設想的那樣)?若否,又應當給自由主義建立一種怎樣的理論基礎?進而,又該把自由主義構建成一種怎樣的理論?如此等等,都是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構造的正義倫理所隱含的主要問題。
而回答這些不同性質的問題,正是羅爾斯回應各種挑戰的基本任務,也是他最近二十余年以來孜孜以求的理論課題,其探索的基本理論成果便是他在一九九三年春天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她是否能帶來又一個自由主義的哲學春天呢?

  二、前提預定: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

1正義論由一種道德哲學變爲一種政治哲學:關于“政治自由主義”

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導論”中,羅爾斯首先申言:“《正義論》的目的……是對傳統社會契約學說的概括並使之達于較高抽象層面。……我希望更清楚地闡明這一觀念——我叫做‘公平正義’——的主要結構性特征,並將它發展成爲一種優于功利主義的選擇性的關于正義之系統說明。我曾以爲,這一觀念是傳統的道德觀念,也是最近似于我們所考慮的正義確信並構成了一種民主社會制度的最適宜基礎。”
“在我對《正義論》目的的概述中,社會契約論傳統被看作是道德哲學的一部分,而且沒有區分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在《正義論》中,一種普遍範圍的道德正義學說與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沒有區別開來。在完備的(comprehensive)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與限于政治領域的觀念之間沒有任何對比。”
又說:“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備學說的多元性事實——即理性多元論事實——表明,在《正義論》一書中所使用的一種秩序良好的作爲公平正義社會的理念是非現實的。這是因爲它與在最好的可預見性條件下實現其自身的原則不一致。因而,該書第三部分中有關秩序良好社會之穩定性的說明也是非現實的,必須重新解釋。這是我自一九八零年以來撰寫的論文所論及的問題。現在,《正義論》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義從一開始就被描述爲一個政治的正義觀念。”
這三段明確的申言表達了羅爾斯對《正義論》的反省結論,和他修繕原有理論並由此重構自由主義的基本理由。
他的結論是,《正義論》圍繞“公平正義”這一核心理念所建構的自由主義還只是一種仿康德式的自由主義道德哲學,它最多也只是諸種現代自由學說(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等等)中的一種學說。在現代社會文化觀念(理論)多元論的狀態下,它難以獲得作爲公共理性之基礎的基本理念的普遍性。而且,由于作爲道德哲學的正義理論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于哲學形上學的預設和個人合理性善觀念的主體性假設,也使得這種道德哲學流于“非現實主義”。
因此,羅爾斯意欲建構的是一種可望成爲現代多元化民主社會之基本理念系統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或“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這就是說,他要將其正義論倫理學改鑄成一種政治哲學,用他的話說,就是從康德式的“道德建構主義”(moral constructivism)走向“政治建構主義(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他說:“現在,嚴重的問題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僅具有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多元論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種互不相容然而卻又是合乎理性的諸完備學說的多元論特征。這些學說中的任何一種都無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認肯。任何人也別指望在可預見的將來它們中的某一種學說或某種別的合乎理性的學說將會得到全體公民的永久認肯。政治自由主義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種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備學說之多元化,乃是一立憲民主政體的自由制度框架內人類理性實踐的正常結果。政治自由主義還假設,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並不拒斥一種民主政體的根本。”
超脫于各種“完備性學說”之上,同時又得到這些學說和社會公民的重疊共識,是羅爾斯建構政治自由主義哲學的目的。
這一宗旨決定了正義理論不再是一種道德理論,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義者所設想的那種俗世自由文化價值觀特性。相反,必須把它建立在一種“獨立觀點”(freestanding view)或“公共觀點”(public view)即“公共理性”上。
因此,作爲一種政治哲學,政治自由主義必須重新確定她自己的理論課題,建立自己的基本理念和解釋方式,按照羅爾斯的設想,政治自由主義所要解答的主要問題是:“一個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們因各種盡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組成的穩定而正義的社會怎樣才可能長治久安?
易言之,盡管合乎理性但卻深刻對峙的諸完備性學說怎樣才能共同生存並一致認肯一立憲政體的政治觀念?一種能夠獲得這種重疊共識支持的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麽?”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也就是“爲多元論的合乎理性學說——這永遠是自由民主政體的文化特點——可以認可的立憲民主政體制定出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
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是現代民主社會裏各種多元化理性完備學說所共同認可的基本觀念,亦即“公共觀念”域“公共理性”的基礎,因而也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正是通過這一理念或觀點,現代民主社會才找到建立合理的自由憲制的公共理性基礎。
羅爾斯把這稱之爲“一種新的社會可能性的發現”:“的確,自由立憲制(liberalconstitutionalism)的成功,乃是一種新的社會可能性的發現,即一種理性和諧而又穩定多元的社會之可能性的發現。”
由此可見,在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建構中,“正義”觀念的內涵已經脫出了作爲一個基本道德觀念的理論範疇,也就是說,它不再只是意指現代民主社會的公平道德基礎或“公平正義”的基本社會道德秩序理念,而是首先作爲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政治理念。對這一觀念之理論性質的重新界定,正是羅爾斯將其正義論由一種道德哲學改鑄爲一種政治哲學的起點。

2.“政治的正義觀念”作爲政治自由主義哲學的基本理念

但是,改變基本觀念的理論性質,並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觀念爲核心理念的理論體系之特性的轉換。一個必然的問題是:作爲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之基本觀念的“正義”與作爲道德哲學之基本觀念的“正義”有何不同?爲什麽政治自由主義哲學必須以“正義”作爲其基本觀念或問題呢?這是羅爾斯不得不首先解釋和論證的。
羅爾斯認爲,“正義”之所以成爲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或基本問題,是有其曆史預制的。曆史地看,西方政治自由主義(乃至更一般意義上的西方自由主義)最初源于十六、十七世紀的宗教改革。這場宗教改革不僅通過化解世俗與宗教神學的緊張産生了西方世俗社會的現代變革,而且重要的是,通過努力爭求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代理解”成爲可能,進而使多元化的社會政治經濟實踐和文化價值觀念成爲可能,這即是現代自由主義的濫觴。
然而,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的多元化事實,迫使現代西方社會面臨並必須解決這樣一個基本問題:如何尋求現代多元化社會的統一和穩定?或曰如何建立一種新的現代多元化自由民主社會的理性秩序?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問題,可以把它分解爲兩個方面或兩個基本問題:如何建立最適當的社會正義基礎,而同時又確保寬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
具體地說:“第一個問題是,對于被具體指明爲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的公平社會合作項目來講,最合適的正義觀念是什麽?第二個問題是,以一種普遍方式來理解的寬容之根基是什麽——若假定理性多元論是在自由制度內部持久發揮作用的人類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結果?
把這兩個問題結合起來可得:永久保存一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這些公民仍因各種合理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産生深刻的分化——之正義且穩定的社會如何可能?”
羅爾斯清醒地意識到,自由理念的確立帶來了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特別是社會文化、價值、信仰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不單是現代西方民主社會的基本條件,而且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永久性特征,而非某種偶然的曆史性狀態。
這就給現代社會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問題:在現代自由民主社會裏,人們有權利和理由選擇和信奉自己認爲是合理的學說或觀念(宗教的、哲學的、道德價值的),並以此制定自己的生活謀劃。
但是首先,個人間對不同學說或觀念的承諾必定會使他們的合理性觀念産生分歧和沖突;其次,這種個人性的分歧與沖突必定會帶來整個社會理性觀念的內在分裂;最後,爲了使民主社會得以延續和發展,必須尋求解決分歧和分裂的方式。
這是現代多元化民主社會所必然産生的對公正秩序與和諧統一的公共理性要求。所以,建立最合適的基本正義觀念以便在確保個人自由權利的同時確保社會的多元寬容,就成了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政治需要。
然而,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它需要充分正當的理性證明,尤其需要在相互沖突和對立的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之間,找到一種可以爲各方共同認可的“公共觀點”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用任何一種哪怕是完備的理性學說來統合社會的其他不同見解。換言之,“公共理性”在羅爾斯這裏不是一個純粹的哲學或道德概念,更不是一個宗教學說的概念,而是且只能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因爲,“這是一個政治的正義問題,而不是一個最高善的問題。”
因此,政治自由主義所尋求的“公共理性”,也就是羅爾斯認定的“最合適之正義觀念”。羅爾斯認爲,曆史上,西方自由主義沒有對這一基本問題作出令人滿意的解答,甚至沒有建構一種完整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之所以如此,蓋因西方近兩個多世紀的民主思想發展曆程中,人們對于建立現代立憲民主社會制度的理念基礎和實踐安排始終存在著兩種相互頡頏的觀念,即對于現代民主社會的自由與平等之雙重要求的不同偏重。
在羅爾斯看來,這當然只是民主思想內部的沖突。但這種沖突顯示出西方民主思想或西方現代自由主義內部,長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自由傳統:這就是本傑明‧貢斯當所謂的“與洛克相聯系的‘現代自由’”傳統和“與盧梭相聯系的‘古代自由’”傳統。兩者間的區別在于,前者強調個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強調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財産法則;而後者則更強調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價值。
作爲一種基于“獨立觀點”上的新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政治自由主義的“公平正義”理念決不偏向這兩種傳統中的任何一種,更不是在它們之間進行兩者擇一式的抉擇,而是首先通過提出並論證正義的兩個基本原則——即自由(權利)原則與平等(差異)原則——“以作爲基本制度如何實現自由和平等價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過闡明一種“公共觀點”,使人們理解這兩個基本正義原則比已有的正義原則更適合于表達現代民主社會自由而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適的正義觀念”。因爲這樣重新界說的兩個基本正義原則較充分地表達了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對政治自由之公平價值的保障”,(2)機會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異原則來調節社會不公,以實現社會普遍公平——羅爾斯把這概括爲“平均主義形式的自由主義”。
羅爾斯進而指出,這種“最合適的政治正義觀念”具有三個根本特征。
第一個基本特征有關正義觀念的主題,這就是“作爲一種現代立憲民主”或“民主政體”的“基本結構”。羅爾斯指出,所謂基本結構,“意指一社會主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之制度,以及它們如何一起適合于構成一個世代相傳的統一的社會合作系統。這樣,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之首要焦點,這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運用該框架的原則、標准和格准,以及這些規範如何表現在實現社會理想的社會成員之品格和態度中。”值得提及的是,羅爾斯把這種基本結構及其所支撐的社會看成是一種“封閉性社會的基本結構”和“自我包容”式的社會。
但必須注意,羅爾斯在這裏所使用的“封閉性”一詞不是一個價值詞,易言之,他不是在評價性意義上而是在描述性意義上來使用“封閉性”一詞的。在此意義上,所謂“封閉性社會”是指社會作爲一個獨立自足的組織,不與其他社會系統發生關系,而處于該社會組織中的每一個社會成員必須被看作是生于斯、死于斯的一員,用羅爾斯的話說,其成員“只有通過生才入其中,通過死才出其外。”
第二個特征有關政治正義觀念的表現樣式,即該觀念只能是一種“獨立觀點”,或是一立憲社會的基本單位或根本構成部分。它既不依據于任何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保持中立),又容忍並適合于各種各樣的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獲得它們的共同認可和支持(寬容基礎上的重疊共識)。換句話說,政治的正義觀念是現代民主社會之共同理性的基本表達。
政治的正義觀念之第三個基本特征是,“它的內容是通過某些基本的理念而表達出來的,這些理念被看作是隱含在一個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
羅爾斯把一切合理完備性學說都看作現代市民社會的“背景文化”或“日常生活文化”,而非“政治文化”。
對于現代民主社會來說,“背景文化”不可忽視或偏視,這是現代文化多元化對社會寬容的基本要求。
但在這裏,“政治文化”(政體、制度、結構和組織、等等)更爲根本,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礎。在“政治文化”的背後,隱含著“一種民主思想的傳統”,它“被視爲是一種隱含地爲人們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則的根基(fund)。”民主思想作爲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主要體現爲“世代永久相傳的公平之合作系統的社會理念”。“這一中心組織化理念是與兩個相伴隨的基本理念一起展開的:一個是作爲自由而平等之個人的公民理念(他們介入合作);另一個理念是由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有效調節的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
“作爲自由而平等之個人的公民理念”與“由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有效調節的秩序良好的社會觀念”是羅爾斯“最合適之政治正義觀念”的兩個基本要素。爲了論證這兩個觀念,他一方面重新闡釋了《正義論》曾經設置的“原初狀態”理論;另一方面又進一步對這兩個觀念(“公民觀念”與“社會觀念”)做了更具體的界說。
對前者,羅爾斯爲他遭受的各種指責和批評提出了辯護。“原初狀態”及由此衍生的“無知之幕”等觀念是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爲其正義之社會結構論題及兩個正義原則所設定的前提性預制理論,它的基本理論原型是西方近代出現的“社會契約論”。
盡管羅爾斯反複申明“原初狀態”學說不再依賴于近人所熱衷的純粹人性論假設,但他的這種所謂“新社會契約論”仍然被指責爲一種缺乏充足理由和實踐基礎的“形上假設”,與盧梭、康德等人的道德形上學並無不同。
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羅爾斯再次強調指出,“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沒有任何關于自我本性的形上學含義”,而不過足一種必要的理論前提預制,即作爲一種“代表設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向作爲一種代表設置,原初狀態的理念起著一種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之作用。”
要消除對這一理論設置的誤解,關鍵是區別三個不同的觀點:“原初狀態中各派的觀點;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公民的觀點;最後是我們自己的觀點——即把現在詳細闡述著公平正義和把它作爲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來考察的你和我的觀點。”在此,“原初狀態”的設置僅僅是爲了確保社會各派在締結一公正的社會結構或制度原則之初有一種公平的起點,它所意味的不過是一種無任何個人偏私性的觀點。如果人們在尋求社會公平的原則之初要達到最初的一致,它就是一種必要的“中介化理念”(mediating idea)預設。而它所賦予的基本意義只是一種“代表設置”,決無更高的本體論優先意味,甚至也不同于建立公平之正義社會以後某個公民的觀點,或人們論證公平之正義觀念的正當合理性時所采取的觀點。
對于後一方面,羅爾斯分別具體界說了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和自由平等之公民理念。他指出,“公平合作系統”(社會)理念包括三個具體因素:
第一,由公共認可的規則和程序引導的合作;這種合作不同于由某種“中心權威制定的秩序”所指導的那種社會協調活動,其基礎不是政治權威,而是公共的規則和程序。
第二,在“相互性”(reciprocity)基礎上設定的爲每一個所接受的公平合作項目或條件;這一要素的主要內涵是具體指定各參與合作的人所具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並讓每一參與者都能得利。
第三,每一參與者須持合理的善觀念,即他們都要對自己想從合作中獲得的利益持有合理的價值期待。在這裏,所謂“合理”,就是既無須持某種利他主義的普遍善觀念,也不能持某種利己主義的自我觀念,而是尋求公平互惠、正當合理。依公平合作系統之觀念所建立起來的社會才可能成爲秩序良好的社會。所以,與之相聯系的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也包含三個要素:一、它必定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公共的政治正義理念”(的有效調節)相關聯;二、它具體包括(甲)大家都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乙)社會基本結構能夠滿足正義的兩個基本原則,(丙)每一個公民都具有正常有效的正義感;三、這種社會既不是什麽共同體,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聯合體,而只是一種合理的民主社會。
在羅爾斯看來,民主社會與所謂共同體或聯合體的基本區別就在于,首先,前者是一自足的封閉性的社會合作系統,因而有著確定的社會認同界限;而後者卻是漫無邊際的。無法確定其認同界限的共同體。其次,前者沒有也無必要假定某種終極的社會目的,它所需要的只是一種正當合理性的證明;而後者恰恰是以某種形式的社會終極目的爲假設前提的,因之難以獲得公共理性的證明。最後,前者建立的理念基礎是公共理性和基本政治的正義觀念,而非任何一種完備的形上學說。後者卻依據于(且由于它對終極目的的期待而不得不依據于)某種完備的形上學說。反過來,人類固有的對完美理想和絕對真理的渴望往往誘使他們産生對某種更大更深的社會聯合的理想。可惜的是,這種社會理想無法得到理性的證明。羅爾斯說:“一種對完整真理的熱望誘使我們趨向一種更廣闊更深刻的聯合,而這種聯合是無法得到公共理性證明的。”
有效的社會合作和秩序良好的社會還必須以理性的社會公民爲前提條件。因此,與政治正義觀念相應的公民觀念或個人觀念也有著具體的規定:作爲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會公民,必須具備兩種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義感和善觀念的能力,以便能夠參與社會合作並有效地調節自己的合作行爲;必須具有“理性的力量”,即“判斷、思想的力量、以及與這些力量相聯系的推理的力量”;必須具有道德認同和公共認同的能力,在享有向社會制度提出其合理要求之權利的同時,也能承諾對社會公正的義務;此外,他還必須具備必要的政治美德,即公民進入社會合作所必需的自我美德條件。作爲對麥金太爾批評的回應,羅爾斯明確指出,政治的正義觀念並不排除美德的觀念,它需要美德觀念的補充。所有這些要求的組合,便是羅爾斯的所謂“公民理想”(the ideal of citizenship)。

  三、理念擴展:政治自由主義的“主要理念”

