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前評《生死一線間》所言:
旣然「社會對於安樂死及死刑的意見分歧且兩極化,而支持和反對安樂死合法化者,與支持和反對廢除死刑者,兩派人馬不僅涇渭分明,更大張旗鼓,向政府進行遊說,並且大力抨擊對方立場。」
那麼我主張:法律及社會應從個人撤出,所有不實際且直接傷及第三者的個人自願行為,均不應立法禁止及輿論批評。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5865/20050917181309
故不應立法禁止安樂死,如果有人主張禁止,那麼這些人(而不是全社會)應負担瀕死者的醫療照顧。
也不應立法禁止死刑。
乖!乖!人家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你反倒成了國家主義者。
與國家主義何干?我只不過認為不應剝奪受害者「殺人償命」的正義要求。
是「報復」與「懲罰」的要求吧,這不合現代刑罰的「矯正」與「教化」。
少來了!古今中外的刑罰那個不夾雜著「報復」「懲罰」與「矯正」「教化」,所差只不過是比例,就連學校教育也免不了《規訓與懲罰》(後評)。
那《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商周,2000)所舉的十三個司法死刑誤判案例怎辦:
全書一共十三篇章,介紹美國自一九○○年到一九九一年之間,因「司法疏忽」所製造的司法死刑誤判,讀來實在令人怵目驚心,惶懼不已。這些為數眾多的血淋淋的「司法誤殺」,吾人真不敢想像,竟然發生在號稱世界上最為民主先進、倡行法治及高倡人權至上的美國。
【雖然他們是無辜的】作者,分析死刑誤判的原因有多種,包括證人的謬誤(漫不經心、誤認、錯覺、偏見)及因仇視、報復心態作祟而蓄意說謊偽證;警察的預設立場、誤導、疲勞審訊、刑求取供、栽贓誣陷、隱藏證據及運用科學鑑定的錯誤;檢察官受騙、急切、傲慢偏見;辯護律師之不稱職、急功好利;陪審團之草率失誤、種族歧視、不法因素及不當輿情干擾等等皆是,本書統稱為「可怕的司法疏忽」。
尤其警察偵辦階段,如出於邪惡的動機,那就成為製造冤獄的罪魁禍首。本書特別提到,自本世紀以來,美國已經合法地處決了七千名的男女,被判處死刑的人則數倍於此。但本書所舉而事後證明為無辜的四百件死刑誤判的血淚故事,讓我們不得不回頭檢視台灣在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發生在台北縣汐止鎮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雙屍命案所引發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個年青人的死刑誤判重大侵害人權事件,震驚了中外。蘇友辰律師 中國人權協會
http://liwei1973.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_14.html
很簡單,只要所有審判都要有直接證據,便能避免冤獄。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7068230/20070526061211
至於還有人以各種理由主張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那麼這些人(而不是全社會)應負担終身監禁的費用。
最後不「厭」其「煩」地貼上正反辯文:
死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普遍來講,「殺人填命」,對於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可能。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十數年後平反的例子、在台灣的蘇建和案也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數國家,其中包含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這些國家的宗教背景,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88國、百慕達、香港、澳門、紐威島、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沒有死刑。
·10國和庫克群島只對於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24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76國(地區)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另據統計: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仍實行死刑
·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
·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正式採用注射死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
死刑是自人類成為某種程度規模的團體而誕生。死刑除了是對於不守規則的事件的懲罰外,也是對破壞規則的情況的威脅。這個有史以前就已有的制度,是對進行不容於社會的行為的懲罰。
死刑爭議的歷史
但是,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 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壓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因此,死是不可能免除的。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捲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後,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現在,死刑繼續存在。
