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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7 09:59:57| 人氣1,4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在辯與不辯之間(聯合報「辯與不辯...大法官挑案子」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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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大法官能修正辯論規則,然後多多召開憲法法庭。相信長此以往,大法官們的口才與思路,會愈來愈犀利敏銳。當民眾看到我們的大法官,也能如美國法官一樣,在言詞辯論中展現魅力,令人讚嘆,不也是司法說服民眾,爭取支持的手段之一?



聯合報「辯與不辯...大法官挑案子」(2011.6.17)原文

在辯與不辯之間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大法官昨日(6/16)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難得一見地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不但如此,更開放網路直播,讓全國民眾即時觀看。國家最高釋憲機關,能夠如此透明、公開地進行釋憲程序,的確是值得喝采之事。

不過,這樣透明而精彩的程序,為何如此難得一見?從解嚴至今,大法官舉行言詞辯論之次數,屈指可數。本案有什麼特殊性,讓大法官覺得「非辯不可」?坦白說,「跟追他人」未必與「新聞自由」有關。而被跟追固然不堪其擾,但公開場所的行為實在也不算「隱私」。至於竊聽等行為,早已超越跟追而有其他法律制裁。這個案子涉及的雙方權益,在憲法上都未必是最核心、重要的權利。大法官挑這個案子來辯論,難道是因為涉及媒體,所以可當成是一場好的秀?

或者應該換個角度問:那為何不每案皆辯?大法官解釋數量並不多。以民國99年而言,總共才做成了十四件解釋。若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比,其每年大約受理100件案件,做成大約80-90件之實體判決。但原則上每個案子都進行言詞辯論。每天大約可以舉行二至三個案件的辯論。人家能,為何我們不能?

拜網路科技與大法官們心胸開放之賜,我們可以全程、即時觀看辯論的過程(就此而言,就比堅持不肯開放攝影,也不願意即時播放音訊的美國最高法院要進步了)。但也因此可以發現,辯論的過程相當冗長,而且沒有充分交鋒。訴訟代理人與鑑定人固然都是法界俊彥,但時間多用在「各言爾志」的申論。許多論點重疊,審判長似也未能妥善運用訴訟程序的指揮裁量,控制辯論之節奏。

相比之下,美國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原則上每方只有三十分鐘,且任一大法官隨時可以插話發問。所以發言必須緊緊地抓住重點,澄清爭議,而不是用來申論。又因為大法官可以隨時發問,不少律師根本自己的稿子說不到五分鐘,就要不斷應付九位大法官連番犀利的砲火。這樣的過程,不但緊張刺激,而且能夠鎖定重點。

重點可能在我們沒有弄清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目的。憲法法庭不是辯論「事實真偽」,而是「法律論理」。大法官本來就是法律專家,所以大部分的論理,當事人只要用書面訴狀提出,讓大法官自行判斷即可。因此,當事人根本無須在言詞辯論中,把論點從頭鋪陳一遍;專門為檢驗證據真實性而設的「交互詰問」,其實意義也不大。言詞辯論的主要目的,是讓大法官有機會澄清一些疑點,而且讓當事人有機會說服正在猶疑的大法官。美國的言詞辯論規則第28條甚至明文揭示「言詞辯論應強調並澄清書狀中之主張」「律師應推定大法官們均已閱讀訴狀」「不宜照稿宣讀」。

明白了言詞辯論的功能,制度設計就容易多了:每一方的時間不需要太長,甚至也不需要太多訴訟代理人。大部分的論點會在書狀中展現,言詞辯論是用來澄清疑義的。釋憲案件是否需要舉行辯論,也找到了標準:端視大法官是否對本案有「需要當面澄清」之處?

期待大法官能修正辯論規則,然後多多召開憲法法庭。相信長此以往,大法官們的口才與思路,會愈來愈犀利敏銳。當民眾看到我們的大法官,也能如美國法官一樣,在言詞辯論中展現魅力,令人讚嘆,不也是司法說服民眾,爭取支持的手段之一?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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