1.“重疊共識”的理念

如果說,政治的正義理念是政治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基始,那麽,在羅爾斯看來,作爲一種完整的政治哲學體系,政治自由主義的構成還需要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我們已經看到,政治的正義觀念和與其相伴隨的個人公民觀念和秩序良好的社會觀念,一起構成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作爲基始性的核心理念,政治的正義表明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特征及其對現代立憲民主理想的基本理解。它告訴我們,政治的正義所指向的,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建立一種合理公平而又秩序穩定的社會合作系統,即一種現代立憲民主社會。按照政治的正義理念來理解,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由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來調節社會的基本結構;第二,這一政治(的正義)觀念是諸種合乎理性的完備學說的重疊共識的中心;第三,當憲法的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處于危險之中時,按照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來疏導公衆的討論。”而貫穿這三個條件的核心理念即是政治的正義觀念,或者說,政治的正義觀念是規導整個民主立憲社會的最基本理念。
但是,對政治的正義理念和與之相伴隨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個人)理念”及“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的闡釋,以及對《正義論》提出的“社會基本結構”與“原初狀態”兩個基本概念的辯析,還只是對政治自由主義“基本要素”的原則性分析論證。要全面詳盡地論證政治自由主義理論,還需要補充若幹“主要理念”的系統證明。
因此,羅爾斯以一種近似于黑格爾邏輯學的概念演繹方式,在《政治自由主義》的第二部分,提出並論證了他謂之的政治自由主義的三個“主要理念”,它們是:“重疊共識”的理念;“權利優先和善理論”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nsus)是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也是其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建構的支柱性理念之一。正是通過這一新概念的解釋,羅爾斯找到了合理解釋現代民主社會中文化價值的理性多元與社會秩序的穩定統一之間矛盾的新途徑,而在原有的正義兩原則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多元寬容”的原則。
羅爾斯認爲,上述矛盾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正常現象,而非某種可以很快消失的曆史狀態。既如此,合理地解釋這一現象並探索料理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成爲了政治自由主義哲學的基本課題之一。
但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了解民主社會之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實。在《政治自由主義》第一部分第一講中,他闡述了下述三種“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實”。
(1)“在現代民主社會裏發現的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不是一種很快會消失的純曆史條件,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種永久特征。”羅爾斯把這叫做“理論多元論的事實”,它是現代民主社會必然産生的基本事實。與傳統自由主義思想家和馬克思主義者不同,羅爾斯認爲,這一事實並非只是“自我利益和階級利益的結果”或“只是各民族從一種有限立場來看政治世界的可理解的傾向性結果”,同時也是“自由制度構架內部自由實踐理性作用的結果”。
(2)“對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或道德學說的持續共享的理解,只能通過壓迫性使用國家權力才得以維持。如果我們把政治社會看作是在認肯向一種完備學說的基礎上統一起來的共同體的話,那麽,壓迫性使用國家權力對于政治共同體來說就是必需的。”這也就是說,如果以某種完備合理性學說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義觀念)作爲國家或政治共同體的共享理念基礎,就只能也必然導致壓迫性地使用國家權力,指望任何其他的政治方式都不可能。但這帶有違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的危險。羅爾斯把這叫做“壓迫的事實”(the fact of oppression)。
(3)“最後,第三個普遍的事實是,一種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體,即一個不被分裂成爲互爭互競的學說自認的和敵對性社會階層的民主政體,必須獲得它在政治上積極參與的公民(至少是大多數公民)的實質意願性支持。”依羅爾斯所見,不合理的學說一般不可能在社會上普遍流行。而合理的學說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是因爲它們必定在某種程度上或某特定範圍內獲得人們的認可。
但問題是,在現代民主社會裏,人們所接受和認可的合理性學說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在此情況下,如何確保持不同或對立之學說的公民不致因其所持學說或觀點的不同而出現對國家民主政體的意志沖突?
答案只能是,在各不同學說(它們是支配公民們不同社會立場的基本學說)之間尋求相互間重疊的共識面,這種共識即是公民之“全體觀點”(overall views),它是公民參與和支持民主政體的意志基礎,也是確保民主政體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基本理念基礎。這是與第一個普遍事實相聯系著的理性多元跟社會穩定性要求如何統一的現代社會事實。
除這三個主要的普遍事實之外,還有兩個普遍事實。
一個是可以從“理性(的)”(the reasonable)與“合理(的)(the rational)”兩概念之分別中見出的普遍事實。按羅爾斯的分析,這兩個概念既相互獨立,又有聯系。前者作爲個人的美德,意指個人的理性推理和達于正當觀念的能力,它指向公共的領域,但不意味著利他主義;後者意指個人的價值判斷和達于善觀念的能力,它指向非公共的或個人自我的價值目的,但不必然意味著利己主義。而作爲社會性的美德概念,“理性(的)”著眼于社會公共的正當或公正秩序,而“合理(的)”則著眼于社會的實質功利目的或價值實現。
這兩者的區別當然不是絕對的,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這樣一個普遍的事實: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基于“理性(的)”判斷基礎而建立的政治觀念與基于“合理(的)”判斷基礎而建立的道德觀念——無論是個人性的,還是社會性的——之間,必定産生差異和矛盾。政治自由主義所追求的,既不是簡單排斥個人的合理性善觀念和社會的合理性目的觀念,也不是放棄對更基本的公共理性觀念的首要追求。相反,它是在兩者間尋找一種恰當的協調,以自由寬容的原則,在豐富多樣的個人合理性觀念之間尋找到一種可達共識的公共理性基礎。在這裏,公共理性當然要優先于個人合理性,但不排斥後者的正當存在理由。
另一個普遍的事實可以從被稱作“判斷的負擔”(the bur-dens of judgment)的事實中推導出來。所謂“判斷的負擔”,也就是個人間産生合乎理性的分歧之源。由于每個個人所秉承的完備性學說和合理性善觀念互不相同,他們對社會的價值目標、制度和行爲標准等等問題的判斷或觀點也必然相互見異、甚至沖突。這一事實與其說是客觀必然的,不如說是正常合理的。
所以羅爾斯把它看作是一種“合乎理性的分歧”(the reasonabledisagreement)。我們不能期待現代民主社會中的所有人——盡管他們可能是有充分理性(推理)能力和道德良心的個人——在社會問題上達到全體一致的結論。也許在一些相互沖突的合理判斷中,部分是正確的,或全都是假的,但即便如此,我們都必須對之采取寬容的態度。從這一意義上說,“這些判斷的負擔對于一種民主的寬容理念來說具有頭等意義。”
對政治的正義理念和普遍事實的分析論證,構成了《政治自由主義》第一部分的主體內容,也是羅爾斯所確定的建構政治自由主義的“第一階段”。
如果說,在“第一階段”,我們確立了一種特屬于政體自由主義基本立場的“獨立觀點”——即一種政治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它回答了在各種理性的完備學說相互沖突或無公度的情況下,如何在被這些學說分裂成互競互爭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間確立一個能夠爲公民們共同接受的公共理性的立場或觀點;
那麽,在第二階段,政治自由主義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它要考察在一社會具有理性多元論特征這一既定情況下,公平正義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會如何才能確立和保持其統一性和穩定性。”
由于羅爾斯把政治自由主義看作是現代理想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會確立和保持其統一性與穩定性的理論基礎,因而,從政治哲學的角度看,如何確立和保持民主社會之統一性與穩定性這一實踐問題也就轉換成了政治自由主義是否可能的理論問題。
要回答這一理論問題,首先需要弄清楚立憲政體或民主政體中政治關系的基本特征。在羅爾斯看來,這種政治關系有兩個主要特征:第一,該政治關系是社會基本結構內部的一種個人關系,每一個人都生于斯、死于斯。而且“我們沒有任何先驗之公共的或非公共的認同”。我們不是從某個地方(from nowhere)進入社會的,也不能隨心所欲地進入其中或超出其外。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說,政治社會是“封閉的”。第二,“政治權力永遠是依靠政府使用各種制裁的強制性權力,因爲惟有政府在維持其法律時有權使用武力。”所不同的是,在現代民主社會或立憲政體內,“政治權力在終極意義上乃是公共權力,即是說,它是作爲自由而平等的集體性實體的權力。”政治權力及其使用的公共性質,産生了政治權力本身的合法性問題。
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先後兩次明確闡釋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合法性原則”——這就是:“只有在人們按照憲法——該憲法的根本內容是可以期待所有作爲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會有理性地按照他們的共同人類理性可接受的那些原則和理想來加以認可的——來行使這種政治權力時,該政治權力才是充分恰當的。”
在這裏,有兩點對于政治自由主義來說是關鍵性的:其一,一切社會政治問題都必須訴諸“政治價值”來解決;其二,在社會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價值壓倒一切與之相沖突的其他類型的價值。所以,政治價值是極爲重要的價值,“不能輕易僭越”。
羅爾斯認爲;在政治價值中,最基本的有兩類:一類是通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表達出來的“正義的價值”,它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的價值”、“公平的機會均等的價值”、“經濟互惠性的價值”和“公民間相互尊重的社會基礎”等等。另一類是通過公共探究表現出來的“公共理性的價值”,它包括“恰當使用基本的判斷概念、推理概念和證據”。“在接受常識知識的標准與程序時”“接受科學的方法與結論這些行動中表現出來的理性美德和公平的心靈美德”等等。很顯然,這兩類價值實際上也就是社會政治結構和理想性的價值,和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進行政治實踐活動的價值。
認可了這兩類政治價值及其重要性,才可能進一步談得上民主社會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問題。政治社會的穩定性問題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突出強調的兩個新的課題(與其《正義論》相對照)之一,它與前面所說的多元寬容原則是一脈相成的。
在他看來,民主社會的穩定性取決于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方面,在正義制度下,公民們是否獲得了正常而充分的正義感,以使他們能夠普遍遵守社會的正義制度。這是一個社會道德心理學問題,需要人們有一種健全合理的道德正義觀念。另一方面,作爲民主社會之核心理念的政治正義能否成爲合理多元化學說或觀點的“重疊共識”的中心。這正是“重疊共識”理念所要解答的問題。
按照羅爾斯的理解,“重疊共識”的理念有三個基本要點。
第一,它本身就意味著容許理性多元學說或觀點的正常存在和發展。但它不僅不能容忍反理性,而且必須要以壓制反理性爲條件才能真正達成。換言之,重疊共識事實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礎上達成的相互妥協或協調,如若失去理性、甚至是落入反理性的絕對對立和沖突,那麽,政治觀點和立場的“重疊”就不可能,更不用說達成“共識”了。
第二,作爲“重疊共識”之中心的公共正義或政治正義觀念,必須獨立于所有完備性學說或個人觀點之外。也就是說,它必須保持中立;必須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學的”。這就是爲什麽羅爾斯一開始就特別論證政治正義觀念的所謂“獨立觀點”的深刻緣由所在。
第三,應當消除現有對“重疊共識”理念的各種誤解。
首先,必須弄清楚,“重疊共識”不是一種“臨時協定”,不是所謂權宜之計。因爲它本身具有確定深厚的道德基礎。人們達成共識或認同的目標是政治的正義理念,而這一理念本身就具有道德的性質。反過來說,這一核心理念也是在道德的基礎上被認肯的,這種認肯有其真誠的根據。
其次,“重疊共識”也不是冷漠的或懷疑論的,它對特殊完備性學說的回避,並不意味著它放棄對真實的政治理念基礎的追求。相反,它只不過是把這一基礎的尋求轉向更爲普遍和基本的政治理性或公共理性,而非任何帶有特殊立場的完備性學說。因爲後者不可能真正成爲所有公民共同認可的中心。
最後,與之相關的是,政治觀念之所以不需要一種完備理性學說作爲其理論支撐,恰恰是因爲政治自由主義抛棄傳統的形上學看法,該看法認爲,社會政治觀念不僅必須有一種哲學的或道德的理論作爲其根據乃至前提預制,而且,後者愈深刻愈完備,社會的政治觀念就愈可能獲得其普遍必然性。事實上,情況恰好相反。在現代民主社會裏,哲學或完備性學說的合理多元存在已經成爲不可改變的因而也是正常的理論事實,在此情形下,任何一種哪怕是最爲合理完備的學說——無論是哲學的,還是道德的,抑或是宗教的——都不可能指望它獲得全體社會公民的普遍認可。相反,只有超出這些學說或派性理論,在社會公共理性或公共觀點上,才可能建立起一種能爲公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基本社會政治觀念。
因此,羅爾斯的結論是:“若理性多元化的事實是既定的,公共理性所做的協調工作和因此而使我們能夠避免依賴于普遍和完備性學說的因素有兩種:其一,它認明了政治價值在表達那些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的相互尊重相一致的公平社會合作項目時所發揮的根本性作用。其二,它揭示了我們在一種理性的重疊共識中所看到的政治價值與其他價值之間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和諧一致。”
“重疊共識”是現代民主社會確保其統一性和穩定性的基本前提,但是,如何達成重疊共識?何種程度上的重疊共識才能夠保證這種統一和穩定?這是政治哲學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問題。
羅爾斯清楚地了解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他指出,達成重疊共識是困難的,而要使之能夠成爲民主立憲社會政體的確實基礎,它還必須達到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對社會政治價值的共識,畢竟不同于對日常生活問題的一致看法或心理認同,它是一種對最基本的社會政治理念的認同。這種認同或共識的達成,既不能指望某一種理性的完備學說,因爲沒有哪一種學說能夠統合全體公民的政治理想和理念,也不能依靠任何一種哪怕是最充分最強有力的政治力量、社會力量和心理力量。
惟一的方式是通過公共理性的運作和基本政治正義理念的共同認可。因此“重疊共識”的達成是一個由“淺”入“深”、先“急”後“緩”、自“下”而“上”的過程,亦即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較高較普遍的要求之過程。依羅爾斯所見,這一過程可以大致分爲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以達成“憲法共識”爲終結;第二個階段以“重疊共識”的全面達成而告終。
在“憲法共識”階段,只能滿足某些最起碼最急迫的政治正義的原則要求,還無法滿足政治自由主義的所有基本理想和要求。
首先,它得在理性多元化社會文化背景下確定某些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並賦予它們以急迫的政治要求的優先性,以便在面對多樣互競的、甚至是相互沖突對立的政治派別及其主張時,先確定建立民主政治所必要的基本運作程序和方式,如民主選舉等等。
其次,它需要與公共理性相聯系,保持達成憲法共識的基本正義性質。
最後,若前兩個要求得到滿足,則該共識階段便可以滿足自由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憲法共識”仍然只是初步的,它“既不深刻,也不廣泛”,還不足以産生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完整的“重疊共識”理念。
所以,羅爾斯得出結論:“在憲法共識第一階段,自由主義的正義原則——它最初作爲一種臨時協定而被人們猶豫地接受並采納到一種憲法之中——往往使公民們的完備性學說發生轉移,以便他們至少接受一種自由憲法的原則。這些原則確保了某些確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爲緩和政治對立、決定社會政策問題確立了民主的程序。在此情況下,公民們的完備性觀點便是合乎理性的——如果它們以前不是合乎理性的話:簡單多元論便轉向理性多元論,憲法認同即可獲得。”
憲法共識是“簡單多元論”轉向“理性多元論”的標志。那麽,又如何在“理性多元論”基礎上達成更深刻的“重疊共識”呢?
羅爾斯指出,這需要明確達到“重疊共識”的基本步驟,並由此了解其“廣度”與“深度”。“
重疊共識的深度要求把它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理想建立在一種由公平之正義所描述的社會與個人之基本理念的政治的正義觀念基礎上”。而“它的廣度則超越了制定民主程序的那些政治原則,進而包括了涵蓋基本結構的諸原則整體,因而它的原則也就確立某些諸如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以及公平均等的機會這樣一些實質性的權利,確立了涵蓋著某些本質需要的原則。”所以,這種共識就不僅僅限于初步的民主協商程序,其目標也不止于解決對立觀點的沖突,而是爲了使“民主的民族達到充分的統一和凝聚”。
因此,這重疊共識之“重疊”中心或焦點也不是某種妥協式的讓步或協調,而是一種“特殊的政治之正義觀念”,一種在“或寬或窄的範圍內不斷改變著的自由主義觀念”,且“範圍限制愈嚴,共識便愈具體”;而參與因素愈廣闊全面,公共論壇的討論愈自由愈充分,其廣度和深度也就愈可期待、愈可信可靠。

2.權利優先性與善觀念的理念

羅爾斯從一種公平正義的倫理立場轉向(抑或是退卻到?)一種公平正義的政治哲學立場,重要的標志和步驟之一便是用權利優先性理念對善觀念作進一步的政治學限制——如果說在《正義論》中,這種限制還只具有某種道德價值秩序(即所謂“詞典式順序”)的意味的話。
個人權利或自由曾是羅爾斯新自由主義正義倫理學的核心問題,也是其政治自由主義的“本質要素”。在《正義論》中,他用以限制個人權利或自由的是公平差異原則,但這種限制並不改變自由權利之于公平差異的“詞典式”優先性。在倫理學意義上,這一“詞典式順序”意味著對個人的權利(自由)或行爲正當性考慮要優先于平等或行爲善性的考慮。
那麽,在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又如何確保權利或行爲正當的優先性呢?羅爾斯的回答是,我們仍然需要從權利(正當)與善這兩個價值概念的關系入手。與一種倫理學的解釋不同,政治自由主義哲學所強調的不是用道德意義上的公平觀念來限制權利或自由的觀念,而是用政治的正義觀念反過來限制道德善的觀念。具體地說,是通過明辯政治正義與道德善這兩個概念的實質性範圍來限制道德善的觀念。
前述可見,政治的正義觀念與道德的正義觀念有著不同的內涵規定和特點:雖然我們仍然可以把政治的正義觀念視爲一基本的道德觀念。但是第一,政治的正義在政治哲學的意義上不再只限于道義公平的層次,而是“爲一立憲民主政體的基本結構所制定的道德觀念”;因此有第二,“接受該政治觀念並不以接受任何特殊的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爲先決前提,相反,該政治觀念本身表現爲僅僅對于基本結構來說才是理性的觀念”;繼而第三,“它不是按照任何完備性學說建立起來的,而是按照某些潛存于民主社會之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而建立起來的。”
更直接地說,作爲一政治觀念的公平正義不是依據任何一種形上學說(無論是道德的,還是哲學的,抑或是宗教的)推導或論證的,而是依據民主社會之公共理性(它潛存于該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而建立起來的。
當然,政治的正義觀念與道德善的觀念有著“相互補充”的關系,甚至可以說“一種政治觀念必須從各種各樣的善理念中抽演出來”。
但問題是:“政治自由主義這樣作須有怎樣的限制”?在羅爾斯看來,政治的正義觀念與其他道德觀念的區別,主要是一個觀念範圍的問題。一觀念所含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該觀念主題應用範圍的普遍性,反之亦然。
“當一個觀念應用于一個廣泛的主題範圍時,我們便說它是普遍的;當它包括在人類生活中什麽是有價值的這一觀念、以及包括個人美德和品格的理想時,我們就說它是完備性的,即當它告訴人們許多有關我們的非政治行爲(在我們整個生活的限制中)時,我們便說它是完備性的。……當一種學說涵蓋所有在一思想圖式內已認識到的價值和美德而不是經過准確解釋的思想圖式時,該學說便完全是完備性的;而當一學說是由某些(而非全部)非政治的價值和美德所組成、且只是被相當粗糙地加以解釋時,它就只是部分完備的。”
按照這一觀念分辨方式,政治觀念主要是從這樣兩個方面來限制善觀念的:第一,任何一種善觀念必須爲或能夠爲所有自由而平等的社會公民所分享,而不能只屬于某些個人或某些群體;第二,“它們不以任何特殊的完備性(或部分完備性)學說爲先決前提。”
換句話說,在政治觀念的框架內,合理的善觀念必須具有其社會普遍性超特殊觀點或學說的中立性,否則將爲政治觀念所不容。由于這兩方面的限制是通過“權利的優先性”來表達的,因此,“在其普遍形式上,這種優先性意味著,可以接受的善觀念必須尊重該政治的正義觀念的限制,並在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的範圍內發揮作用。”
如果我們把羅爾斯的這一主張與其“重疊共識”理念聯系起來看,那麽就不難發現,該主張的具體要求是,在政治哲學的框架內,各種善觀念或道德學說只有能進入政治共識的“重疊”面的那一部分才能獲得一種政治善的意義,才能在民主社會的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而不能進入“重疊”面的善觀念或善學說則只能作爲特殊的非政治性道德觀念而存在于社會政治理念系統之外。
在這裏,我們發現了四個極有意義的思想。(1)在政治哲學的層面,道德觀念的特殊要求必須服從于基本政治觀念的普遍要求;或反過來說,政治觀念優先于道德觀念。這正是作爲“本質要素”的權利(自由)觀念優先于道德善觀念的理據所在。(2)政治觀念對道德善觀念的限制,證明了“重疊共識”理念之于建立民主社會普遍政治理念的必要性和必然性。(3)善作爲一種價值觀念具有著政治的與道德的雙重意味:後者指尚未進入“重疊共識”的特殊的道德理念;前者則指已進入“重疊共識”的普遍化了的政治理念。(4)進入或達到這種“重疊共識”的基礎是潛存于民主社會之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公共理性”。
關于這一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節裏詳細論述,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弄清楚的是,善觀念本身是如何從道德倫理視景中析解爲政治觀念的?或曰:它是如何被重新界定爲一種政治觀念的?
依羅爾斯所見,在作爲公平的正義中,我們可以辯析出五種不同層次的善理念,它們是:作爲合理性的善理念、基本善理念、可允許的完備性善觀念的理念、作爲政治美德的善理念和秩序良好的(政治)社會的善理念。
關于第一種善理念即合理性的善理念,羅爾斯認爲,如若它想得到政治正義理念或民主社會公民的普遍認可,就需要改變認可的方式,也就是說,該理念必須能夠成爲所有公民追求的合理生活計劃的觀念,才能獲得其作爲一種政治觀念的合理性。
關于第二種善即基本善的理念,情況要複雜得多。它可以是個人善生活計劃或目的(人生的價值、理想和意義等)的表達,也可以是社會政治生活的基本善的表達。作爲前者,由于它依據于某些特殊的完備性學說,不能得到社會公民的普遍認可,只能允許它在政治觀念的範圍外存在。作爲後者,它可以找到適合于政治目的基本表達,這就是說,它可以表示社會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公平的機會、收入和財富、對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等方面的權利(要求)和義務、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政治觀念所認可的正是後者。
關于第三種善理念即可允許的善理念,羅爾斯認爲,政治正義的觀念系統允許存在各種完備性的善理念,在此意義上,政治正義觀念持有的是一種中立原則,它不偏袒任何一種完備性學說提出的善理念。所謂“中立原則”,也就是訴諸于“中立價值而證明是正當中立的,這就是說,通過求助于公道(impartiality)始終一貫地把普通原則運用到所有合理相關的情況之中,……以及給相互競爭的各方以提出它們要求的平等機會,來證明中立的正當性。”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似乎不接受來自諸如像尤根?哈貝馬斯這些自由主義哲學同道的批評,而堅持認爲,公平正義這一基本政治觀念所要求的不僅僅是、甚至不是“純程序意義上的中立”。因爲“很清楚,它的正義原則是實質性的,其所表達的遠不止于程序性的價值,而且,它的社會和個人之政治觀念也是如此,這兩個觀念是在原初狀態中被提出來的。作爲政治觀念,它的目的是重疊共識的核心所在。”由此可見,在政治的正義觀念中,各種完備性善理念並不具有獨立的或普遍的意義,它們都必須服從于政治的正義觀念。換言之,只有進入重疊共識的層面,它們才享有普遍的政治意義。
關于第四、五種善理念,即作爲“政治美德的善”和“秩序良好的(政治)社會的善”理念,似乎從一開始就被限定在政治哲學的範疇之內,因之與純粹的道德善有著不同的含義(這一步稍後續談)。
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弄清的是,既然羅爾斯首先肯定了權利的優先性並把它視爲政治自由主義的主要理念之一,那麽,在“權利優先”的先定立場上又如何保證其“中立原則”的合理正當呢?
這是羅爾斯不能不解答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羅爾斯作出了如下解釋。中立可以從不同方面或以不同方式加以規定。比如從社會基本制度的目的,從某種完備性學說的理論立場,從社會公共政策,甚至是從人際間的契約商談,等等。其規定方式也可以不同,至少可以從目的性立場出發,也可以從純粹的程序角度出發,等等。按照政治的正義觀念要求,羅爾斯主要是從社會基本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層面,以目的或實質性方式來規定中立原則的。在此情形下,中立意味著下列情形或意義:
“1.國家將確保所有的公民都有發展任何他們自由認肯的善觀念的平等機會;
2.國家將不作任何意在偏向或助長任何特殊的完備性學說的事情;或者,給那些追求該特殊的完備性學說的人以較多支持;
3.國家將不作任何使個體更可能接受任何特殊「善」觀念的事情,除非采取反對或給這樣作的政策後果以賠償等步驟。”
這三種規定都是目的中立性的意義。對此,權利優先性的理念有著不同的理解。
首先,它排除了目的中立性的第一種意義。“因爲它允許的是,人們只能追求可允許的觀念(即那些尊重正義原則的觀念)。……在此情形下,由于公平正義依賴于機會均等這一意義,它就可能在目的上達到中立。”
“關于第二意義,它憑借表達權利優先之政治觀念的特征而可獲得滿足:只要基本結構是受這種觀點規調的,它的制度就不會偏袒任何完備性學說。”
但是,對于第三種目的中立性意義,公平正義所能做的不是去抵消或強行防止偏向性的後果或影響,而更多的是學會去接受“常識性政治社會學事實”(the facts of commonsense po-litical sociology)。
這是因爲,目的性中立不同于程序性中立,它關注的不是或不只是憑借某種純粹程序的設計來尋求公平和正義,而是以建立一種合乎公平正義之政治要求的中立原則爲基本宗旨。而且,盡管政治自由主義力圖尋找到某種社會政治的“共同基礎”(common ground),並在目的上保持中立,但它仍然認肯某些“道德品格的優越性並鼓勵這些道德美德”,如文明、寬容、理性和公平感等這類政治美德,這便是第四種可以進入政治觀念的善理念。在此,最關鍵的是,要把這些美德納入到政治觀念中來考慮,而不是納入到完備性學說中來考慮,更不能訴諸于某種形式的完善論國家圖式,否則,它們就不能成爲可與政治觀念相容的政治美德。
然而,對美德之原有道德意義的這種政治學剝離(我以爲可以這樣描述)是否意味著羅爾斯想完全排除社會政治學所需要的道德(或倫理學)支持呢?事實並非完全如此。
我之所以說不是完全如此,是因爲一方面,羅爾斯仍然有限制地承認其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公平正義”是一種政治的道德觀念,並反複申言道德美德與政治正義具有某種相容性和互補性;另一方面,他又明確強調了政治正義觀念不能以任何完備性道德學說爲理論基礎,恰恰相反,它是建立在多種完備性學說的重疊共識之基礎上的,是超任何一種特殊完備性學說的。
正是在這一點上,羅爾斯機敏地把自己與現代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主義先驅們區分開來。他以崇敬的口吻談到了諸如康德、密爾、甚至伯林這樣一些自由主義的思想大家,但並不贊同他們以某種形式的道德形上學或個人性價值理想爲理論預制,來建構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
他坦率地承認,就價值目的而論,他的政治自由主義要比其前輩的理論低得多。在他看來,任何政治哲學(包括政治自由主義)固然需要某種道德的支持,但在現代社會政治條件(即文化價值多元論)下,這種支持決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種根本理念的基礎性支撐,而只能是一種政治文化背景的必要支持。易言之,某種形式的道德理念或哲學學說(如形形色色的人性理論)不可能成爲社會政治觀念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只能是多種必要條件中的一種。
因此,羅爾斯所謂的“秩序良好之政治社會的善理念”已不是一種道德的理念,而是一種政治的善理念。在後一種意義上,政治社會的善是指“公民們在維護一種正義的立憲政體並執行其事務時,即意識到作爲個人的他們,也意識到作爲合作實體的社會”並在一種政治正義觀念主導下真正使該社會合作達于良好秩序。
說一社會是秩序良好的或善的社會,至少有這樣三層意思:“1)在該社會裏,每一個人都接受和了解所有其他人所接受和認可的完全相同的正義原則;2)它的基本結構——其主要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以及它們如何結合成爲一個合作系統——爲人們公開了解,或人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它可以滿足正義原則;3)公民有一種正常有效的正義感,一種使他們能夠理解並運用正義原則、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依他們的環境要求來按照這些正義原則而行動的正義感”。
羅爾斯把這種政治社會的善(良好秩序)的理解,視爲理解“最可欲的”“社會聯合”之“最佳實踐界限”。就此而論,以秩序良好爲基本的政治社會的善,正是民主立憲社會或政治自由主義社會理論的根本立場。
在這一點上,它與古典共和主義(classical republicanism)的社會理論並無根本沖突,但卻與市民人道主義(civil humanism)的社會理論有著根本對立。
因爲,古典共和主義的社會理論與政治自由主義在下述立場上是相同的或類似的:兩者都認爲,如果一民主社會的公民想要確保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他們自身必須具有充分的“爲維護一種立憲政體所必要的政治美德”。但是,市民人道主義的社會理論卻把貢斯當稱之爲的“古代自由”即特殊的平等要求當作社會善生活的核心,因之在根本上采取了一種亞裏士多德主義的“社會完善論”立場,否認了基本權利的優先性,或者說,用一種道德的善來等代社會政冶善。
按照羅爾斯的政治社會概念,一社會爲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它對于個體的個人來說是善的,因爲(1)它對每個人必須具備“兩種基本道德能力”(即道德感和正義感)的要求,本身促進了個人的完善;(2)“它確保了公民的正義之善和他們相互尊重的社會基礎”。
第二,它對社會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設來說是善的。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裏,我們必須尊重每一個人的目的,但個人目的的實現必定是“社會的”。任何時候,只要存在著“一種共享的最終目的”(a shared final end),就必須經由一種聯合的行動,而這又必須以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爲前提條件。“因此,建立並長期實施理性而公正的(盡管總是不完善的)民主制度……乃是一種偉大的社會善。”
但是,承認社會生活中存在一種共享的最終目的,或者承認一種社會完善的目的,並不是在道德的意義上來說的。恰恰相反,政治的正義觀念所使用的善乃是一種政治的善理念,而就政治社會而言,這種政治善理念的根本所指,乃是良好的社會秩序,即一種使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能夠進行充分良好之社會合作的民主政治制度。
在這一制度中,權利(自由)的優先是根本性的。從這種前提來理解權利的優先性與善觀念的聯系,恰恰印證了政治的正義觀念通過其“重疊共識”理念所表達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政治的正義理論所使用的善理念必須是政治的而不是道德的,這樣,它才能“無須依賴于任何善的完備性學說”,具有社會公共的性質;第二,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善生活觀念,但沒有僭越社會的政治善(正義的社會秩序)觀念的權利,也就是說,後者本身意味著對每個人的生活方式給予必要的限制。在此意義上,民主社會的政治正義要求是最起碼的。基本的,它優先于任何個人的道德(善)生活要求,一如政冶的正義觀念優先于任何特殊的完備性學說,或曰:政治社會的公共理性要求優先于個人的道德(善)合理性要求。

