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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1 01:11:37|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基法無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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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以下規定予以補償。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為喪失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四、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受領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這些便是7月6日在北區分公司上課的精華,很多勞工完全不知道這樣的權利,便白白喪失爭取福利的機會。還好有去上這樣的課,要不然真不知道要從何了解。這樣的條款好似只對勞工有利,不過商業保險的好處在於可以幫雇主規避風險!何以見得呢?讓我細細到來吧!

台長: 藍色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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