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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2:12:03|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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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因新購自用住宅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土地稅法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5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



摘要:



因新購自用住宅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主旨: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之規定。



說明:







  •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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