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01-13 12:19:27| 人氣4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子女的監護權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一般地來說,法院對於離婚兩方的孩子監護權的判決上,東西方的著重點有著明顥的不同。

在台灣傳統的父權社會裡,子女常被認定為「夫家的人」,因此法院判決多把監護權給父親。

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則完全不做上述的考慮。監護權絕對以「有利於孩子」做最高甚至於是唯一的考量。

我是個愛孩子,愛生命的人。因此個人是比較不認同「孩子姓父姓,是父家人,因此監護權不該給母親」!


四歲邱小妹妹,被年僅卅六,已有十多次的前科的父親虐待以致有生命的危險的同一天,報載另有一位23歲的未婚媽媽,在燒炭自盡時,把一歲大的女兒放在父親的臥房,還留了一支奶瓶給女兒!


兩則都是讓人心酸的報導,都是讓人說不出話的悲哀事實。


但是,還是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人(特別是男性讀者),在孩子的監護權上能支持「那一個人對孩子有利,那個人才應該有監護權」。









台長: 阿婆
人氣(49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 個人分類: 散文 |
此分類下一篇:生命的美好意義
此分類上一篇:人性浩瀚若湛深汪洋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