3.公共理性的理念

如果說,在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理念系統中,“重疊共識”的理念是政治正義這一核心理念的構成性條件,權利優先性理念是政治正義的基本價值觀表達,那麽,公共理性的理念則是政治正義的社會普遍基礎。
在《政治自由主義》的第二講中,羅爾斯結合有關公民理性能力及其表現的討論,談到了民主社會的公共性(publicity)及其三個層次。他以一種康德式的口吻談到,公民對正義原則的普遍接受和認識是形成這種公共性的第一層次。第二層次是人們能夠接受正義之基本原則所持有的普遍信念,即他們對“那些關于人類本性和政治制度與社會制度普遍運作方式的普遍信念”。第一層次可通過“原初狀態”的模式仿制來理解,第二層次可通過“無知之幕”的模式仿制來理解。而第三層次則必定與公共正義觀念的證明相關。也就是說,必須把公共性的第三層次納入理性證明。只有這樣,社會的公共性才能成爲社會的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征。它包含三種含義:首先,它是民主國家的“公民理性”,“是那些共享著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其次,“它的主題是公共的善和基本正義問題”。最後,“它的本性和內容是公共的,是由通過社會的政治正義觀念所表達、並在此基礎上開放實施的那些理想和原則所給定的。”
這樣,“公共理性”就具有了兩個最基本的特點:其一,它對于公民個體和社會根本性的政治生活問題有著某種強制力,但這種強制力並不適用于公民個體和社會政治問題的所有內容,而只是它們中有關政治社會之“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的那些問題,如選舉權、宗教寬容問題、財産權、機會均等的保障等等;這類問題才是“公共理性的特殊主題”,因此,它們往往是通過民主社會的憲法來加以規定的。其二,上述限制實際決定了“公共理性”的另一個特點,即“它的限制並不適用于我們對政治問題的個人性沈思和反思”,也不包括諸如教會。大學這樣的文化團體的成員有關社會政治問題的思考和言論。相反,這些內容恰恰是公共理性得以充分展現的社會文化條件。所以,公共理性非但不禁止社會公民在選舉時進行充分公開的辯談和討論,而且極力地鼓勵這種公共辯談和討論,否則,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社會的公共辯談就會成爲某種虛設。
“公共理性”的普遍限制性特點使它與“私人理性”或“個人理性”相區別,它限制後者但不排除或否認後者。然而,“公共理性”的強制力並不僅僅是由于其普遍性特點,因爲具有普遍性特點的理性並不限于“公共的”方面。
在民主社會裏,還有許多“非公共理性”(nonpublic reasons),如各種形式的“市民社會理性”(reasons of civil society)。這些“非公共理性”屬于民主社會的“背景文化”,而“公共理性”則屬于“公共政治文化”(the publicpolitical culture),雖然兩者均具有社會性的形式,但在實質性內容上卻是相對的。
在一個統一穩定的民主社會裏,“有許多非公共理性,但只有一種公共理性。”具體地說,“非公共理性”的內容可以涵括各種社會性的文化方面,甚至是某些非實質性的政治方面。
但“公共理性”則不然,它嚴格限定于基本的社會政治方面。在政治的正義觀念中,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它具體指定了某些基本的權利、自由和機會(爲憲法民主政體所熟悉的那些權利、自由和機會)。第二,它指明了這些權利、自由和機會的特殊優先性,尤其是相對于普遍善和完善論價值要求的優先性。第三,它肯定那些確保所有公民有效利用其自由和機會這一合乎全體目的之手段的舉措(measures)。”但由于對這些因素的每一種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加以解釋和論證,故而,會出現許多種不同的自由主義。
以“公平正義”這一政治觀念爲核心的政治自由主義把“公共理性”與“正義原則”看作是具有相同基礎的民主社會理念的表達原則。與某些其他形式的自由主義思想不同,它不以某種完備性哲學學說。道德學說、乃至宗教學說爲其理論基礎,更不允許用某種形上學的方式來解釋公共理性。相反,它把通過“重疊共識”所達成的政治認同即對公平正義之政治觀念的認同作爲公共理性的基礎。在此框架內,“公共理性”不是一種社會的道德理性,而是一種社會的政治理性。它是政治自由主義確立其民主政治之“合法性原則”的基礎或依據。
如前所述,自由主義的合法性原則即是指:“只有當我們按照憲法來行使政治權力時才是恰當的,因而才是正當有理的,我們可以合理地期待所有的公民按照對他們來說是合乎理性的和合理的可接受原則與理想來認可這一憲法的本質內容。”顯然,“公共理性”的基本所指是社會的政治權力及其使用。按照這種“公共理性”的解釋,在民主社會裏,政治權力是通過社會公共理性建立起來的一種“強制性權力”,在根本上,它是一種“公共的權力”。
換一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把公共理性和正義原則看作是政治自由主義之“政治價值”的兩種基本形式:如果說,正義原則表達了民主社會基本結構的實質性內容的話,那麽,公共理性則是民主社會的公民們決定正義這一實質性原則是否正當合適、是否是最能滿足他們的社會政治要求的理性推理規則和公共“質詢指南”(theguidelines of inquiry)。而如果說,正義原則是民主社會制定其憲法根本的核心理念,那麽,公共理性就是民主社會的公民理性地、公開地檢省憲法根本的基本方式。
所謂“憲法根本”(the essentials of constitution),羅爾斯認爲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指國家和政府的一般結構和政治運作的基本原則,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權利及其行使,等等。二是通過立法確定的爲大多數人尊重的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權利。公民自由,諸如選舉的權利、參加政治的權利;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和結社自由;以及法律規則的保護;等等。在這裏,正義原則是貫穿于憲法根本構成的基本政治理念,而公共理性則是民主社會制定、認可、實行、乃至修正憲法根本的基本方式。所以,憲法的根本應當充分體現公共理性的作用和精神。
在羅爾斯看來,最高法庭可視爲公共理性的範例。對此,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第一,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在一立憲政體中,公共理性即是其最高法庭的理性。首先,“公共理性很適合成爲法庭履行其作爲最高司法解釋者而不是作爲較高法律的最後解釋者之角色的理性。”其次,“最高法庭是政府的一個分支,它起著公共理性之範例的作用。”第二,“法庭的角色不是純維護性的,而是通過發揮其制度範例的作用來公平對待和持續影響公共理性。”第三,“法庭作爲公共理性之範例角色的第三方面是:使公共理性在公共論壇上得到生動體現並充滿活力。”法庭往往是政治爭論的中心場所,只有通過它對各種基本政治問題的權威性判斷和辯論,才能體現它作爲公共理性之範例的政治作用。
但是,法庭充當公共理性之範例的這些角色發揮,都是在民主憲法制度的框架內實現的,其民主政治角色發揮得好壞,有賴于憲法制度本身建構的合理與否或合理性程度如何。爲此,羅爾斯依據其美國政治背景,提出了立憲理論的五個原則,茲簡述如次——
“1.建立新政體的立憲權力與政府行使日常權力的分離,這是洛克《政府論》提出的。
2.較高法律與日常法令的分離,和前者對後者的約束與指導。
3.一民主憲法是一個以某種確定方式來管理自己的民族之政治理想的較高法律的原則性表達。
4.通過一部民主核准的憲法及其權利典章,公民實體便可固定並擁護某些憲法的根本內容,如平等的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等等。
5.在憲制政府中,不能將終極權力交給立法機構或最高法庭,因爲它們只是憲法的最高司法解釋者。終極的權力應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政府)三者掌握,三者的關系須恰當規定,每一方都對人民負責。大致地說,也就是三權分立互制,最高權利在民。”
然而,按照上述立憲原則建立起民主社會憲制,並不等于最終實現民主社會自由主義政治理想。它仍然需要公共理性的維系和修繕,在以價值合理多元化爲基本特征的現代民主社會狀態下尤其如此。因此,羅爾斯把公共理性的理想看作是憲制民主的“恰當補充”,並認爲非如此難以保證憲制民主社會秩序的長久穩定。
但是問題依然存在。在尋求一種可將正義的政治價值與公共理性的價值結合起來的自由主義政治觀念時,我們會發現存在著這樣三個明顯的困難:
其一,由于在民主社會裏存在著多種政治價值和多種表達這些政治價值的具體方式,因而公共理性對任何一特殊政治問題的解答都可能分化多樣,甚至于出現衆說紛紜、莫衷一是的狀況。
其二,由于表達政治觀點或價值的方式複雜多樣,民意的表達手段或方式也會産生問題。要使人們尊重公共理性及其合法性原則,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給予公共理性所規定的理想以高度而正常的珍重;相信公共理性有可能完善解答所有或至少是絕大部分基本政治問題;我們所提出的特殊觀點和現已制定出來的法律和政策均需表達諸種價值的結合和均衡。但即便如此,由于每一個公民或群體都可能執守自己的完備性學說,甚至相信唯有某種超驗的價值才是政治價值的真實根據,因而有可能對社會基本政治價值的認識和表達難于歸宗。
其三,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公共理性能夠解決全部社會政治問題。這些困難的存在,實際也就預制了公共理性本身的限制或局限。
羅爾斯認爲,我們可以從這樣幾種不同情形下的公共理性運作來理解它的局限。在理想情形下,也就是在秩序良好的社會狀態下,公共理性可以遵循一種排斥性觀點,因爲人們能以明確而直接的方式來尊重公共理性,履行其義務。
在不太理想但尚屬正常的情形下,比如說在接近秩序良好的社會狀態下,對于運用社會正義原則可能會産生嚴重的社會爭論或懷疑。要消除這些懷疑和爭論,就需要在公共論壇上采取重疊共識的方式,強化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他們對公共理性和政治價值理想的“公共信心”(public confidence)。而在惡劣的情形下,比如,在秩序紊亂的社會狀態下,公共理性就會陷入嚴重危機,人們的懷疑和爭論就會惡化爲有關憲法根本的深刻分裂和沖突。美國南北內戰時期和馬丁路德所領導的民權運動,都是這類情形的曆史顯證。
由此可見,公共理性的限制或局限性也是依社會曆史條件的變化而不斷改變的。在某種意義上,公共理性總是或多或少作爲一種現代民主社會的理想而存在著的。人們對社會正義理念的理解愈充分、愈恰當,社會公共理性的形成和運作就愈完善,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秩序就愈可能。反過來,公共理性的形成和運作愈完善,統一而穩定的憲制民主社會就愈可能。

四、制度框架:政治自由主義的社會圖式

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羅爾斯創制的政治哲學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首先是作爲理論前提須制的基本理念系統;其次是由基本理念開出的主要理念系統;最後是作爲政治理念之社會實踐圖式的政治制度框架設置。
三個層次之間,並不存在一種絕對的高低等級之別,它們的理論重要性並不是由其邏輯開展順序決定的。相反,在政治自由主義體系中,它們的關聯是互動互補性的,或者毋寧說,三者之間有著某種循環往返的特征。
以公平的正義爲軸心、以作爲自由平等公民之個人觀念與由公平正義理念所主導的秩序良好之社會觀念爲兩翼的基本理念系統,構成了羅爾斯稱之爲的“最合適于現代民主立憲社會的政治正義觀念”;
而由“重疊共識”、“權利優先”和“公共理性”三者組成的“政治自由主義的主要理念”,則構成了羅爾斯政治哲學對現代合理多元化社會之寬容基礎的完整解釋。
但這兩個政治自由主義之基本問題的解釋還不是正義問題的首要課題,因爲所有這些都依賴于一個社會前提預設:它們只能在正義的或民主立憲的社會條件下才能給予上述解釋。易言之,沒有一個自由民主社會的先定前提,上述解釋就不能成立。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羅爾斯認爲,正義的第一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
因此,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第三部分的開篇,羅爾斯便開宗明義地寫道:“契約論正義觀念的一個本質特征是,社會的基本結構乃是正義的第一主題。”
何爲社會的基本結構?按羅爾斯的理解,它是指主要社會制度共同構成一種恰當系統的方式,以及這些主要社會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並劃
2008-05-04 07:34:21
理論基礎
論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理論基礎> 顧肅

