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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10:37:30|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核釋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其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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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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