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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22:35:03| 人氣3,35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Johnsen老師進入Obama政權移轉團隊—審查聯邦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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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en老師進入Obama政權移轉團隊

審查聯邦司法部

 

偶然看報才知道,我在印第安那大學(Indiana University-Bloomington, IUB)的老師之一Dawn Johnsen已經進入美國總統當選人Obama的政權移轉團隊,負責審查聯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各種情況(http://change.gov/learn/justice_and_civil_rights_team_leads )。

這個政權移轉團隊(Presidential Transition Project)是由正副總統當選人,一個政權移轉諮詢委員會,加上許多來自公私部門的人員組成。主要之目的是確保政權移轉順暢。他們必須檢視數以百計的聯邦機關,並負責選任新政府的官員。(http://change.gov/learn/transition

日前Aman老師來台時,就曾提及Johnsen老師可能會進入司法部。現在雖然還在政權移轉團隊,但將來在司法部擔任一定的任務,是非常可能的。

當年在IUB時,就深深為這位聰明、反應快,又十分和善親切的老師而心折。她1992年時就曾經擔任Clinton的政權移轉團隊,後來也在Clinton總統的司法部從事重要職位(1993-1997),直到1998年才離開政府到IUB教授憲法。她在司法部時最重要的工作,是領導「法律諮詢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 OLC),並擔任總統以及許多行政部會的法律顧問。

這樣的經歷,使得她非常了解「政治部門」與「法律」、「司法」之間的運作。她撰寫不少論文,敘述並倡議所謂的Departmentalism的憲法理論政治部門可以,也應該參與憲法規則的發展。同時,她也指出OLC的重要性做為行政部門的法律顧問,OLC一方面要提醒行政部門法律界線何在,防止政府違法;在此同時,OLC也是政府主張的辯護者、倡議者,往往要跟不同黨的國會或其他人士辯論、協商。

這些年來,Bush政府玩法弄權,全然不把憲法、法律、國會監督等機制放在眼裡。最著名(惡名昭彰)的事件,就是OLC這個法治的把關者,居然為美軍虐囚事件背書,認為這可能是打反恐戰爭必要之行動。消息洩漏,惹起輿論大譁後,才又趕緊撤回重寫一份法律意見書。除此之外,OLC也屢屢為這個拼命主張「總統就是皇帝」的政府行為辯護。因此,Johnsen老師與其他前OLC官員多次受邀在媒體與國會聽證表示意見,並對自甘墮落的司法部及OLC嚴詞批評。[1]

Johnsen受邀出席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時,就公開表示OLC不但在許多方面發表了「顯然錯誤」(plainly erroneous)的憲法見解,更糟蹋了這個重要而有傳統的單位。[2]美國大報USA Today也有一個報導,認為Obama的政權移轉團隊將Johnsen等人納入,顯示他們確實將「憲法」(以及回復憲政主義、法治等精神)當成重要目標。[3]

今年暑假回到Bloomington訪問研究,跟Johnsen老師只有短暫見面二回,但聊得非常愉快,她也讓人覺得相當窩心。直到現在還很懷念她親切的問候及擁抱,還有主動贈送我一些她的著作。同時,她對我提及台灣的憲法議題也十分感興趣。更別說與她聊起美國這些年憲政的墮落,是多麼契合了!

我記得當年她在課堂上就曾提過,雖然實際上我們無法全靠法院去制衡行政部門,最後的仲裁者往往是選票。然而,要讓「選票」發生作用,就得確保行政部門的透明,並且強化國會應有的制衡否則選民又怎能知道行政部門幹了些什麼好事?我向她提及台灣的一些情況:陳水扁總統試圖主張比Nixon還極端的機密特權,卻沒被大法官接受。然而,真正打破陳總統「機密」,讓司法得以繼續辦案的關鍵,不是大法官,而是總統選舉新任總統把他以前核定機密的事項給解密,一切就OK了。她也很樂,因為這就是他們期待Obama法院雖然多次判決 Bush政府敗訴,但在執行力有限的情況下,整體情況並沒有多大改變。但Obama若是選上,以往這些違法濫權的事情才有可能畫下終點!