在江戶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盜竊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効果卻自然有所局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寛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現代社會對死刑的看法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對死刑沒有一絲懷疑,認為是正當的時代,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宗教及社會情感上變遷的緣故。
死刑的優缺點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
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導致罪犯逍遙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率非常重要。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有些研究顯示死刑成本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高。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獄問題,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及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然而,有些國家的獄政太差無法實施真正的有期徒刑,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對重罪有明顯的嚇阻作用。菲律賓先廢除再恢復死刑的事例,說明反對死刑者的「廢除死刑不會提高犯罪率」的說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旳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後,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B%A2%E9%99%A4%E6%AD%BB%E5%88%91死刑應否廢除2--反駁廢死聯盟
接下來要反駁的,是廢死聯盟的觀點,或者,更精確地說,是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廢除死刑的統一口徑(http://deathpenalty.org.tw/read.php?id=88&class=4)
必需要先說明的是,雖然我反駁廢死聯盟或國際特赦組織的說帖,但是這樣的反對並不是全有全無式的反對,而是部分贊同,部分不同意的反對,同意的部分不多說,僅僅針對不同意的部份提出我的看法。
就我所看到的幾個重點提出反駁,一、死刑是極殘忍的行為;二、死刑造成精神上的折磨;三、死刑合理化國家的暴力行為;四、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五、死刑並不能降低犯罪率。
1.死刑與殘酷並沒有必然的相關性
死刑只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行為而以,因此死刑本身並沒有所謂殘忍與否的問題,所謂的殘忍,這是一種對執行手段的描述,而非對死刑的描述。
比死刑更殘酷的刑罰比比皆是,不管是歷史上的滿清十大酷刑、納粹對猶太人的屠殺、日本七三一部隊在中國做的實驗、國民黨的白色恐怖,或是現今中國對待法輪功成員的凌虐,這些受害人中,有的人死了,有的人則生不如死。
所以說,死刑並不殘酷,「殘酷」這個字眼是對執行手段的形容,而非對死刑這個行為的形容。
換言之,如果我們能找到「不殘酷的死刑執行方式」,例如說,不讓受刑人知道自己被判處死刑以減輕受刑人的心理負擔,讓一個人在睡夢中安樂地死去,那麼廢死聯盟是否會因為手段的不殘酷而同意死刑的執行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2.被宣判死刑對受刑人造成精神上的折磨
前面我先論述了死刑對肉體上的殘酷性,發現那是手法的問題,而非死刑本身。這裏所要討論的則是死刑造成精神上的折磨有多大?這樣的一個精神上的折磨我們能否接受?
廢死聯盟口口聲聲主張:「無法想見他透過國家來預知死亡時的精神折磨。」
然而,精神上的折磨既然是無法想見,自然也就無法給予評價;既然是無法評價的事情,又如何能宣稱「被宣判死刑造成精神上的酷刑」呢?
很顯然可以理解的是,這世上有的人害怕死亡,有的人則不害怕死亡,怎麼可以一概論斷「所有的犯罪人都非常地害怕死亡」然後用精神上的恐懼當理由來主張廢除死刑呢?
而且,我們也不可能說主張害怕死亡的人就不執行死刑,不害怕死亡的人就執行死刑,因為這樣一來所有的死刑犯都會說他們很害怕死亡。
精神折磨無處不在
即使是正常的一般人也會有精神折磨,功課不好、被公司裁員、跟另一半吵架了;即使受徒刑的人也會有精神上的痛苦,被監獄裏的老大欺負,被管理員找麻煩、被家人放棄了…這些精神上的折磨比之被宣告死刑的折磨,在殘酷性上又是何者比較嚴重呢?
非親身經歴者都是無法想見當事人在精神上有多麼的痛苦,而即使是親身經歴的人這痛苦會為因人而易,如果因為這樣一個虛無漂渺,難以量測的精神痛苦而要廢除死刑,那麼改天我們是不是可以主張:「無期徒刑會對受刑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折磨,所以我們要廢除無期徒刑!」?
