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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23:24:50| 人氣63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的群島—CH3 結社自由以及良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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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beral Archipelago(自由的群島)
Chandran Kukathas
第三章 結社自由以及良心自由

P.74~85重點整理by池熙正

本章架構:
前言
1.在重視良心的情況之下,有沒有什麼原則使得人類社會是有秩序的?p.74
2.自由社會的6大理論。p.75
3.不同的社群有不同的道德信念,並因此而導致爭端發生,社會應按照何種
原則來訂定?p.75
4.根據互相容忍、謙讓的原則,使得不同信念的人們、社群能得以共存。p.75
5.作者批評Kymlicka的「選擇」理論,認為結社自由和良心自由才是反映
自主性的重要價值。p.76
6.解釋自由結社和自由社會的理論p.77

社會和文化

1.社會的範圍是變動的,其成員也是會變動的。p.77
2.從法律管轄地來看社會範圍p.77
3.從政治區分來看社會範圍p.78
4.從地域區分來看社會範圍p.78
5.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社會的範圍會隨著政經的改變而改變p.78
6.種族地位也會因此而變動p.79
7.文化對種族的影響p.79
8.作者批評Kymlicka的「社會性文化」主張,以突顯Kymlicka的這個主張
無法應付目前社會狀況,如移民。p.80
9.作者借用Kymlicka的分類來幫助我們了解至少有四個不同的團體或人民
的分類。p.80

(圖暫省略,另期補上。)

10.作者進一步從自願與非自願兩類來剖析「種族團體」與「民族少數群」
之間是不容易區分的。p.81~p.83
11.即使Ted Robert Gurr和Kymlicka的理論可以來粗略的區分「種族團體」
與「民族少數族群」,但仍有其侷限性。p.83
12.作者重申社會範圍以及其內的成員是易變動的p.84
13.作者提出良好社會的性質不是固定不變的p.84~p.85

良好社會理論的出發點

良好的社會就是自由的社會

對脫離原則的批評

結社自由和良心自由

未來展望



---------------------------------------------------------------------------------------

p.74
前言

在先前的篇章作者主張在人性之中有恆常不變的東西,即良心。在本章中作者則繼續探究:

究竟在標榜著多樣性的世界上,要藉由怎樣的原則,而且是在重視良心的情況下來行動,使得人類社會是有秩序的?

作者的答案是:自由社會的原則。

什麼是自由社會的原則?作者提出6點。

p.75

1.一個自由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因此,描述這個社會的性質的原則必
須是這樣一種原則,即承認人類社會是多變性的而非固定的、規定好的或
是由一個封閉的秩序的制度來決定的。

2.只有在重視個人的存在和他們是傾向結社的這個特性下,來接受這個原
則;而且他們不需要也不應該假設任何特殊的個人或特殊的歷史結社有什
麼特別之處。

3.在這個保證下,自由社會的基本原則就是結社自由的原則。第一個延伸出
來的推論就是脫離結社狀態的自由原則。第二個延伸出來的推論就是互
相容忍結社的原則。事實上,一個社會是自由的,是在各個不同的結社之
間持容忍的態度,特別是這些結社活動是異於、或是不同意於大社會的標
準或法令。

4.這些原則隱含的是一個政治的社會,而這個設回同時也只是眾多結社當中
的一個而已:它的基礎是其中的成員願意在結社這個定義下繼續結社。當
它是「眾多結社當中的結社」(國家),它就不是唯一的結社(政治結社不是
只有國家),它並不包含所有其他的結社。

5.自由社會的原則所描述的不是一個有分上下層階級制度的權威而是一個
相互媲美以及在管轄權上有重疊的群島。

6.一個自由的社會,它的法律會榮耀、彰顯這些原則、權威。而這些原則也 的確影響的法律的運作方式。

p.75
*在不同的信念所控制的傳統、團體、社群當中,特別是這些社群本身有著強烈的道德信念,所衍伸出來的問題就是:
*這些團體或社群或傳統發現它們自身和其它社群並不相同。
*這可能會導致爭端發生,致使(某些)特殊團體的瓦解,或甚至使得社會變得更一般化,毫無差異性。那麼社會該如何訂定秩序?