任何理論和思想都有得以成立的基礎,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不例外,它在多年發展過程中展示了自身的理論根基。盡管這些理論根基不是惟一的,而且在自由主義的不同派別之間所贊同的基礎也不盡相同,有的還相互爭論或發生某種程度的沖突,比如社會契約論與功利主義。但這並不能否認自由主義者擁有某些用以自圓其說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基礎既包括最基本的理論假設或公理,以此來推導出自由主義的結論,也包含某些通常與其他的理論區別開來的方法論上的特征。如果不了解這些理論基礎,那就幾乎不可能理解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這裏闡述其幾個基本的理論前提。
  自由理性主義
盡管自由主義思想在古代希臘即已萌發並吸引了那些向往自由的仁人志士,但其真正興盛卻是在近代的西歐,其社會根源出自中世紀漫漫長夜後的文藝複興在西歐掀起的反專制、爭自由的滔天巨瀾,而其思想認識論和方法論的根源也帶有近代西歐哲學的特色,這就是廣義的理性主義。這裏的理性主義之所以是廣義的,是因爲它不同于狹義的理性主義(在哲學史上常用唯理論相稱)。後者與經驗論相對,認爲人的知識可靠性的來源只能是理性認識,如演繹推理,而不是感覺經驗。而廣義的理性主義既包括經驗論者,也包括一些唯理論者,其特點是與非理性主義相對,要求認識、立論都建立在可質疑和探究、邏輯思維、可推導或論證的基礎上,而不是訴諸無法論證的、因人而異的直覺或非理性的體驗。因此歐洲近代的經驗論者和唯理論者都曾經闡述了自由主義的基本原理。而在此後的相當時期內,非理性主義者、浪漫主義者倒經常提出了一些爲專制或准專制主義辯護的反自由主義的理論。
英國大哲學家霍布斯和洛克是著名的經驗論者,成了英國自由主義的經典闡述者;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則從唯理論出發闡述了自由主義。數百年來,在此作爲西方主導的源遠流長的自由主義思潮中,理性主義始終是其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堅實基礎。盡管一些浪漫主義者如盧梭和非理性主義者也曾經從直覺上表現出對自由的向往,論述過一些自由的原則,但他們始終未成爲自由主義思想的主角。相反,直至今日,那些與自由主義思想對立的代表性理論家大多信奉非理性主義(包括非邏輯主義)、浪漫主義、直覺主義等觀念,在方法論上也往往是反邏輯的,訴諸內心的神秘直覺、跳躍的反邏輯思維,經常不能自圓其說。
因此,要理解自由主義,就必須理解其重要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基礎。而且,自由主義之所以能夠在西歐生根並開花結果,至今經久不衰,也與理性主義作爲西歐思想的主流大有關系。一個崇尚非理性主義的民族很難接受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如果在思維方法上從來不作基本的分析、質疑、論證並維護思維的確定性、明晰性,那就很難追蹤自由主義的基本思路。有鑒于此,政治哲學家們有時也把自由主義稱爲自由理性主義,這主要是從其思想基礎而言的。
前面提到,這裏說的自由理性主義與傳統的認識論上狹義的理性主義有所不同。因爲後者只是指與經驗主義相對立的一種認識論,它崇尚理性思維,認爲一切可靠的普遍的知識和認識不可能來自感性經驗,而只能來自人的邏輯推理,而不是盲信、神秘的體驗、啓示或直覺。因此,狹義的理性主義既與經驗主義相對立,也與非理性主義相對立,後者壓制理性,強調生物的、情感的或意志的因素,亦即人的下意識的或存在的方面。廣義的理性主義則與非理性主義相對立,因而既包含了前面所述的後一項內容,同時又包含了經驗主義的合理成分,即認爲可靠的知識也來自經驗,毫無經驗依據的純粹思辨並不總能得出確切的知識。這種理性主義把廣義的人類理性當作知識的來源和驗證,因而認爲,實在本身含有內在的邏輯結構,所以對實在的認識也不能離開邏輯和理性的推論。當然,理性主義者也經常訴諸合理的懷疑,以排除傳統對事物的盲信。
這種廣義的理性主義者並不是整齊劃一的,不同的理論家有所區別,盡管互有爭論,但在倫理和政治理念上卻都從某個側面強調可靠知識和理論的真正來源。以此爲基礎,社會政治理論家們論證了自由主義的基本立場。例如,偏重于理性的理論家們認爲只有自明的普遍的先驗的原則和知識才是可靠的,而人具有一種思維能力來把握它們,這種知識包括數學和邏輯,以及對許多其他領域的洞見。在倫理方面,這種理論認爲,判斷善與惡、正當與不正當的最終法庭乃訴諸理性,而不是感覺、習慣或權威。德國哲學家康德是個典型代表,他認爲判斷一個行動的方式是由理智來檢驗其是否自洽,以及是否能夠作爲一條普遍的原則成立。這種觀點在現代自由主義中具有相當的理論基礎,最重要的是自然法理論。盡管這一理論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和中世紀,但人們對其真正系統的闡述和堅持則是自近代開始。可是,這種理論卻缺少可感知的現實的依據,因爲它只是以抽象的天經地義的個人權利作爲根本出發點,由此推導出國家、社會、法律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真正立足點,即保護個人權利。
這種倫理理性主義同樣是自由主義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理論家們認爲,主要的行爲規則像邏輯和數學一樣是自明的。17世紀英國劍橋學派的拉爾夫柯特沃斯(Ralph Cudworth)和亨利摩爾(Henry More)便認爲,道德原則對于現實是內在的。此外,18世紀的“自然法”倫理學派的克拉克(Samuel Clarke)和普拉斯(Richard Price)也屬于這種倫理理性主義。20世紀的理性直覺主義者如普利查特(H.A. Prichard) 和羅斯(David Ross)持有義務論的立場,對義務的重視遠甚于結果。羅斯指出了從忠誠、許諾到賠償傷害等一系列道德義務,強調我們對這些義務的信任與我們對數學的信任並無二致。這些爲數不多的首要義務乃是基于人的本性,因而具有像數學一樣自明的性質,由此而推導出其他的道德義務。
另一方面,經驗主義者所堅持的理性主義則強調了知識的經驗來源。在倫理問題上,相當一些經驗主義者是功利主義者,他們認爲只有滿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則和政策才是善,才是合法的。這就把對倫理、社會和政治原則的判斷建立在他們認爲可由經驗驗證的感覺基礎之上,因爲滿足的最終標准訴諸感覺。當然,某些功利主義者並不完全訴諸感覺經驗的判斷。如20世紀英國倫理學家拉斯達爾(Hastings Rashdall)和摩爾(G.E. Moore)所持有的理想功利主義也許是影響最大的倫理理性主義的代表。兩人均爲結果論者,即認爲判斷行爲正當與善應立足于行爲可能的結果,他們認爲使得一個行爲成爲客觀正當的是其結果的內在善與惡。決定正當與否要靠理性,這裏有兩層意義,第一,有關結果的推論是歸納推理的行爲,第二,有關一個行爲比另一個行爲更內在優越的判斷是先驗的和自明的。摩爾甚至認爲存在適合所有行爲的單一規則(個人必須依此而行動以産生最大的善),也存在一種對理性是自明的原則。可見這一派倫理理性主義把經驗論傾向的功利主義與理性直覺結合了起來。
社會可觀察的現象構成了現代社會理論的堅實基礎,完全脫離這一基礎的理論難免成爲空中樓閣。相當一些自由主義學者認爲,真正的社會科學應當建立在經驗觀察的基礎之上。例如分析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學者試圖從對經濟現象的衆多歸納的探討中解釋並預測市場的繁榮與蕭條。而相當一些政治社會學家則反複觀察政治體系中的決策過程,以此來解釋社會中權力的形成與發展。而曾經影響了西方20世紀數十年社會科學研究的行爲主義學派則幹脆拒絕以“意向”、“動機”等術語來解釋人的行爲,因爲他們認爲人的精神現象是無法由外部研究者來觀察和測度的。這些在相當程度上都強化了自由理性主義的思考方式。
在一個多世紀裏,“實證主義”在思想界傳播極廣。盡管在此名稱下所表述的思想和方法論不無分歧,但其主要傾向便是認爲社會科學中的知識必須限于可由經驗證實的範圍,而不探討其後的本質或形而上學的深層,實證主義的成敗均源自此根本性的原則。其成功點在于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傳統形而上學沈湎于脫離現實的抽象思辨的無謂思考,但也留下了現象主義的遺憾,即忽視了對社會現象深層次的探討。這種思維方法對于自由主義在相當時期內也有影響。自由理性主義者認爲他們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才是“實證主義者”,即他們從社會科學中排除價值判斷,但他們在經驗上也拒絕實證主義認識論的核心信條即社會科學的目的是發現社會世界的經驗規則性。因此,當代自由主義者沒有全盤繼承實證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而是比較全面地將經驗觀察與理論推演、歸納與演繹結合起來。比如,一些自由主義者認爲,法律並不是直接從經驗歸納得出的,而是從少數有關人的本性的簡單陳述演繹得出的。社會科學所揭示的規則性並不是曆史或社會的“事實”,而是被認爲是不變的人性的屬性。在經濟學領域,自由主義理論家提出了最系統化的理論知識,當然這些理論體系的相當一部分乃由少數有關人性的簡單公理進行高度複雜的演繹得出。理論家認爲“經濟規律”是普適的,因爲它們乃是從不變的人的概念推導而出的。
自由理性主義方法論的一個核心特征是以個人主義的術語來作解釋。社會過程只是作爲個人行爲的構建來理解的。像“階級”、“國家”或“社會”這樣的集體名詞並不描述可觀察的實體,因而包含這些名詞的陳述只有在被翻譯成有關個人行爲的陳述時才具有意義。例如,我們並不說“階級”或“社會”的儲蓄或投資,因爲儲蓄和投資總是個人行爲的職能;必須將“國家”的行爲解釋爲按照某些規則行動的官員個人們的行爲。自由理性主義解釋社會規則性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強調規則和遵循規則。這不只是指一個市場體系需要一套特定的規則,即尊重個人和財産權利的規則,而且是指所有社會秩序、延續性和恒久性只有通過遵循規則的觀念才能闡述清楚。自由理性主義完全排斥這樣的觀點,即認爲規則性和社會秩序是約束的結果,而堅持認爲這樣的秩序是個人遵循並內在化規則的結果。這當中預設的原則是,個人能夠理解,那些規則爲他們確立了自己應當遵循的恰當的行爲標准。
總之,自由主義的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是與非理性主義相對立的廣義的理性主義,它反對盲從和非邏輯思維,認爲經驗觀察、理性思維、邏輯自洽和推理是倫理、社會和政治原則得以成立和可靠性的基礎和標准。盡管不同的理論家側重點不同,有的強調經驗觀察,有的強調理性演繹,但其根本出發點和理論基礎與極端保守主義、激進浪漫主義、專制主義等畢竟有著重要的區別。例如,許多激進浪漫主義者根本不遵守基本的邏輯規則,甚至可以在同一篇政治宣言、文章或講話中自相矛盾,進行沒有根據的“論證”和跳躍式思維,以類似意識流的方式進行激進的批判,但其立論方面卻明顯顯得不足。而各種反自由主義的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雖然有所不同,但無不帶有難以自圓其說的特點,把虛幻的抽象概念及絕對排斥個人自由與平等的反民主的似是而非的原則當作理論前提,進行缺乏邏輯自洽的所謂“論證”。可以說,非理性、盲信、似是而非的論證、類似神學的獨斷論思維是這些理論的共同特點。相比之下,自由主義者的理性主義基礎是理解其基本立論的關鍵之一。
  個人主義
作爲自由主義的理論出發點,個人主義基本上是個中性的概念,但由于圍繞此概念展開的帶有意識形態色彩的政治爭論,它在某些語境下成了貶義詞。近年以來隨著總體政治生態的變化,個人主義的聲音進一步增強。總的來說,這是一種賦予個人自由以很高價值的政治和社會哲學,它通常強調自我引導的、相對不受約束的個人。
一般認爲,個人主義這一概念是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發明或首先使用的。它原本指一種比較溫和的自我中心意識,個人只是關心其身邊的家庭或朋友圈子。托克維爾曾以此來描述他所觀察到的北美新移民的生活哲學。當然,在此之後,學界所普遍使用的個人主義一詞含義要廣泛得多,一般在使用時也不帶有托克維爾那種貴族居高臨下的口氣。作爲一種哲學,個人主義涉及一種價值體系,一種有關人性的理論,對某種政治、經濟、社會和宗教體制的一種態度或信念。這種信念或價值體系可主要由三個命題來表述:所有價值觀都是以人爲中心的,也就是由人來體驗的;個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價值,社會只是個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在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性的表述正如康德所說,是任何人都不能被當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個人主義的這三個主要的原則屬于西方近代以來社會思想的精華,可以從洛克、康德等大師那裏找到其深厚的思想根源。
個人主義的基本信條是: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進這些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賦予每個人以選擇其自身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責任,並采取相應的行動,便可最佳地實現每個正常成年人的利益。這當中預設的前提是,作出這些選擇的行爲促進了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福利。由此來看,社會只是被當作個人的集合體,每個人都是自我包容、並且從理論上說幾乎是自足的實體。 個人主義高度評價自我依靠、隱私權以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對權威、對控制個人的種種方式(尤其是以國家面目出現的控制)表示了懷疑和否定。可見個人主義最看重的是個人權利,認爲其他所有權利都建立在個人權利之上,是個人權利的集合或表現,因而都無法替代或壓制個人權利。個人主義的制度表現即包含在這些原則之中。
當然,在政治制度選擇上,個人主義並不是無政府主義的代名詞。只有極端形式的個人主義才會信奉無政府主義,但大多數個人主義者都認爲,政府應當把對個人的幹涉限制在最低限度,應當把自己的職能大多限于維護法律和秩序,阻止個人對他人的幹預,強制執行自願達成的協議(契約)。因此在個人主義者看來,國家是必要的禍害,“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這才是值得稱道的。
個人主義同時也意味著一種財産制度,按照此制度,每個人都享有獲取財富和按自己的意志設法處置財富的最大機會。而集會、結社的自由同樣是個人這種權利的自然延伸,它包括加入(或拒絕加入)任何組織的自由。在近現代西方社會思想史上,最先在經濟和政治理論上系統闡述個人主義理論的是英國的亞當?斯密、邊沁及其追隨者。斯密最著名的放任自由主義思想相信個人意志的自然和諧。邊沁的功利主義則信奉“每人只能算作一人,決不多于一人”的信條。在經濟領域,斯密認爲自然自由的顯見而簡單的體系把自由競爭的市場中物品和服務的交換視爲在相互促進中進行合作的理想制度。這樣一種組織應當促進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保障每個參與者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從其可得資源中取得最大的收益,實現公正的分配,這意味著按照個人貢獻的比例來分享社會産品。
個人主義可以分爲權利論和結果論兩種,但其關鍵特征則是:在政治當中並不存在比個人目的更優越的原則。甚至那些結果論者也否認總體功利和功利間的人際比較的觀念具有任何意義,因而把對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評價限于它們對個人的效應。而且,這裏所考慮的個人是以人的狀況的某些恒久和普遍的特征作爲標志的,而不是他在特定社群中的成員資格。當代的許多自由主義者傾向于這樣的社會學說,即堅持必須通過參照某些理想的類型或計劃來評估一個社會,例如,應當反映可以取得的收入和財富的特定的方式。無論這是否因爲施加這樣的類型或“目的國”而侵犯了個人的自然權利或一套與目的無關的程序規則(如包含于普通法當中的規則),這對于個人主義來說並無多少實踐意義。
經濟個人主義與政治個人主義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在民主理論中攜手並行,它強調的是經濟的財富權與政治決定權中個人所處的核心地位。但隨著政治普選權要求的日益高漲,19世紀下半葉政府對經濟過程的幹預加劇,一直發展到20世紀,經濟與政治個人主義兩者之間的緊張或不相容最終也出現了。對于幹預的日益增長的要求似乎是嚴格堅持以個人主義前提爲基礎的經濟理論的結果。古代希臘的亞裏士多德即已強調,人是社會的動物。人的本性、需求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及其制度的産物。人最有效的行爲經常通過團體和組織來實現,這些團體和組織以各種方式幹預完全自由結社和原子主義式競爭的個人主義理想。因而也産生了壟斷和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周期性的失業在公衆意識中經常與個人主義的經濟理論聯系在一起,導致了廣泛的不滿。
個人主義理念的威望在19世紀後半葉和20世紀前半期有所下降,使得與之相對立的社會組織原則(如集體主義)有所上升。然而,隨著20世紀以集體的名義出現的國家主義、軍國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即法西斯主義)的猖狂肆虐和斯大林主義的曆史性失敗,人們重新開始重視自由主義及其理論基礎個人主義,開始反思理論界相當一段時期內批判個人主義所導致的偏見和失誤。在自由民主理論中,有關個人重要性的觀念重新擡頭,特別是戰後人們發現那些個人主義理念占主導地位的國家和民族幾乎都堅持了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其政府和人民自覺抵制了法西斯主義,未讓軍國主義占主導地位。反之,那些未能抵制住這些禍國殃民的思想和政策的國家幾乎都不允許個人主義價值觀,甚至以官方意識形態猛烈抨擊個人主義。這些的確促使人們尤其在近年重新反思個人主義作爲一種政治社會哲學和倫理價值觀的積極意義。
其實,如果抛開有關個人主義的衆多政治意識形態的紛爭和迷霧,這一哲學表示的一個基本道理便是:所有政治、社會和倫理准則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個人,集體往往是抽象的名詞,最終仍然由個人所組成。只有個人意志才是驗證任何團體意志的基本單位。當然,個人主義與團體導向是兩個不同的價值取向,東西方社會對此有著鮮明的區別。但仔細分析一下即可看出,除非是在完全無視個人意志的專制社會(帝王和諸侯們除外),任何一個社會的團體取向或選擇最終也必定落實在個人選擇之上。個人主義哲學並不是鼓吹赤裸裸的利己主義,而是直率地道出了上述基本的事實。個人主義的價值取向並不必然導致唯利是圖、爾虞我詐,全然不顧團體、社區和國家利益,個人主義爲主導的社會甚至也不缺少愛國主義的情懷。正是在此基礎上,自由主義得以建立。一個在理論上完全否認個人價值取向的社會很難實現政治自由主義。
可見,自由主義者強調的是個人自由的優先性,認爲構成一個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無論在發生學還是本體論的意義上,個人都是優先的。盡管社會關系的影響在個人身上清晰可見,但在相同環境中人格與個性的歧異證明了個人主體性和獨特性的存在。從此意義上說,自由首先是個人的,其次才構成集體和國家的自由,但這後一類自由仍然以個人的自由爲前提條件。一個社會的大多數個人如果得不到基本的自由,則其集體的自由便成了一紙空文。反之,一個專制社會看起來在國際關系上是自由的,但卻並不能保證其中大部分個人享有基本的自由和人權得到尊重,則這種所謂的國家自由不僅是虛假的,而且是危險的。
在自由主義者看來,保護個人財産是保障個人自由的先決條件,對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往往來自政府,因此憲法和法治必須實現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一個社會的大部分財産如果高度集中于政府之手,那就是爲專制主義制造堅實的基礎,因而必須通過社會與政府的分離、資本與權力的分離來避免哈耶克所強調的那種全面奴役制的現實威脅。
“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對個人價值和尊嚴的肯定,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尊重與保護。對自由主義的深入理解,勢必要與中國新舊傳統中壓抑個性、唯國家和集體的觀念決裂,劃清個人主義和爲我主義、自私自利的界限。中國老一代自由主義的代表胡適曾大聲疾呼,倡導一種健全的個人主義,鼓勵人們大膽宣言:世上最強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他教育青年說:‘把自己鑄成武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會。真實的爲我,便是最有益的爲人。把自己鑄造成了獨立的人格,你們自然會不知足,不滿意于現狀,敢說老實話,敢攻擊社會上的腐敗情形。’”
  社會契約論
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不是單一的,而具有多重的性質。人們曾經驚歎于社會契約論和功利主義竟然曾是自由主義理論的兩個理論出發點,但這兩者卻發生過長期的爭論。這兩個在曆史上流行過相當長時期的理論,信奉和論證者屬于不同的思想家或理論家,但其最終結論或歸宿卻均指向自由主義。
自從羅爾斯在戰後數十年中詳細闡述了以社會契約論爲基礎的正義理論以來,這一理論再度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社會契約論的基本理論前提是指個人在特定的環境下爲促進其利益而選擇規則結構時所表現出來的方法,這一理論假定人們是在原初的狀態下通過相互訂立協議或契約而確立基本政治和組織原則、建立權力機制、制定法律規則。
社會契約論源遠流長,經曆了長期的發展曆程。這一理論的基本原則是說,合法的道德准則乃出于協議,我們不是受所謂的客觀道德性所約束,而是受自願作出的承諾所支配。某些形式的社會契約論認爲,特定的道德准則、經濟和政治體制乃出自特定的非道德的環境,它們是經過討價還價的過程而産生或確認的。其他的社會契約理論則把契約看作是保護事先已存在的道德構架,這些構架經常以個人權利的形式出現。相比之下,前面那種形式的社會契約論占據了主導地位。
西方近代社會政治哲學使契約論得到了大發展。從霍布斯、洛克到盧梭,他們都把社會道德准則和體制看作是原初人們協議的産物。霍布斯把訂約過程看作是排除主權者參與的過程,人們爲了避免在像狼一樣的關系中同歸于盡,爲了自保和安全,便參與談判、制訂契約,把自己權利的一部分讓渡給一個主權者。一旦讓渡,主權者由于並未參與訂約,所以可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訂約人不得再收回其權力。霍布斯因此而得出了擁護君主專制的結論,但其契約論中畢竟包含了自由派的某些理論前提。而盧梭的社會契約則是人民主權式的,即最終應當歸于人民。如果當權者不能代表人民的意願,則人民隨時可以剝奪其權力。
