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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 02:18:06|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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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集中以一筆抵繳。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9.09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



摘要: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集中以一筆抵繳。



主旨: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核定得抵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說明:







  •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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