作者提出三個答案:
1.正義原則 (傳統自由主義,Rawls)
2.正義原則的變形,在求生存的情況下保護特殊團體的利益 (自由主義多元
文化論,Kymlicka)
3.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不是根據正義原則,而是根據互相容忍、謙讓的基準,
在這個原則之下人們接受不同的道德信念,使得不同的團體或社群存在,
但同時也要肯認沒有一個團體有權力去強迫任何一個人去成為或是維持某
一社群的成員。

作者要替第三個答案進行辯護,主張:一個好的社會 ─或至少是一個好的社會,就是對人類來說是合適的─ 並不是一個由分享的正義概念所控制的國家,而是在不同的、衝突的卻又共同存在的道德和正義標準之間容忍的政治制度。

p.76
這樣一個社會可以是藉由良心所接受的道德標準來讓個人自由地去和其他人結社,並且因此也是自由的去拒絕和那些他們不能忍受的道德標準的人之間一起生活。因此在一個好的社會之中的個人是可以自由結社的,並且他們也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來脫離結社,只要他們不同意主流的觀點或是不同意那些被容忍的權威,更何況他們並不需要被強迫順從那些權威。

作者認為政治不能建立在某個正義原則之上,因為人類對什麼是正義也會產生差異,因此不可能找到一個正義原則讓所有人都接受。

那麼,好的社會,就是一個自由的社會;而且一個自由的社會就是主張結社的自由─這是很重要的一點,最終來說,因為它主張良心的自由。這個社會是對差異和異議採取容忍的態度。

然而,有幾件事情是需要更進一步闡明的:怎樣結社是自由的;它如何保護良心的自由;以及為什麼這樣做就可以有一個自由的社會。作者認為Kymlicka所主張的「選擇」並不能回答這樣的問題,因為就作者而言,「選擇」並不是最重要的價值,結社自由和良心自由反而才是最重要的。

p.77

作者提出有人(Kymlicka)可能會質疑:為什麼保護自主性除了需要主張結社自由之外還要同意賦予特殊的文化團體一些特殊權利,而且處在這樣的團體當中的個人也有特定的權利。作者澄清本章以及本書中重要的觀點在於:並不是給這些文化團體或社群有特別的權利或特殊的保護,而是要讓有差異的社群彼此以容忍的態度共存。

作者接著要解釋什麼是社會,以及文化團體在社會中的地位是什麼。從自由結社的觀念來顯示自由結社的觀念是處在自由社會觀念的中心點,以及解釋為什麼保護這個觀念對良心自由是特別的重要。

社會和文化

社會的範圍並不容易去界定,因為各個社會彼此接近以致於很難去說為什麼一個社會被拋棄然後又有新的社會進來。儘管如此,社會的界線仍可以區分出來。

1.從法律管轄權來區分社會,但法律並不總是因地理上的界線而有所限制:
a.儘管人們從一個地域移動到另一個地域,他們仍會被自己所屬的國
家的法律所限制,特別是關於賦稅的法律。
b.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特點是精確地處理事實:人們經常跨越邊界進入
到不同的法律管轄權;許多法律因此是互相管轄的。

p.78

2.從政治區分來看社會範圍,但這區分不能公平的描繪出來:
a.例如法國和德國同屬歐盟,他們的法律允許人們自由的跨越國界遷
徙,這樣使得以政治邊界來區分兩個社會的意義變得更小了。
b.例如美國和墨西哥都簽署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也會造成類似的效
果。雖然美墨之間看似有著明顯的區分,但這個協定所造成的影響
卻是非常深遠的。


3.從地域區分來看社會範圍也不恰當:
a.如被打散分居於土耳其、伊拉克、伊朗三國的庫德族人。
b.法國和德國之間的邊界,之前或多或少都有變動過,因此住在那裡
  的人們並不認為自己是屬於法國或是德國社會的成員,反而是作為
一個特殊地方領域的人民。