英國“光榮革命”的理論家洛克則以社會契約論來論證公民權利的神聖性。他認爲人們結合成聯合體時各自放棄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指定的人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産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人們自願放棄一些權利是爲了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安全、財産和自由。“人們聯合成爲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産。”可見洛克與霍布斯的最大不同在于,統治者是參與訂約的一方,是從訂約的人們中推選出來的,因此也受契約的限制。如果他們不履行契約,不能保障大家的權益,人民就有權反抗,甚至推翻他們,另立新的統治者。但是,一個沒有違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則是不能反對的,否則就是叛亂行爲。洛克強調,人們在制訂契約時只讓出一部分權利,還保留著生命、財産和自由等不可轉讓的權利。這些都成了自由主義理論的經典論述。
契約論以承諾或允諾爲其自明的前提,認爲嚴守承諾是契約得以産生並得到尊重的基本條件。由自身的意志所約束的“承諾”的觀念,成了政治和經濟秩序的模式,而不是某些客觀欲求的事實狀態。當代的社會契約論者無人認爲這樣的承諾是曾經實際作出過的,或是這些承諾可在曆史演變進程中施加義務。其實人們希望的是通過這種抽象的方法來構建恰當的准則(經常指社會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准則),其構建途徑是個人理性的選擇,這些選擇不受他們自身所處的現狀(包括特權)所産生的動機所制約。盡管這種承諾和契約是假想的,但它可以在理論上推導出社會正義制度和倫理的基本原則。
因此,契約論在方法論意義上是典型地自由主義的,盡管從中導出的特定的政治形式在實質意義上可能並不是自由主義的(如前面提到的霍布斯以契約論來論證君主專制)。在某種特定的意義上,契約論也是理性主義的,這是指這樣的意義,即可以說抽象的個人通過運用其理性來構建恰當的體制原則,而不必顧及曆史和傳統。
康德等著名哲學家都曾經是社會契約論的積極闡述者,但這一理論在功利主義于19世紀中葉開始流行以後曾低迷過相當一段時間(當然從來沒有絕迹)。在20世紀後半期,由于羅爾斯的傑出理論貢獻,社會契約論再度複興,成了當代政治哲學,特別是作爲其主流的自由主義思想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基礎。之所以如此,是因爲人們覺得功利主義作爲一種理論基礎所存在的一些嚴重的弱點。羅爾斯從契約論論述了一種采取較強再分配舉措的總體傾向上的社會民主國家,因爲他相信,規避風險的人們被一種道德感所驅使,並對自己的特定的才能一無所知,在此前提下通過原始契約而訂立正義的基本原則。而著名公共選擇理論家布坎南的理論基礎更接近霍布斯,他論證了可保護人們財産權並提供實質性的公共産品的一系列准則,這些財産有可能是在一種必定是非道德的自然狀態下取得的。
可見契約論盡管是一種假想的前提,卻成了論證像自然權利、自然法這些基本政治和法律概念的前提,因爲像財産權神聖不可侵犯、不得濫殺無辜、救死扶傷等自然權利和義務很難找到經驗上可驗證的起源,求助于社會契約論卻可以較好地解決其産生的理論前提問題。契約論的另外一個優點是方法論上的中立性,因爲它假定人們通過主體選擇達成的協議而産生了規則和制度,這些是作用于契約論的中立方法獲得的,由此而産生的東西從程序上說是完全合法的。舉例說,在社會福利方面的一種特定的協議結果的産生完全取決于道義同情心在訂約人中的分布。訂約人傾向于怎樣的結果,便很可能影響其所訂契約的內容。這裏從價值觀而導向契約結果的可能性顯然存在。羅爾斯甚至也作出過這樣的理論闡述,即從某種直覺得出道德結論,然後再表明這些結論何以可從契約論所描述的理性選擇方式産生出來。這一思路中存在的某種悖論在于,價值論的理由以犧牲契約論的中立立場爲代價。
盡管存在這樣一些弱點,契約論在方法論上仍然表現爲某種優勢,這就是它對于基本權利和制度的闡述優勢。它要求人們通過抽象方法並抛開特定的利益牽扯來認識現存的社會實踐,這些特定的利益牽扯往往會妨礙人們在促進其長遠的目標時作出理性最大化的決定。古典自由主義者對契約論之所以情有獨鍾,是因爲他們發覺這一理論特別適用于解決市場社會所不可避免發生的“囚徒困境”。簡言之,所謂“囚徒困境”說的是這樣的情況:兩個同謀犯分別關押在不同的牢房裏,相互隔離。如果兩人均拒絕招供,則都可能受到最少的懲罰;如果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則一人受重罰而另一人受輕罰;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兩人都招供,從而都受較重的懲罰。由此延伸至市場理論,在自由市場中,個人的純理性的選擇有可能導致市場總體上的非理性結果,因而需要人們面對面地進行訂約的協商。這正是一些自由主義者求助于契約論來解決公共産品、個人權利和制度正義等問題的重要理由。   
總之,以契約論來論證人的自然權利具有某些重要的優勢,它不必糾纏于利益的算計而直接得出超越具體曆史條件的自然權利概念。諸如公民的生命、財産、平等、良心和表達等方面的自由權利均可從契約論直接導出,因而在論證自由主義基本前提方面具有直截了當、簡單自明、不受具體經驗約束等優點。
  功利主義
自由主義的另外一個理論基礎是功利主義,其基本傾向即是認爲一切立法、政府政策和道德原則的最終判定標准是其實行之後可能達到的功利水平。功利主義者是些經驗主義者,以人的感覺所表現出來的快樂作爲判定的基本出發點,而精神的安寧則是在此之上的更高的衡量指標。由此而推導出個人從事經貿、擁有財産、政治信仰自由、表達與創新的自由可以促進個人功利和社會總體功利的最大化。
功利主義在其流行的時期也許是最具感召力的道德和政治學說,但也可以說是自由主義理論基礎中最具爭議性的理論。功利主義關于“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信條看起來不受任何其他教條的約束,這些教條強調遵循規則的重要性。功利主義也是結果論的倫理理論,因爲它以行爲或倫理准則未來可取的結果爲判定善惡的基准,而不只是糾正過去的錯誤。因此,功利主義也經常引起社會改革家和進步思想家的興趣,他們常把科學技術帶到政策的形成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功利主義也是一種“理性主義的”理論,其倡導者相信科學可解決社會問題並可實現社會和諧。而且,功利主義者自稱不受任何別種意識形態的狹隘教條所束縛,這些意識形態經常自認爲服務于一部分特定人群的利益,因爲功利主義者強調自己的判斷是從一個“理想的”或客觀的觀察者的角度作出的,所促進的是普遍利益而非狹隘利益。而且,功利主義還被認爲是從個人主義的前提得出的結論,因爲其理論出發點是個人的幸福,而不是抽象的社會福利或總意志。
正是這一點使得自由主義理論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以功利主義爲依托,從法國啓蒙思想家到英國功利主義者,都信奉人的幸福是判定倫理原則和制度的最終標准。功利主義者以快樂來指認“善”,即把善歸結爲人的快樂,這就犯了摩爾所說的“自然主義的謬誤”。功利主義最著名的闡述者約翰?密爾試圖爲功利原則作出某種證明,但並不能說非常成功。功利主義影響最大處並不在于其作爲倫理判斷的基礎,而在于對這些倫理觀的政治運用。20世紀的功利主義幾乎都與實踐倫理和政治相關聯,因而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然是政治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之一。
然而從理論上說,功利主義的倫理學說與有關仁愛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學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至少在從前者推導出後者時會遇到一些困難。其倫理學說指的是一個人的行爲應當以在每種場合均産生最大快樂爲標准,而相應的社會政治學說則是爲政府依據仁愛原則采取的行動甚至強制作論證的。而對于自由主義來說,這兩方面都具有其重要性。當然,在政治自由主義的層面,社會經濟政治的學說更顯得重要,也是古典功利主義者主要關注的領域。功利主義的意義不僅在于它以普遍有利的結果對人的行爲以及一般政治和社會政策所作的評估,而且在于它以特殊的方式對結果概念的解釋。
功利主義的基本著眼點在于,它認爲社會具有其可觀察和度量的“功利函數”,這是由個人的功利函數的總和來構成的。現代功利主義的第一個系統闡述者邊沁即在《政府片論》中闡述了這一原理。他試圖找到這樣一種“倫理科學”,它以人的行爲的某些可觀察的特性爲基礎,能夠將此在數量上最大化,從而不把對行爲和政策的評估建立在純主觀的、抽象的、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一項行爲之正當與否,並不在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規則,而在于它能否産生快樂。在邊沁看來,痛苦和快樂是支配人的兩大主宰,僅此足以決定人們應當做什么,以及決定怎么做。但這一基本理論的最大困難在于如何處理功利主義與利己主義之間的關系:假如一切行爲都以我個人的幸福和快樂爲出發點,那么不能給我造成快樂的事情是否就一概不應當做?邊沁對此的解決是指出,他並不是無條件地主張每人只追求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而是說通過法律的制裁而使每個人都擁有促進社會總體幸福的動機。也就是說,有可能這樣來肯定:在某些情況下個人在使總體幸福最大化時,也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邊沁的設想是理想化的,自然會遇到衡量上的困難。他認爲自己的功利主義標准是完全客觀的,可以把人的幸福或快樂完全量化,因而成爲純粹可比的因素。他甚至提出了純粹數量計算快樂的方法,把快樂分爲七大類,一一進行量化。同時又把痛苦也進行量化,這樣通過純粹的加減,便可計算個人以致整個社會的幸福總量。這不僅可以用來評估某種倫理原則之是否可取,甚至也可以判定立法和社會政策。邊沁指出,一個擁有充分信息的理想的立法者也可以用這種計算法來在政策A與政策B之間作出客觀的比較,看起來就像工程的預算一樣准確。懲罰也必須與受懲者的過錯相稱,否則懲罰所施加的痛苦將遠大于它所意欲帶來的減少犯罪的社會收益。可見邊沁是個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者,因爲他認爲,像“國家”“社會”這樣的概念都是虛構的,要使包含這些虛構名稱的陳述具有意義,就必須把它們表述爲有關個人行爲的可計算的陳述。
這一理論出發點與自由主義結論間的聯系是怎樣的呢?邊沁認爲,在經濟領域,個人使自身幸福最大化的行爲可自然地導致資源的最佳配置,從而使得社會的總體功利也最大化,因此他是經濟自由放任主義的鼓吹者。而作爲他的追隨者的密爾則在《論自由》中更清晰系統地闡述了自由主義的基本觀點,其理論基礎仍然是這種功利主義。當然從邏輯上說,從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何以推導出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特別是資源的最佳配置,功利主義者的論證並不是非常嚴謹的。他們必須證明,當每個人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能夠同時也保證社會總體幸福的最大化。這裏的關鍵點是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前面說過,邊沁對此的解決是訴諸法律的制裁,從而達成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促進社會收益的最大化。
爲了避免邊沁理論的這一困難,密爾突出強調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標准,即不只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爲出發點,然後補充說經過恰當的措施便可使總體幸福最大化。密爾的這一強調的確彌補了邊沁功利主義的某些弱點,照此標准,社會經濟政策和立法的標准便可以避免個人幸福與總體幸福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密爾正是以此而展開了他對自由主義經濟、社會和文化政策取向的系統闡述。在他看來,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爲出發點,就不應當隨意幹涉個人的選擇自由,個人的行爲只要不侵害他人或社團,便不應予以追究。而一件事情讓個人或集體做時都合適時,他寧可鼓勵個人去做,因爲這樣可以鍛煉個人,造成總體幸福的增加。由此可見功利主義在論述自由主義時的某些理論預設。
當然,功利主義原則的理論困難是存在的,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對基本權利的忽略。如果以總體功利的計算爲唯一標准,那么假如一個社會需要少量奴隸來提高總體的社會功利或快樂(即犧牲這一部分人而使社會總體功利最大化),則功利主義也可能爲奴役制作辯護。這也是當代社會契約論者羅爾斯批評功利主義的最核心的部分。而衡量快樂與痛苦的純客觀的量化的方法究竟能否適用,也是人們長期表示懷疑的。因爲處于不同境況下的人們對于痛苦和快樂的感覺和衡量是相當不同的,很難做到純客觀的計算。盡管存在這些困難,功利主義曾經是、仍然是、並且在未來還會充當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之一。
功利主義在20世紀受到系統的批評以後,也進一步改變了自身的論述方式。一些功利主義者爲了應付所遇到的挑戰,便以“規則功利主義”來修正過去的“行爲功利主義”。 他們認爲,行爲功利主義意指道德要求個人在每種場合都以促進人們幸福的最大化爲目標來行動。這意味著像正義和守諾等類道德規則只是權宜的,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則會減少人們總體幸福時,便有理由違反之。邊沁便是一個典型的行爲功利主義者。這種功利主義乃針對義務論的倫理理論,後者把道德定義爲爲了遵守而嚴格遵守規則,該理論甚至暗示這樣的結論:某些道德規則即使會導致很大的痛苦也必須堅決遵守。邊沁顯然不會接受這種以直覺爲基礎的義務論的道德理論。然而如前所述,行爲功利主義的弱點是難以爲規則的普適性辯護,例如,假如希特勒認爲造謠說謊可以增加人們的總體幸福,那也不妨可以去違背起碼的道義規則。可見行爲功利主義可以爲立法者和執政者的某些隨意性作辯護,他們總可以用總體幸福或功利的理由來推翻既定的規則。有人說,反對這種隨意性的理由是否認其推翻規則的做法可以促進總體幸福的最大化。但這樣做的困難是會不斷地陷入同樣隨意的論證。
規則功利主義便試圖避免行爲功利主義的這一困難。它所評估的不是特定行爲的結果,而是遵守規則的結果。這就是說,它從功利的角度評估像守諾、講實話和正義原則等普遍規則的意義。破壞某項規則有可能帶來局部的暫時的快樂,但之所以不能容忍這種破壞,是因爲遵守規則會在總體上促進人們的社會福利。這種規則功利主義與休謨的立場是一致的。堅持這一理論的人們不是從無涉于人的願望或福利的直覺或抽象的形而上學原則出發,而是強調通過遵守規則,人們使自己的關系變得可以預測。這就是說,它對遵守規則的評估不是出于具體的暫時的行爲結果,而是總體的長遠的社會後果。因此,規則功利主義可以避免行爲功利主義的某些困難,但它對遵守規則的強調既不同于自然法理論或社會契約論,也不同于康德式的義務論理論,而且它在爲規則作辯護時盡管求助于遵守的結果,卻並不求助于任何集體的目的。規則功利主義可以像程序正義論者一樣爲遵守規則的要求作論證,但其立足點始終是其行動結果,而不是抽象的正義概念。
總的來看,功利主義的理論側重點有所區別,但基本上都是從個人乃至社會的快樂或幸福出發,因而把人當成了手段,而不是像康德那樣把人當作目的本身。但許多思想家從這樣的結果論出發,也爲自由主義作了強有力的辯護。
  道德多元主義
古今思想家都探討人性的問題,政治哲學家對人性自然會有自己的基本看法。但人們在人性上的分歧也不可避免。在過去兩個多世紀裏,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家試圖發展出這樣一種政治理論,它把人們在什么是人性善的看法上的分歧當作一個基本的事實和原則。自由主義者在看待這些分歧時指出,在政治上對于善與惡的最終性質並不存在一個絕對的標准或基礎,因爲這當中存在一些不能完全確定其客觀基礎的屬于個人價值判斷的東西。這正是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在基本出發點上的重要差別。從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到馬爾庫塞、麥金泰爾,他們都堅持這些價值觀有一個基礎,也就是政治社區或社群的基礎,這使他們持有一種廣義的社群主義觀點。正如麥金泰爾所指出的:
“這種作爲一種共同事業的政治社區的觀念對于現代自由個人主義世界是異在的……我們並不具有這樣一種政治社區形式的觀念,這種社區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的政體(polis)一樣關注整個生活,而不是這種或那種生活,它關注的是人的善。”
這種對人的整個生活和整體善的關注曾經是廣義的社群主義的主要訴求,但它在近現代西方社會卻基本上屬于非主流的意識。在這種理念背後的是一種道德完善主義或理想主義,因爲它預設了一個政治社區共同的基本價值觀、理想國或最終目標。即使在西方,多年以來一直有不少志士仁人爲此而奮鬥犧牲,可歌可泣。然而,與自由主義理念相比,西方這種源遠流長的社群主義理念遠非無懈可擊,因爲如同社群主義者所竭力批評的自由主義理念一樣,它的立論基礎並不穩固。不僅沒有思想和道德完全統一的政治社團,也不存在不打折扣便可實現的純粹的政治理想。哈耶克、波普、諾齊克等自由主義者對這種完美主義、理想主義和烏托邦主義的虛幻性和危害性作了深入的剖析揭露。
那么,自由主義是否意味著政治和道德的相對主義和無是非觀呢?當然不是。自由主義理念的基本出發點不是犬儒主義或徹底懷疑論,而是道德多元主義。現代自由主義思想家放棄了以單一的客觀道德秩序來界定個人的信條,他們主張自由主義思想對于基本的道德爭議采取中立的態度。德沃金便指出:“自由主義不依賴于某種特定的人性理論”,“自由派人士對于人們對政治事務是否選擇公開表態或是過上古怪的生活不感興趣……” 布魯斯?艾克曼則認爲:“自由主義不依賴于任何單個形而上學或認識論體系的真理性……爲了接受自由主義,你不必充當那些高度爭議性的大問題的主人。”
羅爾斯則在《正義論》中強調自由的政治理論的關鍵假設不需要“關于人的動機的特殊的理論”。 他在《政治自由主義》中進一步指出了自由主義關于重叠共識的理論。約瑟夫?拉茲也指出,自由主義“承諾道德多元主義,該觀點認爲存在著許多相互容納的有價值的、值得尊重的關系、承諾和生活計劃。”[12]
正因如此,自由主義的政治思想拒絕把政治觀念建立于好生活的基礎之上,不願使之依賴于有關人性的共識真理。對于自由主義者重要的是規則,通過這些規則來確保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只要每個人的行爲正當並且不妨害他人的自由。規則而不是目標的倫理是這種形式自由主義的核心特征,爲此,必須通過論證來內在一致地證明這些規則的正當性,但這樣的論證又不必作出有關認識論、形而上學、人性或好生活的特定的假設。中立性是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爲了保持其內在一致性,它必須表明規定自由社會的那些規則可從一種超脫于善的不同觀念的關系中得出。任何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以中立的方式確立的一套規則基礎之上,並且盡可能對有關好生活的不同觀念保持中立。
可見自由主義理論有兩個主要前提:一是確立獨立于具體的善觀念的一套指導政治行動的規則,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即確定那些賦予個人以不受他人限制和幹涉而追求自身生活計劃的最大機會。
當然,如果說自由主義對立場中立、平等或權利的關注只是對道德懷疑論、道德多元論甚至虛無主義的反應,那么其基礎是不穩固的。因爲自由主義盡管主張道德多元論,但卻並沒有走向道德虛無主義,像尼采等人那樣完全否定社會和政治的道德基礎的極端派與自由主義不可同日而語。因此,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道德懷疑論不是徹底的懷疑論,其懷疑是有層次的。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義允許不同的綜合道德觀、價值觀、信仰體系共存于民主的社會,但同時也強調社會以憲法爲基礎的重叠共識是社會穩定性的真正基礎。艾克曼指出,通向自由主義的高速公路之一是有關超驗意義的現實的懷疑論,但自由主義不只是對道德相對主義作出反應,因爲大多數自由主義理論家試圖解決這樣一個悖論:自由主義不預設一種有關善或人性的特定的觀點,同時又宣稱它具有一種穩固的道德基礎,而盡管存在第一序列上的道德分歧和道德懷疑論,這種基礎仍然值得達成道德的共識。
由此可見,自由主義者在回避徹底的道德懷疑論的結論時,強調社會共同規則和社會正義的重要性。通俗地說,他們強調的是公認的遊戲規則。哈耶克強調的是程序正義,即真正普遍和無偏見的規則不能與分配問題有什么瓜葛,也就是無涉于物品和服務分配的社會正義。但對另外一些自由主義者如羅爾斯和德沃金來說,維護社會正義的國家行動對于自由主義同樣是重要的,而且這種目的可以在不危害自由社會立法、與目標無涉的前提下得到實現。盡管自由主義者強調程序正義或社會正義的不同側重點,但其區別于道德相對主義的根本點正在于規則或正義的基礎,只是這種基礎不依賴于一個社會部分人們的價值判斷或道德觀。這就將自由主義與全然無是非和正義感的道德激進主義區別了開來,也與那些以虛幻的共同體根本善惡觀和人性觀爲基礎的保守主義劃清了界限。
因此,道德多元主義不是道德相對主義,而是強調人們對于善惡觀念等的價值判斷的多元性,指出只對那些爲數很少的基本原則取得全民共識,即承認公認的遊戲規則,追求程序正義。這裏面的另一個基本理論前提便是普遍主義,即自由主義者認爲存在著超越具體文化差異的共同的價值准則,諸如我們在前面論述過的對生命的熱愛和尊重,共同的正義感和程序正義原則,對平等權利的普遍重視,甚至還包括個人主義的基本出發點。因此,自由主義者在道德上既是多元主義者,又是超越具體價值觀的普遍主義者,兩者的關系是:具體價值的多元性和少數基本原則的普遍性,兩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承認道德多元主義而否認基本價值的普遍性,那就無法與道德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區別開來;如果只承認基本價值的普遍性而否認道德的多元主義,那又與獨斷論和專制主義並無二致。曆史上一些頑固的獨斷論者、教條主義者和專制主義者都把少數人的價值觀說成是普遍的絕對的價值觀,違反者要受到其無情的制裁。政治自由主義分清不同層次價值觀的差別,把多元性與普遍性有機地結合了起來,既區別于懷疑論和相對主義,又與獨斷論劃清了界限,方立于理論的不敗之地。
http://pzl.fyfz.cn/blog/pzl/index.aspx?blogid=78820
2008-05-04 07:36:15
顧肅
  顧肅:當代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主要分歧

