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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2 16:56:54| 人氣1,9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預算政治之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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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地方民代配合款的販售行為
  再從「成長聯盟」的觀點來看,「地方民代配合款」以台北縣議員配合款、樹林市民代表建議款為例,可以發現係運用於選舉綁樁、討好選民外,另外則有程度的「其他運用」空間,即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蓋「地方民代配合款」運用的過程是,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地方政府總預算既有審查、議決之權力,又可以質詢行政首長(甚或公立學校校長),形成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本身既是預算審議者,甚至還是預算分配者的怪象,就可以從中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了。

  以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偵辦過的台北縣議員勾結如通公司及宏傑公司販售補助款額度案為例[16],縣議員可將每年獲分配之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即除簽名外,其餘經費別、受補助單位、工程名稱、撥款金額、撥款日期均空白)的方式,將撥款建議權販售予廠商;換言之,縣議員將每張撥款牋單(自己或授權他人簽名,惟均需本人最後確認)視為「有價證券」,其市值即為牋單上撥款金額的三成至三成五,廠商即以前述牋單上撥款金額的三成至三成五向議員購得牋單,雙方藉以牟取不法利益。

  同時,縣議員令機關學校與廠商合作的結果,很容易將設備採購或工程修建案之預算金額切割為單筆十萬元以下,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三家比價之規定;設備採購或工程修建案之預算金額切割如為單筆十萬元以上,則由廠商則另以旗下三家以上關係企業或與其有配合關係之廠商之不實報價,虛增各案之成本,再以其中一家報價最低而取得承攬權,此即「圍標」。亦即,縣議員、機關學校與特定廠商係利用受補助單位製作預算書、經費概算表、比價紀錄之機會,以浮報價額、虛列支出項目,透過綁標、圍標等方式牟取不法利益。

  更具體而論,縣市議員得販售統籌款內之建議款,即廠商於事前向縣議員購得之空白牋單,得填載受補助單位名稱及工程或採購項目名稱,再以縣議員或議員助理名義送交政府財政局或主計室,牋單內容經縣政府核定後,廠商即支付議員購買牋單之賄款。同理,縣市議員得販售第二預備金內之建議款(如地方活動經費補助),即廠商亦以虛列支出項目、浮報價格並還提供不實之估價單及會計憑證等詐欺方式,使負責書面審核之各主管機關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補助款已全數支用於活動中而予以撥款,但縣市議員則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此外,縣市議員亦得販售販售計劃型建議款,此即縣市議員利用職權,向縣政府教育局、環保局、建設局、工務局等相關機關單位爭取計劃型補助經費額度後,再將其所爭取之經費額度部分販售給廠商藉以牟利[17]。

  當然,如以台北縣「地方民代配合款」為例,對其他守法的縣議員來說,一千兩百萬元的配合款通常不夠用,未必會出現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的行為;因此,鄉鎮市民代表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的行徑則是更少。此係多數的社團、學校或社區亦明白他們得向地方民代請求建議款配合,則無論縣市議員或鄉鎮市代表,都得滿足該等基層樁腳的需求,深怕他們在選舉之際陣前倒戈,從而未必會將多餘的「配額」拿來洗錢或借給其他議員、代表同僚洗錢。

  但值得深思的是,就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的「地方民代配合款」而言,無論是否出現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的牟利行為,以其多數金額係供給地方基層樁腳拿來辦旅遊活動或相關活動的開銷後,其實可供地方硬體建設之用的比例恐怕就相當有限。不過,台北縣政府仍曾於2006年3月17日透過《臺北縣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指出:「臺北縣政府為府會和諧、並尊重議員對地方建設之建議,給予地方建設配合款,惟因使用不當,部分議員曾遭檢調單位偵訊,迄今尚未結案;縣府相關局室針對議員配合款的使用,檢討缺失並研擬防弊的作為以修正相關執行規定。」

  但不可諱言的是,單以台北縣「議員配合款」在民國94年度的運用案件為例,台北縣政府主計室統計的結果,一年共計4168件,其中經常門支出約佔98%,資本門約佔2%;最特別的是,就案件金額比例而言,十萬元以下計3478件(約佔83%最高),其次為十萬至二十萬元的金額計 477件(約佔11%),二十萬以上者僅213件(約佔6%);至於,經常門支出的三億八千多萬元幾乎都以辦理活動為主,資本支出用於採購設備者全年度僅八百萬元不到。由上可知,縣市議員配合款大部分屬補助人民團體辦理活動的款項,和鄉鎮市民代表建議款的用途幾乎相同。

陸、代結論—廢除地方民代配合款
  整體來看,無論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是否會出現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的行為,而與地方官員、特定廠商之間形成「成長聯盟」的恩惠侍從關係,「地方民代配合款」運用的結果,仍存在著以下的負面效應[18]:

  一、導致預算資源配置效率低落,蓋不論「地方民代配合款」是採定額分配或是不定額方式分配,每位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皆可利用該項權限,既盡力爭取最大額度並加以用罄,常導致把錢花到不該花的地方,最後又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加重,甚至也會導致預算編列的排擠效果,即「地方民代配合款」容易排擠正常的政務支出。

  二、造成行政立法制衡失靈怪象,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預算審議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預算執行者,有違「行為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法理。更重要是的,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的功能本應肩負起監督行政機關之責,卻在「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運用上角色錯置為某一預算科目的實際推動者,且又不用負起執行成敗的施政責任。