如果她能「再次」進入司法部,想必更能大展所長。IUB法學院雖然很可惜地會少一個優秀的憲法老師,不過聲望反而更會因此而提升呢!

這兒有美國的國家公共電台對於政權移轉的專題訪問(http://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96679404),其中也有訪問Johnsen教授的觀點。



[1] 她在這方面的學術論文也很多,參閱Dawn E. Johnsen, Faithfully Executing the Laws: Internal Legal Constraints on Executive Power, 54 UCLA L. Rev. 1559 (2007); Dawn E. Johnsen, What’s a President to Do?—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Wake of Bush Administration, 88 B.U. L. Rev. 395 (2008).

[2] 例如:在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講述OLC角色之影片(http://technorati.com/videos/youtube.com%2Fwatch%3Fv%3DH8-FrzhHT_w ),還有2008年四月三十日在參議院聽證的發言紀錄(http://fas.org/sgp/congress/2008/043008johnsen.pdf )。

[3] Joan Biskupic, Transition Team Makes Advisers on Constitution a Top Priority, USA Today, November 20, 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usatoday.com/news/washington/2008-11-20-officeoflegalcounsel_N.htm .

 


 
暑假與眾老師吃中飯後照相。Johnsen老師就在我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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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篇舊作,也有關Johnsen老師以及她的法律觀點(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34736240/20031218103226/)。

以下則是我在留學時的札記,所寫的一些有關與Johnsen老師晤談或課堂上的紀錄。


 

 

 

Dawn Johnsen老師談權力分立

【美國法學院的1001廖元豪的留美札記,頁98-102(台北:五南,2007)】

這星期為了整理美國有關權力分立判決途徑的資料,拜訪了二個老師長談,非常愉快。尤其是多認識一位非常有趣的女性教授Dawn Elizabeth Johnsen,令我十分開心。其實我早就想找機會認識這位Johnsen教授,只是一直沒有機會。她是1986年從Yale Law School畢業的,在校期間擔任Yale Law Journal的論文與書評編輯(Article and Book Review Editor),畢業後又在第七巡迴法院的Richard D. Cudahy法官處擔任助理。這種又當學報編輯,又當法官助理的人,在美國法學院都是名列前矛者才有機會擔任的。(美國的法學教授多都有這種背景)她又是名校出身,這種人照理多半到大型事務所或大公司作商務律師。可是她卻一直在民權團體如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National Abortion & Reproductive Rights Action League擔任律師。之後更到司法部Acting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經常出席國會聽證並參與憲法訴訟。1998年以後才來本校任教。她在學校開的課也是憲法,而專論課程主要是權力分立,特別是總統與國會的關係。這跟我的碩博士論文都沒有直接關係,我自己去年又忙,加上她還是副教授不能指導論文,所以當時還沒機會和她接觸。

 這次由於想要聽聽美國學者對於權力分立的見解(測試一下我自己的想法有沒有問題,對美國文獻與判決的理解有無錯誤——畢竟從書本上讀到的究竟是否見樹不見林,還是得親自討論比較深入),自然就想到她。而本來就與我熟稔的Conkle教授也推薦我去與Johnsen談談,因為這正是她的專長領域。於是雖然沒修過她的課,我也就寄了個e-mail給她說明我的來意、來歷,並且簡要介紹我的問題。她回覆地很快也很親切,認為我的問題非常好,於是昨天就到辦公室去拜訪她。一談之下,真是淋漓盡致,暢快之極!