內容提要:當代西方政治自由主義的主要論敵之一是保守主義,盡管有人也把自由至上論者劃爲保守派,但兩者的區別還是相當明顯的。施米特、斯特勞斯等保守主義者否認理性、人際平等、個人權利、民主和法治,認爲這些都是虛幻的東西,強調傳統價值觀和全能的政府,否認政治分權和多元監督,因而與以個人權利爲基石的自由主義必然發生重要的理論分歧。但保守主義的理論卻很難站住腳,尤其是在當今普遍追求政治平等和張揚法律權利的時代。
作爲西方主流的政治哲學,自由主義在發展過程中不時遇到一些理論上的爭論和挑戰。挑戰者有的來自長期與之對立的激進的左派批判理論,有的來自極端保守的思想派別,有的則屬于廣義的自由主義者內部的爭論。其中與保守主義的關系相當複雜,因爲有時候自由主義者也被當作是一種保守派(這是與激進派相對而言的),但仍然可以大致地把兩者作出原則性的區分。本文即通過論述保守主義的主要理論特征來看待這一思想與自由主義的主要分歧所在。
  保守主義的理論特征
早在法國革命時期,即發生了圍繞自由主義的思想爭論。源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由法國啓蒙思想家推向高潮的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和激進主義發生了重要的思想分歧。而英國保守主義思想家柏克(Edmund Burke)既屬于反對革命的保守派,也是一位具有輝格黨背景的自由主義者(精確地說是一位保守傾向嚴重的自由主義者),他的《法國革命沈思錄》(1790)是保守主義思想的代表作。法國的梅斯特爾(Joseph de Maistre)則在此後不久出版的《法國的反思》(1797)等著作中從保守主義的理論出發對自由主義進行了抨擊。此後批評自由主義的保守主義理論家,包括法國的杜克海姆、德國的馬克思?韋伯、卡爾?施米特和移居美國的斯特勞斯無不從維護社會共同價值觀、傳統或超驗價值觀的角度批評自由主義,這與左派激進主義從集體價值觀抨擊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有所區別。
從氣質上說,自由主義者內部的一些人也被認爲屬于保守的陣營,除了柏克以外,凡主張自由至上主義的思想家都曾被批評爲保守派。從此意義上說,休謨、亞當?斯密等蘇格蘭啓蒙運動的理論家、密爾等古典自由主義大師、奧克肖特、哈耶克、弗裏德曼、諾齊克等當代自由至上論者,都被指認爲保守派。但這是與曾經相當興盛的左派激進理論和國家社會主義理論相對比背景下的保守傾向,其提倡者主要強調個人權利、自由和精英政治,把平等和大衆民主放于其次(但並不否定其重要性和終極價值)。可是,當斯大林主義的計劃經濟一敗塗地之後,到20世紀末,上述自由主義者的保守色彩大爲降低,一般被認爲屬于比較正規的自由主義傳統。而像羅爾斯、德沃金這樣的當代自由主義者則更強調人的平等權利,把平等的自由放在首位,因而屬于中間偏于激進的自由主義者。這裏所說的當代保守派則是指基本否認自由主義理論前提,對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價值觀發出挑戰的那些理論家。這主要是指柏克、韋伯、施米特等在價值觀上強調集體的文化傳統,公開對民主憲政體制提出質疑、反對個人主義基本價值觀的理論家。
政治上的保守主義一般不信任先驗推理、平等和革命,而比較相信經驗和逐步檢驗或驗證的改良手段。這種思想的根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後經亞裏士多德所繼承和發展。近代以來的保守派並不敵視自由市場,而是強調市場必須由維持它所必需的道德、制度和權威來補償或制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並且不可避免地從他們所屬的社會來獲得認同。人的自我意識是從家庭關系、從人對自己在公共世界所體現的角色更廣泛的體認來實現的。黑格爾是繼亞裏士多德之後對個人與公共領域的關系作出系統闡述的理論家,他認爲家庭和市民社會中公共領域需要國家的權威來維持,因而推崇一種國家主義的政治理論。另一方面,他也區分了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這是針對近代以來以集體的名義將三者混淆的傾向。因此,從總體上說,黑格爾仍然是一位現代系統的保守理論家。
保守主義經常遭受批評之處是其妥協傾向,即使在現狀已經不能維持時,仍然頑固地維護現狀。而保守主義者自我辯解說,他們強調人的不完美,強調整體革命的巨大風險,因而比其論敵更注重現實;而且在事實上,由保守的政治結構所維持的社會在道德和物質上比國家社會主義或自由主義的社會更爲穩定。所以他們堅持家庭與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延續性,譴責激烈的變革所帶來的巨大社會陣痛和風險,習慣、經驗和傳統是他們反複談論的內容。
法國革命時期著名的保守主義者斯梅特爾集中攻擊作爲自由主義思想基礎的個人主義,認爲個人主義的最大弊端在于削弱了社會穩定和秩序賴以建立的基礎,因爲一個穩定而健全的社會的基礎恰恰是權威、宗教和社群。他批評自由主義訴諸個人理性,強調個人的獨立思考和懷疑主義,從而削弱了作爲社會穩定基礎的宗教信仰和價值觀。他還認爲社會契約論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因爲社會不是由人、而是由神創造的,因爲人及其理性是非常脆弱的,所以對社會秩序的任何抨擊都是一種褻瀆,而且社會只能由執政者、社會的恐懼及紐帶來整合。這是一種反對革命的意識形態,它被此後的保守派所繼承。
保守主義者自然不贊成平等主義,他們經常強調人們在智力、體力和其他方面的差別,因而主張區別對待,甚至等級制或變相等級制也是正常的或合理的。因此,保守主義者不相信人們在政治權利甚至法律上的完全平等,認爲這些只是幻想。具有保守傾向的人,有的堅守個人良心和選擇的自由,有的則堅持家長主義或福利主義,即由國家像家長一樣代替人們作出抉擇。但這兩種結論是相當不同的,因爲前者是放任自由主義的原則,後者則是全能國家的理論。前者堅持一種起點的平等和自由競爭的原則,後者則是包辦代替式的強權統治。自由主義者(特別是古典自由主義者)與保守派在前一點上有所重合,在後一點上存在嚴重分歧。自由主義者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強調個人選擇的自由,但卻不贊成人們間在人格和道義尊重權利上的不平等,要求每個人都得到平等的道德對待。而保守主義者則一般不堅持這條道義底線。
當然,保守主義者並不主張所有形式的等級制和不平等,因爲相當一些保守主義者並不堅持極權主義的等級制,這就把他們與希特勒式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極權主義區別了開來。盡管韋伯、施米特等人對民主憲政提出諸多批評甚至疑問,但公道地說,他們並不是極權主義理論家,而主要與激進的自由主義者有所區別。他們主張的是一種維持傳統價值觀的、漸進的、合理的、可嘗試的改良,而不是激烈的變革和急劇地人爲地實施全面平等。在可容忍的惡與未知的、不可嘗試和檢驗的善之間,他們一般選擇前者。
保守主義的主要論敵有二:自由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這三者的分歧也許主要是經驗的而不是理論的或形而上學的。保守主義批評(納粹式的)國家社會主義的主要理由是,從事實層面看,擁有大量自治機構和非計劃經濟的社會與所有擁有中央計劃經濟和龐大官僚機器的社會相比,運作起來要優越得多。與古典自由主義相比,保守主義者強調過多的選擇和多樣化的社會往往是支離破碎的,因而需要建立一種具有傳統意識並敬重普遍認同的權威的整合的社會。當然,今天的自由主義者和保守派之間的分歧則要複雜得多,因爲新自由主義者也看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某些弱點,強調公共機制(如道德、經濟上有限的、必要的政府幹預和立憲民主制)在維系社會整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保守派的某些否認平等和民主憲政的觀點則顯得不合時宜。
  韋伯與施米特的保守主義
早在施米特之前,德國理論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已經論述了政治哲學中的某些保守主義觀點。韋伯認爲官僚統治是理性合法統治的最純粹的形式,認爲圍繞一組特定的權能組織起來的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等級制度有助于進行高效率的統治。他的政治分析的主題是政治概念,這種政治按照馬基雅弗利的方式理解是一種不受規範約束的爭奪權力的政治。他強調,對于德國來說,國家理性是“最終的價值標准”,即使在經濟政策上也是如此。韋伯把政治看作是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戰爭的延續,他在著作中系統地、反複地強調馬基雅弗利的政治觀點,這也就是轉移到政治領域的決策主義,認爲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決定是選擇的結果。韋伯在法律和權利問題上也采取了決策主義的立場,同時反複論證關于權威的三種合法性的來源,即傳統型、超凡魅力型和法理型。這最後一種法理型權威是法制國特有的權威類型,按照普遍的、正式的規範來行使權威,這種規範是設計來保證在其實施過程中具有最大程度的預見性。這種法理型的權威意味著政府是由高度專業化分工的官員進行管理的。
從定義上說,現代民主的統治形式與官僚政治是對立的。因此,韋伯只能把合法性的民主形式作爲超凡魅力型權威的一個方面。他指出,在現代社會所固有的合理化的情況下,人們對超凡魅力型領袖的接受就改變了性質。人們不再依據這種魅力型的合法性的強度來接受一位領袖,因爲接受本身成了合法性的一個基礎,即“民主的合法性”:“依靠個人魅力而具有了合法性的領袖轉而變成了借重其追隨者的領袖,因爲這些追隨者在形式上可以隨心所欲地選舉某人並使其掌權,甚至也可以罷免他……首腦現在成了人們自由選舉産生的領袖。”[1] 民主的合法性成了超凡魅力型領袖的一種副産品。傳統的領袖與其追隨者之間的關系仍然得到了維持,即便在合法性的超凡魅力型中發生了反威權主義的轉變。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沒有對候選人之間自由競爭的選舉與鼓掌表決這種同意形式進行明確的區分,可見他對現代民主的政治形式不甚了解,甚至也沒有什么興趣。所以在他的合法性分類中,根本沒有包括作爲公民政治角色制度化形式的民主這種傳統意義上的、資産階級意義上的民主的合法性。他有關法律的發展階段理論也只是總結了最初以宗教教義爲基礎到自然法傳統和現代實證主義的轉變,他認爲,法律實證主義“至少在目前是在不可阻擋地向前發展。舊的自然法概念的消失已經打碎了因法律的內在品質而給法律賦予一種形而上學的尊嚴的一切可能性。”[2] 而韋伯所看重的恰恰是那種“權威者命令”的實證主義法律觀。在他看來,法律的合法性基礎是一種對規範的規則模式“合乎法律的”、根據這些規則有權發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權利的確信。一切權威乃至法律的基礎都是信念。歸根到底,在韋伯眼裏,最佳的選擇是領袖民主制,即一種通過公民投票選出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領袖。這種精英主義的意識深深地影響了韋伯的政治觀,也是他政治保守主義的表現。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則是魏瑪共和國的自由民主憲法的保守的批評者。希特勒上臺以後,他便與納粹爲伍。盡管他並不是納粹所寵愛的理論家,而且在戰前即改變了自己的立場,但他從未能夠與納粹的惡名擺脫幹系,就如同海德格爾一直爲了在納粹猖獗時期擔任近一年大學校長而必須付出政治名聲上的代價一樣。施米特本人戰後曾被關押在紐倫堡,但沒有被正式受審,只是此後被禁止擔任教職。他的學術名聲主要在于他對自由主義的批評,諸如自由主義未能解決政治的性質問題。他對德國公法、法哲學和政治哲學,並對歐洲右翼的政治思想發生了一定的影響。他的著作仍然受自由主義者和反自由主義者所重視,主要是他對自由國家及其法律秩序的中立性所提出的挑戰。但他的基本結論與其說是深刻的,不如說是誇張的,經常被保守派和激進派利用來抨擊自由民主制度的主流,將之與極權主義制度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混爲一談。他至多是當代自由民主主義思想的一個參照,而從未能夠成爲西方主流政治和法律哲學的一部分。近年中文世界的一些學者對施米特思想不厭其煩的吹捧顯然與其實際的學術地位並不相稱。
以研究憲政法治著稱的施米特對西方傳統中的法治理想進行了抨擊,他認爲:“自由主義的系統理論幾乎完全是關于反對國家權力的內部鬥爭;它是由一系列用來分化、約束、平衡或控制這種權力以便保護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産的方法組成的。自由主義試圖使國家成爲一種妥協、使國家的制度和幹預成爲‘安全閥’。這既不可能被稱爲一種政府形式,也不可能被稱爲一種政府理論,哪怕它常常自詡爲是一種‘法治國’理論。”[3] 施米特的這種對憲政法治的悲觀和否定性的看法反映了這位保守主義思想家對民主與法治的偏見。他甚至得出對法治與民主的完全懷疑論的結論:“一切法律價值和法律效力的最終法律根據,都存在于意志行爲——決定——之中,這些作爲決定的意志行爲通常先創造法,而且其法律效力並不來源于決定規則的法律效力,因爲一項決定即使不符合律令,也是正當的。反規範的決定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4] 于是,按此理論,像納粹那樣的法律意志最終也可以使其種族滅絕的法律合法化。誠然,實際存在的各種法治體制決不是完美無缺的,但與專制和人治制度相比,仍然具有各種明顯的優點,這種比較是長期的、總體的和穩定性方面的比較,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比較,而且兩者在程度上的差別巨大。通過了解施米特這樣的保守主義理論家的論述,可以促使人們發現現有法治的缺陷,使之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所有保守主義理論幾乎都強調人的非理性的一面,因而否認政治和基本法治的合理性和可預期性。施米特也認爲,並不存在解決政治沖突的合理的方式,因爲政治的特征在于多重意識形態中不可調和的敵友之別。自由主義試圖將所有人置于法律的統治之下,以此來克服政治沖突,從而確立一種法律秩序,即議會民主的實證法的秩序。但自由主義必須在個人的善的觀念之間保持中立的立場,這種中立使得個人組成的各種團體把握住法律秩序,從而把握住自由的國家。在施米特看來,結束這種私人利益團體間沖突的唯一途徑是讓一個(獨裁的)領導人依照他對民衆的實質性和諧的觀點來重建政治和法律秩序。自由主義無法阻止這種事態的發展,因爲其對法治主義的承諾使它不能處理“例外情況”,也就是要求一個主權者來解決對現狀的根本性挑戰的時刻。在緊急狀態下,法治國必須讓步:“緊急狀態清楚地提示了國家政權的本性。在這裏,使自己脫離法律規範和(看似矛盾的)權威的決定表明,它創制法律,但是不必守法。”[5] 施米特是政治上的存在主義者,他的理論注意力不是常規和一般情況,而是個別、例外和極端的政治情境。他甚至認爲,主權概念只能根據如下的情境來決定:即“誰消除了國家的緊急狀態,誰就是主權者。”[6]
因此,與韋伯的決策主義相類似,施米特也把主權者的決定看作是國家權力的合法來源。在他看來,霍布斯把政治秩序和近代國家的穩定的任務視爲在國家內根除政治沖突並致力于處理外部事務,而且這種秩序必須由巨獸利維坦的神話所創立的實體法體系來維持。然而,這個神話卻不能爲政治和法律秩序提供合理的證明。霍布斯在訴諸個人理性或爲之留下空間時,也就顛覆了自己的大廈。因此,施米特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需要一種深刻的反個人主義或反自由主義的神話,其結果看起來是他接受了這樣的前提,即那些不適合一種特定神話的任意標准的人不應當指望得到國家的保護。施米特從霍布斯的著作中發現了決策主義思想的經典範例:“一切權利,一切規範和法律,一切法律解釋,一切命令和制度安排——對他(霍布斯)來說,這些實質上都是主權者的決策;而且,‘主權者’並不是一個合法的君主或有法定資格的權威,但正是他自主地作出決定。權利就是法律,而法律就是解決有關什么是權利的爭端的命令:權利不是真理,而是頒布的法律。”在施米特看來,主權者的決定是絕對的開端,“這種開端只不過是主權者的決策”,亦即“創制法律和命令的國家獨裁者”。[7]
施米特對自由立憲主義進行了詳細的總結,指出其合法性理論與實證主義之間的聯系。法律被認爲是統治者的命令,而統治者進行統治僅僅是指他們認真地遵守現行的實定法規範:“所有國家活動的基本的‘合法性原則’最終意味著,由于只有非人化的有效規範得到實施,結果就再也不會有任何‘統治’或‘命令’了。”[8] 然而,施米特對此最終持懷疑和批判的態度,他強調政治現實不是由一些抽象的制度和規範體系來統治,而是由活生生的人和組織來統治的。他實際上認爲不存在嚴格按照法律規範和規則進行的統治,最終似乎都是人治。而所謂的規範主義也是虛幻的,政治現實才是真實的、殘酷的。因此他也像韋伯一樣回到了馬基雅弗利式的現實主義。在他看來,政治最終、而且必然要被內部的或外部的戰爭所取代,因而也被“從肉體上消滅其他人”的可能性所取代:“沒有一種合理的目的、正確的規範、美好的社會理想、正統性或合法性能夠證明人類爲此而自相殘殺是正當的。”[9] 在施米特的心目中,法治國是不可靠的,強權國家會壓倒法治國。
施米特認爲,現代國家已經從自由國家“變質”爲總體國家,因而自由主義的觀點過時了。在《向總體國家轉變》(1931)一文中,他把現行的政治制度說成是19世紀的規範、價值和制度與20世紀完全不同的情境之間的沖突的結果。自由立憲主義的最基本的前提——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論——不再有任何意義,因而成了不相幹的東西,不再有效。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受到兩方面的挑戰,一是由社會轉變而來的國家成了經濟國家、文化國家、看守國家、福利國家和供給人;二是作爲社會自我組織的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幹預,因而取消了國家與社會傳統的二元對立和區分,使得自由的、中立的國家變成了潛在的總體的國家。因此,施米特嘲笑先進的工業國家仍然死守18 和19世紀的傳統憲法藍本。倒是布爾什維克的俄國和法西斯的意大利打破了這種傳統,在通過成文憲法進行了國家組織方面的巨大變遷。[10] 這些論調在1930年代末西方世界經濟大蕭條和危機的時期也許還能打動一些人,但在經過近七十年多種經濟政治制度和憲法嘗試的今天,則顯得相當武斷。今天的國家和社會的區分和以公民權利來制約政府的原則不僅沒有過時,而且恰恰是經過諸多嘗試以後重新被人們重視的基本原則。傳統憲法藍本中關于公民權利和限權政府的基本原則不僅沒有失效,反而正在複興。今天,在國家中立、法律秩序的性質、對多元主義的恰當反應、從而對自由民主的合法性潛在的根本性挑戰等問題上,自由主義者當中也存有爭議。施米特以片面的結論提出了嚴肅的挑戰,無論是自由主義的敵人還是朋友,都應當認真對待這些挑戰。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卻不必爲此而驚慌失措,因爲施米特理論的主要價值正在提醒自由主義者注意政治民主、憲政可能導致的偏向和出現的漏洞,而不在其保守主義的結論。
  利奧斯特勞斯的保守傾向
利奧斯特勞斯(Leo Strauss)是德國的猶太人,1932年離開德國,最終定居美國,在芝加哥大學擔任政治學教授。他是當代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史家,出版了15部專著和近百篇論文。他對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主要是爲了闡述他自己的政治哲學。作爲一位保守的政治思想家,斯特勞斯認爲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等古代哲人智慧的喪失是當今“西方危機”(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指納粹虐猶等暴行)的原因。斯特勞斯因而致力于論述如何複興古代的智慧,這一點與麥金太爾等保守的思想家相當一致。但他對古代經典的闡釋卻與衆不同。
保守主義者大多把矛頭指向現代人所熱衷的理性,並且給予古代人以過多的溢美之辭。斯特勞斯認爲,把古代與現代思想家區別開來的基本問題是理性的相對重要性和人的生活的啓示。霍布斯、洛克等現代哲學家崇尚理性,相信可在純合理和世俗的原則基礎上發現一種政治秩序。這在斯特勞斯看來注定要失敗,他認爲理性不能給道德和政治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這位早年曾師從胡塞爾和海德格爾的理論家認爲,真正需要的是對超驗的神的信仰,由神來懲罰惡人,獎賞正人君子。而這一點在古代思想家那裏得到了充分的理解,倒是現代人被深深地誤導了,以爲理性的自我利益是社會生活充足的基礎。
現代性是今天人們不斷爭論的話題,其中理性又是啓蒙思想家和現代性所推崇的核心的內容。所有反對西方近代主流思想的人無不把矛頭指向理性本身,似乎一切社會罪惡和災難都可歸咎于理性。斯特勞斯也把西方的危機歸咎于理性,指責理性摧毀了信仰,從而給野蠻的暴行開了方便之門。這種指責看起來頗能打動一些人,但卻有失公允。爲什么不能說現代的暴行恰恰是人們心目中未予除盡的非理性所造成的呢?即使是斯特勞斯所推崇的古代,難道其中的美德和文明的成分就沒有理性的因素嗎?古代希臘人之推崇理性爲世人所公認。斯特勞斯則只看到古代人排斥理性的一面,認爲古代哲人感到理性和哲學有可能對城邦具有腐蝕作用,當然斯特勞斯並沒有譴責哲學的意思,而是要求哲學保持其神秘性和隱蔽性。這不是簡單地要求哲學家規避困擾,而是爲了民衆和城邦的福利。
斯特勞斯把哲學和政治的智慧都如此神秘化了,認爲任何政治表達都有其外在的冠冕堂皇的一面和內在的秘不可宣的一面,這後者尤其重要。這種神秘主義也使斯特勞斯對古代經典作出了特別的解釋。比如他認爲柏拉圖寫作對話集是爲了隱匿其真實的思想。他也一反公認的說法,否認蘇格拉底是柏拉圖的代言人,而是認爲在《理想國》中,色拉敘馬赫斯才是柏拉圖真正的發言人。[11] 在斯特勞斯看來,蘇格拉底所作的論辯只是柏拉圖表面上的教誨,蘇格拉底在論證正義導致快樂時,只是展示其智者的技巧,即他使較弱的論證顯得更佳的一種能力。斯特勞斯認爲蘇格拉底並不成功。而柏拉圖則是足夠聰明地認識到色拉敘馬赫斯才是正確的:正義只是權力的一種功能,個人在公正地行動時滿足的是他人而不是他自己的利益。斯特勞斯正是以自己對古代經典的獨特闡述來論證自己保守主義的政治觀點。
抨擊現代性的理性崇拜,自然要回答真理問題。斯特勞斯堅持認爲,真理盡管是隱晦的,但仍然是哲學家所著迷追求的對象。他實際上接受了尼采的前提卻抛棄了其結論:假如真理是隱晦的,那我們必須抛棄它並循著人道化的幻覺去生活,這些幻覺是我們爲自己創造的賦予生命的神話。斯特勞斯實際上是在培養這樣一種精英,他們與其說是智慧的,倒不如說是庸俗的。他希望這些精英能夠引起當權者的重視,從而在政府和公共政策上體現他們的利益。可是,斯特勞斯的這種精英主義卻很難自圓其說。因爲他所寄希望的精英是相當激進、神秘和虛僞的,他們自稱要把一種古代的美德適用于人類,可他們自己卻並不准備實踐這些道德原則,因而在現時代就很難得到人們的信任而真正獲得政治權力。今天仍然有一些人對斯特勞斯的這些保守理論感興趣,覺得可從中找到批判或抨擊主流自由民主主義的理論武器。
斯特勞斯對現代性特別是理性的系統抨擊,對神秘主義的強烈追求和美化,他政治哲學中根深蒂固的精英主義,都使他成爲當代一位影響頗大的保守主義者。斯特勞斯的追隨者們把美國的自由主義視作現代性的遺産及其潛在威脅的體現者,其目的是把美國從這樣的現代性中拯救出來。這聽起來相當有趣,也的確吸引了一些人,但卻未免顯得幼稚。因爲斯特勞斯把現代社會病的根源簡單地歸咎于所謂的現代性,而且所開出的藥方是經他美化的虛幻的古代道德和文化,因而難免成爲一種烏托邦主義的政治幻想。
從以上的分析可見保守主義政治哲學所祭起的主要理論旗幟:否認人際在道義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從而否認民主和法治的真正意義和價值;強調傳統價值觀或古代的美德,抨擊現代性,從而否認以個人權利爲基礎的選擇自由。這些理論在今天仍然一再地被一些人或者直截了當地加以鼓吹,或者改頭換面後四處兜售。盡管古典自由主義者中有些人與保守主義者的某些傾向有所類似,如他們也不認爲完全的人際平等是一種可行的政治方案,因而強調自由而將平等置于次要地位;然而,當代的自由民主主義者與保守主義者存在著原則性的分歧,他們不能接受保守主義者的政治精英主義理論,並且堅持個人權利是如阿基米德支點一樣的最基本的理論起點。施米特等人心安理得地接受精英統治論和人治論,其理由無非是說現實的法治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治。但他全然未把專制主義的人治國與一般特征上的法治國作出重要的區分,也沒有把已經建立了法治的大致制度的國家在非常時期所出現的某些曆史的倒退與其一般狀況區別開來。
保守主義的這種思維方式在一些人中相當普遍,他們用各種手段抹殺不同體制之間的原則性區別,從而把有缺陷的民主和法治制度與偶爾也會出現開明統治的專制和人治體制混爲一談。盡管人類在政治體制上還沒有出現過完善的民主和法治制度,但基本的民主與基本的專制還是存在著相當明確的區別,甚至只需常識就可以進行識別。自由民主主義者也不認爲完全的人際平等是現實可行的,即使是在經濟十分發達的條件下,人們間的經濟平等也只是一種烏托邦,但在政治、道義和法律權利上的取消特權卻是可以經過努力而基本實現的。保守主義者則誇大人們間在政治決策權上的差別而否定了平等的政治、法權和道義要求的意義和可能性。
今天,許多人對于人際差別和政治不平等安之若素,甚至以爲是天經地義的,並且在行動上利用這種差別而擴大自己的特權,毫無平等的理念可言。少數人在封閉的小圈子裏決定衆多人的命運,全無透明度可言,更不允許公衆的公開批評和監督。而以傳統美德和價值觀爲幌子全然不把人際平等和政治民主當回事,默認甚至鼓吹各種各樣的奴化思想,對各種侵害公民正當權利的事件無動于衷,而對“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式的頂禮膜拜卻興味十足,以致對宮廷陰謀政治的那一套東西樂此不彼,在精神上充當封建專制主義的奴隸。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曆史的倒退,也是政治保守主義的毒果。正因如此,我們很有必要研究保守主義的基本理論特征和訴求,以便開拓平等尊重權利的民主與法治之路。
http://pzl.fyfz.cn/blog/pzl/index.aspx?blogid=78820
2008-05-04 0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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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效應:失序世界的關鍵影響力 (商周出版 2011)