  三、流於政治分贓形同利益輸送,此係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既能指定施作的採購項目或工程項目,亦能找尋《地方制度法》、《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的漏洞(例如藉由議會或代表會的附帶決議[19]、政府採購的最有利標或價格標之漏洞),如透過指定廠商委託設計監造或是以綁標、圍標等方式達成採購標目的等,藉以販售「地方民代配合款」,而形成不當利益輸送。

  基於這些負面效果的反思,筆者擬修正本文第二作者張文彥的研究結論,轉認為釜底抽薪之計,應該是全面廢除「地方民代配合款」的編列與運用方式,以杜絕地方預算資源不斷受到扭曲運用的亂象[20]。至於,「地方民代配合款」的正面功能即地方府會關係或是所會關係的和諧維繫部分,則應回歸《地方制度法》、《預算法》既有法定程序與相關規定辦理,實不需因「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關係,而又與《政府採購法》連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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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現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學術專長為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法。

**作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碩士,曾任台北縣樹林市公所主任秘書,現為樹林市立圖書館館長,碩士論文為《台北縣鄉鎮市民意代表建議款之研究—以樹林市民代表建議款為例》,2006年6月。

[1] 實際運用的結果是,當時則不少縣議員利用「議員建議款」在巷弄裝設路燈,結果因為路燈卻裝太多,反造成地方政府付不起電費而被迫斷電的情形比比皆是。因此邵恩新縣長在連任後,雖同意縣「議員建議款」照編,但另規定不得用於裝設路燈之用。

[2] 甚至地方民代自己的自利行為也愈來愈多,可參見陳朝建,《地方民代決議挪用公款環遊世界乙案》,載於《中國地方自治》月刊第55卷第11期(2002年11月),頁25-28。

[3] 以上可參見陳朝建,《財政法教室:政府預算的四種解釋性理論》,2006年10月24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4] 可參見陳朝建,《提肉粽政治學》,中國時報A15版學者專論,2004年5月31日。

[5] 參照陳朝建,同前揭註。另需補充的是,本文的理論基礎為「預算政治」與「成長聯盟」觀點,不僅與多數學界或實務界人士的切入角度明顯有別,亦明顯不同於原先本文第二作者張文彥的研究架構與論點,有興趣的讀者,另可對照張文彥,《台北縣鄉鎮市民意代表建議款之研究—以樹林市民代表建議款為例》,2006年6月的論文(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碩士論文)。

[6] 以上可參見陳朝建,《基層政治:地方民代配合款的實例說明》,2005年4月20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7] 至於,預算政治與地方府會關係的關聯性,如何透過「地方民代配合款」以及其他的預算資源配置連結,則請參照陳朝建、王惠玲,《預算政治與地方府會關係之個案爭議分析》,載於《中國地方自治》月刊第58卷第7期(2005年7月),頁30-38。或是參照陳朝建、王惠玲,《預算政治與地方府會關係之個案爭議分析》,另收錄於陳陽德、紀俊臣主編之「地方民主與治理--陳陽德教授榮退紀念論文集」(2007年6月),頁491-49,。台北:時英出版社。

[8] 更具體的案例內容之說明,可參見陳朝建,《地方民代得否兼任家長會代表的政治法律分析》,載於《中國地方自治》月刊第58卷第1期(2005年1月),頁20-31。或是參照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民代與校園政治、政府採購的關聯》,2004年12月6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9] 依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觀之,若地方民代因上述配合款涉及不法情事,仍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可能;即使地方民代僅利用配合款的建議特權而對特定廠商予以行賄或期約行賄的話,則另有構成「行賄罪」之可能。

[10] 同註8,亦請參照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民代與校園政治、政府採購的關聯》,2004年12月6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11] 即補助社團經費應以經縣市政府主管立案外,其設立宗旨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教育、文化、兒童、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業務推展之弱勢社會團體為限,且各該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具有公益性之福利服務目的為認定標準;至於,非前述立案之社團公益活動每年度以二萬元補助為限。

[12] 另可參照《臺北縣議會88.3.2.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

[13] 這部分則係《臺北縣議會88.5.19.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6011號函》同意納入的結果。

[14] 這部分則係《臺北縣議會88.8.6.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6903號函》同意納入的結果。

[15] 以上台北縣《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議案經費」注意事項》的新規定,均屬周錫瑋縣長上任後的措施,按照該等措施的限制,台北縣議員的「議員配合款」已經正式轉為「議員建議款」;也就是說,台北縣議員的建議方案,行政機關未必會照案全收,不再是配合款性質了。

[16] 至於縣市議員如何結合鄉鎮市民代表利用「地方民代配合款」的相關預算,補助村里或學校進行財物採購或修繕,甚或補助相關社團辦理特定活動的實際案例,亦可參見陳朝建,《基層政治:地方民代配合款的實例說明》,2005年4月20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17] 有關上述的「地方民代配合款」之販售行為,雲林縣政府主計室亦有議員配合款防範專報可資參照,載於《雲林縣政府官方網站》,www.yunlin.gov.tw/files/議員配合款防範專報.doc,查詢日期為2008年8月22日。

[18] 以下可參見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民代建議款的流弊與防制》,2006年5月1日,載於《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網址為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19] 這部分的實務案例,有興趣的讀者,則可以參照陳朝建、黃碧吟,《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載於《中國地方自治》月刊第58卷第6期(2005年6月),頁3-22。

[20] 不同於此,本文第二作者張文彥的見解原是主張保留地方民代配合款,惟藉由核銷程序的嚴格化以及相關法制的配套措施加以改良(可參照張文彥,《台北縣鄉鎮市民意代表建議款之研究—以樹林市民代表建議款為例》,2006年6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碩士論文);但有鑒於相關改良方案,如《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議案經費」注意事項》仍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筆者主張應該加以廢除。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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