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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30 04:41:41|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論「反核」與「挺扁」之界線兼論法律人之政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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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爭議本來是環保、科技、能源與法律之糾結,植基於環保意識,我反核;立於法律人及尊重民主制度之立場,假設若果有法律規定核四必須興建(姑且不論其法律效果及其違憲與否),我必須尊重法律。此時,感情與專業知識間之衝突應如何抉擇,顯將有識之人陷於困境。

在「反核」與「挺扁」間能否劃上等號,厥為甚有疑問之處,茲敢冒犯方家以求就教。「反核」可以有不同之理由,基於環保、基於能源政策、基於經濟等不同觀察,民進黨長期反核為不爭之事實,前主席林義雄先生更為反核四之精神領袖,然而「反核」畢竟無法等同於「挺扁」,此為自明之理,否則「反核」遊行亦可改名為「挺扁」遊行,諸君試以公孫龍子之「白馬非馬論」解此一爭議,當可輕而易舉發現其間必有差異,「挺扁」之人未必「反核」,諸君可以部分企業界人士為例;而「反扁」亦未必等於「擁核」,此可以本人為例。本人雖感情上無法認同陳總統之部份作法,但本人仍認為可以給陳總統及其施政團隊足夠的時間以使其對國政運作有足夠之瞭解與認識,至於期間之長短若何,則顯依每個人對其期待程度之不同而有不同。積極挺扁者或認為四年才夠,然而憂慮之人或謂半年已足,則試問諸君:目前之施政,諸君滿足否?

或諸君將謂:目前之亂像係因在野黨之干擾所致,然此一主張顯尚不足採。蓋若在野黨必須全然配合執政黨之政策,則其何以為在野黨,而政策之不同主張又將如何令選民予以區隔?民主制度設有相對之制衡機制,此時執政黨面對在野聯盟之罷免提案,自亦可依法律之相關設計提出對應方法。訴諸民意,本來就是民主制度下之最高原則。猶記多年前,城仲模教授於行政法課堂上畫了一個法律位階圖,最下曾是規則、命令,其上是法律,最上是憲法,之後城教授問曰:憲法之上還有什麼?課中無人作答,城師謂曰:憲法之上,尚有民意。訴諸民意,仍是最終途徑。

過度陷於「民粹主義」或「民粹思想」都有形成獨裁之可能,諸君或謂「不挺扁不足以顯示本人之民主素養」,此即已陷入民粹之泥沼而不自知矣。誠然本人亦承認全面性的民主有其危險性,例如依「人人一票,票票等值」之民主制度,李遠哲博士與鄉下養豬阿伯的票是一樣的價值,但是阿伯想的或許沒有李博士深入或有學術為基礎,此其間所作之投票判斷就是我們要享受民主制度之必要風險,除非諸君同意在轉回老路,限制人民之政治權利,否則這就是我們必須接受的制度必然結果。

法律人,對於政治之觀察應較理工科學或一般職業之人更為深入,設若法律人首則限於民粹之泥沼,次又限於政治感情之蛛網,最後將遭「不挺扁不足以顯本人為法律人」或「不挺扁不足顯本人反獨裁」之意識型態而不自知,「挺扁」或許是好事,但不應陷入盲目。

本人觀留言所示,有君以「八王奪嫡」為例,暗示罷免案不過是奪嫡之一齣戲碼而已,姑不論這齣戲是否演的下去,奪嫡能否成功,如果法律授予他們「依法奪嫡」的權利,即使他們有不同的政治動機,為何不可?有何不可?後世史家將如何臧否這段歷史,將自有公論。

(本文完成於2000/11/9,並發表於「阿格的網站」,當時係與諸學弟於留言版討論關於反核與挺扁的現象)

台長: 費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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