 其實大方向上面,她與Conkle教授的答案差不多。可是有趣的是她在談論憲法時,對於政治與法律意識型態的「立場」——自由派——,會毫不猶豫地展現出來。這點是Conkle教授比較謹慎的地方(雖然免不了還是會談到啦),而跟從事critical race theoryKevin Brown教授風格比較接近。例如說,我問到為何最近這十年來,最高法院的態度似乎是愈來愈「積極」而且不大「尊重」或「順從」政治機關的見解?她的看法很直接:因為保守主義反撲成功!共和黨雷根與布希二位總統,毫不遲疑地任命符合自己意識型態的大法官。而這些被任命的大法官,因為他們本身是在這個背景下任命的,多半也同樣積極地實現自己的意識型態!(例外就是Souter大法官,一個原本被以為是保守派,結果卻成為標準自由派大將的案例)既然這些大法官是有「使命」的,自然不能展現「消極美德」(passive virtue)。我問她,真的沒有別的原因可以解釋這十年來的現象了嗎?她說:沒有。

 我又說(這是Conkle教授提及的),60年代自由派大法官當道,政治上的保守主義者批評法院太過積極、越權,不尊重政治部門與民主程序;結果現在變成反過來,政治上的自由派對法院作出與當年保守派同樣的批判。「司法積極」是否不好,其實好像端視論者的意識型態而非法學方法?她笑說,對呀,就是這樣呀。不過,「60年代的批評是錯的,現在自由派的批評是對的」,說完她和我一起哈哈大笑!...... 

她在討論憲法問題之時,很樂於納入許多表面上「非法律」的變數。如我們談到U.S. v. Nixon(法院要求總統交出水門案相關錄音帶)。她說,有時法院的判決,其實是迫於政治情勢。在這個案例中,其實法院可以不要介入或判定總統勝訴的,因為那些錄音帶是行政「內部」的資料,以往法院其實不太干預。雖然涉及與國會的關聯(國會也要調閱這些錄音帶),但是以往有關國會調查權,也從來沒有勞煩最高法院強制執行。可是這是個政治高度重要性的案子,大家期待最高法院說話,於是大法官們介入了,他們的判決也的確受到民意的支持。去年年底的Bush v. Gore其實也是一樣,是在大眾殷殷期盼下介入了。雖然後者判決被批評(她說,絕大多數的學界都認為這個判決是錯的),前者受支持。不過這種因應政治情勢的作風,的確也無可避免。Johnsen教授講了一句話深得我心:”Hard situations made bad laws.”回顧早期言論自由的判決、二次大戰時把日裔關到集中營的判決等等,都顯現出這種法院為政治所逼,不得不判的問題。

 另外,她自己在司法部任職數年,經歷過許多大陣仗。這些經驗也頗值參照。例如她曾經參與草擬一份備忘錄,供所有聯邦機關參照怎樣行動或草擬法案,才不會被判違憲。這時就可以提供給我非常務實的建議。因為這種備忘錄可是實戰——在憲法訴訟中要打贏——要用的,不能像純學者想一些太過天馬行空的東西......同時她與國會議員協商的經驗也彌足珍貴。例如她說,當時他們司法部在和國會議員討論Line Item Veto Act的時候,她就強烈建議改變一些條文上的用語,因為這些用語會使得這個法律,看來像是授權總統去(跳過立法程序)立法,而很可能被法院宣告違憲。然而共和黨議員始終不願意作修改——僅僅是文字上的修改。她說,唯一的解釋是:民主黨的柯林頓當選總統,他們不願意讓柯林頓有這種權力來降低赤字(本來是要讓共和黨總統有此權力的),所以巴不得這個法律被宣告違憲。結果他們也果然得償所願。

 Johnsen教授年輕(在學界來說)、個子嬌小(在美國人來說),漂亮而充滿活力。跟她談憲法好像是在跟自己的同學討論一樣,充滿互動與回饋。加上她談的東西,多是我已經接觸過的領域,很多爭點一拍即合,真是痛快。例如當她提及,其實最高法院在做判決時,文義(text)其實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即使傾向功能主義的大法官,也不會忽略文義的解釋與基礎。「雖然」她說:「有些學者似乎認為文義根本不重要,根本可以忽略,像Mark Tushnet...」我腦中馬上想到另一個人,於是衝口而出,跟她同時說出「and Bruce Ackerman !」然後又一次同時大笑。

 唉,作學問就是要有這種互動的刺激,才會愉快。回來沒多久,這種感覺又回來了,真好。

Aug 31, 2001

 

 

 

Johnsen教授的「國會與總統」專題:外國旁聽生辯贏美國修課學生

【美國法學院的1001廖元豪的留美札記,頁188-191(台北:五南,2007)】

 