作者小結:
a.社會不是和文化共同擴張的,社會也不是一個政治或是國家
b.一個社會不必然是一個特殊穩固的或是持久不變的結社,因為它的
邊界與成員會隨著政治、經濟、法律的更動而有所改變。

p.79

種族地位也是會變動的:種族身分不是靜止的,而是隨著環境而改變的。

種族團體的劃分事實上有許多「都是由殖民地的威權者和傳教士們『人為的』創造出來的。重點是:團體的構成是環境因素所影響的結果;而且這些環境影響因素就是政治的制度。

作者也提到文化對種族的影響不是不重要,但文化對於團體身分認同的構成方式也不是基本的。更重要的是文化要提供事後、有追溯效力的內容給團體身分認同。

p.80

作者主張:社會、文化是反覆無常的,而且是高度不穩定的。作者把自己的觀點和Kymlicka做了個比較。Kymlicka的社會特性是「社會性文化」:意指在固定的領土上,講共同的語言,並且提供成員有意義的生活方式。但作者認為按照Kymlicka的觀點,只有民族的少數族群(national minorities)(例如原住民)以及單一民族的國家(nation-states)有社會性文化,但移民就缺乏一個社會性文化。

作者認為Kymlicka的「社會性文化」儘管它的直覺是合理的,但它卻不能應付現在複雜多變又充滿文化多樣性的社會狀況。

作者接下來借用Kymlicka的分類來幫助我門辨認至少四個不同的團體或人民。


p.81
(圖暫省略,另期補上。)

p.82
  對於民族少數族群和移民族裔之間並不是可以容易的去區分,因為顯然的以自願來作為區分的標準是有其困難的。如果不能被歸類為「民族少數族群」,就是歸類為從別處移民過來的移民者。

在許多事例中,在民族少數族群之間的差異可以比在某些民族少數族群中的成員以及那些移民的種族少數族群之間的差異還要來的大。

(圖暫省略,另期補上。)

例如,民族少數族群當中,居住在城市當中原住民就和住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之間的差異就很大。同樣的。民族少數族群的文化相似性在組成特殊團體時並沒有什麼益助,反而不如政治的因素。例如。在澳洲的原住民,雖然看似是一個單一民族的原住民社會,但其實這只是覆蓋在他們內部差異之上的一個面具而已。因為看似單一、同性質的原住民社會比較會被重視,但實際上內部之間衝突不斷,作者指出,這些原住民有共同的原因(追求原住民的利益),但卻沒有共同的文化。



p.83
所以作者認為種族身分認同是透過共同的居住地以及政治利益而存在,族群認同也是政治建構出來的。

所以對於民族少數族群和移民族裔之間的區分顯得萬分困難,因為許多民族少數族群都是內在地不同,而之所以轉變為聯盟都是政治因素而非文化因素。若要訴諸Kymlicka的「社會性文化」概念來區分是很困難的→這對區分民族少數族群有利對種族團體無益。因為按照表3.1,移民者通常不是固定居住的,因此沒有Kymlicka所謂的社會性文化,作者舉一個反例來反對社會性文化作為區分民族少數族群與種族團體的標準:

例如,應該要被視為移民的中國人,他們的社會性文化應該很低或是沒有,但在馬來西亞的中國人比在南澳洲的蓋侖吉爾人有更多的社會性文化。因為中國人在學校、出版品和廣播媒體以及在經濟組織當中在在都體現出中國文化。相反的,要被視為是民族少數族群的蓋侖吉爾人,應該有很高的社會性文化,但實際上他們對於自己本身的文化遺產和傳統的理解很少,甚至於也沒有任何制度來體現。因此本來是這樣:

中國人→是移民的移民族裔 蓋侖吉爾人→是民族少數族群

若按照社會性文化為標準來區分的話,
現在是這樣:

中國人→是民族少數族群


即使Ted Robert Gurr和Kymlicka有粗略的區分,但是仍有其侷限性。

p.84 ~ .85

最後,作者重申,社會像是一種諸多結社的聯合體。但它不是一個穩定的或永遠不變的結社。
a.國際政治邊際界持續的轉換,或是在競爭的狀態下。
b.許多政治社會的內在特性已經戲劇性的改變,即使邊界已經維持在一個穩
定的狀態。

良好的社會性質不是固定不變的,它不會從羅爾斯認為的良序社會的性質開始。即由一個正義原則來統治的社會,作者反對這點,他認為到最後不是,也不需要羅爾斯的那種道德的層次。固然,我們應該小心翼翼地警惕羅爾斯的這種觀點。對於什麼是社會的特性,更多時候是指現代諸社會,也就是指人們可以和道德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並且因此包括對社會正義也可以有不同意見。總之,我們需要一個完全不同的出發點,一個全然不同的理論。


台長: uni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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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chih
這文章翻譯水平還不錯!
2009-03-30 01:15:2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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