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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2:12:49|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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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



摘要:



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主旨: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







  •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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