 這學期事多人忙,所以沒敢去聽太多課。只選(其實是旁聽)了一門由Dawn Johnsen老師所開的「國會與總統」專題研究。雖然我的論文看來只是關於平等權,但是人權的問題其實還是跟政府結構、國家權力分不開的。不了解這個國家的政府制度與運作方式,談任何憲法問題——包括人權——都是空的。加上幾次與Johnsen老師相談甚歡,又知道她在這個領域有充分的實務經驗(我以前曾提及,她曾在柯林頓時期的聯邦司法部擔任法律諮詢室的律師,等於是總統與整個行政部門的法律顧問之一),所以雖然這門課的作業壓力繁重早有耳聞,不過還是來聽課。同時也可以讓我有更多機會作法律英文的對話練習,為口試準備一下。

Johnsen老師這門課,與其他憲法課有點兒不同的,是她除了談論法院判決外,還引入許多「非司法部門」的憲法實務。例如,國會與總統,在法院不願介入的情況下,如何解釋、運用憲法上的「戰爭權」?對於國會通過的法律,總統若認為違憲,可否(在某種條件下)逕行不予執行?此外,她還常常摘錄紐約時報的評論要我們詳讀。這在「憲法司法化」程度極高的美國憲法界,是可以開拓視野的。不過這個領域的法律爭點的確是相當繁瑣而爭議,無法靠「直覺」或「common sense」作答,甚至光靠老師指定的作業也不大夠。所以,有時候老師問了半天都沒人回答,到後來變成好像我跟Dawn在一搭一唱演雙簧。

 昨天上課的內容,是美國近年來爭議極大的議題——國會、法院,與聯邦主義。自從199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開始限縮聯邦權力,以一連串5-4的判決,將許多以往天經地義認為是合憲的國會立法,以侵犯州權的名義,宣告違憲。其中更包括了許多反歧視性質的民權法,如暴力侵害女性法、年齡僱傭歧視法、美國身心障礙者法等,均被法院認為是「給予過度(聯邦)保護,因而侵害州權」的違憲法律。Johnsen老師在前一個星期,就給了我們一堆作業。其中包括一串實例演習:她給我們三個最高法院尚未處理的民權法,前二個是現行法律(禁止對懷孕婦女歧視的「懷孕歧視法」,以及對於僱傭關係中,予以性別或種族歧視予以禁止的聯邦民權法第七章——簡稱Title VII),另一個是草案(僱傭非歧視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它明文禁止「性傾向歧視」)

 最精采的是,她把課堂中的同學(連我在內)分成三組,分別針對前揭三個法律的「合憲」與「違憲」再分邊。要我們下次(就是昨天)上課時,當作是在最高法院面前來進行言詞辯論——老師與其他同學擔任大法官的角色,可以隨時打斷並提問。這可真是一大挑戰!要寫寫法律意見還沒問題,要當場真槍實彈來辯論,這對我這種英文馬馬虎虎的人可真是刺激又興奮。尤其我挑中的題目與立場(支持Title VII中,禁止差別「效果」僱傭措施之規定為合憲),初看之下覺得,要想通過當前保守派當道的最高法院,還真不容易辯護!這又是模擬法庭辯論,去抓一堆「理論」來胡說八道是沒有用的,必須要把判決先例整理得相當清楚才有用。因此寫了大概六頁的小memo,寫完之後,自己倒是認為愈說愈有理。這倒是很類似以前打辯論賽時,原先沒信心的題目與立場,討論過後自己重新說服自己的那種經驗。

 昨天開始辯論,我這個案子排在第二案。前面是有關禁止歧視同性戀的「僱傭非歧視法」的辯論。我和我的同儕「隊友」討論時,才發現他們兩個,一個根本沒詳讀cases,只用一些抽象的概念與哲學來思考;另一個只讀一個最新的判決,可是也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這個領域的確是相當複雜,法院的論理也相當古怪)。搞了半天,變成推我去主打!天啊,我是旁聽的耶!