  內容簡介
  如果放任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存在,就會誘使人們仿效,甚至變本加厲,要阻止破壞蔓延,應該在問題還小時,著手處理。  
  最重要的是,破窗理論發揮的效應,可幫助我們解決,在公共行政、犯罪心理、組織管理、職場、家庭及社區等社會各領域問題,收復秩序的失土,建立美好的世界。
  作者簡介
  喬治.凱林(George L. Kelling)是羅傑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和哈佛大學甘乃迪政府學院研究員。他也是曼哈頓學院的副研究員。
  凱薩琳.柯爾(Catherine M. Coles)是哈佛大學甘乃迪政府學院的研究助理,目前正在研究社區起訴的發展。他們現居新罕布夏州漢諾瓦市。
  目錄

前言
一、失序,破窗理論與嚴重犯罪
二、失序的增長
三、過往警務策略的失敗
四、收復地鐵:紐約市的生活品質計畫
五、以社區為基礎的犯罪防治
六、收復街道:恢復巴爾地摩、舊金山和西雅圖的秩序
七、破窗效應後記

推薦序 詹姆斯.威爾遜

  自由與群體的利害衝突,構成了現代政治學上最根本的分裂,並製造出一場大規模的美國文化戰爭。自由捍衛者眼中的理想世界,由自由選擇個別人生的獨立個人組成,這些自由是個人發展與社會民主的基礎。群體優先的擁護者則主張,沒有人能夠完全自主,自由只存在具有合理秩序的環境中,個人發展需要家庭和鄰里社區的支持。
  這項分裂並非美國傳統自由派與保守派對立的延伸。個人自由的支持者,包含某些市場取向經濟保守派份子;群體優先的擁護者,也包含某些認為市場力量經常有害群體生活的自由派人士。兩位對政府地位立場涇渭分明的人士,約翰.羅斯(John Rawls,美國知名政治哲學家)和羅伯.諾斯克(Robert Nozick,美國政治哲學家),均聲稱他們的主張源於自由選擇的個人主義。邁可.山戴爾(Michael Sandel,美國政治學者,現任哈佛大學教授)和艾拉斯戴爾.邁金泰爾(Alasdair MacIntyre,蘇格蘭哲學家,以政治學說著名),儘管在許多公共政策事務上意見相左,也都認為人是一種群體動物,在公民生活中,汲取其生命意義。
  自由與群體的衝突,體現在無數的議題中,如藥品管制、校園宗教中立、墮胎權、關廠法規、育嬰假、降低犯罪策略等。喬治.凱林與凱薩琳.柯爾以最普遍和生動的典型,探討這個議題:該以何種方式和何種程度保護公眾領域?
  日復一日,在多數的大都市和許多小城市,我們都經歷同樣的問題。遊民席地而睡、乞丐在車站附近乞討、橋墩上的塗鴉、不良少年在遊樂場聚集、敞開窗戶大聲播放歌曲。公眾領域的行為應該如何、由誰來規範?
  過去三十多年來,公共政策已逐漸偏向個人自由最大化,偏離強制性的社區管控。當眾酒醉除罪化、精神病患無須強制住院、公開乞討得到更廣泛的憲法保護。這些賦予個人愈來愈多權利的改變,許多並未經過公開辯論或立法程序,而是法院判決的結果。
  法院的特殊功能,在於權利的辨識和應用。也就是說,根據法院的判決,政策將逐漸偏向個人自由,偏離群體。通常,法院審理的是「個別」遊民、乞丐或皮條客被告的案件。這類個人鮮少對任何人構成太大的威脅,因此,群體秩序的主張,在這類特定的案件中,經常被視為多慮和反應過度。
  但「許多」個人一體享用賦予「某個」個人(或根據法院的觀點,是一個抽象的、去人格化的個人)的權利,對社區群體的影響,經常遠大於單獨人士所造成的影響。一個公共區域(公車站、市集廣場,或地鐵入口),不只是其人數的總和,而是一個複雜的互動模式,且隨著那些互動的規模和頻率增加,風險也大幅升高。
  民眾因而開始抱怨:冒失的乞討者、衣冠不整的遊民,和無禮的青少年。警方的反應動輒得咎。對許多警察而言,處理這些輕微的失序,並非他們投入執法陣營的初衷,驅趕乞丐和對抗犯罪何止天差地遠。所有警察都知道,這類干預都有負面宣傳、惡意官司和政治口水戰的風險。他們從經驗得到的教訓是,人民的權利最大。幾乎每一種非尋常的人,背後都有一個倡議團體(advocacy group)。更甚者,警方會自動撤退、袖手旁觀。結果是,警方經常連法院已允許的最低程度的干預都做不到。民眾感到更失望,而這類事件進而影響地方首長和議會的選舉結果。
  多年來,凱林持續研究這個問題,建議官員如何應對,並且評估他們的做法。過程中,他儼然已成美國公眾領域失序行為控制問題的卓越權威。而現在,相關問題終於有一套可行的解決方案。
……………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514352
2012-05-15 12:17:02
阿楨
公地悲劇 维基百科

「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是一種涉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Common good)對資源分配有所衝突的社會陷阱(Social trap)。這個字起源於威廉·佛司特·洛伊(William Forster Lloyd)在1833年討論人口的著作中所使用的比喻。1968年時,加勒特·哈丁(Garret Hardin)在期刊《科學》將這個概念加以發表、延伸,稱為公地悲劇。這樣的比喻宣示著有限的資源註定因自由進用和不受限的要求而被過度剝削。這樣的情況之所以會發生源自於每一個個體都企求擴大自身可使用的資源,然而資源耗損的代價卻轉嫁所有可使用資源的人們。
  目錄
1 公地悲劇
2 牧場理論
3 歷史上的公地
4 注釋

集體行動之困境 搭便車理論述評 《集體行動的邏輯》評論

  一、搭便車理論的核心觀點以及方法論基礎   
  本書作者奧爾森創造性的在集體行動的研究領域,引入了傳統經濟學經常強調的個體主義方法論的視角。 傳統的社會理論家研究集團行爲時總是認爲,組織或集團的存在是爲了維護其成員的共同利益,而且它們也能有效的做到這一點。而奧爾森從經濟學的個人主義視角出發,首先假定,每個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顯著特征就是行爲前要進行成本收益的計算和權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爲目的,即使在組織或集團中也是如此,由此得出了相反的結論:理性的自利的個人不會積極主動地發動集體行動、提供集體物品以滿足所屬集團或組織 的需要,必須對集團成員實施選擇性激勵才能提高成員提供集體物品的可能性。具體來說,不同規模和性質的集團對其成員行爲有不同影響。在集體物品的獲取方面,小集團比大集團更有優勢。集團越大,它提供的集體物品的數量就會越低于最優數量。而在抱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團中,存在著少數“剝削”多數的令人驚訝的傾向。可以說,個體主義方法論和理性人假設是本書所提出的搭便車理論模型的方法論基礎。   
  二、基本概念   
  三、本書的論證結構梗概  
  四、本書的其他重要結論
2012-05-17 09: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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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本書搭便車理論的探討、批評和延伸   

  1,對小集團提供集體物品或采取集體行動優勢的質疑
  主要可以有兩點質疑。第一個質疑來自“囚徒困境”。囚徒困境表明,即使是只有兩個人組成的小集團也有可能不采取合作行爲,不能提供集體物品。奧爾森在《權力與繁榮》一書中對此做了回應。他指出,問題的關鍵在于,兩個囚徒被警察(額外的特殊環境)隔離開了,因此兩個囚徒不能相互溝通。奧爾森進一步指出,小集團可以進行集體行動的邏輯適用于任何相關方能夠進行互相溝通並能夠達成強制執行協議的情況。(奧爾森,2005:60-61)第二個質疑來自古老的中國諺語“三個和尚沒水吃”,以上諺語表明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小集團無法進行集體行動的情況 。其實,奧爾森對此也有回答,並寫在後邊的注釋裏邊,可能一般不容易被讀者注意到。奧爾森指出,小集團中可能存在不成功的討價還價,從而導致小集團也無法提供集體物品。然而,從長期來看,小集團中的所有成員不大可能永遠都犯這樣的錯誤。也許三個和尚暫時沒有水喝,可是經過長期的溝通互動、討價還價之後,三個和尚之間一般來說應該會達成一致的行爲協議。(奧爾森,2003:62)   
  2,對搭便車的定義和分類   
  3,相互依賴情況下搭便車的成因
  艾倫•斯密德還討論了在相互依賴的情況下,導致行動者搭便車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主要包括:一些人隱藏偏好,以期免費獲得物品;不公平感(認爲別人承擔的成本太低);認爲過去的交易不公平。雙方無權要求對方自律,更促進了搭便車的産生。   
  4,忽略了其他社會機制對集體行動的影響
  面對搭便車困境,奧爾森只提出了一點即“選擇性激勵“作爲解決搭便車問題的方案。然而,他忽略了其他機制在形成集體行動中的作用。比如,馬威爾和奧利佛指出,在集體行動過程中有一個臨界點機制。爲此,他們提出了關鍵群體理論。費爾曼和甘姆森進一步把選擇性激勵區分爲外在選擇性激勵和內在選擇性激勵,並認爲奧爾森的理論過于強調前者從而忽視了後者。(趙鼎新,2006:161)   
  5,意識形態對于發動集體行動的重要性未被有效駁倒
  奧爾森曾以國家爲例,來反駁感情或意識形態因素對搭便車者的限制。他認爲,國家掌握著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意識形態資源,如愛國主義、民主或共産主義等來贏得國民的團結和支持,然而,沒有一個國家能靠自願的集資或捐款來供養自己,它們只能求助于強制的稅款。分析是不錯,不過,國家對私人的意識形態控制並非剛性的。官方意識形態在當代社會越來越成爲表面文章,實際上更深入人心的是各種民間文化或潛文化。
  6,搭便車的社會後果
  搭便車的存在未必會對社會福利造成以上論述的那麽大的損失。首先,馬威爾和奧利佛指出,現實生活中有兩種公共物品。第一種在群體數量增加時它們的好處會減少,比如公路、公園等,因此被稱之爲“零和型公共物品”。另一種在群體數量增加時,每個個體從中獲取的好處並不會減少,比如和平、民主、法制、科技等,因此被稱之爲“非零和型公共物品”。(趙鼎新,2006:161)除了以上所指出的“文化便車”的特殊情況外,搭“非零和型公共物品”的一般不會帶來社會福利的損失,反而有可能增加社會福利。第二,由于現實生活中制約搭便車的因素還有很多,比如以上所提出的意識形態的作用,還有選擇性激勵的作用,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等各種因素大大降低了搭便車的行爲發生率。第三,事實證明,盡管中國同樣存在許多搭便車現象,盡管中國也存在很多分利集團,但中國的社會總産出和經濟效率並未像奧爾森所分析的那樣下降,反而飛速增長和發展。不過,這並不足以證明奧爾森的理論是錯誤的,只能說明奧爾森過于誇大了搭便車和分利集團的負面影響。   
  10,搭便車理論的適用性問題
  奧爾森指出,他的理論的主要考察對象是主要的經濟壓力集團組織。而在分析一些以社會、政治、宗教或慈善爲目的的遊說疏通團體時(非經濟性利益團體),並不顯得很有說服力。該理論對于理性化程度很低的集團也並非十分有效。比如爲無謂的事業工作的一群義務工作者。   
  參考文獻   
  A•艾倫•斯密德,2006,《 財産、權力和公共選擇》,黃祖輝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加裏•沃塞曼,1994,《美國政治基礎》,陸震綸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曼瑟爾•奧爾森,2003,《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曼瑟爾•奧爾森,2005,《權力與繁榮》,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趙鼎新,2006,《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許雲霄 編著,2006,《公共選擇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http://book.douban.com/review/1354360/
2012-05-17 09:31:07
阿楨
當代正義理論 (秀威資訊 2010)

  作者簡介
  余桂霖 畢業於軍校的政治學系,政治研究所的碩士與博士後,即在國防大學政治研究所,從事當代西方的政治思想、政治理論、方法論,與統計學等科目的教學。二十多年的教學職業中,深受韋伯(Max Weber)影響,一直執著以成為政治的哲學家與科學家為志業或職志。
  目錄

第一章 「正義」釋名
第一節 正義的界定
第二節 正義概念意義的分析
第三節 正義的優先性
第四節 正義的範疇
第五節 正義與分配
第六節 正義與個人應得
第七節 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八節 正義與平等
第九節 結 論

第二章 海耶克的社會正義論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論證社會正義的理論根據
一、論自由
二、論法治
第三節 自由社會中的正義
第四節 結論

第三章 麥佛森的「經濟正義」
第一節 經濟正義概念的興起 、衰微與再興
一、早期經濟正義概念的興起與發展狀況
二、經濟正義的衰微
三、經濟正義的再興
第二節 經濟正義的功能、或任務與意涵
第三節 自由派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本質
第四節 經濟正義的前景
第五節 結論

第四章 羅爾斯的正義論
第一節 緒 論
第二節 正義論的結構與目的及其探討的主題
第三節 正義原則的建構及訂立
第四節 正義原則的意涵
第五節 正義論的修正與發展
第六節 結 論

第五章 諾錫克的正義理論
第一節 緒 論
第二節 最小政府
第三節 分配的正義論
第四節 財產權的權利資格理論
第五節 對羅爾斯、平等主義者與馬克思的駁斥
一、諾錫克對羅爾斯的駁斥
二、對平等主義的駁斥
三、對馬克思的駁斥
第六節 結 論

第六章 杜爾金的正義權利理論
第一節 功利主義與自由派的權利觀
第二節 權利理論、形式正義、實質正義與人權
第三節 強烈意義的權利概念
第四節 正義與權利理論的建構
第五節 正義與少數
一、被視為平等來對待的權利
二、平等的關注與尊重的權利
第六節 結 論
一、多數決的原則
二、歧視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 布魯斯.艾克曼的社會正義
第一節 正義的研究途徑
第二節 自由主義與中性
第三節 中性的對話
第四節 中性的限制
第五節 契約的正義
第六節 結 論

第八章 達維.彌勒的社會正義論
第一節 社會正義概念
第二節 權 利
第三節 論功行賞
第四節 需 求
第五節 依社會學研究法的社會正義
第六節 結 論
2012-05-19 1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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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是不是台灣人?【聯合報黑白集 2012.12.12

世界人權日,幾個獨派團體,早上赴景美人權文化園區鬧場,晚上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紮營,將獨派的「人權觀」表露無遺。
早上,文化部在景美人權園區舉辦紀念活動,邀請了一百七十多位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參與。文化部長龍應台上台致詞,來鬧場的獨派群眾高喊:「妳不是台灣人!妳不要講話!」然而,龍應台在一九五二年生於高雄縣大寮鄉,即使依普世人權的屬地主義言,龍應台也是「天生的台灣人」;但獨派卻不准她做台灣人,厲聲否定並剝奪了龍應台做台灣人的「人權」。
接著,馬英九總統致詞,獨派更形鼓噪,有人向台上丟包包,丟鞋子,並大喊:「流亡政府滾回去!」「到底要把阿扁關到什麼時候!」到了夜晚,幾乎是同一批人在凱道紮營,旌旗招展,上書「推翻流亡政府」、「阿扁無罪」、「釋放咱的阿扁總統」、「台灣國總部」。
這是獨派「人權觀」的大展演。日漸凋零的獨派,剝奪了龍應台做台灣人的「人權」,又將「人權」無限上綱至「推翻流亡政府」,再將「人權」等同於「阿扁無罪」。
其實,台獨的「人權」主張,已然大部分實現。刑法一百條廢止及政黨法修定後,「主張台獨」已是法定「公民權」,建國黨及台聯(還有民進黨)皆是台獨黨。現在唯一卡住的只是「阿扁無罪」及「釋放阿扁」的爭議;但是,阿扁主張「一邊一國」,並不能成為「貪汙無罪」的理由。
景美人權園區的這一場人權紀念會,一百七十多位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人權」,被獨派因陳水扁一人而褻瀆。獨派的眼裡其實只有「阿扁無罪」,而根本對其他真正政治受難者的「人權」視若無睹,任意糟蹋蹂躪。這叫做「人權」嗎?
  回應
  一群被政治綁架的綠畜而已 ,那懂什麼 自由的內涵 ...政治鬥爭的工具而已
  一群衰尾道人擠在一起會變成什麼? 什麼也不會變,還是衰尾道人。台獨五十年,五十年前出一張嘴,五十年後還是出一張嘴。看久了很膩,能不能來點新把戲不要再出老梗了?搞個武裝革命如何? 笑你們這些俗辣不敢啦!
  外省人不是台灣人。 王定宇、陳師孟、趙天麟、梁文傑....你們有沒有“熱臉貼上冷屁股”的感覺? 你們自認是台灣人,卻不被認同,雖然每天都高呼“我是台灣人”。 你們這個黨也有很多人自認是次日本人,也不為日本人認同,這樣你們會不會有同病相憐之感?

(詳參【圖博館】:獨派的道德觀 蔣自鞭 《政治自由主義》)

從丟鞋子思辨正義【聯合晚報社論 2012.12.11

馬政府執政成績的確令人不滿,不管是反對黨或異議人士,如果要監督政府,改善現況,可以做的正經事何其多!但現在陳列在公眾眼前的種種抗議活動,只不過在搭「嗆馬」的便車,隨隨便便把人權和正義的口號掛在嘴上。此時此刻,正在台灣演講的哈佛大學桑德爾教授的「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不論是書籍還是Youtube影片,已紅透各國。要嗆聲政府的人,也許該多研究一下這個題目。
講到「正義」,很多人的反應仍然和「公平」連在一起,最喜歡舉的例子就是以往的「聯考」和「當兵」,說這兩件事最公平;政府推動改革,也是口口聲聲公平正義。但世事豈如此單純?船超載快沈了,抽籤把一些人推下船救全船的人,這很「公平」,但不符合「正義」。可見很多問題需要思辨和對話,以釐清背後秉持的信念。
因為台灣過去誤解乃至抑制對「正義」的思辨,民眾只能依據自己的利益和需求,相互嗆聲,無法進行對話;主政者也往往無法說清楚自己的改革依據何在。碰到重大改革議題時,社會中的個人和不同群體,各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張,對不同群體的利益消長卻缺乏討論,也無社會「整體利益」的概念,難怪施振榮謂之「半盲」。只會互嗆的社會,能推動什麼進步?朝總統丟鞋,就算表達正義了嗎?台灣實在需要進行一場正義的思辨之旅!
2012-12-12 13:52:15
阿楨
精英夢,平民夢,還是公民夢? 2013-06-10 旺報 范疇

 習近平對奧巴馬說,中國夢與美國夢其實是相通的。但是,這種相通是平民層次的,還是精英層次的,或者公民層次的?
 兩百餘年前的美國夢,其實就是平民夢經過了兩百餘年,美國的精英們萃取了歷史上歐洲精英的傳統,形成了一種背離平民夢的、以主宰世界秩序為價值的精英夢,帶來了世界平民對美國精英夢的憎惡。
 中國呢,自秦朝以來,幾千年來的平民夢,就只是一場夢。在先秦時代,無論是道家還是儒家,都有濃厚的平民夢精神(楨:?民本非民主!),但是法家卻是徹徹底底的精英夢。
 鏡頭轉回今日台灣。在歷史的意外下,台灣可能是中國歷史長河中,第一次出現足以實現平民夢的霎那。在1987年蔣經國宣布解嚴開放至今的26年之間,台灣社會的平民精神得到了徹底的釋放。
 然而,台灣的精英夢並未消失,雖然已經有了一人一票,台灣人民還是希望魚與熊掌兼得,期待自己的選票能夠選出一位「包公式的明君」,從而照顧自己的生老病死。在這種「兩手都要有」的心理狀態下,台灣選民往往只記得自己是平民,而忘了自己也必須是公民,有著公民的自制和自治責任。
 缺少了對自制和自治的責任意識,平民夢的無限上綱,就形成了所謂的民粹;平民夢,因而可能變為惡夢。國民黨內部採取的是包容民粹的路線;在人人只求自保的狀況下,不但進退失據也鬧出了不少笑話(楨:?國民黨是被由下而上之民粹所逼,而無法專業治國!)。而民進黨,多數則選擇了擁抱民粹的路線,比的是誰更民粹(楨:?民進黨是由上而下地操弄民粹!)。
 台灣的平民夢在十字路口已經走岔了一步,沒能向公民夢(楨:存在公民夢?)轉型而邁上了民粹的方向。
 而中國大陸呢,當下正處在平民夢與精英夢的十字路口。倘若台灣的平民夢繼續一頭栽進民粹的不歸路,那將是對中國大陸的傳統精英夢的一大鼓舞:君不見,在中華文化傳統之下,放開平民做夢的後果就是原地空轉的民粹,台灣就是實證。
 而中美之間呢?倘若中美夢(ChiMerican Dream)被詮釋為共同主宰世界秩序的精英夢(楨:歐美會讓中共同主宰世界秩序?),那對世界將是喜訊,還是災訊?相信很多平民不會同意這種狹義的詮釋。

另參本館:民粹亡台 民主與民王 民主與民粹 民可使由之 九萬兆決策模式 《島耕作》庶民經濟 美國價值2 中共十七大 G2 《中國模式》
2013-06-10 12:02:36
阿楨
虛偽的美國「普世價值」 2013-06-12 中時 李宗隆/嘉義大學電子物理系教授

美國以「反恐」為由,透過九大跨國網路服務公司「合法」地祕密偵監全球網路、竊取他國機密。美總統歐巴馬認為美國這種行為是為了保護其智慧財產與國家安全,有別於他國駭客利用網路竊取美國國家機密。這種強詞奪理的「合法性」只顯露出美國民主自由「普世價值」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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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開展柔戰時代 2013-06-12 旺報 (李英明/中華科大副校長)

習近平主政以來,打具有特色風格的夫人牌,代表著大陸對公眾外交重視的程度,已超出一般人的想像之外,而近幾年來,大陸在世界各地廣設孔子學院,也顯示大陸對於柔實力及爭取話語權的重視。
中國大陸與美國之間所建立的是剛中帶柔,柔中帶剛的剛柔相伴相生的新型關係。這種關係不只會存在於中美之間,其實也會很明顯地體現在國際政治的舞台,這種剛柔相伴,叫做柔戰的國際政治,可以稱後冷戰時代為柔戰的時代。

蜜雪兒適時的缺席 2013-06-12 旺報 喬新生

不參與國內的政治紛爭,不干涉美國總統的此次政治活動,不僅可以充分顯示出第一夫人的政治智慧,同時也可以塑造出一個恪守本分的家庭婦女形象,從而贏得世界各國婦女的好感。可以說,美國總統第一夫人作為一個法學博士,其政治洞察力已經遠遠超過了某些國家領導人的夫人。
  回應
這文章太幼稚了,美國第一夫人參與他丈夫的政治活動還少嗎?作為一個法學博士應知進退有道.外賓夫人訪問美國,而美國縂統夫人竟不接見打個招呼是何等的無知無禮.有朝一日當她訪問中國時,而習夫人因事忙而不接見她時,我擔保她一定認為種族偏見了.
2013-06-12 10:45:48
阿楨
契約:邏輯邪19/66

契約有何邏輯可言
不就是一張賣身契

單從屍哲的契約觀
便可看出東西之異
舊中國人言為之信
其實常常口說無憑
不像西方資本主義
都依白紙黑字契約
此即人治法治之別

是啊
連政體都要依契約論
啥是契約則各說各話

Hobbes認為自然狀態下人人不擇手段地自保,終於導致混亂而無法自保,此時人人就簽下契約將所有權利讓渡給國家統治者--Leviathan。立約後:一、群眾不能違約。二、統治權代表全體,故任何人無論以何藉口都不能解除服從的義務。三、少數人不可不服從全體。四、統治者有權決定一切。霍氏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赤裸裸地替英王查理二世1660年的復辟找一合理化之理論。

Locke認為自然狀態人天生下來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暴政就是違反立約,不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和自由,人民即可起來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約政府。洛克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是英國1688年革命之合理化,正因如此他才會對大多數無財產的百姓和舊教徒不給予民主和寬容。

Rousseau認為在契約下每個人將自己的一切權力交給全民意志(general will),當政府奪取主權時,社約即被毀而處於自然狀態,人民得起而新訂社約。盧梭的上述主張與法國大革命的激進革命主張有強烈關聯。

Rawls《正義論》認為原初狀態相當於上述契約論的自然狀態,在原初狀態下的各方是:一、互不關心的,指原初狀態的人只知追求自己的最多的基本善,而對他人的利益冷淡。二、理性的,以經濟上最有效地達到既定目標,不會妒忌,所以保證會依差異原則行事。如此才能保証正義之實現,但Rawls不了現實的人為狀態是只會自私自利而不會理性。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27850541
2014-05-20 08:11:01
阿楨
正義:邏輯邪21/66