所謂「被宣判死刑所帶來的精神折磨」無法量化測量是其缺點,而我個人則認為這樣的精神折磨未必比其他刑罰所帶來的精神折磨更嚴重,並且,把它當成執行死刑的附加刑罰也無不可
3.死刑與國家暴力也沒有相關
死刑會導致國家暴力的使用嗎?文中說到:「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尤其是針對窮困、弱勢或是特定的種族宗教族群,死刑被濫用和執行的情況不勝枚舉。」我很好奇的是,究竟他們要反對的是死刑?還是濫用?還是國家暴力?
如果他們反對的是死刑的濫用,那麼他們對於「沒有被濫用的死刑」就應該要贊成才是。
濫用與否,並不是一種通則,而是一種 case by case 的情形,換言之,應該要個案審查才對,怎麼會是一網打盡,通殺式的澈底反對死刑呢?
如果說他們反對的是國家暴力,那就更奇怪了,國家暴力不會因為死刑的廢除而減少,也不會因為死刑的存在而增加。
國家暴力是因,死刑是果,然而國家暴力並不是只有死刑這樣一個呈現方式,國家還可以用種種方式來逼死人民,認為廢除死刑可以消除、或減少國家暴力,這根本是倒因為果的行為嘛。
4.世界潮流不可恃
潮流是會變的,如果只因為世界潮流傾向廢除死刑就跟著主張廢除死刑,那萬一世界潮流開始主張執行死刑時,他們是否就要開始同意死刑的執行了?
想要用世界潮流來說服別人,實在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哥白尼如果跟從世界潮流的話,我們恐怕還以為地球是世界的中心呢;哥倫布如果跟從世界潮流的話,地球至今仍然是平的;達爾文如果跟從世界潮流的話,人類仍然是上帝創造的。
5.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
關於這一點,我在前面的文章已經說過了。
第一,死刑能不能降低犯罪率,還有很大的疑問,這是因為中間卡了一個重大的變因『時間因素』所造成的嚇阻效果降低。
第二,現代的刑法思潮,早已脫離這種單線式的思考,執行死刑,並不只是為了降低犯罪率。換言之,即使死刑的存在真的不能降低犯罪率,這依然無損於我們主張、贊成死刑的執行,廢死聯盟可以不用再在這一點上白費力氣了。
http://blog.roodo.com/fansue/archives/2645334.html
這一篇回應莫西亞的死刑專題二--對「死刑應不應該廢除---1」的反擊
http://www.wretch.cc/blog/mocear&article_id=10126167
一、無期徒刑與死刑的作用之比較
講在前頭,我可以接受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取代死刑,不過在我國尚未落實該取代方案之前,我仍然是要反對廢除死刑。
而莫西亞做的那份表格中,有關無期徒刑的功用是有問題的,先說兩個理論。
1.1970年代美國學者渥夫幹(Wolfgang)、雪林(Sellin)、費格利歐(Figlio)所做的研究提出所謂的「慢性犯罪者(Chronic Offender)」或說「核心犯罪人(Hard-core criminal)」的觀念,此一研究指出這個社會上有50%的犯罪行為是由全部人口中的6%所造成的。換言之,此研究發現有少數比例的人會不斷地進出矯正機構並且重覆地犯罪。
2.同時馬丁森(Martinson)則提出「矯治無效論」發現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明顯效果。
莫西亞並未說明他所說的無期徒刑是得以假釋還是不得假釋,可假釋的無期徒刑與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比較上應該要分開來看。
可假釋的無期徒刑vs死刑
應報: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在應報效果上無疑是遠低於死刑,我想這是沒有什麼疑問的,不多說。
嚇阻:是的,死刑的效果只有一般嚇阻,無期徒刑則兼具一般嚇阻與特別嚇阻。然而,嚇阻的目的為何?在於對將來社會秩序維持的可能性,經由嚇阻的效果來期待將來不會再有人受害。從這點來看,究竟是死刑的效果比較大還是無期徒刑的效果比較大呢?