 聽了第一個案子辯論,雙方準備得還算詳盡(應該都比我的隊友認真吧),我也順便過過大法官的癮,對二邊提出一些問題。剛好最高法院在同性戀歧視領域,有二個並存非常難以自圓其說的相反判決。當一方在主張該法違憲時,我拿保護同性戀的判決去打它;另外一方支持該法合憲時,我就拿另一個對同性戀非常不利的判決去攻擊。而Johnsen老師也往往接續我的火力,攻打正在發言的落水狗。十分過癮。

 輪到第二案。主張違憲的一方先提出說法,我一聽就更放心了——陳腔濫調嘛,到底他們有沒有仔細瞧過Title VII呀?待我發言,口若懸河(雖然每次講到動詞的「時態」,往往就會打結)批哩啪啦抓了三、四個論點,去區分本案以及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幾個判例,並且真偽對方引用的判決先例,指出他們忽略的地方。中間沒人打斷——也許是我的英文讓他們必須全神貫注;也許是這些論點,讓許多同學現在才回想起法學院一年級憲法課的東西,而豁然開朗——,只有老師中間插問了一次,澄清我的方向。申論完畢後,輪到對方反駁。他們幾個面面相盱,有點兒不知所措的模樣。其中一個才吞吞吐吐地說:「我們從憲法(一)上到憲法(二),那麼多案子,有多少矛盾,多少雖然沒被推翻,但卻被挖空,所以這個不準啦......」這不是屁話嗎?反而是老師插口救他們,不過她的回應也挺犬儒的:「你引用的這個case...這跟現在不是同一個法院判的啦」。我說:「可是它並沒有被推翻或是區分啊」。老師又笑著說:「自從我的同事Thomas進來後,另一邊就多一票了。」這很顯然是打著紅旗反紅旗,根本就是裝著大法官的面孔去挖苦現在的保守派五個大法官,指摘他們根本是意識型態掛帥,視先例於不顧。真正在法庭上當然大法官們是不會這樣說的,不過在訴訟上的預測與規劃,這種「人」的組成成分,則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這個小小辯論場上,似乎我佔了絕大優勢。可是這一方面是因為對方有點兒肉腳,另一方面也是我這一方在「法理」上應該是比較有理由的。不過真的到最高法院去,現在的五個保守派大法官到底會站在什麼立場,依然是未知數。就好像決定總統大選結果的Bush v. Gore,不論是否支持「結論」,絕大多數的法律學者都認為這個判決的理由是說不過去的,甚至是荒謬的,但是他們還是這麼幹了。

 辯論完畢下課(時間因素,另一個題目下次上課再開庭),我方隊友頻頻致謝並且稱讚。其他同學也很好奇地問我憲法讀多少年了,並且表示佩服之意。讓我不自主地也感到飄飄然。這樣的破英文能夠屢屢得到老師與同學的肯定,可見實體上的「知識」與「實力」才是留學學習的重點。有些人會說,在法學院裡頭,JD學生總是看不起國際學生;也有人說,到美國讀書,最重要的是學英文。錯!美國人是永遠不會因為你的「英文好」而佩服你的(因為你的英文永遠強不過他們)。另一方面,只要你能夠比他們強(在他們的遊戲規則下...不過來留學,不是本來就要學人家的東西嗎?),他們從不吝於表示讚美!實際上,我們這些人讀法律的歷史都比他們悠久,只要好好運用自己的「底子」,必然可以遊刃有餘並且滿載而歸。

Sept 18, 2002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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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恨
廖先生說阿扁是違憲最壞的榜樣
這是一個可供參考的說法
但是馬桶犧牲人權和民主與法治也不相上下
達賴是中國人
或是外國人
廖先生的一些文章和李念祖教授也經常呼籲
要重視外國人的人權
無論是外國人或是中國人
都不應該看中國的臉色
來決定拒絕達賴訪台
讓達賴訪台
是台灣民主與自由價值的體現
是重視人權的表現
這才是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
廖先生雖為資淺的助理教授
但是似乎也應該發揮知識分子的勇氣
批判這個笨總統
2008-12-04 21:25:3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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