啥是正義 很有爭議
即使抬出《正義論》大師Rawls
也解決不了呆歹灣人的正義爭議

正義原則:一、最大平等自由原則,指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二、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應以下列優先順序處理:1、差異原則,指對所有人(尤其弱勢者)都有利。2、公平機會原則,指所有的職位和工作都向所有人開放。
基本自由的具體內容是選舉與被選舉、言論、集會、良心、思想、人身、私有財產、及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等自由。Rawls雖然認為最大平等自由原則具有優先性,但他並未將之絕對化,他說:「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市民不服從」的使用有以下限制:一、除非基本平等自由受損。二、法律手段已證明無效,抗議及其他方式也無效。三、市民不服從不能破壞正義原則,而是幫助社會正義的實現。

Rawls對自由、效率及平等三者間的辯證關係並未充分處理,原因是他認為弱勢者在理性效率、互不關心、及不妒忌下應會同意差異原則的安排,但事實是人只會自私自利而不會理性。Rawls也未反思到國與國間的不平等,如南北、貧富、第三世界與第一世界!未考慮代間不平等,如負擔前代公債、福利、資源耗費、污染!也無法被追求獨立自主的民族主義或女權主義者所接受,因為他們優先關心的是整體的獨立而非個人的自由人權而已。由此可知Rawls自誇其《正義論》是絕對真理,可適用於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且可反覆地灌輸他人瞭解,其實是一種絕對論心態。

旣然正義也很有爭議,那就靠溝通來解決,溝通理論大屍Habermas如是說:

理想的溝通要有效需滿足以下四個預設:一、可理解性。二、真實性。三、真誠性。四、正確性。唯有如此才能解決資本主義國家(含台灣)的「經濟危機」「合理性危機」「合法化危機」和「動機危機」。

又是一個不能實現、不現實的理論幻想,對弱勢者而言、差異原則和溝通理性都只是優勢者的藉口至是種霸權,弱勢者要的是居住、土地、環境、工作….等權利之絕對自由,這是種信仰、只能感性交心,理性交通不了代溝。

如此非理性啊,難怪呆歹灣人的正義爭議無解,只能靠勢力來解決,只要恃弱為強,便能民粹出弱勢正義!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27895186
2014-05-24 08:06:52
圖博館
風雨哈佛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f_K_Oo7N8

風雨哈佛路Homeless to Harvard: The Liz Murray Story (2003)
  劇情簡介
  麗茲(索拉·伯奇Thora Birch飾)出生在美國的貧民窟裡,從小就開始承受著家庭的千瘡百孔,父母酗酒吸毒,母親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貧窮的麗茲需要出去乞討,流浪在城市的角落,生活的苦難似乎無窮無盡。
  隨著慢慢成長,麗茲知道,只有讀書成才方能改變自身命運,走出泥潭般的現況。她從老師那裡爭取到一張試卷,漂亮的完成答卷,爭取到了讀書的機會。從現在起,麗茲在漫漫的求學路上開始了征程。她千方百計申請哈佛的全額獎學金,面試時候連一件像樣的衣服也沒有。然而,貧困並沒有止住麗茲前進的決心,在她的人生里面,從不退縮的奮鬥是永恆主題。
  影評( 全部529 )
很偶然在BT上發現有人發《最貧窮的哈佛女孩》,又名《風雨哈佛路》,這片子找了很久,還找來原著小說來看,今天終於看到電影版了。這是一個很好的電影....
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1433990/

愛在哈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RiVg_0zOm4

愛在哈佛러 브 스 토 리 인 하 버 드 (2004)
  劇情簡介
  前往哈佛留學的金賢宇(金來沅飾)第一晚就把偶遇的女子李秀茵(金泰熙飾)錯當成妓女,彼此都留下十分差勁的印象。而在學業上一開始又遭遇到不順,最想報讀的教授不給他機會上課。又在圖書館遇見打算在閱覽室過夜的秀茵,二人再起口角。
  當金賢宇和秀茵解釋清楚誤會之後,他開始為她著迷,這個女子一邊打工一邊求學,還是照顧艾滋病患者的義工,活得飽滿又充實。
  學業上,賢宇不僅得到教授認同,還引來了同學正民的妒忌,當正民知悉自己父親的死亡與賢宇的律師老爸有關,而愛慕的秀茵又與賢宇出雙入對時,更是出陰招阻撓賢宇的各種努力。
  畢業後賢宇被秀茵影響,幫助毫無能力的人打官司,追查污染案。此案涉及太多人的利益,賢宇和秀茵都備受威脅,這時秀茵病倒,還被查出患有白血病……
2015-11-27 09:09:57
圖博館
影評 ( 全部57 )
我本來不是對韓劇感冒的人,根本原因就是嫌韓劇節奏太慢了,而情節也是千篇一律講著他愛她,她卻愛他的故事。當初看這部劇純熟偶然,一個獨自待在寢室的五一長假,而校園網上又只有這一部看似有點意思的電視劇。應該說,這部劇的前半部分——既他們在美國的那部分——是拍得相當好的。不僅沒有了以往韓劇的拖曳感,而且難得地充滿鬥志與希望,沒有落入一般韓劇你儂我儂的愛......
  重溫後的啟迪
《愛在哈佛》是我完整看過的唯一一部韓劇。......
  理想主義童話
此片最大的特點是塑造了一個完全不同於以往的女性形象。......
  韓劇經典
看完愛在哈佛三天時間~第一句要強調的是這片子情節不拖沓,少看半級就錯過了很多精彩情節~在我看過的韓劇中算頂尖的經典!......
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1756844/

哈佛大學公開課 一場思辨之旅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869A2E580D6BD878

另詳參【圖博館】: 《一個台灣小留學生到哈佛之路》 兩岸文教界在搞啥 《政治自由主義》
2015-11-27 09:10:28
圖博館
美國科學家:為什麼人們更喜歡不平等的社會?

據界面新聞2017.6.11援引英國《衛報》報導,三位耶魯科學家在一篇引人深思的新論文中提出,真正讓我們煩心的不是生活中的不平等,而是不公平。當人們堅信社會階層可以流動,對不平等的寬容也會更大。
  人們似乎生來就對不平等感到厭惡,對此大量文獻可以證明。比如,一項研究發現,“人們普遍渴望薪資平等”,還有的研究稱,“人類存在平等的動機”、“年輕兒童身上體現了平等主義”以及“平等比互惠更重要”。
  當實驗研究的對像被要求在互不相關的個體中劃分資源時,他們傾向於平均分配。如果之前已經存在不平等的現象,人們為了糾正或盡可能減少這種不平等,就不再會平均分配資源了。這種偏向影響非常之大,以至於受試者有時候為了追求平等,甚至寧願選擇總體所得較少的分配方式。
  此外,人們似乎把平均分配資源看作品德高尚之舉,他們還會對那些從不平等分配中獲益的人表達憤怒。這種憤怒非常強大,受試者們甚至會主動去懲罰不平等的分配者。針對這種現象,在15個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一項研究發現各個文化背景的成員都或多或少願意對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實行昂貴的第三方懲罰——儘管不同人群之間這種懲罰的力度存在很大差異。
  對3至8歲的兒童進行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平等偏向。3歲的兒童在第三方之間平等地分配資源,而6歲的兒童則展示出了更加強烈的平等分配傾向,寧願堅持扔掉多餘的資源也不願意在其他兩方中不平等地進行分配。
  在一項研究中,6至8歲的兒童負責向兩個打掃了自己房間的男孩分發橡皮擦。當橡皮擦總數為單數時,他們寧願堅持讓實驗員將多餘的橡皮擦扔進垃圾桶也不願意導致分配不均。即使接受分配的人永遠都不知道其中有一個人拿到的更少,他們還是做出了同樣的反應,也就是說孩子們並不是擔心接收方的感受,而是反對製造不平等,就算在沒有一個接受方知情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2017-06-12 11:05:08
圖博館
更能說明問題的是,他們在展示大方(分配者將所有糖果給接受方)和自私(分配者自己留著所有的糖果)時,同樣也會拒絕不平等分配。這表明這種拒絕行為確切來說就是對不平等的厭惡,並不是對自私的懲罰。
  “對不平等的渴望”
基於這些研究,也許有人會認為在現實世界的群體里分配資源時,人們會在群體的所有階層里平等地分配資源。但事實並非如此。
諾頓和艾瑞利最近一項研究獲得了媒體極大的關注,這項研究顯示人們低估了我們社會中不平等的程度,並且跟現實相比,自認為生活在更加平等的社會裡。
  作者們稱他們的研究測試了“關於財富分配不均最佳程度的不同意見”,並且發表了調查報告“驚人的一致:所有群體——甚至包括那些通常與財富分配不相關的共和黨人和富人等群體——都渴望一個比現在更加平等的財富分配體制。”艾瑞利有篇文章的題目就是:“美國人希望生活在一個更加平等的國家(只是他們自己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
  這些總結都非常準確:與現狀相比,這些研究的參與者確實都更希望更多的平等。但研究結果也表明他們並不是特別擔心大規模的不平等。恰恰相反,受試者聲稱,在完美的社會裡,最富有的20%群體中,個人擁有的財富應該是底層20%中的個體的三倍還多。
  當他們不得不在財富平等和不平等分配之間做出選擇,被告知他們將被隨機分配到某一個財富階層,從最富有到最貧窮不定,超過半數的受試者明確拒絕了財富平均分配,更傾向於不平等。因此,該數據表明在實際的財富分配中,人們偏向於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
對不平等的這種偏向在其他16個國家也是一樣,涵蓋了政治光譜中的左翼和右翼以及青少年群體。就像諾頓說的那樣:“ 人們顯示出了對不平等的渴望——不能太平等,但也不能太不平等。 ”
  其實,這些數據有可能低估了人們對不平等分配的傾向。諾頓和艾瑞利在研究中提出了一個問題,若將美國民眾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分別應該獲得總體百分之多少的財富。按照受訪者給出的答案,最窮與最富的人群之間,其擁有的財富理想比例是1:4左右。然而,接下來一項研究把問題做了下改變,改成“每個等級的人平均應該分配多少財富”,結果顯示,這一比例上升到了1:50。當研究人員向參與者解釋了這兩個問題之間的關聯後,大多數人認為更高的這個比例真實地反映了他們的感知。
2017-06-12 11:06:42
圖博館
對公平(fairness)的偏向
世界中人們對不平等的偏向,與實驗研究中發現的對平等的強烈偏好,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如何解釋?我們認為這是因為,實驗研究實際上未提供證據表明對不平等的厭惡導致了人們對平均分配的偏向。相反,這些研究發現正好同對平等(equality)和公平(fairness)的偏向相一致——因為這些研究的設計就是這樣,因此平等的結果也就是公平的結果。
  這是因為,就一些考量因素,比如需求和美德,受試者們無法區分開來。因此,不管受試者是否對公平或平等敏感,他們都傾向於平等地分配物品。許多詳細區分公平和平等的實驗都證實了這一觀點。這些實驗發現,人們在公平和平等之中選擇了前者。
  想像一下這種情景:在其他條件等同的情況下,兩個人中其中一個得到了10美元而另一個人甚麼都沒有。這顯然是不平等的,但是公平嗎?如果分配是隨機的,那當然是公平的。並且成年人認為,在分配許多不同的資源時通過拋硬幣和抽籤等不偏不倚的方式都是公平的。
  小孩也有類似的觀點。在上面所描述的給清理房間的小朋友分配橡皮擦的研究中,如果他們有一個公平的旋轉亮片來隨機選擇誰將獲得額外的橡皮擦,那他們很樂於製造不平等。一個人得到兩塊橡皮擦而另一個人只有一塊(在這一點上說,或者一個人10塊而另一個人一塊也沒有)的情況可能完全是公平且可接受的,儘管這顯然不平等。
  那麼就由此可得出結論,如果現實世界的人在努力、能力和道德等方面有所不同,有一個公平的系統將這些都納入考量,那麼對公平的偏向也就表明人們在現實社會中更偏向不平等的結果。
  湯姆·泰勒利用另一項研究解釋了為什麼面對經濟上的不平等時公眾並沒有表現出強烈的憤怒。他認為美國人認為該國的市場體係是劃分財富的公平手段,據此他們強烈相信,社會階層之間是可以流動的。那麼由此看來,通過人們對於財富劃分不公而非不平等的看法就能更好地預測他們對社會現狀的不滿。
  相對性理論
人們在社會中傾向於不平等分配財富也可能有其他動機。這種考量與理論上對公平的渴望並沒有多大關係,而是反映出了想要比別人獲得更多的渴望。有趣的是,這些期望並不總是為了增加個人的絕對數量,往往是為了與其他人相比提升個人的排名。
2017-06-12 11:07:35
圖博館
比如說,針對收入和幸福感的研究顯示,一旦達到基本的財富水平,相對財富對總體的幸福感更加重要。同樣地,社會心理學大量研究發現人們一直把自己與其他人相比較。知道自己的收入比鄰居高得多(或低得多)對幸福感有著重大影響。正如戈爾·維達爾說的那樣:“每次有朋友取得成功,我都會難過一陣。”
  獲取“相對優勢”的這種動機會激發不平等分配的慾望。的確,為了取得相對優勢帶來的光環,人們甚至願意自己支付費用來降低其他人的收入。
  甚至小孩子都顯示出了這種尋求相對優勢的行為。5歲的孩子常常會拒絕自己接受兩枚獎牌、同時分配給另外一個孩子兩枚獎牌的做法,寧願選擇自己拿一枚獎牌,不過前提是另一個孩子一個獎牌都得不到。相對優勢所帶來的不平等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甚至凌駕於對公平和絕對增益的渴望之上。
  偏向不平等的另外一個動機或許是因為人們認為不平等對提升刻苦耐勞精神和推動社會階層移動來說必不可少。比如說,諾頓認為人們偏向於不平等是因為他們把這當成了一個動力,使得人們更加努力和出色地工作,因為他們知道這麼做可以改善他們自己和兒女的生活狀況。
  這種觀點需要某種程度上的“精英階層可流動性”作為支撐——並且這種流動性也確實是不平等社會變成公平社會的必要條件。畢竟,在一個缺乏流動性的社會裡,那些生來貧窮的人會一直窮下去,不管他們多麼努力工作和多麼有才華。
  那麼,對精英階層可流動性的堅信,與對不平等的寬容緊密相關也就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了。反映在現實中就是,人們對現有的財富不平等不會很不開心、不那麼願意支持重新分配教育資源,以及不那麼願意提高對富人的徵稅。
  從這一角度來看,對階層流動性的期許不同或許是不同文化下對不平等忍受程度不同的原因。比如,有些美國人對於不平等有著過高的容忍度,因為他們往往高估了美國的階層流動性,而事實上美國的階層流動性要低於加拿大和大部分歐洲地區。
  這種流動性不足的原因之一是美國的收入分配——最窮和最富的人之間的差距——比起這些國家要大得多。在丹麥,從10%的階層上升到90%這個階層,收入需增加45000美元,但是在美國獲取同樣的提升則需要增加93000美元。
  並且這種形勢並未得到改善。1940年出生的美國人之中,92%的人收入將超過他們的父母,而出生在1980年的人之中只有50%的人做到了這一點。
2017-06-12 11:08:23
圖博館
不平等社會的後果
  儘管對公平的關注或許會導致對不平等的偏向,但還有許多與之抗衡的心理力量會讓人們認可平等。其中之一就是對於不平等社會所帶來的後果的擔憂。也就是說,即使人們對於不平等本身並沒有什麼意見,它所產生的負面結果,可能會讓人們希望去避免。
  首先,不平等增加的同時,自我幸福感會降低,這在個人收入墊底的40%的階層中尤為明顯。原因之一就在於“相對劣勢”對幸福的消極影響要比相對優勢的積極影響大得多。當人們知道自己在總的收入分配中所站的位置時,那些處於低端的人的工作滿意度更低,可是那些處於高端的人卻並沒有更高的滿意度。
  這對生產力也有消極影響:那些知道自己處於低端的工作者們會減少努力,但知道自己處於高端的人卻並不會因此增加努力。然而,目前尚不清楚這種消極效應是由不平等本身,還是由對不公平的不平等感知造成的。也就是說,如果人們相信自己處在一個公平的體系之中——個人的努力可以推動社會階層的流動性,收穫比他人少的人,其幸福感和生產力會不會下降,這是個開放式問題。
  在美國和其他富裕國家當前的經濟環境中,對公平的關注恰好能促使人們減少現階段的不平等程度。然而,從目前和歷史上許多其他社會(比如當前蘇聯面對共產主義理想時)來看,對公平的關注卻使得人們對太過平等產生憤怒。要弄明白這種反向的激勵,人們要關注的不僅是這種系統是否讓財富相對平等或不平等地分配,同時還要關注這種分配方式是否被視為公平。
  真正讓人們煩惱的是什麼?
正如大多數心理學所說的那樣,我們的建議最多也只是能給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一點間接的啟發。即使一般人想要一個某種程度上不平等的社會,可能有人也會說人們沒明白自己想要什麼。或許人們在絕對平等的社會裡會有更好的處境——他們只是不想而已。
  不過,我們的確能從本次研究中找出兩項啟發。
首先,很明顯,許多人在他們所處的社會與自己的理想社會之間的匹配度方面受到了誤導。他們未能正確地認識到不平等的程度,一味相信目前的形勢比實際上要平等得多。另外,美國人誇大了美國境內社會階層的流動性,以及過於樂觀地認為美國當前市場體係是財富劃分的公平手段。
2017-06-12 11:09:27
圖博館
我們之前已經提出,對公平的看法最能預測對經濟不平等的不滿程度。因此,針對當前實際階層流動進行公眾教育可以幫助確保,人們對於所生活的世界的道德評估是基於相關事實做出的。
  其次,當代政治論述往往把許多截然不同的事項模糊到了一起。對不平等的憂慮和對貧困的擔憂、基本權利的退化,還有我們本文重點討論的不公平混為一談。
  如果讓人困擾的確實不是不平等本身,那麼我們如果仔細區分這些擔憂並把注意力轉移到對我們真正重要的事情上,或許會幸福很多。
  認識到公平和平等之間的不同不應僅僅是實驗研究的一個註腳,也不能只是政治談話中鮮有提及的一件小事,將本應該是不平等的話題,變成不公平的話題。
專注地探討人們真正關注的“公平”,而非人們並不關注的“平等”,能夠促進實驗室里和現實世界的進步。
(這篇文章最早發表於2017年4月7日發表在Nature子刊Nature human behaviour)(《自然人類行為》上,有刪減。三名作者均為耶魯大學學者。翻譯:熊小平)
  回應
 人民不是不喜歡不平等而是不喜歡不公平!這地洗的真牛!如果可以讓自己可以“公平”的“不平等”其他人,大家都是支持這個“公平的不平等”的。
 人們需要的是公平而不是絕對平均。
 “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們的先輩幾千年前就總結出來的真理,西方科學家們現在才發現嗎?這個“寡”和“均”,兩個自己完美的說明了一切。用現代的語言來解釋,就是各類資源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社會規律,符合事物發展的邏輯,這才使百姓更關注的東西,至於一時的多寡,那都不是核心矛盾,用發展的眼光長遠的看問題,那才是最正確的態度。
 懶漢不勞而獲本身就是不公平
 我們需要不平等,是因為我們不能忍受有懶漢可以不勞而獲的無所事事而過著和我們辛苦勞動一樣的生活;我們需要平等,是因為我們不能忍受有地主和吸血資本家可以不勞而獲的剝削他人而過著和我們辛苦勞動一樣的生活;綜上,我們喜歡的不是平等或不平等,而是不勞動者不得食
 人們都渴望佔據社會頂層,於是希望有進升的空間和渠道,但佔據頂層的人可不希望被擠下來,於是佔據了頂層就希望封閉通道。悖論罷了
http://www.guancha.cn/global-news/2017_06_11_412704_2.shtml
2017-06-12 11:10:14
阿楨
自由主義是商人的哲學,認為衝突能帶來善果 2020-10-20 復旦中國研究院副院長範勇鵬

人和人之間的生存競爭註定是衝突的。但各大文明都希望通過消除內部衝突來實現和諧。無論是中國上古的宗法還是中古的禮教法家。各宗教文明,不管是婆羅門教、佛教還是諸亞伯拉罕宗教,也都希望通過教義消除社會內部的衝突。
  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雖然講階級衝突,但目標卻是一個大同世界。
  自由主義不同。自由主義是商人的哲學,不僅允許衝突,而且要論證衝突的合理性、道德性,甚至在本體論和認識論上就反對和諧論。
  資產階級起初並不掌握政治和軍事權力,在教權和貴族的籠罩下,它只能通過經濟手段來鬥爭。所以它強調自由競爭、自由契約和商法-民法規則。後來它俘獲了國家,手裡有了權杖和槍炮,就用來保障它在世界上進行競爭。等它進一步強大,就甩掉國家,躲在政府背後監管著靠法律和契約運行的社會。
  經濟上,自由主義聲稱自由競爭會改善人類總體福利,從亞當•斯密到福利國家理論,雖然在干預問題上有不同立場,但都屬此論。
  國際上,聲稱自由競爭和全球化最終會提升各民族福利。
  政治上,主張政治多元主義,聲稱各種社會利益自由衝突博弈,最後會導向公正的結果。
  法律上,主張法治,所有矛盾都可通過訴訟來解決。
  文化上,主張各種觀點、信仰、身份自由競爭。
  這些聽起來都挺有迷惑性的,中國的社會科學幾十年來大多淪為這些觀念的傳播和再生產機制。但是只要到真實的世界中看一眼,所有的這些自由主義原則,無一例外地有利於強者,有利於生產資料和財富的所有者。
  針對今天網路上的輿論狀況:看似每個人都獲得了表達的自由,實際爭論的目的是為了達成共識、實現改進,還是僅僅為了表達情緒,陣營劃線,黨同伐異,為撕而撕?
  回應
 所以,古代中國不會自動發展到資本主義,中國的工業化會用另一種不同的方式來完成,亞細亞生產方式...五段論在中國是不成立的。
 中國本來就要資本主義萌芽,沒有衝破封建主義而已。
 即使中國有資本主義的萌芽,也不會發展到資本主義制度,這是由中國文明所制約的。
2020-10-22 10:56: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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