死刑固然只有一般嚇阻,但是其嚇阻效果顯然是遠大於可假釋的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不但一般嚇阻效果低,特別嚇阻效果更低。
有個先被判無期徒刑後被判死刑的例子可供大家參考,那個人叫做陳進興,他正是無期徒刑假釋出獄之後犯下白曉燕的案子的。先前的無期徒刑是否有對他造成「特別嚇阻」的效果呢?
莫西亞的表格中,死刑的嚇阻效果只有一般嚇阻,而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果則是「皆有」,猛看之下會讓人以為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果比死刑還要好,然而深入探究之後會發現結果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隔離:死刑的隔離效果是絕對的有,無期徒刑的隔離效果不是有,而是「極為有限」,端看假釋制度的寬嚴,關個十年二十年就出獄了,那來的隔離,更不用說萬一不幸讓他逃獄成功的可能性。相比之下,死刑與無其徒刑的隔離效果何者較佳呢?
矯治:死刑當然沒有矯治的效果,那無期徒刑就有矯治的效果嗎?莫西亞主張有。
然而不管是渥夫幹、雪林等人提出的核心犯罪人理論,或是馬丁森所提出的矯治無效論,都指出1930年標籤理論以來盛行的教育刑思潮過於不切實際。
馬丁森的研究報告更直陳矯正機構的矯治效果是「Nothing working」,就好像陳進興的例子一樣,如果不是在獄中表現優良,陳進興原本不會那麼早假釋的。
然而無期徒刑對他的矯治成效又是如何呢?莫西亞的這個「有」實在是下得太過樂觀了。
重整:我同意「重整」這一點不太好討論,而所謂「信賴」這種東西是很唯心的,而且是會改變的,在這方面多做討論其實是沒有太大的意義。
或許你認為死刑存廢不會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但別人認為會;或許這個被害人認為不會,然而另一個被害人(例如白冰冰)卻覺得會…
復歸:是的,無期徒刑在假釋出獄後是有復歸社會的效果,然而復歸社會的「後果」又是如何呢?看看陳進興的例子吧!
看表格不是看那一邊的「有」寫得比較多就可以勝出。
綜上所述,可假釋的無期徒刑顯然不能取代死刑。那麼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與死刑的比較又是如何呢?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vs死刑
應報:個人看法,二者在應報的效果上應該是差不多,死刑的應報效果或許比終身監禁強上那麼一點點吧,差別只在於加害人有死或沒死的那一點ki mo chi。
嚇阻:我以為終身監禁同樣也只有一般嚇阻的效果,因為受刑人既然是終身不得假釋,那麼也就無所謂特別嚇阻的效果了,在監獄裏再怎麼犯罪也影響不到社會秩序。至於一般嚇阻方面何者的效果較佳?這就很難說得清楚了,或許有人認為死比較可怕,但是我覺得被關一輩子恐怕也好過不到那去。
因此二者在一般嚇阻效果的比較上應該是各勝擅場。
隔離:有那麼一點點的可能,終身不得假釋的受刑人可能會逃獄成功,造成死刑的隔離效果比終身不得假釋強上那麼一點點。
重整:對受刑人與社會之間的重整而言,答案都是「無」;因此這一點就端看受害人如何看待了死刑與終身不得假釋了,如果是終身不得假釋的話,則受害人必需多付一些錢(稅金)來養受刑人。看來在受害人這邊應該會比較期待死刑。
復歸:兩種刑罰的受刑人都是不打算讓其復歸社會,所以這一點的評價應該是相等的。
於是就整體評價上來看,死刑要比終身不得假釋好上那麼一點點,然而經濟效益上卻節省了很大的一點,尤其是在當今政府財政困難,民眾又反對興建監獄的情形下,現階段還是執行死刑較佳。
二、關於嚇阻效果與非常上訴
死刑嚇阻效果或許跟終身不得假釋的效果差不多。然而如果真的完全沒有差別的話,就不會有一堆死刑犯那麼努力地上訴想要改判無期徒刑了。
不妨做個統計看看被判死刑的人有多少人提出上訴,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又有多少人提訴上訴,我想這應該可以顯示出人們對死刑的恐懼與對無期徒刑的恐懼是否有差異。
死刑要改很難,要不死卻很簡單。
例如之前有過的,不知道是英明神武的扁政府,還是仁民愛物的故法務部長陳定南就曾經下令由檢查總長針對全體死刑犯的判決統一提出非常上訴,結果引起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對立。法官認為每一個死刑犯都是一再檢視,求其生而不能之後才會被判處死刑,這樣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統統提出非常上訴是什麼意思?嫌法官的工作量太少嗎?
再說法官原本就是依職權而判處死刑,現在判出去的死刑都要被提請非常上訴是怎麼樣?要法官們「體察上意,不要判處死刑」嗎?民進黨與廢死聯盟之無視體制,行事作風之粗暴可見一般。
再來,判處死刑不是就執行了,最後還有一關叫做「法務部長」,不管法官怎麼判,只要法務部長不在死刑執行命令上蓋章,人犯死不了就是死不了。
於是只要在死刑執行之前請國際人權組織或是廢死聯盟幫忙攔轎喊冤,新聞鬧大一點,十有八九法務部長章都會蓋不下去,死刑犯也就可以走在法律的先端,變相地由死刑成為(人工手動)無期徒刑。
所以廢死聯盟認為「扁政府不注重廢除死刑」的想法其實是不對的,扁政府是確實是很努力地在把死刑廢掉---用「人」的因素來阻止死刑,而不是用「制度的改革」來從立法院推動廢除死刑,在這人治的思想上,廢死聯盟和扁政府倒是蠻一致的。
死刑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死刑與可假釋的無期徒刑之間的差異性比較,在功能的比較上有極大的差異,無期徒刑明顯達不到死刑的功能,我不認為這有需要用到什麼比例原則。
而終身不得假釋與死刑之間呢?我同意二者之間在犯罪矯正六大功能上的差異不會說很明顯,如果有人堅持這兩者之間的差異趨近於零,那些受害人家屬的想法可以忽略不計,要用比例原則來檢視的話,那好吧。
死刑侵害的是受刑的人生命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侵害的,則是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法益,一個不尊重他人生命的犯罪人,他的生命權有多尊貴呢?人權主義者、廢死聯盟的人主張說即使如此,犯罪人的生命權依然是無比尊貴,我們應該要犧牲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法益,繳稅來養這些犯罪者一輩子。
另一方面,主張死刑的一方則認為該名犯罪人既然侵害他人生命權在先,則不應該判定犯罪人的生命是「無比尊貴」,其生命權被剝奪也是應該的。更沒有資格為了犯罪人的生命權而要納稅義務人繳稅花錢去養他們一輩子。
生命權的尊貴性是否具有「絕對」這個屬性是個人觀點的問題,有人認為它是絕對的,有人則認為它是「相對」的,只有在犯罪人同等地尊重他人的生命權的情形下,犯罪人的生命權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真的要說比例原則的話,天平的一邊是「一個惡性重大犯罪者的生命權」,另一邊則是「其他多數納稅義務人的錢」「犯罪受害人對公平正義的渴望」,真的有那一邊比較重要嗎?個人觀點吧。
更何況,考量到現實狀況時,我們會發現當前的台灣,並沒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
那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有人在現階段就忙著要推動廢除死刑?你好歹也讓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條文先出來再說吧。
如果全國國民達成共識,大家都同意加稅蓋監獄,立法通過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法律,則我可以接受廢除死刑的主張
到那時候,因為多數人民自願納稅花錢來養受刑人一輩子,我當然就沒有必要堅持死刑了(到那個地步的話,堅持也沒有用了)。
我所謂的「死刑沒有非廢除不可,也沒有非存在不可的必要」,其意在此。
http://blog.roodo.com/fansue/archives/2657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